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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链主视角下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角色适配性、模式选择与推进体系

2024-11-03阳镇王文娜

改革 2024年9期

摘 要:通过匹配关键核心技术类型与恰当的产业链链主的技术创新模式,推动产业生态共生群落组织面向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致的信念和行动,是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重要机制。从主体地位适配性、能力适配性、安全诉求适配性、竞争诉求适配性和价值攀升诉求适配性五个维度,阐释产业链链主牵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角色适配性,并将关键核心技术依据其关键特征提取,分为面向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面向具有颠覆式创新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面向数字技术的关键核心技术三类。针对面向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应在科学逻辑、技术逻辑和用户逻辑的主导制度下,采用以产业链链主为核心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针对面向具有颠覆式创新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应在科学逻辑、技术逻辑和市场逻辑的主导制度下,采用以产业链链主牵引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模式;针对面向数字技术的关键核心技术,应在科学逻辑、技术逻辑和市场逻辑的主导制度下,采用以产业链链主为建构者的产业数字平台创新生态模式。未来要准确识别和评估关键产业的链主企业,加强产业链和创新链的融合体系建设,系统构建面向产业链创新能力提升的产业政策体系。

关键词:产业链链主;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产业数字平台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24)09-0100-15

技术创新是一国科技竞争和产业竞争的关键性因素,也是提升综合国力尤其是科技创新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本质是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从我国科技创新的主要成就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不论是面向科技创新的R&D投入强度,还是科技创新产出(论文、专利等),都在持续增长,在5G、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领域与发达国家并跑,甚至实现了特定领域的领跑,但在工业母机、高端芯片、基础软件、核心发动机等产业维度还面临“卡脖子”风险。尤其是面对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局势的深刻变化,我国科技创新置身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交互演进、产业链重构、中美经济科技脱钩、新冠疫情冲击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因关键核心技术封锁造成产业链中断已成为常态,导致我国部分战略性产业面临较为严重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对我国产业发展的安全性以及建设世界科技创新强国造成较大的负面效应。

为把握关键核心技术蕴含的战略与竞争价值,确保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冲破“卡脖子”技术封锁,国家将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作出重要部署,明确“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工程化产业化突破”。这是从国家高度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对行业内关键企业提出的任务要求,为从产业链链主视角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供了政策依据。实质上,从产业链视角来看,关键核心技术体现为产业层面在核心生产环节、核心生产模块、核心设备等方面的技术体系。普通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面临多重现实约束,包括企业能力约束、政策环境约束、创新环境约束等。链主企业作为产业链的关键技术创新主体,也是支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关键主体,具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所需的强大、独特的技术创新能力和集成优势、资源优势、政策支持优势、技术机会预见优势等。因此,以产业链内的链主企业为牵引,协同产业共生群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显得尤为必要。

总体而言,既有研究未回答谁牵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产业链链主针对不同的关键核心技术应采用何种突破模式和遵循何种制度逻辑等问题,这不利于分类分层系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事实上,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战略价值驱使各国政府对其进行深度干预。一方面,发达国家日益频繁地采用封锁关键核心技术和核心零部件的方式打压中国的高科技产业,限制中国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长期的产业与技术变革适应过程中,探寻出一条契合本国制度、文化与资源禀赋,从产业链龙头企业协同产业链上下游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模式,为中国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了参考借鉴。探寻从产业链链主企业维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键核心技术与产业链链主的概念界定及其内在关联

(一)关键核心技术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虽然对关键核心技术内涵与外延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基本都认同关键核心技术具有高投入、长周期、知识的复杂性与嵌入性、战略价值重大、技术地位的垄断性[1]和攻关突破的生态依赖性等特征[2]。因此,本文将关键核心技术界定为在产业竞争生态中居于关键、核心地位,由长期研发积累形成的高度默会知识体系。

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是指关键核心技术体系整体性能的提升并构筑新的技术壁垒。换言之,突破不仅强调技术体系本身的前沿性,还关注技术体系在全球竞争中的地位。以产业链链主为主体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技术边界,是产业链内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是以产业链的产业应用范围为基础定义技术边界。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必然建立在技术创新主体的基础之上,技术创新主体是指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扮演核心、关键角色的组织或个人[3]。技术创新不同于发明创造,并非单纯的知识生产过程[4],更代表一种新的生产能力,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5]。这种经济属性意味着技术创新主体需面向产业变革与经济主战场,主导技术创新供给、需求创造、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企业天然地具有市场基因,强调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价值增值。这契合了技术创新的经济属性,由此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具有合法性。

