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信义义务与善意义务的关系探究
2024-10-09唐乐宸
善意义务是董事信义义务的补充和完善,其可以弥补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不足,适应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变化和发展,促进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实现和保障。有识之士必须认识到,善意义务的定义和适用标准要明确,并尽量减少对董事主观心理状态的推断或推定,同时需要明确其内容和范围,尽量避免与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发生重叠或冲突。本文旨在探讨董事信义义务的补充——善意义务的法律困境,通过对善意义务的价值辨析、善意义务与董事信义义务之间联系的学说分析,以及善意义务的法律规制分析,为董事信义义务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启示。
一、董事信义义务的法律困境
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重新构筑了董事义务的体系,规定强调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守法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此举进一步完善了目标多元的董事责任配置制度,极大地提升了我国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的规范表达水准和解释空间。
(一)我国董事行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性
《公司法》着重解决当前法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制不足的问题,在新增的条款中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了新的应负义务,也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公司法》还对守法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文义解释。例如,勤勉义务意味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不过,这种表述仍然是原则性的,从法律文本解读和法律实际应用角度来看,其仍然给法官和法律从业者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例如,勤勉义务中的合理注意是怎样的表现形式?管理者与普通人之间应有的注意的区别何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会与其他董事义务的遵守章程发生冲突时,何者为第一性?由是观之,立法者需对文本进行专业的解读。
(二)我国董事行为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列举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义务的行为。然而,这并不能涵盖所有董事的不当行为,也不能完全保障股东的权益。仅仅依据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来评判董事行为是否合适显然是不够的。例如,董事的反收购行为,董事在对抗敌意收购者时,可能会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而选择积极对抗,如担心公司控制权变更致董事会改选。董事往往比法院更清楚采取的反收购措施是否正确。由是观之,在评判董事行为的合法性时,依照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来分析是不周延的。
二、善意义务的价值辨析
(一)满足私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目标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也同样体现在《公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中。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合同和交易中,参与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商业惯例和道德准则行事。公司董事善意义务满足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锚点的立法取向。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更好地建立董事的诚信标准,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善意义务原则的价值定位之一,有助于明确董事“善意”的标准。
第一,善意义务的遵循有助于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董事的遵循善意义务可以使他们在决策和行动中充分考虑到公司股东、员工、客户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董事作为公司的代表,其行为不仅关乎公司利益,还会影响利益相关者的信任以及其对公司的看法。董事通过遵循善意义务,能帮助公司树立良好的商业声誉,并与合作伙伴、客户、利益相关者等建立持久的信任关系。
(二)保证善意义务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平衡
现行《公司法》提到了企业家精神的理念,而企业家精神强调尊重“自决”,也可以理解为尊重“意思自治”,这需要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因此,保证善意义务的强制性和任意性平衡非常重要。
一方面,善意义务的强制性确保了董事遵循某些基本的道德和法律标准。这对于规范董事行为、保护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至关重要。只有保证强制性的规则,才能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使规则在实际中得到遵守和执行,而非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强制性的规则还能提供明确的指导,使董事了解什么是可以接受的行为标准,可以减少不当行为风险的发生。
另一方面,善意义务需要具备任意性,以满足不同公司和不同情境下的特殊需求。董事善意义务并非一刀切的标准,而是需要适应不同公司的特征和发展阶段。善意义务的任意性意味着规则并不是僵化的,而是鼓励董事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创新,并制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利益的策略。过于严格和刚性的规则会使董事难以在特定情境下作出最合适的决策。因此,善意义务的任意性可以避免这种刚性束缚的现象发生。
三、善意义务与董事信义义务之间
联系的学说分析
(一)善意义务是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在要求
有观点认为,善意行为是董事信赖关系内在要求的体现。董事信义义务不仅要求董事在行为上遵循诚信、忠实、勤勉等原则,还要求董事在心理上拥有真诚、正直和忠诚的动机和态度。善意义务就是对董事心理状态的规范,要求董事不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想法或行为。然而,这种观点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体现在善意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有重叠和冲突之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已经涵盖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而善意义务则试图在此基础上增加更高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责任。这可能导致对董事的过度约束和干预,影响其正常的决策自由和创新能力。
(二)善意义务是董事信义义务的补充和完善
应当将善意义务作为一项独立董事义务来规制,这一观点在国外大多数类似判例中得到了印证。
第一,善意义务可以适应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变化和发展。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的进步而不断演变和完善。例如,早期的忠实义务主要针对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规制,而近几年的忠实义务开始涉及董事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以及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样,早期的勤勉义务主要针对董事是否尽力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这些变化表明了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和标准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需要根据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善意义务可以促进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实现和保障。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虽然在法律上具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执行和救济。一方面,董事的行为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难以被其他利益相关者发现和证明。另一方面,董事的行为受到公司内部或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被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和制约。因此,我们不能将善意义务简单地视为董事信义义务的一种附属或多余条件,而应当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进行研究和规制。
四、善意义务的法律规制
(一)善意义务的定义与适用的先决条件
善意义务的核心在于确保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始终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诚实和公正地对待公司事务。这一义务在公司治理中十分重要,能够有效防范因董事个人利益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情况的发生。一般认为,善意义务要求董事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具有诚实的信念或目的,忠实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公平交易的标准。同时,董事不得有欺诈意图。善意义务适用的先决条件主要包括两点。
第一,商业判断与决策的前提性。善意义务适用的场景应限制在董事商业判断与决策,即便这些决定最终导致了公司的损失或失败。一方面,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董事在作出决策时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短期的利益或者避免个人责任而采取行动。另一方面,这种规定限制了善意义务的扩大适用,给予了董事一定的自由度,还可以为市场商业活力提供保障。
第二,遵守守法义务与忠实义务的根本性。善意义务并不适用于董事的所有行为,它通常仅适用于董事在诚实地履行其职责、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作出的商业判断——即董事遵守守法义务与忠实义务。如果董事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即使其行为是出于善意的,也可被认定为违反善意义务。
(二)善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善意义务作为一种补充性的信义义务,其内容和范围并不固定,会随着公司治理环境和实践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而言,善意义务要求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应避免三种行为。
第一,故意或恶意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这是一种对善意义务最严重的违反行为,也是最容易被认定为违反善意义务的行为。例如,董事为了个人利益而故意损害公司的财产、信誉或商业机会,或者为了报复或打压其他股东而故意损害其合法权益,都属于这种行为。
第二,不合理地拒绝或阻碍公司、股东利益。这是一种对善意义务的隐性违反行为,也是比较难被认定为违反善意义务的行为。例如,董事在面对公司或股东提出的合理要求或建议时不予考虑或回应,或者以各种借口拖延或阻挠,都属于这种行为。
第三,不恰当地利用公司或股东利益。这是一种对善意义务的间接违反行为,也是较容易与忠实义务发生重叠的行为。例如,董事利用其职权或信息优势,从公司或股东那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将公司或股东的利益转移给自己或第三方,都属于这种行为。
结语
善意义务作为董事信义义务的重要补充,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实践中有独特的价值。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传统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已经难以全面覆盖董事行为。善意义务的引入,能为董事行为提供更为广泛和细致的规范,还能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虽然善意义务在法律定义和适用标准方面还不太明确,但其在实践中能有效提升董事履职的道德水准,减少主观恶意和重大过失的现象发生。不断完善善意义务的法律规制,可以更好地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