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综合执法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2024-10-09虞志群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作为城市间主要的交通纽带,承载着人们的出行需求和货物运输任务,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高速综合执法管理中的法律法规执行问题日益凸显,给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带来了挑战,这不仅会影响高速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的执法效率,还可能会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通过分析高速综合执法管理中存在的法律法规执行问题,提出有效对策。
一、高速综合执法管理的重要性
(一)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高速公路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效率对整个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管理部门通过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除了能够维持高速公路的行车秩序外,还可以保障整个交通运输市场良好运转。同时,对执法力度进行持续提升,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推动交通运输业朝着更加规范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有效推进依法治国
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管理部门应全面落实相关职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执法活动。为了能够实现以上目标,管理部门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并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增强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打击违法行为,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高速综合执法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力量存在不足
现阶段,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人员和装备短缺的问题,这限制了执法工作的全面覆盖与有效执行。具体而言,由于人员和装备资源的匮乏,管理部门无法对辖区高速公路全路段实行持续、有效的监管,在管理层面留下了空白,导致执法难度上升。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受人力和装备匮乏的影响,管理部门难以迅速、准确地应对各类违法行为以及确保每一起违法事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以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宁杭支队为例,该队执法力量相对不足,支队编制78人,实际在编人员69人,目前管辖G25长深高速(宁杭段)、S87南京支线、G4221沪武高速(溧马段)、S88南京机场高速、S55宁宣高速、S68溧芜高速、S35阜溧高速、S45金杭高速(宜兴段)等10条国省高速公路。全程主线里程494.326公里,有44个收费站、12个服务区、15个枢纽立交、542座桥梁(超过2公里以上的特大型桥梁4座,5个隧道,6个省界)。响应滞后和处理疏漏削弱了执法的威慑效果,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加了交通安全隐患。
(二)执法规范有待完善
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权力的内在扩张性特点导致执法行为会影响个人权利。当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在权责规定上存在模糊不清或出现冲突时,会直接加剧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面临的程序规范困扰。特别是在高速综合执法场景下,法律权责不明确易引发公众对执法人员身份产生质疑,从而影响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当执法人员告知行政相对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并需要接受处罚时,后者可能会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以验证其身份。尽管执法人员已按规定着装并佩戴相关标志,但行政相对人的这种要求有时并非单纯出于验证身份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逃避或减轻处罚。无论具体情况如何,违法行为人确实拥有监督权,其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且此举与执法程序规范紧密相连。
(三)法律法规执行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高速公路管理中,信息不对称是显著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难以全面、实时地掌握驾驶员的行车行为,如驾驶速度是否正常、是否遵守交通规则、车辆状况是否良好等关键信息。此种信息不对称很大程度上源于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大、行车速度快、监控设备覆盖有限等因素,会导致管理部门在数据收集和处理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完整性。同时,驾驶员对于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和具体要求也缺乏足够的了解,如最新的交通法规变动、特定路段的管理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等。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无意间违规,有可能是因为不了解执法情况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或恐慌,进而影响行车安全和管理秩序。
三、建议与策略
(一)加强执法力量建设
首先,管理部门需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和理解,明确人员和装备短缺对执法工作的严重影响,增加执法编制和装备预算,并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减少管理瑕疵,降低执法难度。其次,优化现有的执法力量和装备,并进行科学调度和合理安排,提高执法效率和装备利用率。同时,加强有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执法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促使其在日常执法中能够迅速、准确地应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最后,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应对机制。管理部门可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和流程,并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与协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调配资源,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与畅通。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现阶段高速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高速公路条例》。近年来,部分省份已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高速公路法规或规章,但由于缺乏全国性的《高速公路条例》作为指导,相关规定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且相互间容易存在差异和冲突。统一标准的《高速公路条例》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促进高速公路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助力解决执法难题。现阶段,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但这两部法律对高速公路的规定难以全面适用所有的实际情况。
因此,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以填补法律空白,细化立法内容。在制定《高速公路条例》过程中,相关部门应遵循民主参与、利益均衡和注重实施等原则。其中,民主参与原则要求在司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集民众意见,确保立法能够体现公众利益。行政立法的目标是将公众利益纳入考量,保障民众权益。利益均衡原则要求司法部门在立法时权衡不同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在民主参与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并据此制定规则。注重实施原则强调《高速公路条例》的内容应具备可操作性,避免设置过多抽象和模糊的规定,给执法人员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另外,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政法队伍“四化”建设,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执法人员准入管理,做好执法证件申领、年审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三)健全执法规范
首先,司法部门应全面梳理和评估现有的涉及高速执法权责的法律法规,解决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为后续的立法和修法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在梳理和评估的过程中,司法部门需特别关注与执法程序、权责划分等密切相关的条款,确保法律条文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其次,针对具体问题,如是否必须出示证件等,应通过立法或修法的方式予以明确。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和误解,因此,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在立法或修法的过程中,司法部门还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新制定的法律条款既符合实际执法的需要,又能够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内部培训,帮助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并增强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范行使权力。
最后,司法部门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宣传,向公众普及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使公众更加了解和支持执法工作,减少因误解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并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促进执法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例如,相关部门可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日”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播放教育视频等方式,向公众普及高速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并邀请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现场解答群众疑问,或通过实际案例向群众普及高速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和法律依据等。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管理部门应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高速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身与服务相对人之间信息的及时交流和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例如,建设智能交通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道路交通情况,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提高事故预警和处理效率;建立电子收费系统,简化收费流程,减少人为错误出现;通过建立在线查询平台和移动应用程序等,为驾驶员提供实时路况信息和交通法规查询服务,提高驾驶员的遵法意识和行车安全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部门与驾驶员之间的密切互动,提高管理水平和公路交通安全水平。
例如,2023年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应用了“守护2.0”系统,建设一体化指挥中心,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移动应用和智能装备技术等现代化科技为支撑,打造“智慧执法大脑”,提升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能力。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省级交通指挥中心、监测预警中心、地方指挥中心业务协同联动,推动大屏显示、数字扩声、图像处理、视频会议、集中控制和融合通信等基础支撑系统建设,拓宽数据收集渠道。这样会实现高速公路路网管理可视化、可控化,加强交通执法指挥中心及现场执法单元视音频通讯和数据传输的互联互通,增强大数据研判,可实现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数据共享。
结语
高速综合执法管理中的法律法规执行问题复杂而严峻,其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了更好地促进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权益,管理部门应当从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执法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切实解决具体执行问题。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管理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强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执法手段,以便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交通管理挑战,促进高速公路交通系统更加完善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