(二)产业链与产业链链主的界定

产业链是一个从产业投入产出关系刻画产业竞争力的产业组织概念,映射的是相互嵌套的经济组织在特定时空与技术经济逻辑下形成的链式分工协作和交互网络关系[6],涵盖价值链、企业链、供需链和空间链[7]。产业链内部是一个由价值交互关系形成的共生群落生态系统[8]。在政策语境下,产业链还涵盖政府等非经济交易主体,具有超越政府—市场二分法的属性。产业链链主是与产业链链长相对应的概念。初始的产业链链长概念源于政府应对新冠疫情冲击的政策制度革新,通常由政府承担链长之职。随后,产业链链长的概念不断拓展,链长属性由政府延展至国有企业。产业链链主既是基于经济意义上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又是具有产业资源和技术整合能力的企业,以及具备维护产业链整体安全性的非经济意义的企业。产业链链长概念侧重政策属性,代表政府主体,是地方产业链政策实施者与负责人,旨在盘活与有效整合区域内嵌入产业链的共生组织,推动产业链现代化,是政策意义上的“队长”;产业链链主概念强调市场属性,代表行业枢纽,是在自然的长期竞合中形成的行业经济龙头企业,是经济主体意义上的“会长”[9]。产业链链主是在产业链链长的引导下攻关核心技术、培育核心产业的企业主体。

(三)产业链链主与产业链龙头企业、产业链链核企业的比较

产业链链主、产业链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链核企业经常见诸学术研究和政策文件,这三个概念彼此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产业链链主与产业链链核企业是由产业链链长制引申出的概念,前者是指在产业链生态中发挥主导或引领作用的企业,是整个产业链网络中联结度最高的企业,后者是在产业链链主牵引下,在产业链细分子链内发挥主导或引领作用的企业,通常位于产业链细分环节或配套环节的关键位置,网络中心度较高。产业链龙头企业是在市场竞合中自然筛选的具有规模优势、竞争优势和产业链影响力的大企业,网络中心度高,往往是产业链链主的主要后备力量,但要成为产业链链主,必须肩负推动整个产业链现代化和绩效提升的使命。因此,相较于产业链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除了要追求经济价值外,还要追求产业链整体价值最大化。产业链链核企业尽管也要在自身价值与细分子链整体价值间寻找平衡点,但其聚焦的责任范围主要限定在产业链细分子链内。产业链链主、产业链龙头企业与产业链链核企业之间的关联如表1(下页)所示。

二、产业链链主牵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的角色适配性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这并不是说所有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中都扮演关键主体角色。产业链链主满足牵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所需的主体地位适配性、能力适配性和安全诉求适配性。产业链链主基于关键核心技术参与全球竞争的竞争诉求和实现价值链攀升的价值攀升诉求,使其具备自主牵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的强烈动机。

(一)主体地位适配性:产业链链主是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的关键技术创新主体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需要从产业链维度找寻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的内涵与特征超越了政府—市场二分法分析框架的有效边界。政府与市场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中都存在显著失灵:政府难以在技术竞争格局高度垄断且技术知识体系高度复杂与深度嵌入的关键核心技术中实现技术主导路线精准预见、重大突破和产业化;市场难以克服关键核心技术的外溢性和高风险特征等引致的市场激励不足等问题。这必然要求突破二分法分析框架,将政府与市场统一纳入超越市场主体与非市场主体经济关系的产业链视野,通过系统整合政府与市场资源,创造出独特的、新颖的资源和能力,从而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突破。

产业链链主成为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的关键技术创新主体具有合法性。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是超越单一组织边界的关键复杂系统,其突破的必要条件是具有一个位于产业链核心地位,且获得组织合法性的系统集成者[10]。只有获得组织合法性,链主才能得到产业链及更广域内异构组织的认可、理解和资源支持,才能以较低的成本协调关键相关利益主体形成攻关关键核心技术的一致信念和行动[11-13]。产业链链主兼具认知和规制双重合法性。就认知合法性而言,产业链链主是指居于产业链关键核心位置,有资源和能力主导与引领产业链发展的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通常占据创新链的核心位置,具备影响产业链上下游以及其他配套互补者的技术能力[14]。同时,中国政府与媒体正在积极参与产业链链主的意义建构、定位与识别,赋予产业链链主特定的话语角色和合法化行动,强化公众对产业链链主的熟识度和认知度,通过承认产业链链主存在为其提供认知合法性。就政府规制合法性而言,目前的制度环境和产业政策主要围绕重点企业的创新能力强化而展开,产业链链主在产业与创新政策下响应制度合法性压力的技术创新行为要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则是面向科技自立自强背景下创新政策的重点任务。因此,产业链链主可凭借其组织合法性,统筹、集成政府与市场两种资源,并通过资源创造实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

(二)能力适配性:产业链链主具备牵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系统优势

产业链链主具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所需的强大而独特的技术创新能力和集成优势。产业链链主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和关键链条上,通常是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的供给与需求主力,是该关键链条掌握独特、关键根技术和关键集成技术的技术创新主体,或者是掌握大规模战略市场、能牵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机会识别及产业化的技术创新主体,因而成为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系统集成者。产业链链主积累的知识存量和丰富品类,使其能开展跨界、流体化创新,不仅可助力其在新的技术创新范式下进行新技术开发,而且能促使其理解新创新范式下的关键核心技术要义,将其物化到新的技术中并集成为新的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可在产业生态共生群落内提供创造性的系统解决方案。产业链链主可依托其优势地位,通过供应链金融或需求牵引诱导链环和链辅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克服市场失灵。此外,产业链链主的组织身份使其有战略动机超越个体组织利益局限,从全产业链利益最大化视角出发,通过共性关键技术平台构建等,解决因系统失灵造成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问题。

