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制度逻辑框架下高职院校治理的现实审思与实践路向
2024-10-26罗能 朱丽佳 万维华
摘 要 高职院校治理是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完成的集体实践。不同主体的制度逻辑诱发了各自不同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从单一走向多元的演进逻辑、从管制走向善治的方法逻辑和从行政主导走向依法治理的路径逻辑。现实中由于制度的缺位、治理理念的冲突、治理资源的矛盾等,国家、地方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呈现出不同的问题。可以通过构建多元融合共治的管理体系,建构多元主体“协作—共生”的运行机制和“大数据”共享的一体化考核机制,深层次地达成多方利益共融共享,实现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 多重制度逻辑;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4)30-0052-0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后国务院、教育部密集出台文件,反复强调高职院校要推进治理体系建设,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大背景下对高职院校建设、管理和改革的新要求、新常态[1]。高职院校的治理实际上是一种由多元主体共同完成的集体行动实践。目前,对其研究大多集中于优化高职院校治理结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模式等,且一般将治理问题归纳于中央、地方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不同主体制度的不足与无效。实际上,超越社会环境抽象地讨论某一主体行为常常会导致对该行为的片面认识或误读,某个主体的行为效果固然取决于制度体系的优劣,其实主体对自身责、权、利等相关变量的考量,也会对行为本身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从多重制度逻辑入手,探索高职院校治理中各多元主体在现有组织场域中依循何种逻辑参与其中,彼此产生了哪些实践冲突并如何调节,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
一、多重制度逻辑下高职院校治理的分析框架
+GTZBZ7VjyTupqB6xQw7Mg==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2]。由于只研究单一场域的制度安排和单个主体的行动方式,无法揭示多元主体行为的原因及相互间作用的方式和规律,所以将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方法引入高职院校治理实践中,通过梳理高职院校治理的发展轨迹,从历史维度和结构维度,分析不同历史阶段多元主体所表现出的制度逻辑的制约。历史维度主要分析主体逻辑、目标逻辑和路径逻辑,回答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和怎么治理的问题。结构维度主要分析中央政府的国家逻辑、地方政府的绩效逻辑、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逻辑和行业企业的市场逻辑,回答多元主体在多重逻辑框架下的相互关联与影响。
(一)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主体的演进逻辑
自1949年起,为了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职业教育采用“政府—学校”管理模式,通过行政手段对教育资源进行控制和分配,政府是单一管理主体。其后,充分遵循职业教育的“跨界”特征,政府逐步简政放权,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逐渐参与高职院校治理。治理主体开始从单一走向多元,政府逐渐从微观管理、直接干预中脱离,更加侧重宏观调控、间接治理。行业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职业院校与经济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培养更符合经济发展要求、更全面发展的人逐步成为了现阶段职业院校治理的新方向。
(二)从管制走向善治的方法逻辑
20世纪90年代,我国基本上完成了高职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布局调整,尝试由国家本位转向市场本位,但“全能政府”“管制型政府”和“权力政府”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3]。为此,国家相继出台系列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措施,提出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各高职院校在加快章程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健全了董事会、理事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建设,力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院校治理。高职院校治理开始由“令行禁止”转向“以人为本”,由“硬法”管制转向“软法”善治,由“自上而下”碎片化的治理转向“合作互动”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
(三)从行政主导走向依法治理的路径逻辑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学习苏联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我国逐步确立了政府对高校的全面管制。这种管理方式将教学视为行政任务,强调“命令—控制”管辖下行政主体的强权和行政相对人的服从。1978年,《人民日报》呼吁“教育部门不要只用行政手段管理学校”,国家逐步开始简政放权,从法律层面规定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编等逐步开放。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更是多次发文推动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2022年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政府逐渐减少对职业教育的直接干预”[4],从法律层面将院校治理的多元主体从边缘位置拉向中心,开始走向依法治理。
二、多重制度逻辑下高职院校治理的问题审思
