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2024-12-16郑舒元宋宏飞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往往与夫妻的共同利益紧密相连,这是婚姻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由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模糊,故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判断标准。另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活动复杂多样,难以一一列举。然而,由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模糊,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基于此,本文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和标准后,通过案例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对策。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需求、共同的经济活动,或者为了履行抚养子女、赡养长辈等家庭责任而共同承担的债务。这种债务的形成往往与夫妻共同的经济活动紧密相关,涵盖了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
例如,在生活中,夫妻需要共同承担房租、水电费、燃气费等日常开销,由此形成了共同债务。为了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夫妻会共同承担学费、兴趣班费用等开支,这些费用往往数额较大。在家庭成员生病时,夫妻需要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品费、手术费等),这些费用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在购房过程中,夫妻需要共同承担首付、贷款利息等费用,这些费用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二、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对共同生产经营这一要素的判断显得尤为重要。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出的共同意志,即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目标、方式等方面具有一致的认识和决策。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投入了资金、劳动、技术、管理等资源。在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分配,夫妻双方则共同享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些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当生产经营活动出现问题时,夫妻双方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双方的财产纠纷时会经过一系列严谨的程序,全面了解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状况和财产权益。其中,判断夫妻双方是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同意志是关键环节之一。
第一,法院会审查夫妻双方的沟通记录。这些记录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法院可以据此判断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达成共识、是否存在共同决策的情况。第二,企业的会议记录也是法院关注的重点。会议记录能够反映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讨论的问题、作出的决策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通过对会议记录进行审查,法院可以了解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和合作程度。第三,财务报表、分红记录等也是法院判断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具有共同意志的重要依据。财务报表可以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整体运营状况,分红记录则能反映双方在收益分配上的共识。
三、夫妻共同经营债务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6日,林某因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以书写借条的形式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条明确约定:鉴于某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林某向王某申请援助,王某同意出借人民币20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以各种借口延迟偿还。2021年8月,林某因故不幸离世,其合法继承人包括林某的配偶徐某及双方的女儿。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对林某生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徐某及其女儿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并承担诉讼费用。
徐某在答辩中提出,虽然借款是以林某名义进行的,但实际借款和使用资金的是某企业,并非徐某本人,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徐某对此并不知情。对此,法院裁定徐某只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借款负责,依法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外,林某女儿放弃了继承权,因此她不对林某的任何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二)法院审理结果
关于林某所负债务是否应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两级法院审理后得出了不同的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定林某所借的200万元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日常生活的需求。因此,其裁定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还林某生前所欠的2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且徐某还需在继承林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同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求。徐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向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请求法院判决其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尽管林某借款时与徐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王某在借款时已知林某借款的目的是维持公司项目运营和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状况。这些资金实际上也被用于公司的运营活动,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基于此,二审法院判定该笔借款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裁定徐某只需在继承林某遗产范围内对王某承担偿还责任。
(三)上述案例存在的纠纷
第一,关于林某与王某之间是否确立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王某所述,林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明确记载林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且王某也同意将款项借给林某。由此可见,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确立无疑。此外,王某依照借条上规定的时间,将200万元款项转账至林某的账户。这表明双方依照借条条款执行借贷行为,借条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的依据正是借款合同的合法性。然而,在二审中,法院裁定徐某与王某之间并无借贷关系,尽管200万元由林某借入,但该笔资金实际上被用于林某公司的运营。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徐某与王某并未构成借贷关系。
第二,关于林某所借资金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林某所借的款项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徐某有偿还义务,其依据是当时林某与徐某处于合法婚姻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林某与王某的借款为林某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表明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200万元借款应被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林某与徐某的共同债务,徐某应承担偿还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200万元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徐某只需在继承林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徐某坚称,她对这笔借款一无所知,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她认为,这笔借款全部用于某公司经营,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对策
(一)明确认定标准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对于共同生产经营必须有一个明确且具体的定义。所谓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并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涵盖从投资、决策、管理到执行等各个环节。为了更准确地界定共同生产经营,法院应制定以下三点标准:一是投资共同性,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应被视为共同投资;二是经营共同性,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管理、执行等环节,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三是收益共同性,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
(二)完善证据规则
夫妻双方在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夫妻双方应提供包括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经营合同、经营决策记录、经营成果分配记录、收入凭证、分红记录等在内的投资证明。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官应优先考虑夫妻双方共同提供的证据,这类证据更能反映债务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但是,法官也应当综合分析这类证据,并从多个角度判断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对于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法官可以依据其他间接证据进行认定。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债务的存在,但可以通过逻辑推理、经验判断等方式,间接证明债务的存在。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某项业务时,虽然无法提供具体的经营合同,但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经营成果等间接证明该业务的存在,从而认定相应的债务。
(三)规范认定程序
法院在认定共同生产经营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和范围。对于涉及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法院可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避免因认定标准不明确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涉及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案件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权。法院应依法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确保认定过程公正、公平,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此外,法院应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在认定共同生产经营方面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帮助法官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同时,法院还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监督和评估法官在认定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程序规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结语
对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进行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随着我国离婚率的提高,夫妻间共同债务的争议日益凸显。此类争议不仅损害了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还可能侵犯第三方的正当权益。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剖析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探讨实际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策略。同时,相关部门应对共同生产经营进行认定分析,明确认定标准,完善证据规则,做好调解工作,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