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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

2024-10-09陈娟娟刘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9期

当前,尽管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持续加强监管与治理,但仍面临一定的挑战。为积极应对这一现状,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新增了“危险作业罪”,指生产中的违规行为,尤其聚焦“现实危险”。此条款强化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旨在预防事故,保障生产安全。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现实危险”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认定的难点,以期更好的促进企业合规与安全发展。

一、“现实危险”的司法认定难点

(一)重大事故隐患与“现实危险”的关联性

在探讨安全生产领域的核心议题时,重大事故隐患与“现实危险”虽然紧密相连,但在界定边界与评判标准上则展现出微妙的差异与独特的侧重点。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隐患”不仅指整改难度大、程序繁琐、需要企业作出重大调整甚至暂停部分运营活动,且耗时长久才能根除的深层次问题;它还涵盖因外部环境剧烈变动,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仅凭自身力量难以有效抵御和应对的潜在威胁。这一界定深刻揭示了重大事故隐患的复杂性与严重性,强调了其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在司法实践领域,执法者与司法机构常常需要判断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已经超出安全界限,这一过程充满了高度的专业性与严谨性。司法机构在区分普通隐患与重大隐患的界限时,不仅需要依据详尽而全面的证据体系(这些证据需覆盖隐患发现、评估、监控及潜在的后果预测的全过程),还需确保每一环节的分析与判断均建立在坚实可靠的事实基础与科学论证之上。这种证据导向的评判机制,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的高度负责的态度,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因此,相关部门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重大事故隐患与“现实危险”之间的关联性与差异性,对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的广阔领域中,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存在亟待跨越的复杂屏障。此难题的核心在于,关于“高度危险”的概念,法律框架内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界定标准。这种不确定性在不同作业场景、技gTJ78Iiv9fC0J21YT92NPQ==术条件以及潜在风险因素的千变万化中,使得每一次认定司法工作者都需从零开始,细致入微地考量。

在实际操作层面,如建筑工人未经专业培训就开展高空作业,或将易燃易爆化学品随意存放于非指定区域等行为是否构成“高度危险”,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些行为背后的复杂性要求执法者要深入现场,结合环境、天气、作业流程、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情况等多种因素,细致入微地进行个案剖析。例如,工人未系安全带就开展高空作业,或在风雨交加、作业面狭窄的极端环境下开展高空作业,其危险性无疑被急剧放大;将危化品存放在空旷的山坡上,若遇干燥、高温天气或出现人为疏忽问题,也可能引发灾难性后果。

面对这些挑战,立法机构与执法部门亟需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高度危险作业认定机制。首先,立法机构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高度危险”的法律内涵与外延,为执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者的专业素养与判断力,确保在复杂多变的作业环境中能够准确识别并应对高度危险作业。最后,相关部门及科研机构可以推动技术创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对作业活动的实时监控与风险评估,为“高度危险”的精准认定提供有力支撑。

二、案例分析

(一)广州地铁某站水浸事件

2021年,广州市黄埔区地铁某站发生水浸事件。这一事件虽然未直接关联危险作业罪的讨论,但其凸显了城市基础设施在极端天气下的脆弱性,以及因此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这一案例说明即使是在非传统意义上的生产作业环境中,忽视安全管理同样会带来不可预测的“现实危险”。

(二)某城中村出租屋危险化学品存储案例

2021年7月,山东某地执法人员在一次检查中发现,位于城中村的一栋民宅的一楼违法存储了大量甲类危险化学品。这栋6层楼的建筑不仅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而且楼上还住有30余名租客(其中包括10多名儿童)。山东某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宫某擅自决定将这批化学品存放在该楼房中,尽管该公司并无储存和经营此类化学品的资质。执法人员认为,这种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构成了“现实危险”。因为,一旦化学品发生泄漏或燃烧,将产生有毒浓烟,导致楼上居民无法逃生,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惨剧。

这一案例中,违法行为的“现实危险”显而易见,虽然没有发生实际事故,但潜在的后果足以构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威胁。行政机关将相关责任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到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初审时认为,违法行为不具备“一触即发”的“现实危险”,要求补充侦查。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深入的刑事侦查,检察院作出了批捕决定,当事人被判处缓刑。

(三)“现实危险”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系

在探讨“现实危险”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系时,需要细致入微地分析“现实危险”这一核心概念如何在实际法律的适用中界定其边界,以及这一界定如何深刻影响两罪的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构成要件明确指向已经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巨额经济损失。如,某化工厂因违规操作导致爆炸,造成多人伤亡及上亿元财产损失,此为典型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相比之下,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是对潜在风险的前瞻性规制,其要求司法机关在事故尚未发生时可以敏锐捕捉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潜藏着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风险的行为。例如,某建筑公司开展高空作业时,明知工人未佩戴安全绳仍继续施工,且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重不足。在此情形下,虽然尚未发生实际伤亡,但已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通过实例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现实危险”是已经实现的结果;而在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则是亟待预防的未然状态。这种区别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阶段风险的不同应对策略,也要求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具备高度的风险预判能力,确保公共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三、“现实危险”的衡量与定性

(一)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现实危险”的衡量与定性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只要行为违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危险作业罪的三项规定之一,即使没有实际发生事故,但存在发生事故的高度可能性,即可认为存在“现实危险”,进而构成危险作业罪。支持这一立场的人认为,这能够使执法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更加严格地执行法律,对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震慑作用。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仅有潜在风险并不是以认定“现实危险”,只有当行为导致了明显的风险情形或发生了实质性的小事故,才可认定为存在“现实危险”。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危险作业罪的适用不应过于宽泛,否则可能导致滥用刑罚,将一些较轻的违规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因此,他们主张必须有明确的事故征兆或险情发生,才能构成犯罪,以避免过度扩大罪名的适用范围。

(二)法律工作者与执法人员面临的挑战

对于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来说,准确衡量和定性“现实危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一方面,他们需要确保对“现实危险”的界定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因标准模糊而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个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严厉打击真正存在“现实危险”的行为,又要避免将轻微违规行为错误地归入危险作业罪的类别。

此外,执法机关还面临着如何收集和分析证据的挑战,以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现实危险”。这包括如何有效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以及如何证明这些行为与“现实危险”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防止危险作业罪认定范围过宽的策略

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防止危险作业罪认定范围的不当扩张,是维护法律公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促进安全生产并重的关键任务。对此,法律工作者与执法人员需采取一系列精细化、科学化的策略,确保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与合理性。

第一,在判定标准方面。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着眼于已有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的实践应用,使“现实危险”的界定更加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在理解和运用“高度危险”与“直接关系”等关键术语时,应当考虑特定行业特性、技术水平及过往案例,从而在实际操作中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第二,在证据规则体系建设方面。司法机关应强调按照法定程序严谨地搜集和审查证据的重要性。确保每一项证据都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构建起严密的证据链,使得指控基于无可争议的事实基础之上。同时,定期公布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裁决细节,既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参考,也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统一且合理的裁判标准,进而增强公众对法律执行的信心。

第三,在跨部门、跨行业的协作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应强化不同职能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各方应与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参与对“现实危险”的评估与界定。通过整合各方面的专业见解与资源,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度与公信力,为危险作业罪的有效认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结语

危险作业罪的发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信心,影响社会稳定。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衡量与定性仍存在一定争议,这需要执法者、司法人员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确保法律的精准适用。未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通过细化法律标准、强化证据规则、优化专业培训,并借助案例指导与跨部门合作,可以有效应对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衡量与定性中的挑战,防止危险作业罪的认定范围不当扩大。同时,在保障公共安全与维护个体权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以构建更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信心,进一步巩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