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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东方制度中的等级观念研究

2024-12-22侯楠

文教资料 2024年17期

摘 要:古代社会的封建统治者掌握最高权力,为了巩固统治,自上而下建立一种牢固的等级划分制度是一种可行的办法。统治者利用等级观念,可以使民众在思想上形成统治阶级不可侵犯的神圣形象,在民众心中加强对统治者和高等级阶层的服从和崇拜;以制度的形式将等级观念具象化,在现实层面上等同于对全社会施加一种强制措施,使高等级阶层的各种特权有据可依、代代相继。在古代东方,新罗和印度的统治者不约而同地将等级观念融入自己的统治政策中,通过将各社会阶级分层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的目的。

关键词:等级观念 骨品制度 种姓制度

新罗的骨品制度和印度的种姓制度是诞生于古代社会的两种等级制度,二者都有着严格的等级划分,且都在两国历史上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在当前国内外的研究中,对骨品制度和种姓制度的研究硕果累累,如美籍华裔行为科学家许烺光和中国历史学家尚会鹏都曾将种姓制度与中国、美国、日本的制度进行比较,尚会鹏还将种姓制度同古埃及制度进行比较。专门将骨品制度与种姓制度进行对比的研究较少,有延边大学硕士生宋丽的毕业论文《新罗特色社会制度——以骨品、和白、花郎制为中心》,将骨品制度和种姓制度放在一起进行了分析。本文希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骨品制度和种姓制度进行分析和对比,进一步探讨两种制度在当时社会中产生的影响。

一、骨品制度在新罗的建立和发展

古代的朝鲜半岛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半岛上多个国家并立,新罗、百济、高句丽三国并存在朝鲜半岛上的时代被朝鲜史学界称之为“三国时代”(高句丽疆域跨中国东北和朝鲜半岛,其归属存在争议)。其中新罗是由早期曾经存在于朝鲜半岛南部的三个部落联盟(马韩、辰韩、弁韩)之一的辰韩中的斯卢部建立的。斯卢部后来发展为斯卢国,斯卢国吞并了周围的其他小国,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国家,至智证麻立干四年(503年),在群臣的建议下,王定国名为新罗。[1]在历史上,新罗、高句丽、百济不仅与邻国中国交往频繁,还曾长期同中国保持朝贡关系,定期向中原王朝进献方物。在与中国的各种交流中,新罗既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又结合本国的社会情况,逐渐形成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制度。在“三国时代”,由于先后同百济和高句丽产生矛盾,为求自保,新罗与唐朝结为联盟。随着矛盾激化,659年,新罗奏唐称“百济频犯境,王将伐之,遣使入唐乞师”[2],于是唐朝与新罗的联军在660年灭百济。668年,唐朝延续隋朝对高句丽的讨伐,高句丽“值隋唐之一统,而终于王降国灭而后止”[3],朝鲜半岛由此进入了统一新罗时期。

(一)骨品制度在新罗的建立

骨品制度是新罗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目前学界对骨品制度形成的具体时间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可以确定的是在公元4世纪。早期新罗王权一直在朴、昔、金三大氏族之间转换(新罗讫解王即位前一直如此,因朴、昔两大氏族没落,金氏得以大权独揽),这三大氏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强化自己的权力,就逐渐同中国的王位继承制一样,有了以血缘关系传承王位的意识。根据《三国史记》记载,在朴、昔、金三大氏族轮番执政时期,出于对权力的渴望,血缘关系传承应已受到统治者相当程度的重视(早期王位传承出现过朴氏连任和昔氏连任的情况,如新罗的前三位国王赫居世居西干、南解次次雄、儒理尼师今皆为朴氏,第九位国王伐休尼师今到第十二位国王沾解尼师今皆为昔氏),且国王的妻妾也多出自这三大氏族,可以认为这是骨品制度的一个雏形。在实圣王昔氏去世、金氏掌握新罗王权之后,同一姓氏血缘之间的传承就正式得以确立(从实圣王后的讫解王开始,新罗国王全部为金氏),这说明金氏已经将权力固化在自己的家族手中,这也是强调血缘关系的骨品制度后来在新罗确立起来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骨品制度的内容

