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演进历程、实践经验与未来展望
2024-10-03张明星
践经验包括:以党的领导为前提,强化党的全面领导;以自治为本,深化村民自治;以法治为纲,加强法治保障;以德治为先,提升德治引领。面向新征程,要健全完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首先,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体”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其次,要延伸完善各种“系”的力量,坚持自治强基、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进一步优化“三治融合”;最后,要引入“技”的效能,进一步增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科技支撑。
〔关键词〕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党组织领导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4)04-0070-08
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经历了村社合一、政社合一、乡政村治、“三治融合”等四个发展阶段〔1〕。进入新时代,我国形成了“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一种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型治理模式,并将指向一种新型的乡村社会团结形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体系化是乡村治理的一个新方向”〔2〕,为巩固党的农村基层政权、夯实国家治理的重要根基提供了基本遵循。“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及其进一步发展,不仅结束了乡村治理“双轨体系”的“历史传统”,也促进了中国乡村治理的现代之变〔3〕。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中,“体”就是镇村基层政权尤其是基层党组织,“三治融合”则是乡村治理体系中“系”的存在,“体”不断深入乡村社会治理并且统领乡村社会的各种“系”的力量,这即一个乡村治理不断体系化的过程〔2〕。笔者在结合浙江“三治融合”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演进历程、实践经验进行研究,以期在立足国情、把握时代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和展现中国特色,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乡村治理新路径。
一、“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演进历程
新时代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逐渐形成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这个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先后经历了体系初探、体系规范和体系定型三个阶段,体现了党对基层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
(一)体系初探阶段
构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浙江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最新成果,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所在〔4〕。2013年,浙江桐乡基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困境,率先推出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建设试点,从而打破了以往基层社会治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窠臼,为遭遇初期改革红利释放殆尽之后陷入“发展性困境”的自治带来了生机,为乡村治理薄弱的法治环节注入了新力量,为乡村治理衰微的德治传统提供了新动力。
1.试点背景。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中国城乡和区域的差距加大以及社会问题的日益凸显,给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进程带来了影响,进而要求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将“社会建设和管理”纳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五个统筹”之中,使之成为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式作为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5〕25的目标要求,为新时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6〕16奠定了基础。2006年,为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党中央又进一步要求“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7〕17。2007年,党的十七大正式将社会建设纳入“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要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8〕37。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逐渐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乡村治理成为了农村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2010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定了35个市(地)、县(市、区)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并制定《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指导意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各试点地区把“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贯穿于社会管理的全过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推动各地在探索完善社会管理机制方面取得明显成效。2011年9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正式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其被赋予了协调和指导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基层历来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发源地和试验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9〕。因此,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高度重视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农村下移,为推动乡村治理创新提供了重要支撑。
2.试点过程。在各地积极探索社会管理新路子新举措的创新实践中,浙江的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走在前列、表现突出。2013年,浙江桐乡在城镇化进程中遭遇“成长的烦恼”,主要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社会综合管理水平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面临巨大压力,尤其是新居民集聚空间的扩大给桐乡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挑战。为解决这一系列社会管理新问题,2013年9月,桐乡出台《关于推进社会管理“德治、法治、自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展开了社会管理试点探索。高桥镇成为桐乡探索“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模式的首个试点乡镇。在试点探索过程中,高桥镇逐步构建的“一约两会三团”①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全面创新了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高桥镇的乡村治理创新模式在以往单独强调“法治”的基础上,借鉴“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领域嵌入德治和自治的举措,首次提出了“三治融合”的“联合兵团”做法。这种新型乡村治理模式在实践中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发生,支持和鼓励群众参与决策和治理全过程,强调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的相互融合,以提升治理效能。此后,我国乡村治理模式逐渐实现由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由末端处置向源头预防转变、由单方推进向综合施策转变,“三治融合”逐渐成为新时代乡村治理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体系规范阶段
从党的文件来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经历了一个逐步规范阶段,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就是“自治、法治、德治”的表述在顺序排位上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1.地方层面的规范。作为新时代基层治理的创新实践,浙江桐乡率先推出的“法治为要、德治为基、自治为本”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模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不断向全国各地推广。然而,在总结试点探索经验的过程中,“三治”提法呈现出“法治、德治、自治”“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三治一体”“三治并举”等表述不一的态势。在地方层面上,2014年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夏宝龙在浙江省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进一步健全德治、自治、法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等6项机制”〔10〕。而桐乡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管理“德治、法治、自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桐乡市推进社会管理“德治、法治、自治”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则提出了“三治合一”模式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要求构建“以评立德、以文养德、以规促德”的德治建设体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体系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建设体系〔11〕。
2014年9月、10月,时任桐乡市委书记的卢跃东在《西部大开发》与《今日浙江》分别发表文章《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桐乡“三治”》,对桐乡经验作了全面总结并将之概括为“德治、法治、自治”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同年12月,卢跃东在《红旗文稿》发表的文章《构建“法治、德治、自治”基层治理模式》中,将“三治”顺序排列为“法治、德治、自治”。此时,尽管“三治”在排序上具有不稳定性,但为“三治”的理论形成构建了基本框架。
