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支付欠薪 放弃遗产继承权无效 等
2024-12-16潘家永等
涂律师:
我们是个体工商户李某的雇工。因为经营不善,李某欠下了包括我们工资在内的巨额债务。李某的父亲去世后,为规避支付欠薪等债务,李某表明上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实则与其他继承人商定悄悄地分割遗产。请问:李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读者:林秀等5人
林秀等读者:
李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虽然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会产生丧失继承权的后果,但并不等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也就是说,放弃继承权必须以能够履行“法定义务”为要件。这里的“法定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即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正因为李某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将导致你们的欠薪无法兑现的后果,决定了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更不用说,李某表明上放弃继承,暗地里是为了从其他继承人中悄悄分得遗产、规避法定义务,实质上与其他继承人恶意串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从这一角度上看,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同样无效。
涂律师
涂律师:
我N3rRtwHX9wSnVomBx3EHdg==在某超市购买了1袋速冻水饺,单价13.9元。回家后,我发现速冻水饺已过保质期3天。第二天上午,我到该超市购买了相同批次的10袋速冻水饺,银行卡刷卡10次支付,通过喷码可见该批水饺已过保质期3天。随后,我以11袋水饺均已过保质期为由要求超市退货返款,并按照每次购买过期水饺行为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索赔11000元。超市同意“退一赔十”,但不同意按结算次数分别“退一赔十”。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王金民
王金民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一袋过期面包,单价8元,按10倍计算的话只有80元,由于不足以惩罚商家,故应按1000元进行赔偿。这一条款大大激发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催生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
但是,从今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中,你有权向超市索要10倍惩罚性赔偿,但你主张按结算次数分别赔偿不符合规定,而应当以11袋水饺的总金额152.9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即超市应当赔偿你1529元。
涂律师
涂律师:
2023年8月,我与丈夫管某因感情破裂,经协商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登记离婚。9月中旬,我们离婚。今年9月,李先生突然找上门,拿着管某出具的3万元借条,要我和管某共同还债,理由是该笔债务属于我与管某婚内的共同债务。我细看了借条,其落款日期为2023年9月初,比我与管某离婚日期早16天,即管某是在离婚冷静期独自举债的。请问:该笔债务是否属于我与管某的共同债务?
读者:谷春霞
谷春霞读者:
关于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作出了两个方面规定: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管某独自向李先生借款3万元,且这发生于你们两人离婚冷静期。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管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因此,如果李先生无法证实管某将3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本案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无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涂律师
涂律师:
我在2022年1月通过中介租下一处房屋,约定租期是两年。在租期即将届满之前,房东发微信问我是否续租,我只简单回复“续租”,而没有明确续租期限。按照我的理解,既然是续租,期限至少与以前的两年租期相同。最近,房东通知我,他找了新的租客,让我搬走。我和他交涉,表示自己在租期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会续租,后续也按照之前的约定按时支付了租金。但是,房东表示我在续租时没有明确续租多久,而新的租客答应签订3年期的租房合同。请问:我在续租房屋时未明确期限,房东能随时解约吗?
读者:朱加友
朱加友读者: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本案中,你在第一次租房期满前,你表示同意续租,意味着订立了新的租赁合同,而之前的租赁合同在期满后已经终止。可是,在续租房屋时,你和房东在租赁期限方面没有再次作出明确约定,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由于在续租之后你们双方没有就租赁期限进行磋商和约定,又不能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所以,应视为不定期租赁,相应地,房东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你方。一般来说,提前1个月通知属于“合理期限”。
涂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潘家永、涂婷、颜梅生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