骨品制度是新罗的统治阶级为了强化统治所形成的一种非常严格的等级制度,包括骨制和头品制。骨制有圣骨和真骨之分,只有圣骨才有权继承王位,真骨虽无王权,但也是王室的贵族成员。头品制则分为六个品阶,从一头品到六头品,其中一头品为最低,六头品最高。骨品制度主要是对王公贵族进行等级划分,换句话说,受到骨品制度分层的人非富即贵,手中都有或大或小的权力。骨品制度影响了新罗社会的诸多方面,如配婚、服饰、车骑、器用、屋舍官制等。在婚姻选择上,圣骨和真骨的男性在选择正妻时,一定会选择与自己处于同一骨品的女性,低于自己骨品的女性只能做妾:“王族为第一骨,妻亦其族,生子皆为第一骨,不娶第二骨女,虽娶,常为妾媵。”[4]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圣骨这一骨品想要世代相传,就须婚姻双方均为圣骨,一旦有一方不是,其子便不再属于圣骨。服饰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社会制度,服饰的变化可以反映出国家政策,如“新罗之初,衣服之制,不可考色。至第二十三叶法兴王,始定六部人服色。尊卑之制,犹是夷俗。至真德在位二年,金春秋入唐,请袭唐仪,玄宗皇帝诏可之,兼赐衣带。遂还来施行,以夷易华。文武王在位四年,又革妇人之服。自此已后,衣冠同于中国”[5]。这既可以体现新罗摒弃旧俗、效仿唐代服制的思想观念,又可以体现新罗对朝贡关系的遵从和对唐朝的臣服。兴德王九年(834年),新罗社会人有上下,位有尊卑,名例不同,衣服各异,并对不同等级的男女在服饰及其他饰品的佩戴上作出明确规定,车骑、器用、屋舍与服饰一样,皆有明文规定。[6]无一例外,上述所有限制都强调骨品制度中的等级秩序——骨品越高,享有的东西越好。同样,正如之前提到的那样,新罗是由斯卢国不断征服周边小国而建立起来的,因此为维护社会稳定,新罗统治者不可避免地要加强中央集权,而强调血缘和身份地位的骨品制度无疑是统治者最好的统治工具之一。骨品制度与官制相辅相成,据史书记载,新罗官吏的品阶被分成了十七等,越靠前的等级官职越高:“一曰伊伐餐……五曰大阿餐,从此至伊伐餐唯真骨受之,他宗则否。”[7]在官僚队伍中,骨品越高的人所获得的官职就越高,且高官世代由特定骨品的人担任,官职担任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凭借骨品制度,统治者在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强调等级,在王公贵族中选拔官吏,逐渐固化了阶级,这有利于统治集团的稳定和贵族之间矛盾的调和,但这种严重强调血缘且堂而皇之划分阶级的制度终究会在历史发展中被淹没。

二、种姓制度在印度的建立和发展

印度位于南亚,其北部是山脉和高原,因此印度所处的位置也有南亚次大陆之称。印度的地理位置虽然封闭,但并不妨碍这片土地孕育了属于自己的文明——印度河文明。印度河文明的早期时代是哈拉巴文化,产生于公元前2500年左右,消失于公元前1750年左右,以较为齐全的城市建设为显著特点。此后几千年这里的文明一直在发展,使印度成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印度孕育了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化,种姓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一)种姓制度在印度的建立