制度逻辑是某一领域中稳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行动机制[5]。结合我国高职院校从管理到治理、从管制到善治、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在相互博弈、协商、妥协中,因各自不同的利益偏好和制度制约,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发展逻辑。
(一)国家的逻辑
国家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通过建立制度体系、优化体制机制等引导和约束高职院校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但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历史条件和现实环境的制约,呈现出制度供给失衡、价值导向冲突等不足。
1.弱意义“合法性”机制使然的制度缺位
新制度主义认为社会制度环境具有“合法性”机制,且对其进行了二元解构。弱意义“合法性”机制认为,制度通过资源分配影响组织的行动,制度环境并非组织行为的决定性因素,而是现实利益诱导下的适应性行为和有意识的行动[6]。当前,国家常通过项目、拨款等资源配置方式鼓励和引导高职院校开展治理活动,如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中“完善院校治理结构”、“双高计划”中“提升学校治理水平”等。这种方式具有市场竞争的激励机制,投入资源后产出成果更高,因此广受青睐。但项目式的“资源再分配”也会对院校治理模式产生新的冲击,国家往往因为拥有不可替代的资源、信息和权力,而逐步转化为专项意义上的独立王国,中央与地方、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对立越发明显[7]。
2.现代治理观念与传统行政规制交织的单向度治理
近年来,下放权力、改变政府单一管理主体局面,特别是解构过度集权、行政本位的管理方式,构建治理共同体与共治模式,成为教育治理的中心议题[8]。中央政府一直在寻求摒弃单一封闭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开放多元、协商互动的治理方式,并极力扩大社会组织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空间。但实际上政府推动的外部动机远远高于市场需求的内生动机。政府力量在办学过程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由政府制定改革的内容和形式,并通过纵向的行政关系自上而下地实施改革行为。即便是因为国家整体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政府将部分权力如教师的评聘等下放给高职院校,但其改革初衷都来源于自上而下的“单向度”决策。各类治理改革中高职院校所呈现出的进取反应,也多出于对国家政策的“积极折射”,而非来源于对职业教育内在规律的领悟和适应教育市场变化的迫切要求。
3.强烈的绩效需求与匮乏的治理资源并行的“运动式治理”
随着国家对高技能人才需求不断提高,相关部门的绩效压力大大增强,为完成这种超高目标,“运动式治理”成为高职院校治理常用的一种方式。这种强烈绩效需求导向下的“运动式治理”,产生原因颇多,但治理资源的匮乏是重要原因之一。我国高职院校生存发展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性投入,但目前投入并非完全充足,就内部纵向比较而言,财政性经费投入绝对值逐年增加,但其占GDP比例偏低;且师资有较大缺口,如果按18∶1的生师比标准测算,2022年我国高职院校专任教师数量缺口约为31万人[9]。
由于治理资源的不足,中央政府为了实现高绩效水平,很容易暂时搁置甚至牺牲其他发展目标,采用更强的动力把人员和整个组织网络动员起来,用近似于突击的方式,实施“运动式治理”。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快速集中人力物力缓解绩效压力,但因其非常规应急属性,各种治理矛盾和问题并未因“运动”而有所减少,反而会对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带来消极影响,使常态化的管理体制和机制陷入困境之中。
(二)地方政府的逻辑
1.“为增长而竞争”激励模式下的“数字工程”
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遵循“向上负责、向下授权”的治理模式。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历经多次“收放循环”,但其治理模式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在这一既定模式下,中央政府往往通过“多代理人”相互竞争来推动治理改革。如分配给地方政府多重治理任务,并设计出一整套指标评判治理成效,运用各类资源的支持吸引地方政府强化改革。
在这种“为增长而竞争”的激励模式下,能够以数字化衡量的绩效指标被高度重视,而对那些社会公平、教育服务质量等社会福利性目标明显重视度不够。这种过分关注“数字化指标体系”的治理改革,对治理使命、整体结构的实现度严重不足,增加了“短时间内调动大量资源,变相为某些群体趁机谋取利益提供机会,造成高昂的治理成本”等隐患。因此,就地方政府而言,治理改革关注的重点不应该是资源分配本身,而应该是如何通过资源整合与分配去推动多元主体价值的实现;治理改革不应该是资源的竞争,而应该是制度的竞争,不能简单粗暴地将治理等同于完成指标和获取资源。
2.压力型体制下的政策变通执行
在这种“向上负责、向下授权”的压力型体制中,地方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高职教育的重要决策者和利益获得者,既要遵循中央政府的意志,又要彰显自身意志,维护自身利益。由于“任何一项教育政策执行都是在利益博弈中完成的,是一个充满着连续不断的交易、谈判和政治互动的复杂过程”[10],地方政府往往会追求地区、部门、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当其发现执行中央政策会面临地方利益的损失时,极有可能采取各种变通执行方式,以部分政策的形式化执行来掩盖治理资源的不足,以适应“必须有效”的顶格管理诉求[11]。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替换政策目标和内涵,以材料文本代替改革实践,降低执行力度;加入地方做法或经验,夹带新的政策,捆绑实现地方利益;用个别院校的案例、成果替代区域的、整体的成效;用特殊的、区域性的、非制度化的治理方式代替中央政府全国的、普遍的、强制的治理方式,导致治理效能低下,增加治理失控的风险。
3.利益博弈中的政策“观望”执行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中央政府属于委托人,地方政府属于代理人,在双方契约合同(中央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各自行动[12]。在这种不完全契约情况下,地方政府呈现双重角色。一方面,根据自身情况将中央政府的政策任务具化为地方政策和实施目标;另一方面,将本级任务目标下达给下级政府。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自主选择性得到空前强化,当地方对中央的契约认同度不高时,会考虑以较低的成本隐藏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当其认为中央政策对自身利益增加没有积极影响反而需要付出较高成本时,则会持续“观望”一直拖延,并往往通过所谓的“红头文件”来阻挠既定教育政策,或互不协作或相互推诿,加剧地方政府之间、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导致教育治理的滞后和无序。
