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认定的司法争议
2024-12-16朱艳勇
高空抛物行为会对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是高空抛物罪的入罪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不明晰,如高空抛物的“物”是否有类型的限制?抛掷是否有次数的规定?抛掷一次还是多次才属于情节严重?抛掷的场所是否有规定?高空抛物的“高度”是否有边界规定?本文旨在探讨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争议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高空抛物罪之情节严重的
识别因素
(一)高空之情节严重的识别
高空作为高空抛物行为的空间要素,其界定标准不仅依赖于日常语言习惯中的理解,更需参照相关法规与科学原理。根据国家标准局《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在基准面2米以上可能坠落的区域进行作业属于高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亦采用此标准。从物理学的视角看,物品从高处掉落因落差而产生的动能只需要抛物点与落地点之间存在垂直的距离,物体从高处坠落的冲击力与其垂直落差成正比。因此,高空抛物的高空之情节严重识别因素中,如果抛掷物品的高空的抛物点与落地点的垂直距离越大,其行为的危险性越高,情节也越严重。
(二)“抛掷”行为之情节严重的识别
抛掷与坠落存在区别,抛掷行为体现行为人对于高空物品从高处落下的故意的主观心态。在评估抛掷行为的严重性时,行为人的目标性、主观恶性及行为频次成为重要指标。如针对特定目标的抛掷行为,行为人在抛掷时往往会因有指向性而产生更大的作用力,导致物品产生的冲击力与破坏力增强。在主观的恶性上,直接的抛掷行为比间接的抛掷行为更加严重。而抛掷的次数与频次的增加,直接加剧了行为的危险性与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因此情节更加严重。
(三)“物品”之情节严重的识别
高空抛物的“物品”类型(如物品的质量、数量等)会直接影响物品落地的冲击力大小。因此,重量越大、数量越多的物品更加容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物品本身的危险性也会有影响,如菜刀、玻璃、烟灰缸等尖锐物、易碎品等对于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更高。一些物品对人体不具有危险性,但抛掷会对人体产生损害,如抛掷尿液、污水等污秽物,也可能构成情节严重。此外,高空抛掷煤气罐、氢气瓶等物品已然超出高空抛物罪的评价范畴,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论处。
二、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
司法争议
(一)情节严重考量标准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情节严重的考量标准的认定存在模糊的情况,对于严重的程度考量上缺乏明确标准。
同样属于高空抛物,不同法院在裁判时考量的标准存在差异,甚至同一法院认定标准可能也存在差异。例如,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高空抛物案件中存在部分差异。在(2024)内0203刑初118号案件中,当地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并未明确界定“高空”的具体判断标准,也未将被告人的抛物次数与频率作为考量因素纳入分析框架之中。但在(2024)内0203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中,当地法院判决则明确指出了被告人存在多次从其居住的高层建筑内抛掷物品的行为。这一细节直接体现了当地法院在评估高空抛物行为严重性时所采用更为细致和全面的标准。
由此可见,情节严重作为高空抛物罪的入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由于对其缺乏统一、明确的界定,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内部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与应用均存在一定偏差。这导致法官在认定犯罪时所依据的因素不尽相同,难以确保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情节严重认定的严重程度把握不准确
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量刑。由于法律并未对严重的程度予以区分,故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在面临不同程度的情形时存在量刑的差异。以(2021)皖1602刑初937号与(2021)京0112刑初1320号两个案件为例,尽管两案中的被告人在抛掷时间、动机及均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方面存在相似性,但量刑结果大相径庭。在前一案中,被告人因单次抛掷重达19公斤的施工绳而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而在后一案中,尽管被告人多次抛掷建筑垃圾水泥块,但量刑相对较轻,为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一量刑差异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程度理解的不一致与裁量标准的模糊性。
值得注意的是,多次抛掷行为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和持续性,理论上应被视为更为严重的情节,但在这两起案件中未能得到相应的体现。法官在裁量情节严重程度时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同类案件在量刑上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三)情节严重缺乏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上缺乏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分析,对高空抛物罪的行为人主观心态进行分析时,法官在定罪量刑的说理部分往往是采用简单的描述。以(2024)粤2072刑初862号案件与(2024)黑1181刑初36号案件两案为例,尽管这两起案件事实各异,但法官在对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分析时,未深入剖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是直接依据客观行为结果进行判决。