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涉及的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2024-12-16姚露斯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已经得到进一步发展,整个交易的流程、管理的模式都变得更加便利与完善,很多国家都将经贸产业视为支柱性产业。随着国际货物交易活动的扩展,企业市场环境呈现出更高的复杂性,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态势,伴随而来的是各种风险发生频率的上升。在这些风险中,法律风险作为国际贸易中较为突出的一个方面,其产生往往与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法律程序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条文的变动紧密相关。这些因素增加了贸易过程中遭遇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我们需有效辨认国际贸易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并实施有效防控措施。
一、合同谈判涉及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国际贸易经常会涉及大宗货物,具有标的额巨大的特点,所以需要以规范的合同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借此实现对各类风险的有效防范。在合同正式缔结之前,买卖双方会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明确并交流各自的基本信息、立场及具体诉求。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交易来说,双方还需借助函电形式实现意见的交流与协商。在此交流过程中,若双方就某一具体事项达成共识并据此形成合同条款,即便该条款并未直接纳入最终签订的合同文本当中,其依然构成双方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合同谈判期间产生的所有往来函电进行妥善保管显得尤为关键。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即时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等。它不仅包括接收到的各类信息,也包含已经发送的各种文件证据,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比较妥善的保存方式是,在保存每份文件的同时,详细备注好函电的接收日期、发送日期以及相应原因。
二、合同条款订立涉及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选择正确贸易术语
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贸易术语划分为C、D、E、F四组,中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习惯以FOB和CIF作为常用贸易术语。但在现代物流业比较发达的背景下,这两个术语会受到船运、非集装箱运输的限制,已经不再是最佳选择。如使用不当,容易引发法律风险,故需结合具体情况选用更加适合的贸易术语。现代运输业已经组合应用各种运输方式,可考虑将原有的传统贸易术语转变为FCA和CIP贸易术语。这两种术语与传统术语存在很多相似点,但不存在船运这一限制,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二)选择适当付款方式
正确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可帮助进出口双方控制贷款收付方面的风险,比较常用的付款方式为直接汇款、信用证和托收等。在我国外贸企业中,信用证作为主流支付方式被广泛采用,有时即便非必要也倾向于采用此方式。然而,信用证虽具有保障作用,却伴随着操作流程复杂、费用成本较高以及可能引发争议等问题,故信用社更适合应用于初次交易的企业。对于交易频次较高的企业而言,更适合适用更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的托收方式。
(三)选择有资质的交易主体
国际贸易涉及较多主体,使得任何参与方都可能成为另一方的出口或进口合作伙伴。若未能有效审核交易主体的资质与签约主体的合法性,容易发生经营权不当或签约主体不合格的情况,这将导致即便签订正式合同也无法有效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因此,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精心挑选具备诚信与良好信用记录的交易伙伴,是预先防范潜在风险、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的关键步骤。首先,开展市场调查。积极了解市场竞争的具体状况,对自身产品的市场需求进行评估,同时要对不同国家政治、经济、地理、贸易法规条件展开调研,对潜在风险因素作出提前规避。其次,开展客户调查。包括合同主体的经营资质、商业信誉、履约能力,还要对签约人进行核查,注意其签约资格等信息。最后,管理信用风险。要积极构建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并对出口国家的动态变化与客户情况展开专门研究。同时,要对信用风险动态管理约束机制进行完善,重点关注签约、资金使用两大环节。
(四)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国际贸易容易受到较多可变性因素的影响,进而引发争议问题,故需要企业积极选择适合自己且对自身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诉讼、仲裁都是具有法定强制执行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因国际贸易中的交易主体处于差异化国家法律体系当中,故企业在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时需充分考量自身实际情况及争议的背景。从法院诉讼来看,其遵循两审终审制度,但相应地,其时间成本也较高,可能影响效率。仲裁相比诉讼具有更高的工作效率与公平性,能够迅速解决争议,提高商业活动的效率。但是,仲裁的一裁终局特性意味着裁决一旦作出即具终局性,无法上诉。一般来说,对于对方在我国有资产、我方在对方国家无资产的情况来说,适合选用诉讼方式。除此之外,在追求高效、私密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仲裁通常被视为更为适宜的选择。
三、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
与防范
(一)口头协议
