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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函是否具有订约效力

2024-12-16李德志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11期

某公司经理对李某进行了多次面试,决定聘请其担任部门经理,并向其发出了一封录取函(Offerletter),函中载明了职位、月薪、工作地点、入职日期及答复期一个月等信息。李某接到通知后即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签约。然而不久,公司了解到,李某曾向客户索要好处,这使得公司不愿再聘用李某。可是,录取函已经发出,公司应该怎么办呢?经向专家咨询后,公司向李某发出通知,表示愿意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若其不同意,则将与其签订期限为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最终,李某同意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所谓录取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名字,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称之“录用信”。Offer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是“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内容应当具体确定,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

那么,录取函是否具有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录取函一旦发出,就会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所以,如果公司拒绝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可据此提起诉讼。公司已经发出了录取函,表明公司已经同意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李某还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若现在公司拒绝签约,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公司不能书面通知李某宣布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而录取函已送达李某,李某也已经同意,故不能宣布无效。且录取函上给予了李某答复期,李某收到录取函后为准备签约还辞去了原来的工作。依据法律规定,这份录取函实际是属于不能撤销的要约。公司如果单方面撤销,就要付出法律的代价。

同时,公司也不能降低、减少李某的报酬或职位。要约发出后一经承诺就形成了合同,双方都无权擅自变更。公司在录取函中已经载明了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在李某同意后已经生效。李某有权拒绝在劳动合同中予以变更而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录取函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不能有了录取函就不签订劳动合同。录取函是用人单位愿意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一旦承诺同意按录取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录取函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录取函是用人单位单方的要约,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议。录取函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录取函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但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变更。一方不同意按录取函上载明的条件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取函失效,或将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继续有效。在存在录取函和劳动合同有不一致情形时,必须使录取函失效。

录取函并不是普通的通知书,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因此,一张薄薄的录取函也不能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