纪念《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周年暨中国式社区矫正现代化建设和RNR智慧矫正系统及其应用专题研讨会综述
2024-12-31王顺安李红梅
关键词:RNR智慧矫正系统;中国式社区矫正;现代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8
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4.07.01
2023年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周年纪念日,为正确贯彻落实刑事执行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政策和要求,深入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探索与研究中国式社区矫正现代化建设和RNR智慧矫正系统及其应用的理论与实践,由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社区矫正宣传网主办,福建爱恩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办了《纪念〈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周年暨中国式社区矫正现代化建设和RNR智慧矫正系统及其应用》专题视频会议。该研讨会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主题为:纪念《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周年,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有关社区矫正重要讲话精神。主持人为王顺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海德智库战略委员会副会长,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院长,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与谈人和点评人为郭建安研究员。第二单元主题为:中国式社区矫正现代化建设和RNR智慧矫正系统及其应用。主持人为王世洲教授(北京大学荣休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教育部直属高校银龄教师”支援新疆石河子大学法学院教师),与谈人和点评人为何显兵教授(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研讨会的主讲人为来自理论界和基层实务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具有深厚的学术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社区矫正的若干重要问题
(一)对《社区矫正法》施行三年的审视
2023年是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后的20周年。该制度的适用形成了与监禁刑执行相对应的社区矫正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社区矫正工作成绩虽然显著,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人权研究中心纪金锋研究员认为,社区矫正在知晓度、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依法开展矫正工作的意识、矫正工作效果等方面效果显著,但是面临个别地方社区矫正机构未设立、实务研究与实务需求脱节、社区矫正配套制度缺位、基础研究不足等困境。他提出了四个建议:一是自上而下推动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统一的工作服装、发放统一的执法证件、依照统一的执法程序的“四统一”标准;二是整合各地司法职业警官学院等社区矫正的研究力量,建立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三是加快《社区矫正法》配套制度的落地;四是在社区矫正委员会机制下,完善考核和追责机制的标准。
王世洲教授基于新疆部分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情况,提出了几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共性和特性的问题。一是新疆不同地区社区矫正对象所犯罪的类型有所不同,但是与其他省份的共同特点是缓刑犯较多,假释犯极少甚至没有。二是基层缺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遵循标准,各地各异的具体执法操作细节导致了《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在执行上的泛化现象。三是各地智慧司法实现的程度不一。四是因受社区矫正机构所具备的经费、资源、人力和其他条件的限制,社区矫正方案流于形式,个别化矫正困难。
(二)非政府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社区矫正法》通过多个条文明确了非政府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同时确定了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性质是专业化帮扶。目前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性和作用日益显现。以福建厦门为例,非政府组织在风险评估、教育帮扶、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但是,非政府组织到底是以什么角色参与社区矫正,究竟是一种购买专业服务,还是一种辅助,还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法律上尚不明确。
爱恩心理创始人、心理咨询师吴痕认为,《社区矫正法》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非政府组织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重要内容包括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进行法治与道德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以“打开心墙”模式为例,该模式根据社区矫正性质研究新时期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以及相应的管理和教育矫治方案,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潜在的负性情绪和危险行为倾向,通过风险评估定位高风险对象,同时形成相应的矫正方案,以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学习等方式帮助其健康平稳渡过矫正期,顺利平安地回归社会,从而实现预防与减少再犯罪。该模式致力于形成一种专业化、系统化、标准化的服务模式,以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吴痕认为,鼓励非政府力量包括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几点应当得到重视。一是《社区矫正法》缺乏赋予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相应的法律保障;二是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意外风险承担能力较弱;三是非政府力量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因其性质决定了没有承担后果的义务,导致对其工作人员无法进行责任追溯;四是非政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其角色应当是“参与”,而在现实中更多变成了“协助”管理;五是因为经费问题,优秀的专业性人才容易流失。
