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东盟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与创新
2024-12-11彭振王晓萍李嘉宝
[摘要]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已进入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多元化的新阶段。在双方交流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对涉东盟法律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涉东盟法律人才对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涉东盟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仍存在法律外语课程设置限制、法学教育与现实脱节以及涉东盟法律教育资源匮乏等问题。为此,应当采取“分类”“多模式”培养机制进行科学教育资源分配, 完善法学专业课程结构体系, 优化涉东盟法律师资队伍以及建设 “人工智能+”中国—东盟法律数据平台等措施,培育涉东盟高素质法律人才,顺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法律人才;人才培养;东盟
[中图分类号] D926.15;G642"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文章编号]1003-2479(2024)06-020-08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东盟作为东南亚地区重要的政治经济合作组织,其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尤其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以及法律事务交流均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地方高校在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为基础,深入探讨地方高校在培养涉东盟法律人才时应采取的创新性举措,以期为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输送专业的涉外法律人才,进一步增强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有所助益。
一、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研究现状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1当前,中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代,处于全球治理体系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法治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中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力量2。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涉外法治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并围绕此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深远的战略布局。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并系统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确立其在法治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涉外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进步和历史性变革,其根本原因在于始终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在这一思想的引领下,中国成功地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大幅扩展涉外法治的广度和深度,其中包括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1这是党中央在新时代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然而,当前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资源比较紧缺,需要采取更硬实措施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升人才培养的实效性和精准度,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提供人才支撑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规定:“建成一批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法学院校,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专家学者,持续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3,这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
(二)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理论基础
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深入,涉东盟法律人才的缺口也日益扩大。据《经济日报》报道,2024年1—4月,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为13.8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7%。其中,中国与东盟贸易总值为2.18万亿元人民币,增长8.5%,占中国外贸总值的15.8%4,东盟持续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在国际贸易合作持续拓展深化的同时,在国际市场上表现出了对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5。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的热点,但是目前关于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文献不多。现有的资料表明,中国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通过高校法学院系、律师事务所和培训机构等途径开展。此外,学界还关注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趋势,加强与国际知名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提高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国际竞争力6。然而,在涉东盟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设定以及如何在理论教育与实践教学之间取得平衡等问题上,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注重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7。还有学者坚持理论教育的基础地位,主张通过加强理论教育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8。如何在理论教育与实践教学之间探索平衡点,是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9。这些分歧和挑战凸显当前涉东盟法律教育领域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激发中国国内对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的深刻思考的同时,也为优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创新思路。
(三)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基础
在中国与东盟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对涉东盟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涉东盟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掌握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对东盟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有系统的了解。因此,培养一批具备国际视野、熟悉东盟法律环境的法律人才,对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多方面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对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实践,主要在高等教育和法律实务两个领域进行。