如,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在(2024)内02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于董某高空抛物行为并未有主观心态的说明,仅认定被告人明知家中阳台窗户下方的单元门旁过道人员进出频繁,而并未对主观心态进行分析,存在缺乏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观心态的说理。同样,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4)浙07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中也仅有二人在明知楼下并非封闭路段的表述,未能充分展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影响了对情节严重程度的准确判断。
同时,在行为人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案件中,少部分法院的判决书中也缺乏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论述。如在(2023)津0113刑初668号案件与(2024)云0111刑初939号案件中,尽管行为人的抛物行为具有连续性且后果严重,但判决书中没有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深入探讨。两个案件中的行为人主观心理值得探究,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处理往往过于简化,未能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而作出精细化的定罪量刑区分,忽视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探究。
三、高空抛物罪之情节严重认定的
完善建议
(一)明确情节严重的识别因素
情节严重作为高空抛物罪入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范围限定。具体而言,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从物品状态、抛掷行为以及高空环境三个核心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而言,物品可分为固态、液态和气态三大类,每类物品又因其特性不同而有所区分。对于物品的状态而言,普通的物品与危险性、有毒性的物品存在差异,其严重的情节也存在差异,通过从物品的状态能够区分情节严重的程度,为高空抛物罪的入罪提供依据。
对于抛掷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判断上,抛掷行为本身并不具备危害性,但在特定的空间、时间、场所等因素下则会具备危害性。因此,对于抛掷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而入罪,需要对场所范围予以界定。场所的公开性与私人性存在区别,私人区域具有封闭性、隐蔽性的特点,如家庭住宅内部或封闭院落,其抛掷行为若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实际危害,则不宜直接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罪。
(二)规范情节严重的主要类型
高空抛物的情节严重作为入罪的标准,防止轻微高空抛物行为入罪而出现处罚不当的问题,需要对各类的高空抛物的案件进行归纳与总结,明确主要的类型。
一是抛掷高度较高型。明确抛掷高度、重量、场所、致人损伤等主要的类型,通过常识判断高度与地面的落差,从冲击力的角度进行高空的判断,更好实现罪责刑相一致。二是抛掷重量较大型。高空抛物的抛掷重量对于地面人或者物的伤害是不同的。虽然理论上看任何物品从高处抛掷会对公共秩序产生影响,但是是否具有危害性需要具体的案件分析。法律并未限定抛掷的物品类型范围,但不同重量的物品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中应予以区别对待,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三是抛掷场所人口聚集型。高空抛物罪设立的初衷是规制人口密集的地方的高空抛掷的行为。因此,界定高空抛物罪时,需要考虑抛掷场所的人口密集的程度与时间情况,综合评估危害的后果。四是抛掷致人损伤型。高空抛物是否对人员或财物造成损害应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与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其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分。
(三)精准把握主观方面的认定
犯罪动机中的“明知”“报复”“泄愤”等主观动机的分析能有助于明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及其行为的可罚性。从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主观心态看,其最低的心理状态应为间接故意,即明知物品抛掷可能对地面的人、物造成损害而放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解读,对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进行准确界定。这不仅有助于正确定罪,还能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
结语
总之,相关部门在判定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时,需从抛掷高度、物体的重量、发生抛掷行为的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性,以及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等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责的确定与量刑的轻重。因此,相关部门不仅要关注其行为本身,还要深入剖析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动机及意图,从而精准把握其主观恶性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持续总结经验,分析案例中的共性问题和个性特征,相关部门可以据此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