基于上述,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应当得到提升。一方面,通过《社区矫正法》以及其他法律赋予非政府组织更多的职能;另一方面,与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保护组织等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不断提升非政府组织在诸多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社区矫正与监禁执行的变更
社区矫正与监禁执行的变更包括由社区矫正变更至监禁执行和由监禁执行变更至社区矫正两个方向的变更。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对社区矫正与监禁执行变更的含义、类型、不同制度的法律属性、变更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张传伟教授认为,社区矫正与监禁执行之间的变更有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五种制度。这五种制度应当从由监禁执行变更至社区矫正方向制度的法律属性和由社区矫正变更至监禁执行方向制度的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分析其法律属性。第一,从监禁执行变更至社区矫正方向制度的法律属性的角度看。首先,假释的法律属性之争主要体现在两对关系范畴层面。第一对关系范畴的焦点在于假释权是国家权力还是罪犯权利。对此有两种观点:观点一是恩惠说,认为假释是国家的恩惠,而非罪犯申请的权利;观点二认为假释既是罪犯的权利,又是国家权力,但是罪犯申请假释的权利受到国家假释权力的制约。第二,对关系范畴的焦点在于假释权如果是国家权力,是属于司法权还是行刑权。张传伟认为,基于我国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假释的国家权力应属于司法权力。其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属性存在两种争论。第一种意见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应属司法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暂予监外权应属行政权。张传伟教授认为,两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司法化改造,关键在于暂予监外执行设立的目的是更追求公正还是效率。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有三种,采用司法程序虽然能够实现公正的价值,然而行政程序的效率优势更能够体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第二,从社区矫正变更至监禁执行方向制度的法律属性的角度看。首先,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法律性质属于司法权,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其次,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法律性质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具有司法权属性,即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二是行政权性质,即由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
张传伟教授提出了关于社区矫正与监禁执行变更存在的不足,包括监禁执行与社区矫正变更前的调查评估结论流于形式、社区矫正与监禁执行变更决定程序不公开引发公正性质疑、不服社区矫正与监禁执行变更结果缺失救济途径、监禁执行与社区矫正变更的程序不完善等。为此他提出四个建议:一是监禁执行与社区矫正建立更紧密的规范化合作空间;二是建立监禁执行与社区矫正变更的公开程序机制;三是建立对不服监禁执行与社区矫正变更结果的救济程序;四是建立完整的监禁执行与社区矫正变更程序。
(四)部分地区的特色做法
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不断创新,形成了以地名命名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具有不同的社区矫正工作特色。
首先,浙江省杭州市的“信用矫正”建设。杭州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晔华对杭州市的“信用矫正”建设情况从背景、内容、主要做法和预期成效四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介绍。特别是从“信用矫正”建设预期成效,即助推基层基础治理的提升、助推社区矫正理念的更新、助推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等方面来看,杭州市通过“信用矫正”的具体化、细致化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从被动矫正到自觉矫正的转变。
其次,《社区矫正法》的“昆山实践”。江苏省昆山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袁健从五个方面介绍了昆山市的主要特色做法:一是聚焦基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保障,包括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协作机制、落实经费场所保障等;二是聚焦智慧赋能,提高社区矫正智能化水平;三是聚焦中央对台政策大局,打造涉台社区矫正模式;四是聚焦优化请销假、规范执行禁止令、开展暖心法律帮助等中心工作,提升涉企社区矫正成效;五是聚焦塑造新人,提高教育帮扶成效。另外,袁健还提出对于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衔接的困惑。以缓刑犯为例,社区矫正对象中有90% 以上为缓刑犯,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原刑罚不再执行,如果对这类人员在解矫后继续开展为期三年的安置帮教,是否会造成一种资源的浪费,以及是否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干涉,值得思考。
对于安置帮教的问题,王顺安教授认为缓刑或者假释就是为了预防再犯进行的一种提前的安置帮教活动,社区矫正结束之后绝对不能再以安置帮教为由干涉解教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对此郭建安研究员认为,把解矫人员再纳入安置帮教中,是否会侵犯他们的权益值得思考。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相关会议曾经通过一项决议,其核心内容就是预防犯罪与尊重人权之间的平衡。下一步应当对社区矫正进行深化和完善,重点应当放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和需求评估上。将风险评估与需求评估结合起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有针对性地管理、教育和保护,既能够有效利用有限的社区矫正资源,又可以避免因千篇一律的做法而导致对不同社区矫正对象权益的不必要干预。