产业链链主具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所需的资源优势。产业链链主作为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主体,需要牵引产业生态内的异构组织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品化、产业化和升级迭代,这些活动都需要链主企业持续对人力资本、关键技术平台、研发设备等进行投资。在政策语境下,物质资源、规模优势和行业影响力是成为产业链链主的基本条件。在产业与创新政策对链主企业的支持加持下,产业链链主还具有介入政府等外部资源的渠道和政策便利。在市场语境下,能成为产业链链主的企业都是在激烈竞争中胜出的企业,在物质资源、人力资本积累、技术储备、品牌形象、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已得到市场竞争的检验和行业认可。因此,产业链链主有雄厚的物质资源和规模优势支撑其成为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的关键技术创新主体。

产业链链主具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所需的技术机会能力。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变革呈指数型加速发展,企业能否前瞻性预见、精准识别技术机会,已成为企业能否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甚至生存能力的关键[15]。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关键核心技术特征交织,更凸显技术机会发现的重要性。产业链链主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与独特技术攻关中,积累了大量相关领域的专利、默会知识等技术存量信息,并在“干中学”中培育了高质量的技术人力资本,高度竞争的产业生态则激发了其企业家精神。这能助力产业链链主发现未来可用的技术机会,识别可用技术机会中的关键核心技术,利用关键核心技术机会开发构筑独特的竞争优势,提升产业链的竞争生态位置。

(三)安全诉求适配性:产业链链主是维系产业链整体安全的重要枢纽

产业链安全是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而产业链链主是维护产业链整体安全的重要枢纽。

产业链链主是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中坚力量。保障产业链安全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产业链链主是产业生态中的领头雁,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主力。产业链链主积累的关键技术创新要素,使其能够快速获取产业链关键节点的技术信息,列出关键技术创新清单,知晓需要匹配的技术要素。借助在产业链中的优势生态位和权威,产业链链主有资源和能力根据关键技术创新需求信息清单,在产业生态内引导链内企业围绕关键技术节点配置创新要素,引导链外利益相关者资源进入,辅助国家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打造适应关键产业链升级的关键创新链,构筑适应关键创新链发展的关键产业链布局,从而驱动大中小企业协同攻关关键技术瓶颈,最终实现产业链关键技术自主可控。

产业链链主具备管控关键核心技术风险的能力。关键核心技术风险管控始于风险识别。识别关键核心技术风险需要知道哪些是现在的关键核心技术,哪些是潜在的关键核心技术,哪些关键核心技术能自主掌控,哪些关键核心技术缺失,哪些潜在关键核心技术已取得突破并具有主导权,哪些潜在关键核心技术需要重点突破以及突破的路径有哪些等重要问题。科学回答这些重要问题,需要该组织处于产业链的核心位置,且是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现实主体,而产业链链主可满足这些情景条件。一方面,产业链链主在参与全球技术创新竞赛的过程中,能较其他主体更清晰地勾勒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图景,较准确地在全球创新图景中识别本国产业链中关键技术创新节点及其与前沿技术创新节点的差距。另一方面,产业链链主是国家推动产业链现代化的依靠力量。国家围绕产业链链主部署了科研院所、大学等重要的创新资源,强化了产业链链主的风险识别能力。在识别关键核心技术风险后,产业链链主统筹政府、市场与利益相关者资源,评估关键核心技术风险级别,构建风险预警系统,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合理管控关键核心技术风险。

产业链链主能够承担保障产业链整体安全的重大使命。作为链核的链主企业,维持和强化在产业生态中的核心地位,需要承担起保障产业链安全的责任。具有冗余资源与丰厚技术要素存量的链主企业,有动机和能力协同产业生态内相关利益主体,引领、强化某种技术路径的标准化,以获取规模经济红利和巩固自身有利生态位。此外,在政府政策牵引下,产业链链主的产业链安全使命融入链主组织身份,其承担产业链安全面临硬约束。

(四)竞争诉求适配性:产业链链主依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参与跨国产业竞争

一方面,参与跨国产业竞争、谋求全球经营是产业链链主获得全球持续竞争力的必要途径。基于动态能力观视角,企业竞争力的塑造源于因环境而变化的核心能力培育。置身全球竞争中的产业链链主,欲赢得全球持续竞争力,必然要参与跨国产业竞争和谋求全球化经营。另一方面,产业链链主参与跨国产业竞争、谋求全球化经营的“杀手锏”是关键核心技术。跨国产业竞争的本质是关键核心技术竞争,关键核心技术的主导权直接决定了企业在全球竞争中的生态位和价值分配权。拥有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就等同于掌控了该产业链的命脉和经济租金的组织与索取权,具有了优先获取战略资产的先发动机和战略优势。在围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部署全球资源和谋求全球化经营红利的过程中,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链主企业能同时培育产业链生产布局、产业链关键主导技术构建、产业链创新网络构建和产业链市场布局等独特的综合能力,进一步正反馈其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跨国产业竞争。