我国于2013年承认除书面合同外的其他合同形式,因为不少贸易双方在亟需购买或售出货物时通常借助口头协议的方式与交易频繁的老客户商谈买卖意向。在国际贸易中,口头约定的亦能成立合同关系。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中,认为当事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承认已经收到货物并且已经支付货款,与原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协议的方式虽然比较便利,但存在较多法律风险。比如,交易一方否认合同或合同某项条款,交易出现纠纷、无书面证据难以取证等。因此,需在协商及执行口头协议的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内容:一是要严格查证对方信誉情况,优先选择与本企业有多年稳定合作关系的老客户作为交易对象;二是要寻找有效的第三方作为口头协议的证人,确保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外部确认;三是要求对方提供适当形式的担保物或采用其他担保措施,以免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导致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四是订立口头协议时保留电话录音、消息文档等实际证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书面合同
我国合同法与国际通行的公约存在一定的差异,容易因为双方对条款理解的误差而在书面合同签订过程中埋下风险隐患。因此,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需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提前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以承诺条款为例,为避免双方出现理解差异,可在合同签订时以具体日期代替约定天数,减少纠纷风险。以品质要求为例,需要双方严格关注货物的质量要求,并以合同条款中的工艺、方法为具体依据,严格规范加工相关操作,减少可能会出现的违约风险。以数量条款为例,需重点注意数量为范围值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况,需对信用证金额做好对应调整,减少纠纷问题。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
与防范
(一)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进口方有责任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而出口方则拥有拒绝接受与合同条款不符信用证的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于维护双方利益至关重要。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进口方有时会利用信用证增设一些原合同中未具体规定的单据要求或附加条件。如,在阿拉伯石化公司与河南东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应由谁履行涉案货物装船前的质量检验义务,但根据该信用证条款,阿拉伯石化公司明确要求东方公司在出具已完成质量和数量满意检查的确认书时必须以装船前检测为基础,而东方公司提供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其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务必细致比对信用证条款与原始贸易合同的一致性。这对于保障交易双方权益至关重要。即使看似微小的差异,也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如付款延迟或拒付,不仅会影响当前交易的顺利进行,还可能损害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二)及时检验与发出通知
货物检验是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通常包括详细的检验程序和标准。在达成贸易合作意向时,双方应在合同中对检验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这种约定为后续的货物交接和质量控制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措施。进口方在接收货物后,有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及时检验。检验过程应该全面细致,不仅要检查货物的外观和数量,还要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深入检验。这可能包括功能测试、性能评估等方面。全面的检验可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为后续处理提供充分依据。
如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在数量或质量方面与约定要求不符,进口方必须立即通知出口方。这一步骤对于保护进口方权益至关重要。如果进口方未能及时进行检验或未能及时通知出口方存在的问题,可能会失去提出货物赔偿的权利。例如,广东省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意大利公司与湖南浏阳公司烟花买卖争议一案中,仲裁员认为意大利公司作为申请人能否因烟花质量问题向被申请人索赔,取决于申请人作为买方是否合理履行了检验义务、通知义务。在该案中,意大利公司违反双方就货物检验的约定,进而需要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不利后果。因此,及时检验和通知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建立高效的检验流程和通知机制,可以降低贸易风险,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这需要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货物接收和检验制度,培训相关人员熟悉合同条款和检验标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并及时通报问题。
结语
我国自从加入WTO组织之后,逐步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重要的力量之一。国际贸易在全球经济的发展下变得更加复杂多元,面对的风险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加之各国法律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强化国际贸易的风险防范机制。具体而言,我们应聚焦贸易合同的谈判、订立、签订及履行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防范,最大限度降低外贸损失,促进我国国际贸易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在全球经济舞台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