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起诉要回能否赢?
2024-11-22王秀全李金萍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金萍
执业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事、房产纠纷、民商事纠纷;主要业务方向为: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
房产赠与本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不料却引发了一场家庭纷争。儿子、儿媳的行为令人心寒,老两口无奈将其告上法庭。赠与的房产能否要回?法院又将如何裁决?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21日,苏福来和妻子宋春英迎来了大喜事。他们住了15年的自建房—河南省邓州市201号房屋,终于得以“转正”,老两口有了不动产权证书。
儿子苏浩然结婚后,一直和妻子赵敏、儿子苏博在外租房住。赵敏嫌弃苏浩然没能耐、赚钱少,小两口经常吵架。赵敏甚至以离婚相威胁离家出走。苏浩然不想离婚,更不想儿子小小年纪就没了家,常常找父母诉苦。他希望二老能把房子赠与自己,这样妻子就没了吵架的由头。
为了维护儿子家庭的完整,苏福来、宋春英决定将201号房屋赠与苏浩然和赵敏。2020年8月6日,双方签订《赠与协议》,苏福来和宋春英表示自愿将201号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不附条件地赠与苏浩然和赵敏。8月12日,双方办理了201号房屋的变更登记。随后,苏浩然一家三口搬至201号房屋。
本以为事情至此有了圆满结局,不料,苏浩然和赵敏竟然想把201号房屋据为己有。他们多次唆使儿子苏博通过破坏门锁、砸坏窗户等方式逼迫老两口搬离房屋。屋漏偏遭连阴雨。2021年,苏福来和宋春英先后身患脑梗死、心脏病等多种疾病,苏福来更是留下了耳聋、痴呆等后遗症。
2023年11月4日,苏浩然一家三口来到苏福来和宋春英的房间,拉拽老人,砸坏监控,将客厅里的电视机、厨房里的瓶瓶罐罐摔得稀巴烂,逼迫老两口搬离。无奈之下,宋春英只能向邻居求救,邻居迅速拨打了110。宋春英的女儿苏秀娥第一时间直奔201号房屋,和苏浩然一家大干一场。
很快,邓州市某派出所出警,对宋春英、苏福来、苏浩然、赵敏、苏博进行询问,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苏浩然、赵敏以故意损毁财物行政拘留6日。
别人家是“养儿防老”,自己家却是“养儿被打”。2023年11月23日,苏福来和宋春英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并返还房产。“为了维护苏浩然和赵敏的家庭和睦,我们才将201号房屋赠与他们。谁知,他们毫无感恩之心,一而再、再而三地伤害我们。作为受赠人,他们严重侵害了我们和女儿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主张。”
开庭时,苏浩然、赵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干脆把责任都推到了儿子苏博身上,辩称:“电视机、厨房的瓶瓶罐罐都是苏博损坏的。他年纪小不懂事,以为父母受欺负才这么做的。而且,苏博也是在妈妈被大姑辱骂的情况下才与其对骂,谈不上对大姑造成严重损害。请求法院驳回父母对我们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从以下两方面做了重点论述。
一、原告是否有权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两原告自愿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两被告,两被告接受赠与。双方已经完成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两原告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原告是否享有法定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施惠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既违背赠与人的初衷,也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法律赋予赠与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定撤销权。
本案中,苏福来和宋春英将案涉房屋赠与苏浩然和赵敏,虽然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未附义务,但两原告将唯一住房赠与两被告,达到缓和其家庭矛盾的目的。两被告不仅未能体谅两原告的良苦用心,反而多次到其住所内吵闹、打砸,不仅没有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还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该赠与合同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亦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两原告对该赠与合同享有法定撤销权。两原告表示,若两被告以后能悔改,愿意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再将房屋赠与他们。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苏浩然、赵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房屋,并协助苏福来和宋春英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
1.在《赠与协议》签订后、房产登记过户前,苏福来与宋春英能否行使撤销权撤销房产赠与?
《赠与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的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经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效力。本案所涉赠与房产,如房产权属并未转移登记至两被告名下,也未经过公证,两原告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主张撤销房产赠与。
2.201号房屋登记在苏浩然与赵敏名下后,为什么苏福来与宋春英还能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查明的事实: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精神上,苏浩然和赵敏都给苏福来和宋春英造成了严重伤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倡导现代家庭文明观念,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让美德在家庭中生根、在亲情中升华……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品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因此,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庭美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生活和行为之中,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仅是新时代公民道德本身的要求,也是相关法律规范的应有之义。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也受此五年期限的限制。
3.如果苏浩然与赵敏的打砸行为导致苏福来与宋春英情绪激动猝死,苏秀娥能否行使撤销权?
在赠与人死亡的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能不能撤销赠与,在民法典生效前是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民法典实施后,该问题迎刃而解。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所以,如果能够证明,苏浩然与赵敏的侵害行为与苏福来与宋春英突发疾病、猝死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作为继承人,苏秀娥依法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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