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教育惩戒权
2024-10-09江霞
8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其中,“加强教师权益保障”中的一条“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意味着教师可以依规惩戒学生。听闻这一消息,我想用宋词《好事近急雨闹冰荷》表达我的心情“急雨闹冰荷,销尽一襟烦暑。趁取晚凉幽会,近翠阴浓处。风梢危滴撼珠玑,洒面得新句。莫怪玉壶倾尽,待月明归去。”
这一《意见》的颁布,笔者认为作用有三。
一是它在社会中营造了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了解教育规律的人都知道,学生具有依赖性和向师性,而是否具有天然的权威性,是教育者进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条件。一个跪着的教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让教师具有管教的权利,让教师具有人格的尊严,能挺直腰杆做好教育,这种“破冰”,真正体现了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教师社会地位的提高,才能有更多优秀的人才走进教育,把教育当事业来做。
二是它让教师惩戒学生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让更多想干事能干事的好老师更有底气。古语有云:“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尺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曾有人戏说,教师这个职业是“戴着镣铐跳舞的职业”。一方面,在道德上把老师捧得高高的,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另一方面,一些部门给教师安排事务性工作,把一些家庭和社会应负的责任压在学校和教师身上。因各种原因,有的学生像跌在灰里的豆腐,轻不得,重不得,这也是少数教师不愿担任班级的负责人、班主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意见》第八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有哪些可以当场实施教育惩戒,有哪些是明确规定不得出现的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为教师们合法实施教育惩戒指明了方向和实施的准绳。这既避免因为认知错误而滥用惩戒权,也可避免对教师的正常惩戒横加干涉甚至乱泼“脏水”。
三是它提振教师干事的信心,对教育发展具有推动力。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教师有了管教的权利,可以对学生进行正面管教。我们说,“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少数所谓的“佛系”教师,有两种。一种是心灰意冷,一种是无可奈何,没有办法做好教育工作的。《意见》实施后,他们有信心驱除懒散的借口,不做躺平式干部,会想方设法解决教育中出现的问题,长久以往,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惩戒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教育中不能没有惩戒。当然,教师也不能滥用惩戒权,更要持正己身,言行示范,要注意惩戒的方式方法和惩戒的程度,要清楚地记得依法依规合理使用这个权力。教师应坚持爱生如子原则,在教育过程中把学生放在第一位,真诚、真心地关爱学生。教师要观察孩子是否是想通过不合适的表现引起大人或教师的注意,这点至关重要,需要合理地区分。教师要先教后惩,惩戒往往作用于学生的不当行为发生之后,目的在于否定这一不当行为,制止学生继续表现该类不当行为,非不得已不使用惩戒,允许学生将功补过,不能不教而诛,强度要及时、适当。教师要坚持严慈相济原则,爱寓于严,严出于爱,把热爱关心学生和严格要求学生有机结合起来,让学生不断获得并产生成长和进步的内在动力。惩戒只是教育中的一种手段,一个过程,而不是结果。教师只有正确地把握教师惩戒权,才能销尽烦暑待秋凉,才能看到教育更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