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24-11-22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认为,在新征程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和需要对标对表,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现阶段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重点任务是: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厉行法治的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人才保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社会规范体系等国家和社会治理分领域的法治体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和根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引领和指导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科学理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还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需要,突出实践特色、文化特色、时代特色。
(来源:2024年10月21日《光明日报》)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要丰富立法形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燕华认为,立法形式是针对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形成、变更和灭失的不同情形,基于立法所追求的制度目的而采取的立法方式,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专门性工作。立法形式是立法行为与立法效果的外在表现,是立法适应客观社会发展的需要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体现了立法与改革之间的辩证关系。“立”是最常见的立法形式。它主要指在没有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时,通过制定和出台调整社会关系的新的法律规范,来满足社会发展对立法工作的需求。“改”也是一种重要的立法形式。“改”的前提是原来法律体系中就有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但由于社会发展和变迁,原来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关系本身客观发展和变化的要求。“废”就是把现行生效的法律予以废止。被“废”的法律规范往往是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和社会实际的需要,或者是实践中已经不存在现有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对象,“废”作为立法形式有时也服务于社会关系的重大调整,体现为制定新法,同时废止旧法。“释”是对于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它指的是在不对现有法律中的法律规范作修改或废止的前提下,对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形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使得现有的法律规范能够有效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纂”也是一种独特的立法形式。“纂”的对象是现有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为了统筹某一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必须要把调整该领域的所有法律规范统筹起来,合并同类项、剔除矛盾项,找出调整某一领域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形成由相同功能或相似作用的法律规范集合而成的“法典”。
(来源:2024年10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报》)
以法治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北京金融法院薛峰认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是加强党对金融工作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本目的是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新征程上,要以法治保障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金融是创新活跃的行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与发展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金融创新具有两面性,如果缺乏必要的规范,可能引发风险、造成乱象,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加快形成高效的金融法治实施体系和严密的金融法治保障体系,以法治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控制资本的消极作用,确保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一要加强金融立法。紧跟金融创新发展步伐,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建立定期修法制度,让法律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要。要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健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法律工具箱。二要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决惩治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强力追赃挽损,依法追责问责,严防道德风险。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三要加强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强国必须具备的一项关键核心要素,为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提供重要保障。既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健全监管兜底机制,对监管不到位的严格监督问责。
(来源:2024年10月23日《人民日报》)
谱写政法领域改革新篇章 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
湖南省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建坤认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握政法改革新任务新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一要始终坚持学思践悟,把政治忠诚筑得更牢。政法机关要坚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二要切实维护安全稳定,把平安建设抓得更紧。国以安为兴,民以安为乐。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政法系统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维护“三安”使命,坚定不移扛牢维护安全稳定职责,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三要着力加强法治保障,把政法改革推得更实。当前,法治领域改革进入深水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还有不少硬骨头、新问题。政法系统要积极回应群众的法治需求和公平正义诉求,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政法领域改革,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四要持续推进治理创新,把治理名片擦得更亮。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五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把政法队伍建得更强。做好政法工作,关键在人。政法机关要深入推进政法铁军建设,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扎实开展政治建警、从严治警、街面见警、群众议警、从优待警“五警”建设,不断提高政法系统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来源:2024年10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吉林大学齐英程认为,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大数据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战略资源和公共财富,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应用水平,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必然选择。应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公平与安全,为深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提供权利基础、实现机制与制度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一要厘清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基础。作为底层架构的权利基础是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制度基点和支点。缺乏明确的权利依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仅能止步于政策红利带来的反射性利益,难以上升至法律层面可得主张、可获保护的财产权,严重限制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性与规模。二要拓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现机制。深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需要制度化、规范化、多元化的开发利用机制作为支撑。授权运营作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的关键机制,承载着重要的制度使命。三要完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实践不断深化。为推动这一领域探索的持续深入,必须健全公共数据产品服务定价标准、公共数据开发收益分配规则等配套制度,完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制度体系,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提供法治保障。四要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边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明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合法边界,严格管控违法违规使用公共数据的行为。
(来源:2024年10月25日《光明日报》)
把涉企任性执法关进制度的笼子
张效羽认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将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才能为广大经营主体营造更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发展空间。9月26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种规范化、正当化的法律活动,绝不应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逐利执法是当前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需要首先着力纠正的执法乱象。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至关重要。每个执法人员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必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具有刚性特征,但在一些情形下,用更柔性的姿态、更人性化的举措来执法,以此彰显法治的刚性,其力量更加坚实而强大。要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执法者除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政策条文、遵循立法本意外,更重要的是怀有朴素的为民之心。规范涉企执法,杜绝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并不等同于“不监督”。应当有效发挥行政监管作用,维护市场经济合法性、规范性,尤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下功夫,让消费市场蕴含的强大潜能与繁荣活力延续下去。执法要长牙齿,也要有温度。规范涉企执法为企业“减负”,为优化营商环境夯实法治支撑,方能激活市场经济“一池春水”,让我国市场经济充分释放韧性与后劲。
(来源:2024年10月28日《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周 雯(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