(五)价值攀升诉求适配性:产业链链主是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攀升的关键主体

推动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是一项涉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链布局重构等在内的复杂系统性工程,具有高度层级化、积累化和知识、技术密集特征[16]。产业链链主具备成为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攀升关键主体的合法性与能力。一方面,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攀升的关键在于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产业链链主具有成为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关键技术创新主体的组织合法性,还具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系统优势,承担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链现代化、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攀升的战略使命,这些自然地衍生出产业链链主作为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攀升关键主体的组织合法性。另一方面,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攀升机会窗口有限。全球价值链生态布局是跨国企业长期参与全球竞争合作并与产业、技术变革相互渗透、影响的结果。基于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结合实行的产业链链主制度革新,极大可能促使产业链链主利用这个稀缺的机会窗口期,推动中国在全球价值链的中高端攀升。

三、产业链链主视角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的模式选择

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模式旨在回答“谁负责”“遵循何种经济秩序”“与谁合作和怎么合作”等核心子问题。产业链链主作为超越“政府—市场”二分法框架下的第三种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机制,可从关键核心技术关键特征和瓶颈问题出发,明确和落实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具体模式,承担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的关键技术创新主体的角色。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模式的设计以关键核心技术的科学分类为起点。关键核心技术的关键特征不同,对于瓶颈问题的表现与强度存在差异,由此引申出差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模式(见表2,下页)。提取关键核心技术间的关键特征差异,本文将关键核心技术分为三类:面向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面向具有颠覆式创新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面向数字技术的关键核心技术。

同时,制度逻辑提供了组织在社会互动中的认知与行动指引,会塑造企业创新[17],影响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制度逻辑是社会建构的物质实践、假设、价值、信仰和规则的历史模式,个人以此在特定时间与空间范畴组织各类生产与再生产活动,并为他们的日常活动提供意义[18]。从社会层面看,制度逻辑涵盖国家、市场、家族、专业化、社区等多个维度[19]。关键核心技术涉及市场、企业、科学、技术和用户,其内部的制度逻辑由市场逻辑、科学逻辑、技术逻辑、用户逻辑等多重逻辑组成。市场逻辑也可称为效率逻辑,是以市场绩效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一种制度逻辑[20];科学逻辑是以科学为研究对象、以探索和揭示不同要素间规律联系和获得新知识为导向的一种制度逻辑;技术逻辑是遵循技术发展规律,以新技术开发、应用、扩散为导向的一种制度逻辑;用户逻辑是用户对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所表达的基本观点和信念的集合,以用户效用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一种制度逻辑。

针对面向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产业链链主可遵循科学逻辑、技术逻辑和用户逻辑,采用以产业链链主为核心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针对面向具有颠覆式创新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产业链链主可遵循科学逻辑、技术逻辑和市场逻辑,采用以产业链链主牵引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模式。针对面向数字技术的关键核心技术,产业链链主可遵循科学逻辑、技术逻辑和市场逻辑,主导构建以产业链链主为建构者的产业数字平台创新生态模式,进而诱发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推动数字产业和数字裂变产业的共融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关键核心技术一般同时具有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具有颠覆意义和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等特征,但在某阶段突出的关键特征有所侧重,同时依据关键特征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合意的突破模式,有利于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基于关键特征细分后的突破模式,为后续依据关键特征动态变化调整突破模式或采用综合化的突破模式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一)以产业链链主为核心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

面向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依赖于产业链链主引导各类知识主体开展科学知识体系协同攻关,引领科学知识发展方向并最终向基于科学的产业转化。这将涉足基础科学知识的交叉区、融合区和无人区,跨越从科学知识到技术科学再到基于科学的产业的鸿沟。基于科学的产业是发展严重依赖于科学研究、产业技术倚重科学创新的产业[21]。面向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多分布于基于科学的产业。在基础科学研究发展趋向跨学科、融合化和科学—技术—产业联动发展的新情境下,突破基础科学知识,要求产业链链主协同多元技术创新主体开展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推动创新主体在跨组织、跨学科、跨国家、跨主体间集中攻关过程中产生新知识[22],并在科学、技术和产业的紧密耦合中,发挥技术工程需求反馈和市场需求反馈对科学知识的推动作用。

