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保密协议违约金条款效力
2024-12-16李姿谊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新动力密切关联。然而,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普及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更新,商业秘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许多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赋予劳动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中常常包含违约金条款,约定劳动者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则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该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仍有待商榷。
一、劳动者保密协议相关案例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外,不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然而,出于对知识产权和企业利益保护的考量,部分法院在判决时会对这一原则酌情进行调整。
例如,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闵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汽车技术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保密内容涵盖了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约定闵某若未经许可泄露信息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5月,闵某在约700名成员的微信群中分享了部分代码截图,吐槽公司的代码质量。该公司认为闵某这一行为泄露了公司的技术秘密,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闵某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之后,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仲裁庭驳回。该公司不满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闵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技术补救措施等直接经济损失。但是,一审法院认为闵某泄露的部分代码与公司技术秘密的关联性不足,便驳回了其请求。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闵某支付5738.94元的违约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类似案例。崔某于2019年7月入职辽宁省大连某数据平台并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若崔某违反协议需支付违约金。12月,崔某离职并违反保密规定,未经授权泄露了公司信息。随后,该数据平台起诉崔某,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崔某赔偿5万元,但该数据平台不满,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要求崔某赔偿25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
但是,多数法院仍然认为在单独的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无效,认为用人单位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例如,在(2022)沪01民终4771号雷某与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强调,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些案例凸显了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法律效力认定的混乱,不同地区和法院对保密协议违约金条款的裁判标准存在差异,从而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发生。
二、保密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法律效力
认定的困境
(一)《劳动合同法》违约金的规定不明
有学者认为,保密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争议源于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不同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特定情形外,劳动者不应承担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显然与保密协议、保密义务无关。无效说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虽然认可了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就商业秘密等约定保密事项,但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只提到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时需支付违约金,并未涉及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约定。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违约金的约定主要适用于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情况,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而有效说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下支付违约金。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并未明确排除保密义务相关违约金的约定。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违反保密义务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合理的。
(二)实务中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混淆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会将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措施一同提起。这旨在通过限制员工离职后从事竞争性活动,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和维持市场竞争力。企业在拟定保密协议时,加入竞业限制的内容或者将单纯的保密条款视为具有竞业限制性质的条款的情形并不少见。这种混淆不仅会给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与损害,也容易导致法律解释上的混淆与争议。
例如,(2020)浙0604民初4843号浙江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干某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指出,科技公司未能明确干某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是由于违反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主张违约金是基于干某违反保密协议。由于其主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与有效说
之间的关联
(一)商业秘密的特点决定其需要强势保护
商业秘密内含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优势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商业秘密泄露或被窃取,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同时,数字时代下,商业秘密侵权成本较低,且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较隐匿、难以追踪,极易给企业带来损失。此外,企业取证维权也面临巨大的困难和高额的成本。因此,商业秘密的特点决定其需要法律的强势保护,这对维护企业的利益、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的稳定都至关重要。
(二)偏向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可酌情转变
劳动者与资本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劳动者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20世纪30年代以来,法哲学思潮开始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强调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公平。为实现实质公平,法律倾向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增加资方的责任承担,以此促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减少社会矛盾。
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发生变化。他们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和技能,从而在劳动市场上处于更有利的位置。因此,立法如果过度倾向保护劳动者,可能导致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失衡,并在司法实践中引发更多问题。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需要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给其带来了经济损失。然而,在实践中企业难以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据,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离职员工进入新公司后,原单位难以获知其具体的工作岗位及内容,甚至无法进入离职员工的工作场所调查;另一方面,企业也难以有效计算其商业利益的具体损失范围。如果法律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一味要求企业承担上述举证责任,将导致劳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四、保密协议违约金效力问题的
整体主义纾困路径
(一)从立法上完善保密协议违约金制度
第一,立法应明确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性质与规则,使其同时具有补偿性质和惩罚性质,确保其在法律体系中的有效性和合理性。2022年4月25日,广东省深GyaRpy65Vjbi6tyWOm2nDdhKd1DeG/sYGYF2PLqodVw=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其中包括“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参考文本)”。我们结合已有判例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要求劳动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同时,根据上文所述,偏向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可酌情转变,加大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第二,为了明确保密协议的性质,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范畴内建立或完善衔接配套制度。该制度可以明确规定保密协议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同时确保其与《劳动法》的衔接和统一执行。另外,也可以考虑制定独立的商业秘密法,明确保密协议的具体制度规则,以填补相关法律的空白。
(二)在司法实践中鼓励法官酌情裁量
针对当前立法对违约金条款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法官应对此有裁量权。法官可以参考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酌情判定保密协议违约金的实际数额。由于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在功能上具有趋同性特点,所以法官参考竞业限制的规定可以为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调整标准、裁量原则等)。这些指导性规定能够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明确的依据。
在立法完善前,诚实信用原则有望在我国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表明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保密义务法律依据的可能性。在实践中,法院的一些案例中已经出现了在没有合同或成文法的情况下,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保密义务的判决。对此,法官应充分利用这一原则,实现劳动者利益保护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三)加强企业与劳动者的沟通与培训
第一,企业需要确保保密协议中的条款明确且具体,注意区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企业可重点标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员工在何种情况下有保密义务,避免出现后续的法律争议。此外,企业应考虑组织相关培训,帮助员工理解保密协议的内容和重要性,从而增强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同时,企业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使员工充分理解其含义与影响,确保员工在签订协议时能做出理性的选择。
第二,劳动者在签订保密协议后,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认识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劳动者需要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有基本的认知,确保在工作中不违反保密条款。如果发现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合理,劳动者应积极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帮助,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主动沟通不仅有助于保护劳动者自身的利益,还能促进企业与员工相互信任和理解。
结语
数字时代,在凸显商业秘密价值的同时,也让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企业常常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保密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仍存在争议,这源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利益保护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对此,有效说更符合数字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此外,从整体主义出发,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劳动者保密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并辅之司法中的酌情裁量,可以实现实质上的劳资利益平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