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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标错价格致损失 是否担责

2024-10-09吕若琦、涂婷、潘家永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9期

涂律师:

我注册了一家网店,共有5名员工。商品价格标签一直由网店营业员朱某负责制作。不久前,因朱某疏忽大意,将价格为2600元的扫地机器人错标为260元,结果两小时内卖出100台。我对这组异常的销售数据感到意外,遂立即查找原因,这才发现价格标错。网店客服人员随即联系已下单付款的所有买家,告知价格有误,将取消订单全额退款。但是,有的买家要求网店履行交货义务,有的买家则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对此类事情该如何处理才合法?网店赔偿买家损失后可否向员工朱某追偿?

读者:盛林州

盛林州读者:

第一,由于你的网店操作失误,故可以依法取消订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买家在你的网店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完成付款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当然,由于你的网店标错价格,而且标价与货品原价相差悬殊,这构成重大误解。故网店可以在法定的90日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如果网店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应依约向买家交付货品。

第二,网店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向买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的网店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了诚信缔约义务,损害了买家的信赖利益,故买家有权要求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第三,网店可以向朱某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朱某作为有经验的价格标签制作人员,竟然将货品的价格少标一个0,说明其对工作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所以,网店在向买家交付货品或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朱某追偿一定比例的损失。

涂律师

涂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员工,因生育二孩向公司申请98天的产假,公司批准同意。在产假休到第96天时,我又依据有关延长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向公司申请90天的延长产假,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要求我按时返岗。我认为自己有权再休90天的产假,因此未返岗。半个月后,公司以我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我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让我尽快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公司解雇我的决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桑琳

桑琳读者: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日;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不得预告辞退或经济性裁员。

你在休完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后,有权向公司提出再休90天的延长产假,公司应当同意。而公司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时,你仍处于法定延长产假期内,因此,公司以你旷工违纪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你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如果公司拒绝的话,那么你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涂律师

涂律师:

我是一家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因与丈夫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与丈夫虽准备离婚,但他坚持要求分得我的一半股权。请问:他能直接要求分割股权吗?

读者:张莉

张莉读者:

你丈夫不能直接要求分割股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往往有人据此认为股权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因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自然可以分割股权。其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只是“出资额”和股权所取得并分配的收益。另外,夫妻在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当然,即便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也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处理:“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