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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是关键

2024-10-16吴鸿玉

人力资源 2024年9期

互联网技术迭代发展,涌现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远程操控等多种新型经济形态,催生出新型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用工灵活性、自主性、高效性增加,吸引了大量劳动者参与,既成为推动经济的杠杆,也带来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一新的命题。

新就业形态的特征

新就业形态是在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下形成的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灵活自主就业的形式。新就业形态具有以下两大特征。

●灵活化的劳动关系

在新就业形态下,雇主与雇员呈现“去雇主化”和“多雇主化”的趋势,双方之间的联系不再像传统就业形式下那样紧密,报酬收入、工作时间、工作场景、工作期间更加富有弹性。“去雇主化”主要存在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者与平台之间不构成标准劳动关系;“多雇主化”主要表现为新业态劳动者利用时间上的互补性,根据平台发布的工作需求和任务,在多个平台上自主选择岗位和任务,扩大就业和兼职的范围,实现多重就业身份的互换。

●多样化的管理方式

平台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多种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例如,外卖配送用工模式有众包骑手、专送骑手,网约车用工模式有B2C模式、C2C模式和聚合模式。平台用工规模化,组织方式转变为“平台+注册+个人”,一定程度上能够及时进行供给和需求的对接,减少交易成本,企业广泛利用企业微信、电子邮件等智能工具进行员工考勤、管理和工作的协调沟通等。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特点和挑战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弱化

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劳动关系属性弱化是新就业形态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雇佣关系模糊、复杂。劳动者通过数字平台获取工作机会,却未与平台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身份不明确。平台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平台劳动者往往被赋予“自营业主”或者“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传统的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合同、工作的时间、场域来进行劳动关系的界定,但在新就业形态下,上述标准往往不能准确适用。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几年受理的用工平台劳动纠纷案例可以看出,61.2%的案件要求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在审结案件中,超过84%的案件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者身份的多样性使确定劳动者权益归属和劳动保护范围变得复杂。

●劳动关系弱化面临的挑战

以闪送和美团等平台型企业为例,骑手或快递员不直接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第三方劳务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率不足1%。由于订单量和客户需求具有不确定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要随时随地接受任务,工作时间难以固定,劳动时间被延长,休息权被剥夺。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获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也难以享受到带薪休假、节假日加班工资等福利待遇。

综合而言,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面临以下两大挑战。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新就业形态企业中,经营管理方式多样,用工情况复杂,劳动关系界定困难、模糊,雇主和雇员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没有明确的书面文件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闪送等骑手在手机注册后,签订默认的电子版工作协议,但该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无法确定骑手和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骑手维权的一大难题。从国家统计局汉源调查队发布的数据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网络餐饮配送和货运行业因劳动关系不明确等,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分别为39.4%、34.7%。

二是社会保障覆盖率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规律、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强度高,用工时间难以纳入现有的工时制度框架中,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概率更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属于非稳定劳动关系,无法获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保障,也难以享受到带薪休假、节假日加班工资等福利待遇。平台通常为骑手购买意外险,每天3元,但并未涉及工伤、养老等保障,或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如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仅能获得极低的保险金额。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策略

●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平台监管为抓手

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支持是保障,平台落实是抓手。要适当扩大劳动法的包容范围,将传统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均纳入法律框架中,根据灵活就业者的劳动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具体分析。由于监管灵活的劳动关系难度较大,政府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依托大数据资源,构建共同监管的模式。

一是加快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定义、劳动关系界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环境等方面的规定,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假期时长、社会保险等纳入保护范围,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权益保障等方面明确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给予互联网平台企业一定的监管权限,以平台自我监管为主,提升管理的针对性。2023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明确规定,平台企业应当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协商,合理确定劳动者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上限时,系统应发出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以此来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

●以技能培训为导向,推动劳动者高质量就业

新就业形态作为一种新型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为劳动力市场创造了新的“窗口”,成为不确定性劳动力市场的蓄水池。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较强的工作灵活性和弹性,劳动者参与经济创造的方式从传统的稳定模式转为自主性强、灵活性高的新岗位。国家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质量就业成为工作焦点。

互联网平台企业吸纳了较多去产能工人和新生代农民工,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技能,确保他们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就业市场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江苏省无锡市将在阿里、顺丰平台进行企业试点,将与试点企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重点群体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和劳动关系界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质量就业要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门设计的培训计划,涵盖送货技巧、客户服务技能、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知识,通过组织技能培训项目、考取职业技能证书指导、参加行业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开设劳动者权益保障课程,让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充分了解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和各类维权方式,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提升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以及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能力,缓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技术形成困境、职业生涯易变等问题,在就业保障、就业能力上切实为他们提供帮助。

●以工会组织为纽带,打通维权新途径

通过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介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打造一个入会、维权、帮扶的平台。例如,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外卖骑手、派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的区域为基点,合理布局服务站、休息区、法律援助站等服务机构,给予其一定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同时,工会应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价,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通过发放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等形式,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和维权机制。在这方面,不少地区的工会组织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比如,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组建了243家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了包括劳动隐患排查、劳动关系预警、劳动关系协调与协商、劳动关系和谐促进在内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以及“调解优先”和“绿色通道”两个品牌的维权体系,并组织2000余名专业志愿者,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维权渠道。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规范运营,加强工会的纽带作用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借助互联网、各类媒体,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提升社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度,大力倡导社会各界共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事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旨在引导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引导企业提高劳动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明确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化解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申诉机制。其次,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代表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就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议题进行协商,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最后,相关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广泛收集新业态从业者的需求并给予其细致的人文关怀。例如,货运物流公司可以成立司机服务管理部门,收集货物运送过程中关于路况、卸货通车、车辆情况等具体信息,实时为司机提供最新信息;餐饮外卖平台可以组织骑手召开恳谈会,围绕骑手在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出餐时间不稳定、外卖派送地址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随着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队伍有可能继续壮大,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和权益的保护势必面临更多挑战。因此,建立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成为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作者单位 上海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