在高等教育领域,凭借与东盟国家相邻的地缘优势和文化优势,云南和广西两地的高校积极推进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展现出多元的发展格局。例如,云南大学法学院与越南河内法律大学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实地考察、学术交流和实践实习的机会,使学生能更直接地了解越南等东盟国家的法律环境,并提升实践能力。广西大学则与越南河内国家大学、泰国朱拉隆功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进行深入的学术交流和联合研究项目,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为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学习视野和更全面的法律知识。
在法律实务领域,广东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与东盟国家之间有着深厚的经贸往来基础。为了深化与东盟各国经贸合作,广东举办“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论坛,并创建了“广东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网”网站平台,服务中小企业“走出去”,消除企业因国家间法律制度差异而产生的顾虑。同时,华商、盈科等知名律师事务所纷纷在东盟国家设立分所,拓展涉东盟业务,为国内中小企业在东盟国家的商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这些实践不仅提升了中国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也进一步推动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各领域的交流合作。
二、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审视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日益紧密,对掌握东盟国家语言及文化的专业人才需求迫切。当前,中国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呈现以下特点。第一,人才数量稳步增加。中国培养的涉东盟法律人才数量逐年增长,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学习东盟国家语言,以适应未来的就业需求。第二,人才结构日趋合理。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学习东盟国家语言,还加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知识的学习,成为具备经贸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第三,人才需求增加。除了商务领域,在文化交流、政治外交等领域对东盟语言专业人才也有较高需求。第四,地方人才培养加强。除了国内知名高校,许多地方高校也开始重视东盟语言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地方与东盟国家的合作提供人才支持。然而,在涉东盟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上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外语课程设置的困境
从目前各地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现状来看,仍然把英语作为首要的法律外语,把东盟国家语言排在次要的位置。这样的课程设置也是无可非议的,把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是由于其在国际交流中被广泛使用,从语言的使用范围来看,英语是联合国规定使用的6种官方语言之一,世界70%以上的邮件是用英语书写的,绝大部分的国际重大会议以英语作为第一通用语言,甚至各国绝大部分高水平科技资料是以英语作为主流语言来印发的。
有别于英语的普及教育和普遍应用,由于受到使用地域的限制,小语种应用范围相对较小。东盟国家主要运用的语言就有8种,除了英语,还有印度尼西亚语、马来语、泰语、缅甸语、老挝语、越南语和柬埔寨语。语言的复杂性和使用地域的局限性加大了东盟国家语言学习的难度。
当小语种作为一门垂直学科被设置为必修的课程时,它的教学性质与外界的想象恰恰相反:学术导向强,就业导向弱。近年来,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张,法学专业学生数量持续增加。社会提供给法学专业学生岗位的有限性与法学专业学生不断扩张趋势之间的矛盾导致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不得不放弃与法律相关的职业1。在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若让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相对冷门的法律外语,学生存在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等问题。
在师资力量配置上,精通一门东盟国家小语种又具有法学背景的涉外教师缺乏,因此,大部分开设东盟法律特色课程的教师仍由法学专业教师担任,但此类教师大多又缺乏语言专业知识,对不同法系以及国别文化之间的理解存在差异,对一些东盟国家法律或者涉外合同的翻译也有所不足。可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成为培养涉东盟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关键。
(二)涉东盟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不足
近年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存在“重理论、轻实务”“重产出、轻供给”“重国内、轻国际”等问题,导致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方面的欠缺,与社会实际需求不相符。目前,法学教育培养基本上是通才式培养,在法学教育上缺乏法学职业教育的内容,培养的法律人才缺乏实践能力,难以达到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从对高校教学方面考察来看,所培养的人才实践性缺失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课程设置不合理。相当一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课程安排过于理论化,缺乏与实践结合的课程设置。大多数院校主要采取“大班教学”的模式进行法学教育,然而,这种模式与法学教育所强调的个性化、精细化培养要求以及期望达到的实际效果之间产生错位。第二,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偏重于讲授,缺乏实践操作的引导和培养。通常在传统的课堂上,教师一般扮演的是讲师,履行传道授业的职能,并没有特别注重对学生进行实践引导,仅在课堂上进行讲授难以让学生了解实践的复杂性,也难以让学生形成独立思考的能力。第三,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目前的考核评价体系主要以考试为主,忽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评价体系偏重于课堂表现,将考试成绩作为对学生学习成果的主要评价标准,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三)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资源匮乏
1.涉东盟教材体系不完善。对于涉及东盟法律领域的课程,教材和参考书籍在市面上较少,能够找到的东盟国家法律译本资料寥若晨星,这给教学带来一定的难度。国内现行的涉东盟国家的教材,大多为通用型教材,而反映东盟国家本土经济、文化特色的教材较少,同时对教学对象的实用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等方面存在不足,造成教材以理论性的内容为核心,讲授和接受难度都较大,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国内法律专业学生涉东盟法律学习的障碍,影响学生法律学习的实际效果。
2.实践性教学资源不足。涉东盟法律的教学不仅需要理论知识的传授,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教学。然而,目前中国高校在涉东盟实践性教学资源方面相对匮乏。在实际的教学中多以抽象的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具体的案例分析、模拟国际法庭、交换实习等实践教学,学生难以将理论知识转化到实际情境中去解决问题。
3.互派学生交流效果有待加强。东盟国家的语言各异、文化多元,语言成为交换生学习的主要障碍。当前,中国的交换生普遍缺乏东盟国家语言表达能力,课堂上交流多以英语为主,东盟国家法律需要从东盟语言转化成英语再翻译成中文,这种语言多次转换可能会导致信息获取的偏差。同时,诸多法律概念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下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对语言的不熟悉可能导致交换生在学术交流和实践中产生法律概念混淆。此外,语言能力不足限制了交换生在课堂讨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参与,进而影响交换生对涉东盟法律学习的质量。
