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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落地,有效规避“热射病”纠纷

2024-10-16张兆利

人力资源 2024年9期

进入夏季以来,劳动者在持续高温、高湿的室外环境下作业,罹患热射病而导致伤亡的危险性明显增加。热射病除了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外,还可能引发工伤认定、劳务侵权等多种劳动争议纠纷。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现实中,因热射病产生的纠纷主要有几类?应当如何妥善化解呢?

中暑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曲某系旅行社导游。2023年8月7日,曲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出现意识障碍、高热症状,被同事送至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热射病。病情相对稳定后出院不久,曲某因病情复发再次入院治疗,被确诊为热射病、肝损害、心肌损害。同年底,当地职业病防治院为曲某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为此,曲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终认定为工伤。

通常情况下,不少用人单位都会把中暑当成一种外源性突发疾病,很少把它与工伤联系起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了“中暑”情形。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再次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因此,劳动者若要诊断职业病首先需要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本案中,曲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中暑,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故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热射病致死,可申请认定视同工伤

孙某系某建筑公司承建项目工地的员工。2023年7月20日15时许,孙某在脚手架上接料时突然晕倒坠地,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小时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孙某之妻沈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孙某符合中暑后突然晕倒,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性梗死,继发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判定其患“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在与建筑公司协商工伤待遇赔偿未果后,沈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得到确认。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患热射病经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建筑公司按照视同工伤的规定向孙某亲属落实了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因工作患职业病的职工享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中,孙某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上料工,其突发疾病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正在从事本职工作,经抢救2小时后不幸身亡,符合上述视同工伤规定的情形,其近亲属应当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如果纯粹因中暑死亡,劳动者亲属是直接依据上述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伤,还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先进行职业病诊断认定然后再认定工伤?事实上,这两种做法都可选择。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视同工伤”的维权途径更为便捷省力。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无效死亡的,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伤者可提侵权赔偿之诉

A公司雇用65岁的于某从事药材苗木栽种、管护等工作,按日计酬,每月一结算。事发前,于某已连续工作了5天,第6日上午收工返回途中,于某自感身体难受,有胸闷、中暑症状,休息片刻后感觉症状加重,于是工友将其送医就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可医院的热射病诊断,并认可于某患病时的劳动环境与其因热射病导致的语言功能障碍存在联系。事后于某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患热射病而产生的损失。经审理,法院综合评判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损失的60%。

现实中,由于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等,临时用工者是高温下最易“受伤”的群体,他们与用工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仅是一种劳务关系,多具有临时用工性质,且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未约定权利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热射病患者,可以基于劳务关系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进行维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在处理因劳务关系引发的热射病纠纷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用工单位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若用工单位无过错,则依据公平原则,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对于劳务者本人来说,只有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才能使自己免于承担过重的责任。

本案中,于某所参与的农业生产用工形式较为松散,并无严格的管理制度,完全可以根据天气条件和自身状况决定是否上班。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某应当预知高温下劳作可能存在的中暑风险并提前做好防护,但于某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亦未对自身健康状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原、被告各自过错的大小和过错与损害后果原因力的比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