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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数值特征的适用

2024-10-09王晓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9期

一般情况下,相较于文字表达,数值或数值范围特征具有确定性优势,能够精准地概括专利技术方案的内容。数值范围特征是专利权人根据其研究结果概括和表达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在其研究结果能够支持更宽的数值范围的前提下选择更宽的数值范围,这对于其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也是有利的。因此,数值和数值范围的确定性能够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边界清晰、准确。但是,如果出现不严格限制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形,将会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原本清晰的权利边界模糊化,不利于相关人员在专利文件所公开的数值临界点或数值范围附近进行研发、改进和创新。

一、专利侵权案例概述

笔者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探究等同原则在数值或数值范围特征的适用问题。(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案例,涉案专利为201310348393.0,名称为“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其属于一项发明专利权。其权利要求限定如下:一种伸缩套管的锁紧装置,包括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块(9)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L)为束环夹(4)的内径的0.5~0.8倍。

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涉案专利的各方当事人关于技术方案的唯一争议点在于,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关于“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L)与束环夹的内径”间的倍数不同,前者对应的L为束环夹内径的0.5~0.8倍,而后者对应的L为束环夹内径的0.45倍。两者的数值不同,但是不同数值或数值范围应在何种情况下被认定为等同呢?

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核查专利授权审查档案,专利申请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次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限位块背面与套管内圆壁面相配合的弧形面结构”的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中,使得涉案专利获得授权。法院由此确认,争议技术特征“0.5~0.8倍”并非涉案专利发明点。在此情形下,结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保持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最好大于束环夹内径的0.5倍,以保证限制插入管的相对转动”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上述数值范围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在于保障插入管的稳定性。因此,对于能够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的接近限定数值范围内的数值,并结合其并非精密器械领域,可认为上述数值范围特征不宜完全排除等同侵权的可能性。最终,法院以认定其为等同特征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成立。

通过裁判,我们可以获得两个重要信息:第一,判定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技术特征是否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点;第二,申请人审查文件的修改、意见陈述以及审查意见的认定对最终的裁判具有决定性影响。根据上述规定以及获取的信息,笔者从多个方面深入探讨数值或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等同原则适用的问题。

二、数值技术特征是否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点

上述案例中,关于“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L)为束环夹内径的0.5~0.8倍”这个特征,审查员多次在关于创造性评述的通知书中,对上述特征的评述均为“根据零件的刚度、限位的具体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设为束环夹内径的0.5~0.8倍”。然而,针对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加入“所述限位块的背面呈弧形面”以及“所述限位块背面的弧形面贴合于所述套管的内圆壁面”的特征。审查员以次权利要求文本为基础作出据此授权决定。

通过上述审查过程可知,审查员在评述上述争议技术特征时,采用的是创造性评述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的认定。审查员多次以通知书的形式将上述特征均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并未提供现有的技术或公知常识性证据。假设申请人坚持争议的特征并非常规技术手段,且获得审查认可而授权,那么在侵权判定阶段是否还可以对上述特征适用等同原则进行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如下:根据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看出,争议技术特征“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L)为束环夹内径的0.5~0.8倍”并非涉案专利获得授权的理由,即争议特征并非其发明点。其言外之意在于如果其特征是相关专利的发明点,则不适宜适用等同特征的认定。因此,上述假设情况不再适用等同特征的认定。

关于申请人意见陈述的坚持力。申请人在答复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在意见陈述中并未再坚持上述特征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意义,并同时在权利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陈述也仅针对增加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来争辩。因此,在司法上就这一申请人已认可的审查意见关于上述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的认定,不再举证。相反,如果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授权虽然不认可上述审查意见,为获得授权而作出修改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是,意见陈述中仍坚持上述特征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意义,那么,笔者认为,司法判决的理由中需要具体查明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以佐证其现有技术的情况,涉及的特征是否为常规技术手段从而是否可适用等同特征的认定,而非仅将审查阶段的认定作为裁判的理由。