(三)职业院校的逻辑
1.“紧张”行政关系下的多元主体松散协作
我国现行高职院校治理中,呈现出较为“紧张”的行政关系。政府在治理改革中占据主导地位,运用外部行政授权推动院校治理。这种授权治理呈现出鲜明的等级化倾向,政府是上级、领导者,学校是下级、执行者,政府自上而下通过各类“纲要”“通知”“意见”等政策文件传达国家意志,学校是政府委派的以知识生产为属性的附属行政组织,完成上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指令[13]。政府主管部门以政策驱动规范专业设置与评估、项目审批、招生指标等一系列办学日常工作,学校的生存发展高度依赖政府资源。行政系统的层级观念高度渗透于高职教育系统管理中,学校附庸于政府的庇护。在这种相对“紧张”的关系下,院校治理表现出一种多元主体松散协作的状态。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空间有限,虽然各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吸纳了多元主体的意见建议,但由于外部管理环境的强制约性,在跨界多元主体的确权、放权、分权上尚未实现从目标到结果的整合转换,只能进行院校内部的“有限修补”。对理事会、混合所有制、职教集团等多模式协同治理实现程度不够,多主体协作治理的优势和效度不足。
2.有限共治下“形式有效”的章程建设
学校章程是举办者和办学者等多方意志协商同意而订立的一种办学契约,是学校内部治理的宪章[14]。其本质是通过创新治理机制,厘清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责边界,激发各利益主体的办学主动性。但现行章程治理受制于学校固化的组织管理模式和行政化办学的制度惯性,以及对既有运行秩序和管理手段的路径依赖,形式建设远高于内容建设。在章程运行过程中,顺从政府意志远高于符合法治要求,学校的自主性较弱,外部法律制度、实践格局和观念认识等对组织行为的选择约束力强大,章程治理的新型政校关系尚未建立,利益相关者共治的基础不稳,各利益主体的获得感和内驱力较弱,参与实施的组织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
3.群体冲突中“被消失”的共同利益
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党政部门、教师群体、学生群体等不同的多元主体,分别遵循政治逻辑、行政逻辑、学术逻辑等不同的逻辑,行使不同的权利。如党委行使政治权利,以校长为主导的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利,以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专家学者行使学术权利,全体教职工、学生及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行使参与监督权利。但在实施过程中,各内部主体的利益出发点不尽相同,常常出现矛盾冲突。如行政权利的滥用,行政人员作为行政管理指挥者,又作为学术管理评价者、考核者,既当“教练”又当“裁判”。每当矛盾出现,各利益群体通常会基于对自身的保护,有意识地调整行为和政策趋向,选择性地忽略多元共治的基本主旨和要求,简单执行硬性化、程序化的举措,放弃共同利益,追求群体利益。
(四)企业的逻辑
1.政策协同不足下的低效参与
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治理以利益为合作基础,以政策为合作保障,现实却呈现出协同不足的弊端。一是政策衔接不足。如2019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鼓励行业企业举办和参与职业教育,发挥企业主体的重要作用。但这些文件多属于纲领性文件,对企业如何参与、权利与义务、准入机制等因各地执行尺度不一,甚至陷入多边博弈的困境。二是政策配套不足。不同职能部门间的政策缺乏配套,这为一些部门创造了过度使用权力的空间,在行使权力时夹带部门利益。由于政策的衔接和配套不足,导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诉求缺乏回报,且随意或经常更改的利益分配标准严重挫伤了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容易造成企业对职业教育的低效参与。
2.风险规避下的消极参与
一是“敲竹杠”风险的规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方通常会在专业设置、师资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投入一定专用资产、师资力量等。这类财物一旦投资,除非付出较大的转移成本,否则很难改作其他用途。但由于合作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双方的契约总是不完全的。所以如果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了契约未描述的随机事件,那么谈判力较高的一方可能会要求获得更多的组织利益,即“敲对方的竹杠”[15],而企业为了规避被“敲竹杠”的风险,往往会消极参与职业教育。二是“搭便车”风险的规避。买方市场下,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一种公共资源,行业内其他竞争者往往基于个人理性考虑,通过高薪等方式“挖墙脚”,不劳而获地享受其他企业培养的人力资源。企业为了不被“搭便车”,也会消极地参与职业教育。综上所述,当企业完成投入却出现种种消极事件后,这种被套住的“契约关系”往往会导致企业承担诸多损失,为了规避风险企业会选择观望与适度进入职业教育。
3.主体失位下的形式参与
多元主体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合作治理的过程,治理主体需要“基于特定的互惠性目标”,自主平等地开展合作,院校治理才有可能达成。由于多元主体的合作限度、责任分担等问题比较庞杂,所以需要形成稳定有效的治理秩序加以约束和巩固。因此,校企双方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运行制度和机制,用以保障双方目标的达成,是合作治理的根本问题。
现行校企双方的合作目标难以在已有的政策框架下进行整合,学校追求教育的公益性,核心目标是发展教育事业;企业追求市场的盈利性,核心目标是获得经济利益。目标的差异导致行为方式上的差异,学校的行为遵守立德树人的教育规律,而企业的行为则需遵守市场逻辑。对企业而言,长期没有利润的教育投入是不被接受的;对学校而言,短期逐利的教育投机也是不被接受的。在政策制定主体失位的局面下,校与企往往只能通过个体层面的妥协配合达成目标,而无法在中观层面上寻求价值观的彼此一致。这种缺乏指导政策、单方面以学校为主的院校治理,企业往往会被全部或部分的“挤出”院校治理的场域,成为事实上的“旁观者”,形式化、表面化地参与职业教育。
三、多重制度逻辑下高职院校治理的实践路向
多方行为主体在院校治理中,为达成各自利益目标既合作又博弈。在这种相对复杂的关系网络中,只有构建起稳定有效的合作秩序,促进多方信任的达成,才能实现院校治理的最终目标。
