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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能强行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

2024-10-09法宣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9期

孔先生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以“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方便业主出入小区”两大理由,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随后,物业公司开始陆续采集小区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门牌号码和人脸识别照片等个人信息。物业公司的这一做法被许多业主抵制,产生矛盾,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物业公司在众多业主的强烈反对下,只得暂缓全面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但强调过度期为两个月,两个月后会强行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对于不予配合采集个人信息的业主,将无法进出小区,一切后果由业主自行负责。

那么,物业公司如此强行安装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并采集业主的个人信息符合相关规定吗?

在这一案例中,物业公司强行安装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并采集业主的个人信息违背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是不被允许的。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会对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孔先生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并采集业主个人信息的两大理由,一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二是“方便业主出入小区”。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这并不符合“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也并非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所以,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形下,是不能强行安装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并采集业主的个人信息。

这家物业公司将强行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对于不予配合采集个人信息的业主,将无法进出小区,一切后果由业主自行负责。把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物业公司在安装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