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2024-10-09李宁
合同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交易载体,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既是企业参与经济和社会合作的基础,又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风险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在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规定的基础上,对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各个阶段作出了详细规范,为各种类型的企业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指导。随着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推进,《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案例内容: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货物交易的合同。该合同规定A公司将从B公司购买钢材,并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完成交付。然而,由于市场供应紧张以及生产线突发故障,故B公司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面对这一突发情况,B公司迅速与A公司进行了沟通,并表达了他们的困境和歉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目标、金额和执行期限有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1.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补充说明,即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尚未在协议履行地签订具体合同,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则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居住地为协议履行地;若涉及不动产交易,则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而对于直接结算的合同,则以合同发生地作为履行地。在此案中,B公司为合同的履约方,因此B公司所在地即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
2.关于违约责任
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如果一方没有支付货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没有履行其他形式的金钱债务,那么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因此,B公司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例二
案例内容:202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该协议规定,A公司负责提供土地资源,B公司投资所需资金,以A公司的名义开展项目开发工作,同时B公司全权负责经营、策划和销售等各项事务。若B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相关费用且拖欠时间超过90天,A公司有权依法终止该项合作协议。
双方签订合同后,B公司先后向A公司共支付2亿元,自2020年9月起便不再支付。A公司向B公司发函,希望双方可以进一步商谈,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滞纳金共计9418万元。后来,A公司将案涉土地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与C公司合作开发。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1.双方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2.从B公司向A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之日起,A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赔偿B公司的损失。A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如下:1.双方解除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涉案土地与C公司合作开发;2.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关于违约方的认定
B公司自2020年9月起不再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应被认定其行为违约。对A公司未通知B公司就擅自与C公司合作开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即解除权人必须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并且通知对方当事人,才可以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则该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此案中,虽然A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其在发函中表示B公司应支付违约滞纳金,希望双方进一步商谈解决,即针对B公司的违约行为,A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滞纳金而非解除合同,并未行使解除权。因此,A公司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未解除的情况下,自行与C公司合作开发涉案土地,亦构成违约。B公司违约在先,A公司违约在后,双方的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因涉案土地已开发,B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在“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应予解除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在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占用B公司资金的利息损失。
二、引发合同违约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良好的风险意识
当前,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复杂多变。如果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对风险的认识不足,不能事先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价并加以预防,则容易出现法律风险,并带来不良后果。例如,企业负责人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在制定发展策略时更倾向于速度和效率,容易忽略法律风险,不但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二)合同管理不够规范
一些企业在合同管理的不同环节中,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情况。在签订合同前,企业相关责任人没有全面审核合同,导致合同条款存在潜在风险。在合同签订后,企业如有未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保留好关键性材料、没有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等情况,均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在合同中可加入违约条款,但如果违约条款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则可能导致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数额产生异议,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认为对方在合同履行时已构成严重违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并未明确“严重违约”的具体情况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是否能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将存在一定争议,不利于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为了有效避免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时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注重风险控制。一些企业由于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够,其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从而引发法律风险。因此,企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企业高层要充分意识到预防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重要作用,在思想上对风险预防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预防体系。此举既能保证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能避免合同出现法律风险。
企业可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例如,企业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与工作内容,详细地对各部门及个人工作岗位进行划分,将法律风险的预防工作融入各岗位员工的工作中,积极做好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减少风险的发生。同时,企业要建立法律顾问团队,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确保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按照专业化、程序化的方式开展。
此外,企业要主动引入专业的法律人才,从社会上招募具有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程序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合同管理负责人应主动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了解最新的行业规则和先进的风险预防手段,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辨别与防范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有效地防止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流程
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注重改进现行的合同管理程序,降低签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在合同条款的谈判与磋商中,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共识,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确定。在合同条款制订过程中,双方应注意写清楚执行合同的内容和程序,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同各方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签约目的、依据、价款支付方式及税费承担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变更或终止条件、通知的送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时间和条件、合同各方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等内容。
此外,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术语、概念、特有词汇需设专业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需注明是否包括约定的本数值。关于合同的内部审核,需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如物资、财务、法律等部门依职能审核条款,确保合同内部合规及外部风险可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需注意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督促其他合同相对人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并注意保留好执行过程中的关键性材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出现经营异常、违约等异常情形时,企业应及时研判,确定解决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重视纠纷发生后的救济工作
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先选择协商方式来化解争议。协商不成功的,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的办法化解争议。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起诉。逾期未行使职权的,将丧失其诉讼权利。
结语
《民法典》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两个角度,对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规范,这一制度充分反映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思想与价值追求。在签订与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企业要将重点放在健全公司的内部治理体系上,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进行详细地划分,使其工作程序更加标准化。同时,企业也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企业要充分利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规定,密切关注标的物、价款支付等重大条款的变化,适时对现行合同做出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