(一)构建多元融合共治的管理体系
高职院校治理是社会众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既有国家治理的表征,也有高职教育的特质;既强调国家整体发展的制度安排,也强调社会共同利益的合理实现,更强调个性化市场化需求的有效达成。对于多元参与主体的制度逻辑而言,其涉及制度和结构两个层面的治理活动。
1.完善制度保障
从制度层面上看,高职院校治理需要“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系向上下结合、内外协调、全员参与的依法民主治理体系转变”[16]。一是高职院校治理对治理过程中制度的制定方和制度的受众方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进行平衡改进。如畅通制度制定的参与渠道,搭建各类型各层级的政府和社会相互合作的联席会等,保障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多元主体有序参与。二是高职院校治理要促进教育系统和产业系统的协同合作,发挥共同合力达成制度建设的最优化状态。如深度发挥职业教育联席会的作用,校企共同出台“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的具体准入资格、激励措施、监督和检查等。
2.优化治理结构
适合的治理结构是治理实现的载体,根据利益相关者和权力本位理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构成了高职院校治理的外部主体,党委书记、校长、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构成了高职院校治理的内部主体,所以适合的结构既要发挥外部主体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评估权等,又要发挥内部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办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等。因此,需要完善从中央到地方、从教育系统到产业系统协同合作的网络化治理结构,以各级各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专业建设、师资建设等委员会,通过整体规划,实现政府、学校、市场在治理过程中的协商合作、多元共治。
(二)建构“协作—共生”的运行机制
高职院校的现代化治理,不仅需要完备的制度体系,还要有契合的运行机制,才能促成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利益共生。
1.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内外协调的决策—支持机制
建立各层级的多元主体交流平台,交流意见建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国家级、省级行业平台建设,通过行业协会综合政府部门、各类企业、高职院校的意见建议;学校内部强化董事会、理事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等机构建设,加强外界信息交流;严格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材选用委员会等机构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确保多元主体参与决策的权益有效落实和保障。
2.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沟通—协作机制
由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建跨部门的协作治理机构,统筹高职院校治理过程中的各类事务。高职院校协调好二级学院、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的权责,协调平衡好内部主体的相关利益,并通过组建职教集团、校友会、发展基金会等组织联系行业企业,建立多元跨界的“校—企”合作机构,强化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的对接、专业标准与职业标准的对接、技术服务与企业需要的对接、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的对接,促进自身治理能力的提升。
3.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利益—共生机制
强化治理过程中的多元主体权利配比,在专业建设、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等具体事务建设过程中,强化多元主体特别是行业企业的建议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等,并确保合理的利益分配。优化内部治理政策,对政策进行适时修正,明确各多元主体的责权边界,调节和控制利益分化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健全多元主体的利益补偿机制,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灵活运用项目招标、直接资助、委托等方式激励企业参与院校治理。
(三)建立“大数据”共享的一体化考核机制
数字时代,大数据重塑了多元主体的合作模式,并因其广泛的技术赋能,推动院校治理的新变化。
1.技术赋能完善过程监测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高职院校治理数据平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参考相关数据进行监测,行业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规范程序查阅相关数据,升级高职院校治理的工具与手段,实现治理的快速响应、快速反馈与技术精确的供需匹配,提高治理效率。
2.数据驱动完善过程督导
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整合应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方法,对高职院校的治理过程进行督导,对复杂化的治理问题进行快速响应并有效解决,应打通教育和产业系统的边界,打破区域和空间的界限,多部门、多系统、多层级地对高职院校的治理问题开展过程监督。
3.主体赋责完善考核评价
各级政府、行业企业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的重要主体,在传统手段下,很难做到公正客观地评价高职院校的治理情况。利用大数据平台,以数字化为牵引,完善各级政府间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职责关系,重塑学校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治理流程,通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多主体共同评价,提升高职院校的治理效能。
参 考 文 献
