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适用困境
2024-10-09曹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主动认罪受罚,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订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越发显著。不过,从实际情况中看,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境,可能会损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程序保障,推动该制度的正确适用和有效实施。
一、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适用困境
(一)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审查存在困难
在司法实践的推进过程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审查工作方面面临一些困难。具体而言,少数办案机关在判断被追诉人是否真实自愿认罪认罚方面存在偏重形式审查而忽视被追诉人内心真实想法的情况。办案机关可能过于依赖外在形式的审查,如告知义务的履行,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参与等,而忽视了被追诉人内心真实意愿的重要性。过分侧重形式审查可能会导致案件证据标准的放松,容易出现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
(二)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与规范性不足
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占据核心地位,但在实践中存在精准性与规范性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如何量刑不同罪名、不同犯罪情节难以统一。对于盗窃、诈骗等罪行,尚可比照入罪、上档数额折算刑期,量刑不至于有太大出入。但对于如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不同司法人员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认识,导致量刑有差异。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本质仍是求诉权,该权力最终由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予以确认。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具结的过程中,几乎没有法官参与。因此,法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认可度不高。
(三)控辩双方力量失衡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存在失衡的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通常扮演着主导角色,而在量刑建议的制定上,如控辩双方未充分协商,则会导致被追诉人难以有效、准确表达意见。力量失衡可能损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实施。
(四)司法资源的配置与利用问题
随着认罪认罚案件数量的增加,对司法资源的需求也相应上升。但是,一些基层司法资源存在不足,容易影响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确保认罪认罚案件能够得到高效、公正的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认罪认罚适用困境的成因探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困境,其成因呈现复杂化和多元化特征,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制度设计层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其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实践效果。但是,当前该制度在设计层面存在的一些缺陷,会导致适用困境的产生。制度设计中自愿性与真实性审查标准模糊是一个突出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和操作指南,办案机关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被告人的认罪是否出于自愿和真实。其模糊性不仅容易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此外,不同地区、不同办案机关在量刑建议的制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实践中会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实践操作层面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面临着案件多、资源少的压力,因此,办案机关可能会过分依赖形式审查和认罪认罚制度,从而忽视了对行为人内心真实性的探究。同时,量刑建议的制定需要耗费办案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实践中,由于时间紧迫,办案人员可能难以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并制定准确的量刑建议。实践操作上的困境进一步加剧了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难题。
以2022年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为例,被告人张某因驾驶不当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张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是,办案机关面临大量案件和资源有限的问题,可能未能充分审查张某的认罪态度和内心真实性,而是过于依赖形式审查。在制定量刑建议时,办案机关也可能因时间紧迫而未能与张某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评估,导致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三)社会文化层面
传统司法观念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传统司法观念过分强调被告人口供和证据的客观性,而忽视了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和认罪态度。该观念会导致办案机关在实践中过于依赖客观证据,忽视对被告人内心真实性的探究。同时,公众对认罪认罚制度也存在误解和质疑,他们主观上认为“认罪”即“从轻”,而忽视了制度中对于真实性和自愿性的要求,影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公众认知度,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了额外的压力和困扰。
三、突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困境的对策
(一)构建自愿性与真实性强的审查机制
为了构建上述审查机制,需从多个方面入手,确保被追诉人在充分了解情况、行使权利的基础上认罪认罚。在此过程中,办案机关必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向被追诉人阐释认罪认罚的具体含义、法律影响以及可能遭受的刑事处罚。办案机关告知内容应避免笼统、模糊的词句表述,确保被追诉人能够清晰理解,并基于该理解作出知情选择。同时,法律辅助人员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应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向被追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的指导以及案件处理的看法。对此,执法部门需要加强对法律辅助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并保障他们充分介入整个认罪认罚过程,以便为被追诉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为了更准确地评估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和真诚,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需共同构建更为严格的审查机制,如引入多层次的审查体系,如办案人员的初步审查、部门负责人的复核以及必要的集体讨论等。在审查过程中,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不仅要关注外在形式的完备性,如办案机关是否执行了告知责任、是否有辩护律师或法律辅助人员的介入等,还需要进一步探究被追诉人的真实心理状态,评估其意愿状况、认知能力,确保认罪认罚是出于被追诉人的真实意愿。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李某某盗窃某金银首饰店,窃得大量财物。案发后,他拒不交代,侦查机关未找到全部涉案物品。2020年3月10日,江苏省如皋市检察机关介入,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李某某认罪。检察机关向李某某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的含义、法律影响及罪犯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并通过多种方式确保李某某充分理解。值班律师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见证具结书签订。通过办案人员初步审查、部门负责人复核、必要时的集体讨论,确保李某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听取各方意见。8月19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李某某未上诉。该案例展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自愿性与真实性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
(二)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与规范性
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与规范性直接关系该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在法律层面,司法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是否单独构成量刑情节,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所能获得的从宽程度,为量刑建议提供清晰的法律参考。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参考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做法,确立更加详尽和具体的量刑准则,确保同类案件在量刑上保持相对均衡,以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检察机关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其办案人员的量刑能力直接影响量刑建议的质量。因此,应加强对办案人员的量刑规范化培训,提升其准确把握量刑情节、合理确定量刑幅度的能力。培训内容可以涵盖量刑理论、量刑方法、量刑案例分析等,经过系统性学习和实践,办案人员能够有效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为了确保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规范性,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审查监督机制,全程监督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等环节。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量刑建议审查机构或人员,独立审核量刑建议的执行,保障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法院未接受量刑建议的情形,相关部门应迅速展开分析和反馈,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量刑建议工作。此外,在量刑问题上,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探讨并解决量刑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可通过定期举行联席会议、联合拟定量刑指导建议等方式,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检法之间的量刑分歧,达成一定的共识,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三)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
辩护律师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对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极为关键。因此,应提高辩护律师的资格准入门槛,强化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向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查阅案卷、会面当事人等便利,保证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鼓励和支持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为被追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意见。
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协商性司法模式,控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是该制度的核心要义。因此,司法机关应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树立控辩双方平等协商的观念,并明确控辩双方协商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协商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协商过程中,控辩双方应充分尊重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和自主选择权,确保被追诉人能够基于自愿、理性的判断做出认罪认罚的决定。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最初的制度设想到后来的改革试点再到立法以及司法正式应用,一直为实务部门和学界所瞩目。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虽面临不少挑战,但通过实施构建自愿性与真实性强的审查机制、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与规范性、平衡控辩双方力量等对策,可以逐步克服这些困难,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进而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未来,相关部门还应继续探索和创新,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和程序保障,确保其正确适用和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