三、数值及数值范围特征等同原则适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下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如下:在权利要求书中对于数值特征的边界宜采用明确的界定方式来表达,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数值或范围明确的限定词,并且在该专利中能够起到限定该数值或数值范围的作用,同时采取严格的不适用等同特征的判定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指南》)中也有关于数值或数值范围特征的规定,主旨为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限制对数值及数值范围的等同适用,但是排除了不同的数值特征是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情况。

上述“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中,关于争议的特征,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出现的时间点尤为重要,即是否是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如果此数值特征是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内容,那表示专利权人在撰写申请书时已避开该数值,属于专权人未主张保护(或自动舍弃保护)的内容,因此不能适用于等同原则。而在申请日后出现的数值则可能是专利权人在申请时无法预测到的。根据审查员的评述逻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设为束环夹内径的0.5~0.8倍”,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虽然现有的技术没有明确公开该数值范围,但现有的技术是有该范围附近(或包括)的值或范围,根据常规手段可以调整或选择为上述数值范围,因此此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上述逻辑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实则认为现在技术存在的数值或范围如果包括“对应的L是束环夹内径的0.45倍”,则表示相关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之前就已存在的技术内容,应该属于专利权人撰写时已明确可见且有意避开的数值,并不能适用于等同原则。

根据《判定指南》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下,对于等同特征的认定趋于更严格的标准,除非“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否则数值以下则无法适用等同原则。假设上述涉案专利是实用新型,那么,在最终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是否会有不同?笔者认为,根据《判定指南》的规定,只有查明“对应的L是束环夹内径的0.45倍”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才可适用等同特征的认定。

四、捐献原则以及不适用等同原则的认定

在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不能将已经捐献给公众的技术方案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2020)最高法知民终1198号,涉案专利为ZL201410447367.8,名称为“等离子体处理玉米种子及配套栽培方法”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等离子体处理种子的方法是“处理剂量为1.6~1.8A”。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处理剂量为1.6~2.0A”,但上述数值范围中“1.8~2.0A”部分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应视为专利权人已经将1.8~2.0A的剂量范围献给公众。专利权利人在侵权案件中不应将上述技术方案再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法院认为种子的处理剂量上,被诉侵权方案处理剂量2.0A,相较于涉案专利处理剂量上限1.8A较高,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差异较为明显,不应视为等同技术特征的范围内,而差异的大小需要考虑涉案的应用领域进行具体判断。可见,捐献原则并非直接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而是明确等同原则中的“等同”对比对象是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

五、对高质量撰写申请文件的启示

根据《司法解释(二)》以及《判定指南》关于数值和数值范围的规定,在具体判断原则上给予申请人以及实施相近技术的公众三点启示。

第一,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涉及数值或数值范围的内容应尽量明确其发明点。这使得其在审查过程中且双方均无证据的情况下,不至于以增加更多的特征而牺牲保护范围获得授权。

第二,后续技术方案,包括在数值范围附近作出改进的方案。尽量表明对现有技术的知晓情况,且采用明确的用语界定数值特征,以便排除可以等同的范围,或者明确已有的数值或数值情况。尽量避免由于相关数值特征是申请日之后才出现的技术而适用等同特征认定的情况出现。

第三,对于专利申请文件,在其研究结果能够支持更宽的数值范围的前提下,要将更宽的数值范围在权利要求中予以保护。而申请人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数值或数值范围则视为捐献给公众,专利权利人在侵权案件中不能再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结语

专利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由于具有确定性特点,故在侵权判定中适用等同原则的标准较为严苛。在审判中,法官会重点考虑涉案专利相应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是否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以及其是否能够使技术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同时,当前关于专利中数值范围的等同判定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上并没有详细规定,在判定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因此,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时,应该审慎、规范地撰写权利要求,尽量使等同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涵盖其中,以免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