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聚焦沪上新型商业秘密案件

2024-10-21黄灵

检察风云 2024年15期
关键词:三中源代码商业秘密

2024年4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至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

沪上商业秘密案件呈现的犯罪新特点和裁判新理念

据通报:2015年至2023年,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4件;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265件(含合同案件7件),其中一审案件179件、二审案件57件、其他案件29件,受理商业秘密行政案件1件。从历年收案情况来看,商业秘密案件虽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不高,但整体仍呈上升态势。

根据相关分析,当前沪上商业秘密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从当事人情况看,多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从业者。受理的案件多涉及芯片、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所涉企业均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所涉自然人则多在核心技术岗位或者高级管理岗位任职,且学历普遍较高。二是从案件起因看,多因人才流动引发纠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因员工在工作期间掌握或者接触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离职后在同行业领域就业、创业时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引发纠纷231件,占比高达89.53%。上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均因人才流动而引发。三是从涉案金额看,诉讼标的或者犯罪金额较高。上海知产法院受理的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诉讼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有34件,约占13%;超过亿元的有2件,最高标的额达1.9亿元。同时期上海三中院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犯罪金额超过250万元的有8件,最高达4000余万元。四是从侵权方式看,利用网络技术逐渐成为主要手段。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企业选择将商业秘密存储于局域网甚至互联网中,由于防护体系不健全,导致商业秘密被窃取的方式越来越多表现为非法下载电子数据、通过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等。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形成了一系列裁判理念,分别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间的权益平衡”。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能力有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与促进人才流动平衡机制有待完善、涉诉后当事人诉讼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提出以下建议:健全企业管理机制,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自主性与体系性;重视人才流动合规,推动劳动者自由择业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发展;创建“点线面”社会共治平台,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的聚合效应。

典型案例:为市场主体依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提供行为指引

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无形资产、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前提下,就典型案例提出了具体的规则引领意见。本文选取其中两例刑案以供参考——

案例一: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引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周某某入职Z公司担任设计服务部主任工程师,具有查阅Z公司持有的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数据包权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周某某违反与Z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两个IP数据包在内的文件下载至工作电脑硬盘,再以拆除硬盘的方式将上述文件带离公司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经鉴定,周某某获取的上述两个IP数据包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Z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相同。经审计,Z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128万余元。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违反权利人Z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类型新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了涉案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披露、使用即被抓获归案。权利人对于涉案商业秘密也尚未实际许可他人使用,也就是说没有实际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因此,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单纯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民界限如何判断。二是没有实际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情节严重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是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本案中,法院以在案证据证实行为人的非法目的,并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以此作为刑民界分标准;同时,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以确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本案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破解了这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审理此类犯罪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案例二:利用商业秘密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保护需要明确“秘点”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6年3月,张某就职于S公司,先后担任软件研发工程师和技术支持总监等职,参与研发S公司的软件,并有机会接触相关软件源代码。S公司通过分级分权限保密管理、与员工签订保密条款、离职物资归还等措施对相关软件源代码进行保密。经鉴定,S公司软件中的部分源代码在2019年5月16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张某离职后于2016年4月与赵某某、张某共同成立Q公司,违反S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涉案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用于同类软件的研发。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张某电脑中固定保全的软件源代码与S公司的软件源代码相似程度达到90%以上;将公安机关调取的Q公司已销售的安装程序与S公司涉商业秘密的源代码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进行比对,亦高度相似,构成实质相同。经司法审计,Q公司自2016年7月起至案发,对外销售软件金额共计430余万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权利人S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离职后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发侵权软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利用原企业构成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开发同类软件非法牟利,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对权利人正常经营活动破坏力度较大的典型案例,其中软件源代码的“秘点”认定及侵权同一性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本案准确划定源代码商业秘密保护区别于源代码著作权保护路径的审查重点和判定规则,准确认定涉案源代码“秘点”、厘清判定实质同一性的办法。尤其在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鉴定方面,鉴定机构通过互联网检索、反向工程分析、保密措施等综合分析出具相关鉴定意见,认定涉案软件技术点对应的技术信息是该软件中不可或缺的技术信息,该技术信息不属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技术信息未被互联网公开,相关公众无法通过反编译技术获得。案件审理中还采用了鉴定人员出庭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检索范围和鉴定方法、证据清洁性等展开复核,在程序保障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对办理涉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猜你喜欢

三中源代码商业秘密
泄露商业秘密 依法支付赔偿
利用和差调换数字
利用和差调换数字
人工智能下复杂软件源代码缺陷精准校正
基于TXL的源代码插桩技术研究
Creative revisions of Peking Opera
践行“真教育”“大教育”的八年蜕变
——东乡三中发展掠记
软件源代码非公知性司法鉴定方法探析
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评价
揭秘龙湖产品“源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