4.高素质、专业化的涉东盟法学教师资源缺乏。由于涉东盟法学学科的学习需求急剧增长,对涉东盟法律教师的语言能力、专业背景、跨文化沟通能力和教学经验等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涉东盟法学教育师资无论在数量上抑或在质量上都难以满足双方经济交往的需求。这些教师在日常教学中缺乏必要的培训,对第二语言教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掌握不足,应对突发情况和教学问题的能力也显得不足。此外,由于对东盟各国本土情况、风俗习惯等异国文化的了解有限,制约教师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因此,现实教学需求与教师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涉东盟法律的学习效果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涉东盟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路径探索
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东盟作为一个对政治、经济和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组织,其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针对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需要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还需要融入多元文化理解、区域法律合作与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针对地方院校在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上的困境,探讨新时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课题1。目前,多所高校开始探索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例如,华东政法大学开办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采用“法学+外语”的涉外培养模式,上海财经大学创设自贸区高级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等,这些高校开展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也给其他院校提供了宝贵经验2。
(一)采用“分类”“多模式”培养机制
根据《2025年东盟共同体愿景》,东盟各国法律合作正逐渐加强,这要求涉外法律人才不仅要具备法律专业能力,还应具有良好的跨文化理解能力和国际视野。高校在具体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上面临的困境,主要是语言与法律人才应用性方面的缺失。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加强语言和跨文化交流能力训练。东南亚作为一个语言多样性极其丰富的地区,要求涉东盟法律人才须具备至少一门东盟国家官方语言的沟通能力,这对处理区域内的法律事务极为重要。
面对语言的困境,应当采用“分类”培养机制。将涉东盟法律专业与一般法学专业进行区分,在涉东盟法律专业设置专业特色课程、专业实践课程、东南亚语言课程等。例如,在招生时,明确涉东盟法律专业“2+3”培养模式,即学制共5年,前两年在外国语学院学习英语或者东盟国家语言;两年后进行遴选,成绩合格的学生进入法学院学习,完全按照法学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同时,开设《国际法》《法律专业英语》《涉外民事诉讼法》《外贸法律实务》等双语课程,培养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的涉东盟高端法律人才。这种分类机制,能较好地解决法律外语课程缺失的困境。对东盟法律专业学生而言,东盟国家语言将作为必修课程,同时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将更注重教授国内法与东盟国家法律的比较。此外,基于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不同视角,建设面向中国学生的“法律+东盟国家语言”与面向东南亚留学生的“汉语+法律”的人才培养基地。
面对培养法律人才“应用性”的缺失困境,应秉持开放、联合、共建的原则,联合国内外设置法学专业的高校,建立中国—东盟高端法治人才培养高校联盟,打造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多模式”培养机制;联合中国与东盟国家司法实务部门,建立司法实务法治人才培养联盟,培养面向东盟的高端法治理论和实务人才。
(二)积极开设涉东盟课程集群
随着东盟经济共同体(ASEAN Economic Community,AEC)的发展,区域内的经济一体化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对涉外法律事务处理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构建涉东盟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需要结合实务需求,进一步强化涉东盟法律教学中实践能力的培养,建设“理论+实践”的教学团队。在课程设置上,应立足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区位优势,开设区别于传统法学院且对东盟国家具有吸引力的专业,如开设东盟区域国别学、知识产权等学科课程,整合吸收外国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等优势资源学科,形成服务中国—东盟教育合作的学科基础和团队力量。
在教学内容设置上,注重贴合实践需求。东盟由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组成,涉东盟法律体系内容丰富,包括一般的国际法规则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因此,在涉东盟法律课程的开设上应有所斟酌。培养涉东盟法律人才主要目的在于服务中国与东盟国家间贸易、投资、金融等业务,在课程内容设置上主要以民商法为主,此外,由于涉东盟业务属于涉外业务,因此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面的课程设置也必不可少1。同时,在涉东盟法律课程的开设上应优先考虑本区域内联系最紧密的国家进行学习,如中国的广西与越南毗邻,其课程应以越南经贸法律为主2。注重法律服务需求及区域国别因素的课程设置,有利于避免法律人才培养的同质化,有效预防教学内容与实践需求脱节的问题。
在教学模式上可采用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在线下采用传统的中国法学教师教学,在线上可以通过多语种法律在线课程平台进行学习。借助互联网优势,打破空间壁垒,与东盟国家法学院校联合打造具有特色的多语种在线课程平台,形成教育资源共享。在这个平台上可以联系东盟国家法学专家学者进行相关法律课程录制,学生通过平台上的精品课程进行学习。线上课程优势主要在于学习方式和地点灵活,还可以通过平台与东盟各国用户进行互动学习和交流3。同时,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加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中文赛比赛(ICC中文赛)等,增加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
除此之外,高校还可以通过学生交换项目弥补法学教育中涉东盟法律的缺失。短期的交换生项目具有时间成本低、灵活性强的优势。相较于长期留学,在两三个月的交换时间中,学生可以在不影响国内学业的情况下,利用假期或课余时间参与项目。短期的交换生项目不仅可以让更多的学生有机会参与到国际交流中去、进一步扩大受益面,而且可以与合作高校设立学分互换制度,以确保学生在交换期间所修课程与本校课程的等效性。这种制度设计既避免因学分差异而影响学生的学业进程,又使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东盟国家的法律环境、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使学生深刻感受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和特色。
(三)优化涉东盟法律教育师资队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专业教师队伍在法学教育上必不可少。缺乏涉东盟法律教育师资是地方高校推进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工作进程中的主要瓶颈之一,如何在“涉东盟”教育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培养“涉东盟”法律人才是开展涉东盟法律人才教学中的难题。地方高校要破解这一难题,应当推进高层次国际化的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实行“重点培养”与“合理引进”并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体从以下方面着手。
1.多渠道引进和培养涉东盟法律教学人才。一方面,引导地方高校加大投入,鼓励在职教师到东盟国家进修、调研和访问等,为高校骨干教师提供海外交流学习机会,进一步增强人才的交流合作,如定期选拔骨干教师前往东盟国家攻读博士学位;另一方面,制定涉东盟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安排住宿、高薪报酬等方式吸引东盟国家法学专家来中国开设讲座、参加研讨会等学术活动。
2.完善教师互聘机制。教师互聘可以理解为一种国内外合作高校之间的教师交换制度,该制度有助于促进教师深入了解东盟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并将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教学方法融入教学实践中,以提高教学质量1。为保证互聘教师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加强选拔和培训,确保所聘用的教师具备高水平的学术和教学能力。同时,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及时评估并反馈教学效果,以便及时改进。此外,还需加强后续支持和跟踪管理,鼓励互聘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继续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