在基础科学知识突破阶段,面向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瓶颈集中体现为关键产业链环节的科学知识短缺或缺乏引领[23]。基于科学的产业中的复杂系统知识,大部分是公共研究部门与特定核心企业高度参与的结果[24]。由此,链主企业需要在产业共生生态内基于科学逻辑的制度秩序规范,在政府引导与治理下,部署有组织的基础科学研究,利用其作为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的关键技术创新主体的组织合法性,与政府、企业、研发机构、高校和用户等相关利益方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下向科学研究配置创新资源,通过异构创新资源协奏引领基础科学知识突破,从而形成系统创新能力。对于科学知识的“无人区”,科学识别、正向引领科学知识发展方向是实现突破的前提。这需要政府与链主共同组织科研机构、大学和新型研发机构中的世界顶尖科学家,采用科学思维,在高频的深度知识交互中,面向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在经济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基础上,洞察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的关键科学问题集,确定科学选题、研究框架和潜在的创新思路。为促成跨学科、跨组织和跨主体的科学研究,政府应作为核心治理者,产业链链主可作为面向交叉学科前沿问题的跨多个组织工作制度的试点组织,以增加科研人员在技术人员、创业者、教师、管理者等多个角色间身份转换的概率。

在技术科学突破阶段,面向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瓶颈集中体现为在关键产业链环节形成关键核心技术、工艺集成创新能力和获取技术标准制定权。产业链链主需要基于科学逻辑和技术逻辑的耦合,一方面在技术逻辑下遵循技术发展演化规律动态繁殖面向未来的关键核心新技术,另一方面融合科学逻辑和技术逻辑利用科学、技术的全过程交互印证,与新科学催生新技术发展呈螺旋态势并形成系统技术集成能力。当产业链链主掌握若干关键产业链的关键核心技术,占据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优势生态位时,维系产业链安全和肩负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使命的链主企业,可凭借关键核心技术优势主导技术标准制定,推动技术标准的开放。产业链链主将技术标准作为准公共物品向全球开放,可利用其开放性的接口和平台,在产学研用创新生态内和全球创新网络内,吸收、整合、集成新的知识,强化面向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壁垒和技术壁垒。

在基于科学的产业形成阶段,面向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瓶颈集中体现为产业生态的系统构建。产业链链主要主导产业生态构建,一方面要与政产学研用相关利益主体,共同构建关键共性技术底座,培育具有共同根技术的产业群;另一方面要作为关键核心技术主要需求方和市场创造方,为关键核心技术创造应用场景;同时要基于用户逻辑,从供给侧引导产业链上下游用户深度参与到产品设计、制造与创新中,以加速形成市场规模效应,推动基于科学的产业的形成与成熟,从需求侧推进产品优化迭代,通过提升用户体验度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参与度。

(二)以产业链链主牵引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模式

面向具有颠覆式创新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逻辑,是产业链链主可以把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网络作为突破颠覆式创新的关键组织载体,以吸引足够、优质的互补主体开展面向颠覆式创新的价值共创活动,分散开展颠覆式创新面临的高技术风险和高市场风险,并在保持自身竞争有利位势的同时通过迭代升级引领产业颠覆式创新和价值链跃迁。颠覆式创新是一个涵盖新技术开发与新技术产品化、服务化并逐步替代主流市场的全过程[25],会对现有技术与市场产生双重颠覆[26]。颠覆式创新既可由科学突破推动,又可由技术架构重组推动。对于具有颠覆式创新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产业链链主面临两难境地:若不主动开发,则存在被颠覆的风险;若主动开发,则存在基础技术和新市场开发高度不确定、利益相关方支持并非易事等难题。关于颠覆式创新的相关研究认为,网络嵌入与制度嵌入是驱动颠覆式创新的动因[27]。产业链链主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网络中开展颠覆式创新可分散风险并获取资源支持,但也要维护网络稳定与持续演进的平衡,以最小成本实现价值共创。这就需要链主将科学逻辑和市场逻辑的制度秩序融入网络建设中。产业链链主可牵头建立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网络,并在网络中嵌入制度秩序,履行网络治理职责,从而通过创新联合体实现颠覆式创新生成、孵化和规模化[28]。

在创新生成阶段,面向具有颠覆式创新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瓶颈集中体现为技术范式突破难题。技术范式变迁会引发技术路径与轨道跃迁,产生与主流技术轨道相异的新技术轨道。技术范式变迁的高风险叠加了颠覆性技术市场化的时间不确定性特征。大企业倾向于投资技术路径成熟、风险较低且利润稳定的渐进式创新,中小企业有颠覆竞争格局的动机,但资源与能力有限会延缓其颠覆式创新突破的速度。产业链链主要规避被颠覆的潜在市场风险,需要构建以开发颠覆式创新为目标的大中小企业融通的创新网络。为吸引合格的互补者,引领多元技术轨道开发,产业链链主可梯度开放自身的技术知识,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网络中建立技术开源平台、共享知识产权、培育兴趣社区等,通过知识溢出效应降低其余创新主体的知识搜索与吸收成本,诱导大中小企业基于自身技术能力开发激进式的创意,加速知识跨界整合,从而利用群体智慧丰富技术路径,推进颠覆式创新。产业链链主还可借助企业内部的风险投资部门,组织大中小企业成立风险投资专项基金,专门投资颠覆式创新项目,以追踪产业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同时强化合作黏性。

