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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董监高“勤勉义务”内涵

2024-12-08刘根

人力资源 2024年10期

为了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人员)的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分别作出了具体定义,并将两项义务的承担主体扩大至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文将通过结合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差异和案例深挖董监高人员 “勤勉义务”内涵,为优化公司治理给出相应建议。

勤勉义务在定义上以积极性为特征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忠实义务的定义为,“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该定义有两个核心要点:

一是忠实义务要求董监高人员应当以为公司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为公司追求利益是董监高人员的基本职责,勤勉义务要求董监高人员在此基础之上追求最大利益。公司创设、运营、参与市场竞争以营利为根本目的,通俗而言,公司能够在交易中赚取10元,董监高人员只追求赚取1元或者公司只需要付出1元的成本,而董监高人员不合理地付出了10元成本,类似行为就都不符合勤勉义务的要求。

二是勤勉义务的履行与否,以董监高人员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而非是否实际取得最大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该合理注意义务应以董监高人员作为标准评判,而不能以常人或者普通职工的能力或经验作为基准。

由此可见,与忠实义务所要求的董监高人员不得损害、侵占公司利益的消极性相比,勤勉义务要求董监高人员应该积极作为,高质量地履职尽责。

勤勉义务应视为最终兜底条款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还新增了若干条董监高人员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例如第五十一条,负有责任的董事未及时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受限于篇幅,所能够列举具体情形有限,而实践中当事人的行为丰富多变,并不能被这些具体情形所完全囊括。此时,董监高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为原则性条款,就起到兜底性作用。即当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能明显归入法律所列具体情形时,若该行为不能经过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检验,则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可以作为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虽然新《公司法》进一步细化了忠实义务的内涵和相关规则,但没有对勤勉义务进行除定义以外的其他建构。经检索董监高人员责任纠纷相关案例后,笔者发现在审判实践中,当董监高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但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所明确规定具体情形,亦无法判定违反忠实义务时,勤勉义务能够成为使董监高人员承担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

与勤勉义务要求的积极性不同,忠实义务要求董监高人员消极地不要为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而从事侵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违反忠实义务的董监高人员一定发生了一些非常规行为,这就容易在实践操作中留下证据。如果公司能够掌握相关证据,可以非常简单地认定其违反了忠实义务。例如,公司资金无合法依据被转移至董监高人员个人账户,或董监高人员在公司采购期间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贿赂。即使公司不掌握这些证据时,董监高人员也应该尽到职责,避免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40号案裁定书》中,公司以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作为其向公司总经理索赔的依据,法院认为:“从海某某公司的具体诉请和依据的事实看,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盖某在履行总经理职务期间存在获利情况,故其实际上针对的是盖某违反勤勉义务而非忠实义务。因此,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盖某在海某某公司案涉交易中是否违反勤勉义务以及是否应当对某某公司在案涉交易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论述直接反映了当缺少证据时,勤勉义务能够为忠实义务兜底。

公司规章制度是勤勉义务的重要支撑

如何判断董监高人员是否尽到合理义务,审判实践中,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以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是重要参考标准。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2736号案行政裁定书》中,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财务报告真实性而应当采取的种种措施,故其违反了勤勉义务。

再如,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64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姚某……未按公司规定在订立合同前对谭某某是否真实获得某某米业的授权等进行尽职调查,对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巡库检查时没有按照基本的工作要求,查验仓储合同、核对仓单、审查货物进出库单据等基本凭证,姚某并未尽到在类似的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致使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姚某违反了对公司的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针对何谓“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相较于各种推理、推测、推定,明文的操作细则更能为检验董监高人员的行为提供直观的判断标准,在诉讼中更容易获得法官的采信,也方便法官借此说理。为保护公众利益,监管部门为上市公司制定了大量规范和指引,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各种标准。但是,绝大多数公司并非上市企业,也无法要求董监高人员直接参照上市企业标准履行职责,因此非上市企业就需要为董监高人员履行职责制定规章制度,以为勤勉义务填补法律法规所缺少的具体内容,在公司内部具象化勤勉义务的内涵。