最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预防治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经验。洪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房志萍对洪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主要情况、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思考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关于洪山区社区矫正主要工作做法:一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形成协作共管格局,具体而言就是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作用、高度重视联动检查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二是持续强化规范执法,提高刑事执行质量;三是创新教育矫正方式,提升教育矫正效果。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原因:一是社区矫正强制性措施执行难,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二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水平参差不齐,没有达到社区矫正教育的目的。关于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思考,房志萍认为应当把握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把好审前调查关,严格社区矫正的准入门槛,在具体的调查活动中坚持做到全面调查和直接调查两项原则;二是实施分类管理,调动矫正对象改造积极性;三是加强走访排查,掌握矫正对象实际情况,特别是加强家庭生活困难的、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矫正对象以及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走访帮扶;四是人防技防相结合,加快智慧矫正信息化建设,例如强化基础保障,硬件设施做“加法”,创新教育思维,提质增效做“减法”,整合资源力量,数据共享做“乘法”,借力智能设备,风险防范做“除法”;五是开展工作技能培训,促进矫正对象就业帮扶。
(五)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经验
由于历史的原因,社区矫正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走的路径有所不同。受日本更生保护制度的影响,再结合台湾地区本身的特点,逐步发展形成了具有台湾地区特色的更生人复归社会的做法。
李梦舟重点介绍了海峡两岸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体制和工作机制、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社区矫正的执行者等诸多方面的相同与不同点。一是从社区矫正的执行组织来看,台湾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组织为公私协力架构,包括政府部门的法务部门保护司、各地方检察部门观护人室)和非政府部门的各地区更生保护会和荣誉观护人协进会,分别由具有公权力的观护人对于个案进行监督和辅导,负责执行(成年人)观护和社区处遇,同时结合民间志愿者和社工的就业、就学、就医、陪伴和温暖关怀等方面社会资源,来防止个案再犯并协助更生。二是从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来看,台湾地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外延是广义的,范围比较大,既包括已决犯还包括未决犯,同时包括缓刑、假释和其他多种层次的非刑事处理的少年罪错行为人的非监禁观护,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的更生保护。一切在监狱和看守所之外的,需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都叫更生保护。大陆地区的社区矫正仅适用于已决犯,包括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四种罪犯,属于狭义层面上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扩大化之后的广义层面上的社区矫正应当是一种未来发展趋势。社区矫正规模化、社会化、人性化、法治化和智能化是社区矫正应有的发展方向。三是从社区矫正执行的法律性质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都不是纯粹的刑罚执行,不能简单地将社区矫正的性质定性为单一的“非监禁刑执行”或者“刑罚执行”。
关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性质,郭建安研究员认为,社区矫正不是一个刑法术语。对不同种类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是不是都叫行刑,大家的看法不同。有一些种类完全是一种刑罚制度,但是附条件不执行是否属于行刑确实值得考虑。以香港为例,有一部分被判处劳教所令或教导所令的青少年,刑期本身是不固定的,获释之后需要接受为期一年和三年的监管。这种监管类似于假释考验期,如果在此期间违反了监管条件,有可能被送回劳教所或教导所。此外,香港的很多司法管辖区还有社区服役刑。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的定性,因其包罗万象,其实是很困难的。
二、RNR 智慧矫正系统及其应用
(一)智慧矫正对个别化矫正的重要性
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是社区矫正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但也是最难实现的。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梅义征律师从个别化矫正的概念发生学、矫正本身应有之义、矫正事业发展历程、个别化矫正具体应用等不同维度进行分析,发现个别化矫正既是一种矫正理念,也是一种矫正方式和矫正工作的组织模式,其表现形式就是“一人一案”。矫正方案在个别化矫正的整个流程中非常重要。要使个别化矫正方案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发挥作用,必须把握矫正方案的全过程性、具体内容涵盖的全面性、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责任义务的确定性;同时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矫正技术支持体系,例如分类管理、风险评估、科学的矫正项目等。社区矫正机构在制定矫正方案时,一方面要避免将社区矫正工作人为地划分为执法和教育帮扶两个部分,也应避免将执法规范统一简单地等同于集中执法和统一矫正工作模式;另一方面,个别化矫正的顺利推进需要信息技术作为支撑,这就需要社区矫正对象的数据库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智慧矫正对实现社区矫正个别化矫正具有重要意义,可认为分类管理和危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郭建安研究员谈道,当前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大,增速快。在社区矫正的资源有限,而社区矫正对象数量较大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用好资源,值得思考。因此,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就成为当下推动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关键一环。