[1]罗能,李健.提高高职院校内部治理能力的途径与措施[J].大学(社会科学版),2021(9):67-69
[2]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R].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23.
[3]卢洁莹.实现“善治”的高职教育行政[J].中国高教研究,2012(3):97-100.
[4]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EB/OL].(2022-04-21)[2024-06-10].http://www.gov.cn/xinwen/2022-04/21/content_5686375.htm.
[5]周雪光.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10(4):132-150.
[6]汤晓蒙.高等教育趋同现象探析:新制度学派理论的视角[J].教育发展研究,2009(3):18-22.
[7]徐玉特.高校内涵式发展:项目制治理的科层化及其超越[J].黑龙江高教研究,2020(8):44-49.
[8]郝德永.教育治理的国家逻辑及其方法论原则[J].教育研究,2020(12):4-13.
[9]师资缺口31万!高职教育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EB/OL].(2023-03-27)[2024-06-06].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1475141552540000&wfr=spider&for=pc.
[10]邓旭.教育政策执行的制度分析框架[J].现代教育管理,2010(7):36-39.
[11]张翔.再论地方政府政策变通执行:意义结构、组织逻辑与行动策略[J].天津社会科学,2021(4):75-82.
[12]梁丽.利益激励视角下地方政府行动偏好与环境规制效应分析[J].领导科学,2018(11):22-24.
[13]张庆玲.权力的博弈:大学治理中的“府学关系”模式分析[J].现代教育管理,2022(5):25-35.
[14]杨冬,刘强.大学章程在大学法治化治理中的失位与回归[J].当代教育科学,2019(8):75-83.
[15]方世建,魏小燕.合作研发中的敲竹杠问题研究[J].运筹与管理,2010(12):176-180.
[16]袁福.多元共治参与大学战略的内涵、方向及路径保障[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8(1):184-188.
Realistic Thinking and Practical Direction of Governance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Multiple System Logic
Luo Neng, Zhu Lijia, Wan Weihua
Abstract The governance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s a collective practice completed by multiple subjects. The system logic of different subjects induces their different ways of behavior, which is manifested as the main logic from single to multiple, the goal logic from regulation to good governance and the paths logic from management to modern governance. In reality, due to the absence of system, the conflict of governance ideas and the contradiction of governance resources, the state, local governments,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 present different problems. It is possible to build a management system of multiple integration and co-governance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guarantee and optimizing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establish a“cooperation-symbiosis”operating mechanism of multiple subjects and an integrated assessment mechanism of“big data”sharing, so as to achieve multi-stakeholder integration and sharing, and realize the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Key words multiple institutional logic;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Author Luo Neng, PhD candidate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professor of Chongqing Aerospace Polytechnic (Chongqing 400715); Zhu Lijia, associate professor of Chongqing Aerospace Polytechnic; Wan Weihua, Chongqing Preschool Educationg College
作者简介
罗能(1967- ),男,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教授,研究方向:教育领导与管理(重庆,400715);朱丽佳(1980- ),女,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万维华,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基金项目
2022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高职院校特色发展指数构建与路径优化研究”(2022NDYB132),主持人:罗能;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2年重点课题“职业教育特色现代学徒制实践案例研究”(K22YC305045),主持人:罗能;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3年度一般课题“中国特色学徒制标准体系建设研究”(K23YG3050288),主持人:朱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