2.中央层面的规范。2017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要“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12〕6,这是“三治融合”首次被写入中央层面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纲领性文件,为“三治融合”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奠定了基础性地位。此时,虽然“三治”的排序问题尚未形成共识,但从中央层面推动了“三治”基层治理模式走向全国的趋势,促进了“三治融合”成为既包括农村基层也包括城市基层的治理体系。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3〕32。这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的创新经验被正式写入党的报告,标志着“三治”排序的最终正式确定,从而厘清了三者的位次关系、分工设置、倚重方向。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对“三治”的相关表述分别是“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14〕19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5〕31。2018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作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重点任务,明确指出要“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法律权威地位,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16〕70-71同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7〕162019年,在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农办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的相关提法皆以“自治、法治、德治”的先后顺序来表述。
综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标志着“自治、法治、德治”这“三治”表述顺序的定型,进一步推动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的规范化、体系化和制度化。党的十九大之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经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三)体系定型阶段
“自治、法治、德治”排序上的规范化,并不意味着“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最终定型,从中央文件看,“乡村治理体系”曾有过“体系”与“机制”不统一的表述。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明确的战略方向和具体路径。但中央层面并没有立即对“乡村治理体系”作出相关指示,2014年、2015年、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的相关提法表述均为“乡村治理机制”,而不是“乡村治理体系”。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阐释乡村振兴战略时,首次提出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3〕32这一完整而权威的表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党组织领导”这一表述并未正式嵌入乡村治理体系的政策话语中,但是在此前“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探索的过程中,始终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建设法治乡村、提升乡村德治水平作为坚持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政策举措,其中特别强调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对“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的重要意义。同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把“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5〕31作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到此时,“乡村治理体系”的提法似乎已经稳定下来。然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表述却再次回到“乡村治理机制”的提法上来,指出要“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18〕20。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并把“2022年,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和“2035年,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当作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的主要目标〔19〕。这份最高规格也是具有阶段总结性的文件,标志着之前关于“机制”“体系”表述不统一的结束。为深入贯彻落实此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随即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对乡村治理的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等作了详细指导,强调要“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2。此时,该意见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中正式加入了“党组织领导”这一根本前提,明确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体”之所在。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21〕29-30作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抓手。
应注意的是,尽管“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在政策话语表述上已经被确定下来,但它在实践上仍需不断地“建立健全”或“加强和改进”。如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指出,“健全乡村治理工作体系”需要“扎实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22〕16。至此,“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话语正式定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的“体”和“系”在表述上得以稳定下来,以党的领导为根本前提,以自治为核心、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引领的乡村治理模式基本定型。
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经验
新时代以来,“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作为基层治理的创新经验,为解决乡村治理难题提供了宝贵经验。总结和学习这一实践经验,对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党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显著特征,“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要以党的领导为前提,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就是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一条主线,从而确保党的领导在体系中更加坚强有力。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23〕67。
从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出发,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有效实现党对农村工作全面统一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具有组织动员群众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整合乡村社会资源和服务农村基层的基本功能。党的基层组织作为增强党的领导力量的关键责任主体,能以内生驱动的方式,主要包括夯实党的领导的政治基础、思想根基、组织体系,加强党的领导的作风建设、纪律保障、制度体系,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乡村治理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从而使农村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发挥政治引领力、思想引领力、组织引领力和群众号召力,增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中党的领导力量。
从党组织的组织功能出发,创新发展“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关键在党。而党的力量来自组织,“三治融合”乡村治理要依靠从上到下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去实现。为此就要进一步把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乡村治理效能,为更好地完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同时,组织力的强弱关乎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地位是否牢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此特别强调,要“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18〕22。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提升不仅涉及村党组织,还要重视在农村出现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等新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区域党建联盟党组织的组织力提升,这样才能更好地使广大农村基层群众紧密团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形成乡村治理的合力。
(二)深化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发挥着主体性作用。新时代以来,由于乡村发展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乡村治理承担的任务更加复杂艰巨。因此,要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确保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就要以自治为本,不断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从而增强乡村治理的生机活力。
一方面,将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全过程人民民主范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实践形式,是确保广大基层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基本政治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强调“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23〕39这在政治定位上升华了自治的科学内涵和实践意义,更加强调村民自治的自主性、广泛性和有效性,使村民能够更好地进行自我治理。
另一方面,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村民意志,激发村民创造活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13〕36。从我国乡村治理实践来看,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外舆论公认,全国城乡基层民主创新创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活跃,基层民主活力也得到进一步增强……中国人民在新时代火热的基层民主生活实践中,摸索和创造出一个又一个充满烟火气的基层民主新形式”〔24〕373-374,包括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将“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确立下来、推广“清单制”这一民主监督创新形式、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等。这些实践的创新发展反映了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社会参与制度的不断完善,其核心是拓宽村民有序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促进村民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力量。
(三)加强法治保障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治作为协调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法治即依法治理,形式上包括依法办事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及其运行体制机制,实质上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和良法善治等价值原则〔25〕。乡村法治建设是以国家法治建设为宏观制度背景的,其基本目标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治的实现需要以良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26〕,因此实现法治乡村需要不断夯实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性得到凸显并取得重要成效。