在孵化阶段,面向具有颠覆式创新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瓶颈集中体现为颠覆式技术与市场的精准匹配。在技术路径丰富后,产业链链主可借助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网络这一组织载体,广泛地搜寻、匹配合作伙伴,以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短期、反复的市场试验,尝试进入利基市场或边缘市场,或在主流市场中寻找接入接口。通过市场进入,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技术的价值实现,缓解市场风险,激励并吸引更多的潜在参与主体嵌入创新网络。随着市场路径的丰富,产业链链主可基于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网络推动市场网络形成与嵌入,提升市场网络空间密度,以此进一步吸引合作伙伴,促进技术商业化。这一阶段的制度秩序依然要以市场逻辑为主。产业链链主不仅要提出自己的价值主张,还要兼Mqm2HJcJ+3ljjN5PJEwOOZd1SjieDdiZQXjLinHhSU0=容大中小企业的价值主张,通过价值互惠吸引更多的潜在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和拓展市场路径,构筑市场网络,发挥市场网络的规模经济效应,从而实现价值共创。

在规模化阶段,面向具有颠覆式创新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瓶颈集中体现为形成产业共生群落。面向知识高度层级化和复杂化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也存在这个问题,但具有颠覆式创新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终极目的是颠覆现有技术路径和市场,需要底层技术改进快于客户需求[29],这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过程,周期可长可短。在此进程中,产业链链主要强化异构创新主体在颠覆式技术范式下遵循技术逻辑,开展基于颠覆式技术路径的高强度的渐进式创新,繁荣颠覆式根技术。同时,要遵循市场逻辑,推动创新网络与市场网络协同发展,利用用户反馈数据以技术创新推动市场创新、以市场创新拉动技术更迭和升级,打造技术生态,形成产业共生群落。

(三)以产业链链主为建构者的产业数字平台创新生态模式

面向数字技术的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逻辑,是产业链链主立足全产业链构建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和延展性的数字平台,将产业链数据化的非价格信息与市场价格机制交互,通过可复制、可编辑、高渗透、开放性的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30],实现资源、知识、数据在全产业链内的流通、共享与再利用,用算法推进用户需求数据和工业数据高效匹配,从而在技术升级与需求反馈的交替作用下突破数据驱动的关键核心技术。以数字技术为内核的关键核心技术是数据驱动的一种关键核心技术,其突破是繁荣数字经济的根本[31]。数字技术具有集成性和融合性,依赖巨大规模的数据要素投入和反复的基础模型优化训练。数据平台是一种以物理模型和数字信息技术为技术底座,由互补性的数字化硬件为构成元的数据驱动型的操作载体[32],具有生态特征,蕴含着无边界的创新空间和数字与物理技术的多元组合[33]。附着于数据平台上的可扩展代码库和数字技术,使巨大规模的用户群体在广域范围内深度链接,快速实现数据接入、扎根和指数繁衍。数据平台可依赖数据和算法直接介入资源编排、价值共创、产业组织关系协调、企业创新决策等活动,并在算法训练和大数据分析中获得新的技术洞见。可见,数字平台能满足面向数字技术的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要求,推进其创新生成、孵化和规模化。

在创新生成阶段,面向数字技术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瓶颈集中体现为实现高质量、大规模、统一标准的数据要素的集中。数据是面向数字技术的关键核心技术的基本投入要素,只有掌握可用的规模化数据要素的数字平台,才能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和嵌入数字平台的微社群洞悉市场需求,提出满足需求的价值主张和立足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方向。然而,目前的数字平台多为企业数字平台,平台间数据封闭、标准不一,难以从全产业链实现全景扫描和多维技术路径洞悉。产业链链主需要立足全产业链,牵引产业生态群落组织共同构建产业数字平台创新生态,打造生态通用组件、共用数据和知识产权池,实现全产业非价格信息数据在产业数字平台创新生态的集中,将条数据转化为模块数据。一种现实的选择是,产业链链主首先将组织内需求平台和工业平台整合为一个开放、兼容的大平台,以市场逻辑吸引更多产业共生组织平台或数据接入,从而构筑统一的产业数字平台。然后,以创新链和价值链组织者的双重身份,组织共生组织开展需求分析、提出满足有效需求的关键创新方向,并基于科学逻辑生产新的科学知识。在产业链链主牵引和市场逻辑主导下的生态竞争秩序下,产业数字平台创新生态中的共生组织,能随时调配和再编辑通用组件,极大地提升创新源流动速度和匹配效率,实现模块数据和知识的高效融合与裂变新生,产生新创意、新技术路径。

