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下的组织调整与人员管理要点
2024-12-08录华
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公司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制度。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不仅重塑了公司组织的结构和管理方式,也对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对新《公司法》下一般公司的治理要点进行梳理介绍,并为公司如何适应新法提出实务建议。
公司组织架构的新要求
●股东会
新《公司法》在明确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基础上,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了变更,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增加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表述,就此减轻了股东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审议决策的负担。此外,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也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包括可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以及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等,以确保股东会的决策更透明、公正、高效。
●董事会
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责和结构进行了重新定义,强调了董事会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即对董事会的权限进行了扩充,包括引入由董事会承担的股东失权制度的履行与监督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同样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例如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意味着,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和议题公开透明度被提高,以确保所有董事能够平等参与决策,促进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公司法》还进一步强化了董事的责任,特别是对公司经营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董事关联交易的限制以及对董事对内、对外赔偿责任的明确,促进了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监事会
我国公司立法上有关治理架构方面一直遵循的是大陆法系传统“双层制”架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三会制度。监事会代表公司股东行使监督职能,但实践中,监事会及监事职能的发挥比较受限。因此,我国借鉴引入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在这一背景下,新《公司法》又引入了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的“单层制”架构,即公司治理架构由股东会和董事会组成,不设监事会,为公司治理架构提供了双重可选方案。
此外,监事会被赋予了更明确可落地的调查和监督职权,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增加了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的前提,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监事会的职责权限。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确立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确立是本次新《公司法》的重大制度创新。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且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注意这里的表述,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等强制性要求,即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需求,在遵循原有设置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双层制治理架构外,选择以董事会为中心内设审计委员会的单层制治理架构。
●简化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的组织机构设置
基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降本增效的目标要求,本次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精简了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组织结构,更加适应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的商事实践需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董事会的设置。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2.监事会(监事)。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或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其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还进一步地允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经理职权的自治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对经理的职权进行了简化,删除了列举方式规定的各项经理职权,仅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这一方面增强了公司治理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充分展现出董事会在公司经理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公司人员管理优化的要点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及变更登记
现行《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灵活化、扩大化,规定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约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任意一个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均可被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且,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也相应地进行了修改,即由“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此同时,新《公司法》更细化地规范了在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的登记材料签署问题,明确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申请书需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此规定可有效解决实务中变更登记材料的“扯皮”问题。
●明确权责边界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人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支柱。他们的决策和管理不仅影响公司当前的经营运作,还影响着公司未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本次新《公司法》一方面赋予了董监高人员更多的管理、决策和监督权,另一方面,在扩大其权利的基础上对应增加了更为严格的责任和义务,可谓新《公司法》修订中的一个重中之重,一经颁布即获得广泛的关注。其中权责变化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引入股东失权制度的情形下,设定了董事会的催缴义务。要求公司设立后由董事会负责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股东存在未按期出资的情形,应当发出书面催缴书进行催缴,如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且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界定董监高人员的忠实及勤勉义务。新《公司法》将公司董监高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分别进行了定义的细化,特别是新增了勤勉义务的基本标准,为公司董监高的履职行为提供了原则性的行为基准。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董监高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勤勉义务则指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3.特别约定公司董监高人员的相对禁止行为(关联交易、获取公司商业机会及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三类相对禁止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流程规范及对应责任,分别建立了事前报告制度,即相关事项需经事前报告公司决议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决议机关为董事会的,关联董事不得参与相关表决。
4.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有履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新增董事、高管因执行职务可能引发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如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如董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应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6.加强了董事、高管履职的独立性,强化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违反独立性接受指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董事和高管,将需要与指示人一起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此新规既是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股东权利的限制,也是对高管履职应忠实勤勉于公司利益的高要求。
●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
为了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新《公司法》提倡职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公司管理。这其中包括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明确增加职工的休息休假事项;增加在公司研究决定解散、申请破产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增加在公司治理架构的董事会中可以及应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人数超300人)设立员工代表席位的情形。
上述对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性设计,均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的参与不仅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也能够增强职工对公司政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于解决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劳资纠纷、平衡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促进公司内部的和谐与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结与建议
新《公司法》的实施将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人力资源的管理提出新的挑战。面对新《公司法》的要求,企业需要调整现有的治理实践,加快制定配套制度,以满足更高的法律标准和市场期待。
●制订完善的实施计划
公司应制订详尽的合规调整计划表,确保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的要求得到有效实施,包括对公司现有内部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订等,同时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所属员工都了解并遵守公司法新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
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系统,提升财务和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公司管理活动及操作都在新《公司法》法律框架内进行,其中应包括新的风险管理制度、新的内部审计程序等。
●完善履职要求
企业应确保保存与公司董监高人员职责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保障对公司及履职者的各自权益。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若公司董监高人员违背公司章程并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企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详细列出董监高人员的关键职责和行为要求,并在企业内部规范中将这些要求进一步具体化。
●持续进行员工教育与内部培训
鉴于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多项新要求、高要求,企业应定期对管理层和员工进行相关法律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培训。同时加强与员工的沟通,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全面理解自身的岗位权责。
●加强与法律顾问团队的合作
建议企业加强与法律顾问的合作,确保所有的治理活动都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
作者单位 上海江三角(郑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