为董监高履行职责制定规章制度

董监高人员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是判断董监高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最简明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在通常情况下更倾向于管理、规范普通员工,而忽视了对董监高人员的监管。事实上,普通员工能够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相对于董监高人员而言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董监高人员的一次玩忽职守甚至能给公司造成致命的损失。因此,公司为董监高人员在决策、管理、监督等环节制定规则,不仅能够标准化、规范化公司的运营,亦能够成为发生损害后追究其责任的准绳。

●建立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从整体上建立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管理层的行为都在既定框架内进行。这些制度不仅要覆盖公司日常运营的各个方面,如财务管理、合同审批、项目决策等,还要包括具体的操作规范。通过详细的制度设计,公司可以使运营流程标准化,避免管理中的随意性。详细的制度设计、标准化的运营流程能够使公司运转的各个流程显形留痕,不仅使公司运营更加有序,也方便公司在出现问题时调查取证。

●划分清晰的董监高个人权责

明确董监高人员的个人权责至关重要。每一位董监高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应有明确的责任与权力划分,避免权责不清导致的管理混乱或推卸责任的情况。公司应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董监高人员在各类决策中的具体职责和审批权限(例如,哪些事项必须由集体决策,哪些可以由个人负责),明确不属于集体决策或其他人负责的事项,更加凸显负责高管的个人责任。

●平衡效率与风险的关系

在市场经营中,收益与风险是一体两面的,公司在控制风险时还需要考虑如何平衡其与效率的矛盾。作5760b1d92fdba0864eb3389a6cc0bbb56668851dbb40527fbdf0e95e95fe7655为公司发展的引领者,高管若因害怕担责而束手束脚,则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活力。因此,公司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灵活设置不同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例如,对于较小的项目或日常业务,可以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决策进程;而对于重大项目或高风险投资,则应采用更为严格的审查与审批机制,要求提供详尽风险评估报告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若高管未详尽评估风险或聘请专业机构而强行推进重大项目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则其显然存在不可推卸的个人责任。

集团公司内部报批制度不可流于形式

在母子公司尤其是集团化运营的公司中,子公司在进行一些决策时往往需要向上级公司申请批准,如果这种报批制度只是简单地走流程,而不起到实际的审核作用,反而容易成为子公司逃避责任的理由。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40号案件的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总经理不构成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原因之一为“在案涉衬衫生产前,海某某公司已请示其股东阿某某公司。无论阿某某公司对请示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可以证明其对海某某公司生产案涉衬衫是知情的。”因此,如果上级公司不对子公司决策或业务进行实质性审核,则不建议设置制度性安排要求子公司做出决策前向母公司申请批准,可以考虑采用“备案”等明显属于事后监管性的制度留存备查。

定期为董监高提供知识、能力培训

通过结构化的培训体系,公司能够全面提升董监高人员在基础知识、行业动态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能力。这不仅可以确保高管在日常运营中更加合规和专业,还可以在面临突发风险时具备独立判断的能力,减少对风控部门的过度依赖,有效防范可能的法律与财务风险。公司可为高管定期提供如下培训:

●基础法律、财务、税务知识培训

定期的基础培训能帮助董监高人员提高综合能力,不仅能有效地履行业务相关的本职工作,还能在复杂的决策中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尤其是在重大决策中,高管不应仅依赖相关部门的分析,更需要具备足够的财税法知识,避免因知识不足导致的错误决策。

●业务行业领域政策动态信息培训

公司应为董监高人员提供最新的行业动态和政策培训,使其在应对业务风险时具备及时调整的能力。这种培训帮助董监高人员在面对政策变化时,能够做出具有前瞻性的决策,减少信息滞后带来的风险。

●风控与风险案例培训

系统的风险管理培训能够让董监高人员在风险识别上具备独立判断的能力,不会仅依赖风控部门,避免将责任推卸给风控团队。通过对热点和典型案例的分析,他们可以学习如何应对类似的风险,从而更好地承担风险管理责任。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严格的培训记录和考核机制,将培训效果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这不仅会提升董监高人员的整体管理水平,还能为潜在的诉讼提供证据。如果在已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的情况下仍未能预见或避免风险,则可以将相关责任归咎于其未履行勤勉义务。

作者单位 上海江三角(郑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