一般认为,种姓制度源于早期吠陀时代的瓦尔纳(Varna)制度。公元前1500年左右,雅利安人越过山脉到达印度,击败了印度的原住民达罗毗荼人,开始在印度实行统治。这一时期的历史记录在《吠陀》及解释《吠陀》的《梵书》《森林书》《奥义书》等书中,故这一时代被称为为“吠陀时代”。“瓦尔纳”一词在梵文中意为“颜色”,雅利安人肤色白,达罗毗荼人肤色黑,因此可以认为瓦尔纳制度最开始就是雅利安人借肤色的不同而制定出来的一种制度。印度学者贾瓦哈拉尔·尼赫鲁(Jawaharlal Nehru)在其著作《印度的发现》中说:“种姓制度是从亚利安人和非亚利安人的严格界限中开始的。”[8]“亚利安人自以为比他们优越得多,因此,两族之间有一道宽阔的鸿沟。此外还有那落后的土著人、游牧人和森林居民。从这种种族间的冲突相互影响就逐渐地产生了种姓制度,而这种制度在以后的多少世纪中,又深远地影响了印度人的生活。”[9]随着后来雅利安人与其他族群之间的交流日益增多,社会分工逐渐出现,瓦尔纳制度便分为四等,分别为一等婆罗门(从事宗教祭祀)、二等刹帝利(掌握政治和军事权力)、三等吠舍(从事工农商业等)、四等首陀罗(奴仆)。在这四个等级之外的人被称作“贱民”(不可接触者),贱民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只能从事最肮脏污秽的工作,也不能跟其他四个种姓接触,甚至连影子也不能覆到高种姓人的身上。雅利安人为使种姓制度有据可依,在印度经典《梨俱吠陀》中称梵天创造出了原人,其中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胳膊,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这种以人类身体部位来比喻种姓之间区别的方法具有极强的直观性。在种姓制度中,拥有世俗政治权力的人种姓低于祭司,还有大量平民百姓都没有包含在四个种姓里,这显然不公正也不合理。而印度人之所以对此毫不反抗,甚至时至今日都默许着种姓制度,是因为印度教对印度人的影响。

(二)印度教对种姓制度的影响

印度是一个宗教色彩极为浓厚的国家,几乎全国民众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其中以印度本土宗教印度教的信徒最多。印度教是一个综合性宗教,它吸收了很多其他宗教的思想,其前身是吠陀教和婆罗门教,主张“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宗教是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而印度人对宗教的狂热使种姓制度牢牢地植根于印度大地。印度教的教义规定,“婆罗门是神在大地上的代表,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神本身”[10]。这也就是婆罗门等级高于其他种姓的原因。印度教有“业报轮回”的思想,认为信徒在今生规范自己的德行,才能有更好的来世。印度教强调精神世界的重要性,要求信徒信奉“神的安排”,种姓制度就是“神的安排”,是神在出生时就给人类确定好的,因此种姓制度既不能被打破,也不能被质疑。印度教要求信徒遵守戒律,潜心苦修,以洗涤灵魂。通过这些教义不难看出,印度教强调信徒要遵守教条,安分守己,将希望都寄托于来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宗教,但相较而言,印度人更加痴迷于宗教,“在安抚神灵、为诸神费神、从诸神身上获得神光、向诸神乞求恩惠、把他们的超人行为戏剧化、以及奉献赞歌等方面,印度教徒要花更多的时间、心力和金钱。而且,这种说法适用于所有的人,无论是身份高贵者还是卑微者,梵学者还是农夫,富翁还是穷人,受过现代教育者还是在传统中成长的人”[11]。印度人对宗教深信不疑,对宗教强调的种姓制度也深信不疑,这便是种姓制度持续至今的重要因素。印度教如此追求精神世界,与其地理环境有很大关系。印度所在的南亚次大陆与其他国家相对独立,使印度与其他亚洲国家隔绝,北部的山脉也能阻止一些敌人的来犯。同时,印度国土面积较大,兼具陆地和海洋,物产丰富,发展空间比较开阔,这些都是印度人信奉宗教的条件。

三、骨品制度和种姓制度对本国社会的影响

骨品制度和种姓制度同为等级制度,都把特定的人分为特定的等级,也都在各自的社会中发挥了作用,但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骨品制度在新罗的发展中逐渐被淘汰,而种姓制度至今在印度社会仍有深刻的影响。