在孵化阶段,面向数字技术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瓶颈集中体现为数字技术与应用场景的匹配。集权型的数据控制生态在数据集中后,会阻碍数字生态内组织自主开展模块化创新和市场应用场景开拓,需要用协调型数据生态管控模式替代集权型数据生态模式。协调型的产业数字平台允许多个产业数字创新平台共存与竞合[34],产业数字创新平台内组织可利用平台的模块化功能链接、渗透至其他平台,在多个产业链之间共享、集成需求信息,利用算法训练技术模型提升需求的匹配效率,开展基于定制需求的创新与技术路径开发。在集权型数据控制生态向协调型数据控制生态的演进过程中,产业链链主在产业数字平台生态中的中心地位会逐渐淡化,相应地,产业链链主可探索可追溯的区块链的创新激励方式,利用每个节点每个组织对创新的贡献度,事后索取创新报酬,从而在市场逻辑下通过价值共创实现价值共享。

在规模化阶段,面向数字技术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瓶颈集中体现为形成数字产业和数字裂变产业共生群落。数据要素及数字技术的高渗透、可编辑等特征,赋予面向数字技术的关键核心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裂变新生产业的功效。在产业化阶段,既要推进数字产业生态的塑造,又要推动数字裂变产业的形成,并推进二者的融合,从而为利用巨大的用户反馈需求持续优化算法模式推进技术升级和颠覆提供基础条件。基于科学逻辑、技术逻辑和市场逻辑的耦合,产业链链主应持续推进数据控制生态由控制向协调的全面转向,催发去中心化的产业数字平台创新生态的逐渐发育成熟,丰富价值互惠的网络密度,从而鼓励更多的数字颠覆性技术创新和产业发育。

四、产业链链主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推进体系

构建以产业链链主为核心牵引主体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体系,需要立足产业链与创新链的形成、融合与强化等动态性过程,全方位形成组链、扩链、融链和强链的推进政策体系。

(一)组链:准确识别和评估关键产业的链主企业

构建以产业链链主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体系,面临的重点任务是准确识别各产业链环节中的主要企业(核心企业)在产业链中所处的基本位置,以及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辐射影响的基本能力,尤其是其在支撑产业链的创新链中的创新能力等,这样才能准确回答“谁能够成为产业链链主”“谁最有潜力成为产业链链主”“谁已经是产业链链主”等基本问题。从产业链链主的基本识别方法来看,立足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前提,产业链链主从市场意义上属于自发构建与自我演化,但甄选产业链链主依然存在多样化的识别方法。

第一,企业规模法。规模是产业组织与产业竞争的关键变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整个产业组织的资源基础,包括物质资源、财务资源、人力资源、数据资源等。相较于中小规模企业,大规模企业由于涉及的产业链环节相对更多元、更为复杂,参与产业链价值创造环节的深度更大,相应地对整个产业链的牵引和带动作用也更强,因而大规模企业一般更有潜力成为产业链的链主企业。实质上,从既有产业链的发展状态来看,大规模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走向市场集中逻辑,表现为占有更大规模的市场,包括国内与国际市场,因而其市场影响力更大,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创新方面也更具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基于大规模企业的组织基础,准确定位产业链链主并赋能产业链链主地位,具备市场合法性。

第二,企业竞争力评估法。相较于企业规模法,企业竞争力评估法考察了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技术竞争力等,其更注重考察企业的核心能力尤其是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竞争力反映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发展态势和基本地位,企业竞争力评估法超越了单一资源效应下的产业链链主评估方法,其以更为综合的维度考察产业链内的产业组织及市场主体面向技术创新的核心能力积累与动态能力生成问题。在识别产业链链主时,企业竞争力评估法综合了企业成长周期因素、市场环境因素等。因此,企业竞争力评估法对于技术创新环境动态性更大的产业链链主识别更为适宜。

第三,战略权衡法。战略权衡法不单独以企业规模或企业竞争力考察产业链链主的市场属性,其更强调国家战略属性。在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军工产业等时,单纯以市场属性为核心的识别方法显然难以应对产业链链主的国家逻辑与公共社会逻辑等问题,此时有必要立sA2vfzibL+Vdw6+Cz1njhaNpRFZneHZ2ge1sloeG23s=足国家逻辑准确定位产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基于战略与使命导向识别具有强国家逻辑与公共社会逻辑的企业组织。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下,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的国家逻辑与公共社会逻辑更强,利用战略权衡法准确识别这类企业能否成为产业链链主具有关键意义。

基于上述识别方法,可以准确识别和评估特定产业链中的产业链链主的基本特征和能力异质性,进而围绕产业链链主构建面向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的创新政策体系和产业政策体系,推动产业链链主自主培育面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扩链:加强产业链和创新链的融合体系建设

在准确识别产业链链主后,面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主要能力基础是产业链整体的技术创新能力,即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能力、产业突破式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等多重创新能力。显然,单一产业链链主往往具备多重能力而非单一能力,但面向产业链整体技术安全性的安全逻辑导向必然要求产业链链主具备向产业链范围内的其他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赋能与创新赋能的能力基础。因此,围绕产业链链主构建创新链显得尤为重要,而强化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的关键目标是提升与扩展产业链整体创新能力以及产业链链主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能力。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模式呈现多样化特征,主要表现为三类模式。