一方面,农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特别是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农村社会对外交互性越来越强,传统的村规民约和熟人社会的礼法关系无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因此,乡村治理更需要规范化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乡村治理法治化成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此,党中央相继出台或完善一系列促进乡村法治建设的法律法规,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制度支撑,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民依法管理村级公共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从法律制度层面为提高乡村治理能力赋权增效。
另一方面,促进乡村法治建设为深入实施乡村全面振兴战略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迫切需要,是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7〕在实施乡村全面振兴战略重大任务中,法治乡村建设的任务目标逐渐清晰。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法治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法治建设在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化解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等事务中的权威作用。此意见将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增强法治化保障作为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任务。2021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6〕17-18。综上,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保证,只有依法治乡才能保障乡村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和规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四)提升德治引领
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定位与以德治国方略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一致。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丰富的思想资源和较高的认可度。
一方面,德治在乡村治理领域功能的不断凸显,是与我国社会的转型发展密切相关的。20世纪80年代初,通过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诸如社会失信、赌博成风等社会问题。对此,党中央强调在建设社会主义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也要从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方面进行高度的精神文明建设。2001年1月,江泽民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28〕200同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以德治国”方略进行了具体部署和落实。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要求,“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29〕29。
另一方面,提升德治引领,是推进新时代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30〕114这一重要论述表明,乡村治理要以“德治”为工具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从历史传统上看,我国乡村治理存在着“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31〕3的现象,这充分反映了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此,要充分挖掘乡村文化的传承功能,发扬和利用好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乡村德治引领水平的同时,弥补乡村法治建设的薄弱之处,推动德治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德治已经从传统意义上以儒家为代表的“仁义礼智信”体系转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德治的价值引领和核心精神。因此,乡村德治引领作用的发挥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在党组织领导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中“要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使之融入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中,融入城乡居民自治中,融入人们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努力实现全覆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转化为社会群体意识和人们自觉行动”〔32〕21-22。
三、“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未来展望
当前,“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逐渐在实践中发展成熟,并被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髓进行全面推广〔33〕。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不断丰富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保持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时代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就是在坚持“体”和完善“系”的基础上引入“技”,创新拓展并形成“政治引领、自治强基、法治保障、德治教化、科技支撑”的基层治理模式。
首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体”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要始终坚持党组织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权威,强化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包括政治引领、价值引领、组织引领、思想引领等多个维度,其中政治引领是第一位的。为此,要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功能,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党员干部队伍行为,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乡村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要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价值引领功能,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乡村社会中多元价值观念的有序存在和健康发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日常行为习惯。要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引领功能,就是要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组织体系和领导机制来强化基层党组织对各类村级组织的领导,推动乡村治理的各方力量在党组织领导下扭成“一股绳”、合成“一张网”,为自治、法治、德治等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坚强的组织前提。要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引领功能,就是要充分认识到意识形态工作在乡村治理中的极端重要性,积极发挥党建在乡村治理中的思想引领优势,让乡村基层党组织成为能够准确、及时地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传达给乡村基层民众的枢纽。
其次,延伸完善各种“系”的力量,进一步优化“三治融合”。一要坚持自治强基,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制度改革。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要继续优化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创新村民议事形式,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要持续向农村基层群众赋权,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独特功能,弘扬公序良俗。二要加强法治保障,扎实推进乡村法治建设。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不断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优化乡村法治环境。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维护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和权利。要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公益法律服务。要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明确每项权力行使的法规依据、运行范围、执行主体、程序步骤,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和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要织密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廉政防护网”,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推进农村巡察工作,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腐败行为。三要提升德治引领水平,发挥道德教化功能。要充分挖掘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中非制度化的道德资源,将其转化为农民群众的共同价值理念〔34〕。要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积极发挥乡贤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要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最后,要引入“技”的效能,进一步增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科技支撑。要提升乡村治理的智能化水平,积极采用自媒体等新信息技术作为民众意愿表达器和测量器〔35〕138。要拓展延伸农村基层政治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实践的新兴手段,打造网络化新治理场域,打破农村“空心化”引发的村民“主体性缺场”现象和传统乡村公共治理领域中村民的“边缘感”状态。要健全乡村网络民主参与机制,通过技术赋能使乡村治理主体聚合于网络公共领域中,实现“脱域性在场”,从而以新的网络治理结构再建彰显村民主体性地位和主体作用的网络民主治理格局,完善基层群众民主政治参与的制度程序和参与程序,强化新时代乡村治理以村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注 释〕
①一约两会三团:“一约”即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两会”即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三团”即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议团。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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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