(一)骨品制度的影响及其消亡

骨品制度直接影响了新罗选官,骨品制等级的高低直接决定一个人官阶的等级,而只有上层贵族才有骨品。也就是说,新罗实际上是一种贵族统治,平民没有进入官僚队伍的机会。但骨品制度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因其强调血缘,且血统世袭,这就有助于促进同一骨品等级内的共同体意识。统治权都掌握在贵族世家手中,各个骨品都拥有一定权力,这就有利于化解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但很显然,完全依赖骨品的官员选拔制度把平民人才完全排除在外,这势必会引起不满,新罗衣冠子孙薛罽头就曾说过:“新罗用人论骨品,苟非其族,虽有鸿才杰功,不能逾越。我愿西游中华国,奋不世之略,立非常之功。”[12]这只是一个缩影,但可以想象出新罗应还有不少像薛罽头这样的人才因骨品制度不能入仕。早期新罗王位只能由圣骨继承,真骨虽有王室血脉,但也不能继承王位,这在后来引起了真骨的不满,“但后来在新罗统一前这一高级骨品便不复存在了。在‘真骨’这一等级中有些人也属于金氏王室成员,但最初并不具备为王的资格,然而在圣骨这一等级消失后,具有真骨身份的那些人便占据了王位”[13]。这说明圣骨和真骨之间的界限被打破了。在新罗后期,对王权的争夺使不同骨品间的矛盾日益激烈,加之新罗社会日益混乱,随着935年新罗灭亡,这种最终导致权力归属存在争议的制度最终也被抛弃。此后,朝鲜半岛开始学习中国,走上了中央集权的道路。

(二)印度种姓制度的影响

种姓制度给印度社会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它造成了印度社会各阶层的对立和隔离。如果说宗教强化了印度社会的等级观念,那么种姓制度则是在法理上固化了等级观念。对印度社会来说,宗教的影响已经无处不在,种姓制度使宗教在政治层面也凌驾于世俗权利之上。因为婆罗门是最高种姓,是宗教活动的“专属控制者”,所以世俗权利的拥有者——国王不能亲自主持与宗教有关的活动,而宗教活动是印度社会最重要的活动,这也就使婆罗门越来越高贵。种姓社会固化了各种姓群体的身份地位,构成了社会的等级阶序,由此形成社会不同种姓在权力方面的完全占有与失落,出现了资源累积与贫乏的报称与还报的对立。种姓阶序都遵从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力的分离,精神上的权威不与政治、经济等方面关联,然而,在社会实际运行中权威和地位都具有获取社会资源的强大能力。[14]

(三)骨品制度和种姓制度对比

这两种制度都是统治者权力意志的体现,也都极力强调“纯净”来维护等级:骨品制度强调血缘的纯净,种姓制度以各种戒律强调纯净。不同的是,骨品制度的限制范围比种姓制度的限制范围要小,其作用的发挥主要在政治领域,而种姓制度则是将印度全国上下分为不同等级,还利用宗教不断强化种姓观念,这使得种姓制度不能像骨品制度一样随着政治变革而被淘汰。骨品制度因为其实行范围局限,加之后来政权政治制度改变,其在本国产生的影响仅局限于特定时期,影响力也不能和种姓制度比肩。种姓制度因为有宗教的支撑,对印度人民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5]

四、结语

骨品制度和种姓制度都是古代社会等级观念的一种体现,这两种制度划分阶级的做法可以看作是当时掌权者追求权力集中的产物。由于两个国家社会状况不同,骨品制度在新罗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被淘汰,种姓制度仍在印度延续至今。通过分析这两种制度,我们可以找到不同的古代东方国家在制度上的一些共性,进一步明确古代社会强调等级观念的目的在于服务政权统治。

参考文献

[1][2][3][5][6][7][12][高丽]金富轼.三国史记[M].孙文范等,校勘.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3:49,74,273,412,413-418,454,535.

[4](宋)欧阳修,(宋)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6202.

[8][9][印]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印度的发现[M].齐文,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6:95,94-95.

[10]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68.

[11]宗族、种姓与社团[M].国立编译馆,主译.黄国光,译.台北:南天书局,2002:200.

[13][韩]李基白.韩国史新论[M].厉帆,译.厉以平,译校.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4:54.

[14]吕庆春.种姓社会阶序的对立和隔离[J].世界宗教研究,2023(5):107-122.

[15]李建阁.印度种姓制度的嬗变[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