第一,基于创新主体联结方式与联结程度视角,构建面向产业链的“政产学研”等不同知识主体的协同创新模式,实现产业链和创新链的深度融合。“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强调以产业链为整体单元,高校、科研机构、研发组织以及其他知识主体共同参与到产业链面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知识创新、基础研究等体系之中,解决支撑产业链的创新链知识供给能力不足等问题,且这一过程依赖政府引导,即政府在政产学研组织中扮演着引导者和治理者等角色。

第二,从创新生态系统视角强化产业链和创新链的融合体系建设。创新生态系统不同于商业生态系统,它强调创新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功能互补,进而形成共生型的创新环境,其聚焦的是创新主体形成特定的创新网络,并依赖于市场主体形成不同的创新群落,最终整个生态系统内的创新主体具备与产业内的市场组织形成产品开发功能互补、技术互补、需求适配的基本功能,实现生态系统内的市场主体和用户的价值主张。因此,创新生态系统视角下的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将各类异质但具有互补性功能的创新主体纳入创新生态系统之中,打造能回应产业链用户价值主张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基于创新开放度视角强化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体系,构建面向产业创新的开放式创新体系。开放式创新体系不再强调谁作为开放式创新体系中的主导。数字化情境下的开放式创新网络尤为明显,需要广泛吸纳异质性用户参与到产业创新的开放式创新体系之中,并在开放过程中以产业链链主为核心合理调节开放度。

基于上述三类异质性的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模式,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可实现产业链和创新链的深度融合,最终实现产业链链主与创新链链主的能力共演与主体融合。

(三)强链:系统构建面向产业链创新能力提升的产业政策体系

从制度供给的视角来看,不论是围绕产业链链主的创新能力建设还是围绕产业链链主的创新链融合体系建设,都离不开面向产业链的产业政策体系,具体包括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政策体系、产业组织政策体系、产业布局政策体系等。产业政策体系建设的核心是优化关键产业以及产业链链主的甄选与评估机制,包括能力识别制度建设、财政与税收支持制度建设、评估考核制度建设。其中,能力识别制度建设的核心目标在于准确合理甄选产业链链主,通过科学的程序和合理的方法准确识别产业链各个环节的“链主”以及整个产业链的“链主”,在识别链主的基础上,构建面向产业链链主的常态化产业政策支持制度体系,包括围绕产业链链主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布局相应的产业基础设施(一般性基础设施和面向创新的基础设施),进而优化产业链链主的技术创新环境。财政与税收支持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构建不同类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的财政与税收分类支持制度体系。对于攻关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需要常态化的财政与税收政策,支持产业链链主自主构建创新链开展联合攻关;对于技术周期相对较短、技术路线相对明确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需要在重点与薄弱短板环节强化财政与税收政策支持,最终以分类化的财政税收制度体系支撑产业链的创新能力升级。评估考核制度建设的目标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合理评估产业链链主的创新能力,以及在合理评估产业链链主创新能力的基础上,考察基于政策支持的创新能力提升效应,进而确保政策实施的重点以及作用对象的有效性;第二个层面是合理评估产业链整体的技术创新能力,尤其是涉及国家战略安全性、产/DbFrk2mz4ahZjoqeYeyMg==业安全性的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提升效应,进而确保政策目标契合国家安全逻辑和市场效率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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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akthroughs in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ain Industry Chain Owner: Role Adaptability, Mode Selection, and Promotion System

Abstract: By matching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with appropriat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models of industrial chain owners, promoting the formation of consistent beliefs and actions of industrial ecological symbiotic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towards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is an important mechanism for achieving breakthroughs in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on the role adaptability of the main industry chain owner in breaking through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in the industrial chain from five dimensions: dominant position adaptability, capability adaptability, security concern adaptability, competitive demand adaptability, and value ascension demand adaptability. And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are extracted based on their key features,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that are highly hierarchical and complex in knowledge,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that have disruptive innovation significance, and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that are oriented towards digital technology.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for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that are highly hierarchical and complex in terms of knowledge, a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model of government, industry, academia,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should be adopted with the industrial chain as the core under the dominant system of scientific logic, technological logic, and user logic. For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with disruptive innovation significance, the innovation model of integrating large, medium, and small enterprises led by the industrial chain should be adopted under the dominant system of scientific logic, technological logic, and market logic. For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oriented towards digital technology, 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an innovative ecological model of industrial digital platforms with the industry chain owner as the builder under the dominant institutional logic of scientific logic, technological logic, and market logic. In the future, it is necessary to accurately identify and assess the leading enterprises in key industries, strengthen the integration system of industrial and innovation chains, and develop a systematic industrial policy framework aimed at enhancing the innovation capability of the industrial chain.

Key words: main industry chain owner; breakthroughs in core technology in key fields; industrial digital 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