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野下的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制度
2024-10-09朱东海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特许经济迅速发展,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应运而生,该模式的应用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如今,许多企业在发展期间都会主动使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虽然该模式在国内的发展时间较短,但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从现状看,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会受某些因素的干扰。在此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从经济法的角度入手,进一步优化特有的经济制度,以便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主要特征
第一,特许经营是受许人与特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受许人不仅要严格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合同或文件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且特许人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拥有对受许人的监督和指导权利。
第二,在特许人允许的情况下,受许人可以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合理使用特许人所持有的商标、计划等知识产权内容。对于特许经营而言,特许权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在该模式的支持下实现帮助特许人实现当前经营方式、相关知识产权的过渡。
第三,受许人可以开展对自身业务的投资活动。特许人的收益内容仅包括合同所规定的加盟费用、销售分红,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收益无任何联系。但是,两者要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保持相同的商业形象,不可在公众中产生形象差异。例如,消费者前往任何一家连锁商店均能获得相同的服务,各店铺之间无明显的服务差异。
二、特许经营的法律保护内容
第一,商号保护。在企业发展中,商号是企业的重要标志。同时,它也是企业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必要资格。对于商号而言,企业需要在工商行政部门完成登记,从而获得法律保障。但是,企业一旦逾越保护范围,就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第二,商标专利保护。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商标有着重要作用,而商标专利保护所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其主要包含多方面内容。首先是商标权。在特许经济体系中,企业商标是注册商标。特许人在企业发展中要做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工作,直至进行商标到期续费。其次是专利权。在签订合同文件前,特许人应当遵循有关专利权的规定,避免损害受许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特许人需在合同文件中作出约定,受许人若取得一定改善的成果,那么特许人也应当拥有该成果。最后是著作权。该权限主要包括企业合同、广告词等多方面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均需要对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明确相关规定。
第三,商业秘密。相较于专利权,商业秘密存在较大的差异,签订合同时也要第一时间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其原因在于如果商业秘密被公开,则会直接损失企业经济,企业甚至会面临破产风险,从而导致企业被市场淘汰。
三、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竞争协议存在限制
第一,搭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搭售行为要保证科学、合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当前,极少数企业在为受许人提供相关商品期间,会让对方购置没有价值的商品。此类商品大多缺乏实用性,其主要目的是便于企业获取一定的利润。此时,受许人的权益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关于搭售行为,司法部门应为其制定更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充分满足各方对产品的使用需要,杜绝违规搭售行为的出现。
第二,独家销售。首先,地区售卖限制是仅有一处存在转售商家,其余地区均无售卖。其次,相关受许人仅允许在规定区域内开展售卖活动,禁止私自扩建、转移。最后,受许人在规定范围外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提供对应的利益补偿。受许人仅能开展直接销售的活动,不得随意转让商品。所有受许人的销售范围均在签订合同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应统一规划各地区的价格,禁止极少数地区出现随意降价现象,避免给其他受许人带来不良影响。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建立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避免出现欺诈现象。当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要为公众提供准确的信息,若出现虚假信息,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在披露信息方面,特许人要及时前往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阶段,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受许人在维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受许人实际权益保障效果未能达到理想标准。
(三)内部责任划分模糊
特许合同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与特许人、受许人的利益存在紧密联系。因此,特许人与受许人在签订特许合同时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第一,特许人。对于潜在的受许人,特许人要做好特许经营的讲解工作,切勿以欺骗、隐瞒等方式进行引诱,让受许人能够深入了解潜在的影响因素,从而作出正确的决定。在此期间,在受许人的日常经营中,如果特许人依据自身想法调整或修改规定,一旦出现问题,特许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受许人。在完成特许经营的合同签订后,受许人需要严格依据特许人的各项标准开展日常经营活动。若因受许人管理不当而出现经营失败问题,受许人就有必要承担其中的法律责任。
例如,连锁餐饮品牌甲公司拥有独特的菜单及较强的服务理念,为不断扩大自身业务范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允许乙公司在规定城市拓展甲公司分店。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要求了技能培训、店面装修等多方面的内容,并有着详细的经营期限条款。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甲公司与乙公司出现分歧。乙公司觉得甲公司未能给自身提供充足的服务,其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致使自身分店经营始终无法达到预期,因此不愿意继续支付特许使用费,并要求解除合同。但是,甲公司认为对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其运营工作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品牌形象。在此情况下,双方产生违约金与合同解除纠纷。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全面,合同条例有待细化,从而导致后续纠纷问题的出现。最终,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文件、合同条例,判决乙公司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时,甲公司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在履行合同时未给予充足的支持、服务等。
四、完善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
若干策略
(一)优化信用制度
通过全面优化信用制度,能够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他不良现象的出现。当前,虽然商业特许经营拥有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但若想进一步强化对商业特许企业信息的掌握程度,信用制度体系就显得格外重要。对此,相关部门应及时建设全国统一的特许人信息库,并将其与国家征信部门进行联网衔接。在特许人出现不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应用该平台发布公告,以此充分调动舆论的力量,有效控制失信企业。
当然,若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相关部门要在公告内展示失信企业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并充分实行信用评级措施,对信用等级偏低的企业实施制约。在特许人信息库上线以后,相关部门可以将其委托给专业管理单位,使其按照企业的实际状况,定期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评级结果发布后,任何社会组织、个人都可以在网站上了解该企业的信用水平,以此实现对企业的全面管控。
(二)加强政府监管
虽然商业在发展期间需要一定的自由空间,但市场如果盲目发展容易出现失灵问题。因此,政府监管对促进市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显得格外重要。在此情况下,商务主管部门需适当加大对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实现进一步发展。在此情况下,商务主管部门有必要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大对特许人资质的审查力度,并按照最新的数据信息,合理设定“店年”标准。同时,还要详细划分经营模式、专业技术支持能力等,严格按照对应的行业标准进行确定实际指标,确保市场发展的稳定性。
(三)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现阶段,商务主管部门在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主要处理措施为罚款。但是,对于少数发展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此项惩罚措施难以起到管控作用。对此,商务主管部门有必要优化处罚制度,如分级分类处罚,对于个别违法较轻的行为而言,可作警告处罚,可以给予违法者的改过自新机会。对于违法行为较严重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这不仅可以树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性,还可以稳定市场发展秩序。
例如,自然人甲在了解乙品牌餐饮店时,看到其招商宣传广告上称“免费教学”“无论有无经验均能做到财富满满”等标语,为之心动。之后,甲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作如下规定:乙公司授予甲运用乙品牌商标、商号开展运营活动的权利。甲需要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设备费用、技术培训费用等,而乙公司则要为其提供市场营销、广告等支持。但是,在后续经营中,甲发现该品牌与广告宣传不符,并在国内仅有一家乙公司店铺,遂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并赔偿自身损失。
虽然该案例并非相关合作协议正式内容,但乙公司已经针对特许经营向自然人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该加盟项目在缺乏实践操作的情况下,就以上述广告宣传文案传播自身经营模式的优越性,则此举应当属于虚假宣传。同时,乙公司在缺乏“两店一年”(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标准的情况下开展虚假宣传,并引诱甲签订合同。因此,甲有权以信息披露不及时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对乙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结语
如今,特许经营实现了快速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比较重要的贡献。不过,特许经营的责任归属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此方面的规划,有效维护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保证地区经济建设的稳定开展,立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应法律文件,以此不断规范特许经营模式,但市场发展中特许经营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商务主管部门有必要开展特有经济制度的优化工作,按照各行业的发展特点,为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准入标准等,充分保障特许经营企业的稳定发展,为维护市场发展的稳定性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