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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对象

2024-10-15彭兴蓬

现代特殊教育 2024年17期

【关键词】 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对象;特殊教育;融合教育

【中图分类号】 G760

【作者简介】 彭兴蓬,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武汉,430079)。

在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对象中,有普通学校的特殊儿童,也有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儿童;有班级中某些特殊儿童,也可能选定全班特殊儿童;有以《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7大类型为依据选定的特殊儿童,也有突破政策法规框架之外选定的特殊儿童。如何确定实施对象,至今尚无统一的衡量标准。当实施对象确定不准确时,既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成效产生一定影响,也会错过儿童的最佳发展干预期。比如,某普校运用培智学校使用的文本格式为随班就读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再如成为实施对象意味着获得更多教育教学资源,而在有限资源的现实中,有可能实施对象并非是真正需要特殊教育的对象。因此,确定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对象是一个需要妥善思考的问题。

从大残疾人观的视角出发,任何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都应该成为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对象,但此论缺少现实操作性。在科学主义视角下,实施对象需要进一步厘定。实施对象的确定并非仅取决于学生本身,而是交织着家庭、学校和社会,情感、知识与能力,观念、制度与保障等多方面的因素。一是一些普校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主要基于个别教师的经验和情感,而非学校制度化的支持与保障,导致实施对象有遗漏风险或泛化可能。二是在普校教师专业能力不足、专职人员缺位、对外沟通与协调不够等情况下,实施对象易确认不准确、不典型。三是有些特殊教育学校常以某班或某类学生为实施对象,不仅无法体现“个别化”特征,还会额外增加教师工作负担,使个别化教育计划无法真正落实。

如何确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对象,需要建构具有人文性、科学性、动态调整和弹性发展为一体的制度体系。其一,普校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对象应具备特殊教育需要的显著特征。这类特征可以通过量化和质性评估工具予以确认,判断指标可以为学生的认知能力、沟通能力、行动能力、情绪表现、人际关系、感官功能、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学业能力等,评估结果需要与同班(非同龄)同学平均水平进行比较。低年级学生的行为评估要格外谨慎。其二,特教学校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对象需要进行动态、反复的前期干预,以确认儿童的发展潜能,保证他/她已获得制度性资源支持,在持续干预和评估中,当全班或小组的集体干预缺少明确效果的情况下,才能将之纳入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对象范畴。其三,实施对象的筛选需要按照流程、以正规程序来进行确认。如普校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对象一般由班级教师向班主任、资源教师或主管领导汇报,进行初步筛查后再上报学校个别化教育计划委员会进行综合研判。家长也具有向校方提出为特殊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权利。对于纳入对象有争议的,家长可以向委员会提起申诉。《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必要时……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但并没有规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对象是以拥有残疾人证为依据。因此,普校中没有残疾人证但发展水平已经显著低于同班同学的学生也可以纳入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范畴。即使有残疾人证但通过专家委员会综合研判后认为无须纳入的,也可以不予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