(二)RNR 智慧矫正系统与中国式社区矫正现代化探索实践
RNR智慧矫正系统是目前智慧矫正最典型的一套系统。江苏省盐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技术顾问李凤奎同志对RNR智慧矫正系统进行了全面的介绍。第一,RNR智慧矫正系统概述。RNR智慧矫正系统是属于在全国率先探索的,基于国际公认的罪犯矫正RNR原则,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 风险(Risk)、需求(Need)、响应(React)”智能互联,提供对社区矫正对象“多模态风险评估、智能化需求分析、云模式矫正响应”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精准矫治实施系统。该系统的核心技术包括:现代评估技术、现代矫正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等。基本特征包括:目标性(每一个矫正项目都针对一个犯因性问题)、唯一性(针对每名矫正对象编制的矫正方案都是唯一的)、约束性(矫正方案中矫正项目要受社区矫正对象考验期限的制约)三个方面。主要作用为工具作用、规范功能、整合功能等。运行特点包括:一体化操作、一次性规划、全智能运行等。第二,RNR智慧矫正系统的应用。RNR智慧矫正系统的应用主要是发挥其“三个智能模块+一个数据模型”的功能,并通过“联接和云服务”实现其推广应用。三个智能模块为风险评估智能模块、需求分析智能模块和矫正响应智能模块。风险评估智能模块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再犯风险等级、在矫危险等级和犯因矫正需求三项评估;需求分析智能模块承担社矫对象项目化个别矫正方案的编制;矫正响应智能模块承担社矫对象项目化个别矫正方案的实施。一个数据模型是指社区矫正履职考评数据分析模型,包括:入矫阶段考评、矫中阶段考评、解矫阶段考评等。联接和云服务中,联接包括嵌入省厅管理系统和联通终端应用设备;云服务包括终端覆盖和数据传输。第三,RNR智慧矫正系统的实施成效。成效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落实自助矫正和接入省厅大平台,力求实现最大减负;二是从根本上解决风险、需求、响应的脱节问题,力求实现最佳履职;三是将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个别化矫正方案的执行情况,以时间为轴线,方案执行的轨迹留痕保存,力求实现最好保护;四是有效实现矫正技术的普及,力求实现最强智慧;五是有效实现矫正需求的保障性,力求实现最优保障;六是通过全轨迹留痕实现全流程监督,通过技术性吸收实现全方位监督,通过及时性发现实现全覆盖监督等,力求实现最全监督。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云山同志对如何运用RNR系统实施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情况进行了介绍。运用社区矫正RNR模型对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实施检察监督主要包括入矫管理、教育帮扶、监督管理、损害修复、解矫管理五方面共24 个执法事项的监督点。同时,每一项监督点均有对应的研判规则及数据要素。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监督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检矫数据共享平台,部分来源于社区矫正机构、法院、公安、监狱和社区矫正对象;数据承载于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数据分析模型下设的“矫正个案追踪”“履职状况记录”“履职风险评估”三个子模块。应用RNR系统实施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成效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实现检矫融合,形成检察监督促进社区矫正转型增效的共赢新格局;二是突破数据壁垒,构建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数智履职新常态;三是树立系统思维,创新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数智赋能新路径;四是坚持目标导向,顺应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创新发展新趋势。总体而言,RNR智慧矫正系统是值得推广应用的一项矫正模式。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与科技赋能
《社区矫正法》设置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是一大亮点。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胡发清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亮点、法治追求、现实价值、不足、借鉴的路径、完善的思路和科技赋能社区矫正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他认为,《社区矫正法》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设立专章的亮点凸显了立法的特别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对法治的追求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价值包括:公正效率、权益保障、健康保障、效率提高、配置合理、顺应潮流等多方面的公正价值、效率价值和现实价值。但是,《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化不足、大众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认可度不高、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未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和内容进行细化的规定、“前科”制度导致保护力不够、未成年人矫正方案还不完善等。对此,已有通行的可借鉴的路径:包括德国的“公众保护模式”、美国的“养育之家”和“日矫制度”、日本的非行少年“社会内处遇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观护制度”等,在机构的合理设置、人员的配置以及项目的科学性方面,都为我们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内容。基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不足,可以通过提升社会认识、加强专业建设、优化矫正方案、完善实施细则、建立特色制度、科技赋能矫正等方面来完善。
