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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职场骚扰反被诉 怎么办

2024-10-09李德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9期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案件。多次受到同事阿明言辞骚扰的小艺在社交媒体为自己发声,却被阿明起诉侵犯其名誉权。小艺对此提起反诉,最终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

法院查明,小艺和阿明曾在一家公司共事,阿明因为担负跨部门合作协调的职责,和小艺是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共事期间,阿明在沟通工作之余,多次邀请小艺晚上单独用餐并发送暧昧信息,小艺对此均冷淡回应,但阿明依然纠缠骚扰。

不堪忍受的小艺向公司进行了投诉,公司对阿明给予了书面警告。后来,小艺从公司离职,并进行了心理咨询。

事后,小艺愈发觉得阿明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远超职场文明交往的范畴,也超越了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程度。为此,小艺在社交媒体公开了阿明的言行,称受到了阿明的持续骚扰。

对此,阿明认为小艺的言论不实,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随后,阿明诉至法院,要求小艺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小艺得知后,提起反诉,要求阿明就骚扰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小艺发布的文字不构成对阿明名誉权的侵犯。阿明被拒后以超越一般社会关系心理接受限度的方式继续向小艺发送微信,其行为构成侵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阿明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小艺的反诉请求,判决阿明公开道歉,并赔偿小艺合理支出2.5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阿明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在职场中,一些女性面对这样的言语滋扰或许会选择隐忍,担心自己一旦发声,会面临对方的打击报复、被污名化甚至失业,或者只能得到朋友或同事“这很常见,是你太敏感了”“为了工作,忍忍吧”这样的安慰。

“小艺面对权利受损能够勇敢发声,面对对方的起诉能够果断提起反诉,才是依法维权的正确方式。”经办法官称,虽然阿明的言行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但其言行因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侵扰他人内心安宁而构成对《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对此种超出职场文明交往范畴言论的定性及裁判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提醒,维权者在社交媒体发声也需要注意方式,避免因措辞不当、无端猜想、配发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而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本案中,小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言论未被认定为侵害阿明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原因在于其言论属实、有证据证明,且用语妥当,不存在侮辱及诽谤的成分,因此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