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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期间因病离世 公司为何需担责

2024-12-16杨子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11期

职工在家休假期间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后,其妻子及一双儿女以其先前长期高强度加班、缺乏充分休息造成其身体健康受损为由,要求其所在公司承担违法用工侵权赔偿责任。那么,法律会支持他们的诉讼吗?

长期加班熬夜

休假在家突发疾病不幸离世

李用根(化名)于2019年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6年12月23日,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关于加班一项,合同约定:“施行加班审批制度,李用根如需要加班,则应向公司进行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并作为支付加班工资的依据,否则视为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并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2023年5月3日晚,在家休假的李用根在卫生间被家属发现时神志不清。家属立即联系120,医务人员到李用根家立即对其实施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李用根不幸离世。急救中心出具的急救病历记录显示:“现场检查人无呼吸、心脏活动,抢救30分钟后无效,宣布患者离世,家属描述患者近一日有胸痛症状,患者未就医。”急救中心事后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李用根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引起其前述原因的疾病及情况有长期熬夜加班、高血压。”

“公司在李用根生前安排其长期超负荷加班,严重侵害了他的身体健康,公司难辞其咎。”年仅35岁的丈夫去世后,妻子张维莉(化名)无法接受这一悲剧,遂将电子公司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按30%过错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678517.80元。

张维莉提出的主要诉讼理由如下:李用根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记载了引起其心脏骤停的原因是长期加班熬夜。而李用根在2019年9月26日入职前的体检报告显示,其无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李用根去世前10个月期间长期加班,其中2023年3月、4月的出勤记录及工资单显示,加班时间分别是每月157小时与每月140小时。正常出勤时间是8时至17时,但李用根生前经常加班到22时或23时,且加班时间不固定,总是在临近下班时才收到加班通知。电子公司已经严重侵害了李用根的身体健康,对他的突然离世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放任接受长期过度加班

违法用工需担责

今年1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电子公司答辩称,李用根在家因病离世,与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在每次的职业健康体检中,李用根身体状况均是正常,表明他可以胜任当时的工作强度。李用根的居住地距离上班地点为2.2公里,骑车约8分钟,表明他在加班后到家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公司对李用根的离世结果不存在过错。公司因为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所以经常有临时的加班任务,但加班系自愿原则。李用根没有拒绝加班,表明其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可以承受的。此外,公司在李用根离世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募捐,也向其家属发放了生活物资,同时表示愿意向其家属支付人道主义的慰问金。综上,公司认为张维莉的诉请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电子公司提供的李用根生前考勤记录表显示,李用根在离世前一年中的实际出勤天数均高于应出勤天数,且每个出勤日的晚间均加班。在离世前的几个月,李用根每月加班均达到100小时以上,明显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电子公司用工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应的劳动法规,属于违法用工。电子公司虽认为加班纯属自愿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显示公司的加班需要书面申请,但这并不能作为其免除《劳动法》用人单位对所雇员工应遵守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相关规定的依据。此外,张维莉提供的李用根的微信工作群中的聊天记录显示,电子公司的加班、延班安排经常存在临时性,并非如公司所述的必须进行提前的加班申请。电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生产特点已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或存在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却无视李用根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上限进行加班安排,显然是对此持放任和接受的态度。由此可见,电子公司对李用根长期加班的用工行为的主观上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电子公司对李用根的离世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今年7月16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电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维莉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231172.60元。张维莉与电子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 专家提醒

超时加班的用工行为 如何评介与认定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本案中,电子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放任接受李用根加班,构成违法用工。但是,李用根的离世时间毕竟系在休假期间,而其家属所提供的证据也难以得出李用根的离世与电子公司的用工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那么,电子公司安排李用根超时加班的行为与其离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李用根存在长期高强度加班的客观事实,不可否认会造成其身体健康在一定程度上受损,故其离世与电子公司前期超时安排加班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亦无法彻底排除。因此,法院判决电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有法可依。

当然,李用根在相关体检报告中已明确其存在相应基础疾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向公司提出更改相应工作安排的申请。结合李用根系在休假期间离世之事实,法院确认其自行承担更大的责任是正确的。

本案给用人单位的警示: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作出了规定,不仅是法律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保护。在现代社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负有更高的管理义务,应保障员工基本的休息休假需求。即便劳动者自愿加班,既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责任,亦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理由。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合法合理的工时制度。

当然,劳动者是关心自己身心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注意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即便是青年劳动者也要注意量力而行,对长时间、超强度的加班要主动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