胡发清在科技赋能方面重点阐述了RNR智慧矫正系统。他认为RNR系统为社区矫正及其检察监督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实施系统,为智慧化赋能中国式社区矫正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样式。一是该系统开发了再犯风险评估量表,有效判断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级别和类型,可以制定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形成了信息生成与共享体系。二是功能上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等级评估、矫正需求评估和响应方案相融合。三是应用成效上实现了社区矫正及其检察监督从经验判断向“数据说话”“智慧决策”的转变。四是创新发展上该系统关于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矫正工作流程的建立、项目矫正技术的集成和实时监督手段等突出价值,是长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手段思考和探索方面的创新。
三、中国式社区矫正现代化建设的未来发展
(一)必须面对和完善的问题
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有很大完善空间,构建中国式社区矫正现代化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途。嘉兴学院马聪博士认为,《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年以来,在社区矫正宣传力度、地方性创新的真实性、智能化平台的真实性、个别化矫正、“队建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晋升、追责机制、执法规范和政策不统一、理论和学术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马聪博士提出了“解释完善型”模式,认为发展《社区矫正法》重点就是针对《社区矫正法》的实施情况不断出台各种操作细则和具体技术性规范,细化执法标准。规范化和细化的内容包括: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主体、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的确定变更、外出请假、被收监、在社区矫正监管过程中的警告、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被追责免责的事由、检察监督制度的常态化与制度化等问题。同时,在社区矫正发展的未来立法中应当明确几个问题:一是社区矫正立法性质的明确问题;二是社区矫正对象范围是扩大还是缩小的问题;三是社区矫正机构权限所形成的当下的“监管权限与处罚权限”相分离的模式是否要重塑的问题;四是社会组织的参与、财政保障、制度保障、薪金保障等到底如何解决的问题;五是社区矫正发展的区域一体化和协调发展的问题;六是如何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规模的问题。
王世洲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了预防犯罪和再犯罪、减轻国家负担的重要功能,同时其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定也都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然而,关于具体执法操作标准的问题、执法操作的裁量权问题、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问题、建立数字型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关系的科学化问题、发挥基层社区矫正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性问题等值得思考。他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增加经费支持基层开展监督和教育的实验项目,鼓励和允许基层机构与相关学术科研机构共同合作开展相关的实验。二是应当科学地总结研究基层的问题,及时减轻基层负担。
何显兵教授认为,以社区矫正目的为依据,可以将社区矫正模式划分为康复模式、风险管理模式与合规模式。其中,康复模式强调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康复,注重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再犯罪的因素;风险管理模式将社区矫正对象视为风险并根据其风险评估等级开展不同强度的社区监督,强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管理;合规模式则强调对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监督命令的合规监督,但并不以康复或者风险管理为目标导向。我国社区矫正实践总体上采取合规模式。一方面,我国社区矫正受传统监狱行刑观念影响,社区矫正强调普遍意义上的监管;另一方面,受西方国家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风险管理模式的影响,学术界呼吁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因而总体上呈现合规模式。然而,社区矫正应当回归立法确定的康复模式。首先,《社区矫正法》明确了根本目标是康复。其次,合规模式的弊端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加区分地采取形式主义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最后,康复模式的展开要真正贯彻分类处遇与个别化矫正原则。
(二)推进和构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探讨推进和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体系问题,必须从其理论支撑、时代背景、必要性、困境和思路等方面出发。北京市通州区社区矫正管理科张扬认为,遵循法律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细化相关法律规范和外在表现、融入社会治理创新现代化的实践经验等,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理论支撑和基础。构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相关体制机制的逐步完善、实践中获得一定经验等为背景;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导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需要等为必要性。但是,同时也要认识到构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体系面临着法律规定的缺失、法律缺乏统一规范、法律执行力度不足、时代发展带来新情况、科技进步带来新问题等方面的困境,因此应推进和构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即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教育矫治体系、帮扶救助体系、信息化体系、工作保障体系、队伍建设体系等完善的体系。
【责任编辑: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