3.设立东盟法学专项留学基金。通过设立国家法学专项年度留学基金,面向全国选拔有意向到东盟国家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到东盟国家留学,或者进行为期一年的法学交流活动的学习者。对这类人员应不限于在职教师,还可以包括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和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在职人员。在选拔完成后,这些公费留学生须与地方相关部门签订服务工作协议,约定在东盟国家完成学习后自愿留在地方高校进行教学服务。
(四)建设“人工智能+”中国—东盟法律数据服务平台
在《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3次提到“人工智能”,并首次将“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写入其中。人工智能已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引擎。人工智能不仅在经济领域大有可为,而且在法律领域也具有巨大潜力。在传统模式下,法律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但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可以自动完成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既加快了处理速度,又保障了分析的准确性。在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的背景下,要求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处理跨国法律问题的能力。为满足这一需求,利用“人工智能+”,建立中国—东盟区域国别研究智库,主要涵盖东盟区域国别研究、东盟国家政策咨询和东盟国家历史文化渊源等内容。同时,建立东盟法律数据库,构建东盟国家法律数据与法律研究文献模块,提供东盟国家法律条文中文译文版查询窗口,收录东盟国家法律学者、专家、实务人员相关信息和东盟国家相关法律案例,支持东盟国家小语种文本浏览、实时翻译、文本对照及下载功能,并且联通官方数据库,形成多功能法治数据大平台。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能极大地提高法律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还有利于新时代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
构建“人工智能+”中国—东盟法律数据服务平台具有可行性。从技术方面看,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已较为成熟,能有效应对法律数据处理的需求1。从资源整合角度看,中国与东盟国家政府可以通过双多边合作机制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和法律资源和数据的共享。从实践经验看,欧盟已构建多语种的欧洲法律数据库,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协作与人才培养提供了宝贵资源。借鉴欧盟经验,搭建东盟合作联动线上平台,有利于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与在线交流,以促进政、产、学、研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构建利益共同体,实现国家之间法治研究成果的共享。同时,中国—东盟法律数据服务平台还可以提供模拟法庭、在线研讨会等互动功能,促进学习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国际化水平,如在线课程和国际视频会议等。此外,可以引入虚拟课堂和电子模拟法庭,学生不仅可以更直观地学习国际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处理,还可以在线上与东盟国家的学生进行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提升法学教育的效果。
四、结语
涉东盟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是一个涉及教育、法律、国际关系等多领域的复杂课题。伴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交往日益密切,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对涉东盟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强烈。因此,如何构建适应东盟需求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高等院校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实践存在“重理论、轻实务”“重产出、轻供给”“重国内、轻国际”等现象,难以实现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供给式人才培养,需要全方位发展理论与实务并重的教学培养模式,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教学体系、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以适应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提供专业人才支撑,为国家改革开放、涉外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刘" "娴)
An Exploration and Innovation of ASEAN-related High-quality Legal Talent Training System
Peng Zhen, Wang Xiaoping,Li Jiabao (Guangxi MinZu University, Nanning, 530006,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jointly buildi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China's cooperation with ASEAN has risen to a deeper, wider and more diversified level. As the exchanges between the two sides continue to deepen, the demand for ASEAN-related legal talents, who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the economic and trade development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as well as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is becoming more urgent.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cultivation of ASEAN-related high-quality legal personnel, such as restrictions in setting up legal foreign language courses, disconnection between legal education and reality and the lack of legal educational resources related to ASEAN.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a \"classified\" and \"multi-mode\" training mechanism for the scientific allocation of educational resources, improve the curriculum structure of law majors, optimize the teaching staff and build an \"AI+\" China-ASEAN legal data platform to train the personnel in this regard and meet the needs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Keywords: legal talents; talent cultivation; ASEAN
[作者简介]彭振,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广西民族大学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王晓萍,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李嘉宝,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广西 南宁 530006
[基金项目]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地方院校涉东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2021JGA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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