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与中华法系的初成
2024-10-03刘盈辛赵晓耕
〔摘要〕 魏晋南北朝时期,拓跋氏政权统一北方建立北魏,立法上积极推进汉化,首创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制定出“综合比较,取精用宏”的《北魏律》,成为中华法系初成的重要助力,也是北系律典之经典。通过对南北朝诸律的比较可以看出,成就隋唐如此精美的律典当是南北朝共同合作的结果,中华法系的形成与魏晋南北朝时期法文化的碰撞与法制创举有很大的渊源。
〔关键词〕 《北魏律》;中华法系;北朝诸律;南朝诸律;北优于南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4)04-0103-07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华法系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政权密集更迭的相对混乱时期。自曹魏以后,司马氏夺权统一全国,建立了西晋。晋代司马氏三代逐步确立了贵族制,北魏孝文帝参照五服制度将以鲜卑为中心的胡族大致划分为统治阶层和非统治阶层。北周形成八柱国十二大将军的府兵制度,且在西魏之际就形成了以西周为蓝本的官僚组织,重新建立了皇权专制官僚统治。北齐内部分化,传统士族门阀同新兴的地方豪强有所隔阂,地方豪强希望政权更迭,这样才能分得革命果实,而北周则相对统一,一致反对汉化,因而北周战胜经济相对发达的北齐统一了北朝,南方的陈朝也受到门阀士族的影响,延续了自西晋以来的优待门阀的传统,加上偏安一隅,自然毫无统一的动力。隋朝便是以北周为关中的反对汉化势力,以及山东伴随经济商业而新兴的豪族势力,加上江南陈朝门阀权贵这三方势力下再度统一中原的,因此开国年号定为“开皇”,重新开创皇权专制政权。
须知,南朝与北朝的差别在于皇权势力强弱的不JilVk6dfi60eeBcN2A34WgGheqcP2Wxk2zdPSE1+Wxk=同。南朝与北朝的划分意味着北方少数民族统治创造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是足以和南朝分庭抗争的,隋唐皇朝也正是在北方势力奠基下才能再度统一。我们将四至六世纪统称为南北朝,实乃以汉族为中心的写史观第一次发生了真正的动摇。在少数民族建立的北方政权所展开的法制建设中,北魏平城时期的立法活动非常活跃,也是北朝诸律之代表《北魏律》的主要制定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分化为南北两系,具有各自鲜明的特征,最终共同作用于唐律的定型与中华法系的成熟。
一、制律环境的酝酿:平城兴起
司马炎夺魏平吴后所建立的统一政权“西晋”在八王之乱后,被北方少数民族所取代,灭掉西晋的北方少数民族的一支拓跋氏创建北魏。西晋末期,拓跋氏首领被西晋封为“代王”,名义上成为了中原王朝的分封国。338年拓跋什翼犍正式建立了代国。376年,代国被前秦所灭,鲜卑族的力量暂时受到了压制。直至淝水之战,前秦帝国瓦解,前秦征服的部族纷纷谋求复国,于是,拓跋什翼犍之孙拓跋珪于386年重建代国,不久又改国号为“魏”,史称“北魏”。之后,拓跋氏击败了周边各部,统一了漠南,于是和后燕大战,占据了山西、河北一带。398年,拓跋珪迁都平城(今大同)称帝,即魏道武帝。北魏从建立至分裂为东魏和西魏,在148年的时间中历经三座都城,其中以平城历时最长,长达97年。平城时期是北魏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的快速发展时期,也是法制建设开展的快速时期。
平城位于今山西大同地区及其附近,地处黄土高原之上、大同盆地之中心,西北多山,东部临河,中、南部为平原,地理位置极其重要。这样特殊的地缘优势使得平城成为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的重叠地带,也有利于军事上的作战防守。秦汉时期,平城设县,隶于雁门郡,居民皆以汉人为主。至五胡乱华,匈奴南下,平城开始被北方游牧民族所实际控制。398年,北魏将都城迁于此地,确定“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1〕2850。拓跋鲜卑进入平城后,创造了长达近百年波澜壮阔的北魏平城时期。历经北魏道武、明元、太武、文成、献文、孝文六帝的平城,也迎来人口的大量迁入。《魏书·太祖纪》记载,“辛酉,车驾发自中山,至于望都尧山。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2〕31-32。迁入人口不仅包括汉人,还包括大量山胡、匈奴、高车、鲜卑别种等非汉民族。随着军事征讨,还吸收了大量各族降民、西域及其他国家的朝贡使等,这一时期的民族融合达到了高度繁荣。
北朝由于汉化之需,律典成为北方统治者合法性来源的重要基础,制律成为北魏政权定都平城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自太祖道武帝于天兴元年命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开始,北魏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于平城时期,而《北魏律》的修订,也正是于这一时期开展。平城时期的制律活动得益于北魏开国时期较为理想的社会状况、文明程度和汉化程度,也由此直接影响到了制律技术和律典内容及体例的完备,成为影响整个北族政权及其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前提。北魏建立之初受华夏文化的影响是比较深入系统的。一方面,鲜卑民族本身就是一支汉化程度很高的民族,拓跋民族也有着百余年文明发展的积淀。在鲜卑族进入中原之前,其他少数民族大多已定居中原,经国家“编户齐民”,从事农业生产。但由于西晋政权并未对其真正进行有力的教化与统一,因此这些少数民族的汉化程度依然不高。而长居塞外的鲜卑族,为了与中原接轨,增加经济往来与文化交流以提振本民族的发展,很早便接受了汉文化。另一方面,北魏道武帝拓跋珪进取中原以后的宏图伟志,使得北魏政权在吸收中原文化方面得到了跨越式发展。根据《魏书·崔浩传》中记载,“太祖用漠北醇朴之人,南入中地,变风易俗,化洽四海”〔3〕811,拓跋珪对于改造北族社会、再造正统体制是有着坚定决心和行动力的,这从北魏开国时期国号的选择与确立上亦可体现〔4〕。
以往学界多认为,北魏建立之初的文明状况较低,因此不具备成熟的制律环境,认为经过较长时期发展而约定俗成的习惯法成为北魏社会秩序保障的重要手段,汉族社会的礼制、刑法并未在其内部发挥作用〔5〕,此类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还有学者以平城的城区和近郊建筑风貌中出现佛教建筑较多为判定标准,认为平城的文明发展程度较低,在文化系统的导向上提倡简单易行〔6〕。学者楼劲对拓跋氏入主中原时的文明程度进行了评估,他认为在北魏开国前后社会发展状态和文明程度的估价上,南、北国史系统除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来源上的局限外,更受到了特定立场的限制,最终都呈现出贬抑的基调。但事实上,北魏开国之际从技术、工艺到整套知识体系和文明意识形态的发展程度,均已足够支撑其顺利完成从僻居陉北的拓跋代国,到进据中原的大魏王朝的转折〔7〕。总之,北魏能在中原地区建立起相对巩固的统治,其都城平城迎来数百年繁荣,离不开相应的物质基础、技术手段、知识水平和观念形态,这些也成为北魏制律的重要前提。
二、制律经验的积淀:律学、玄学与佛教文化
随着东汉时期佛教的传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儒、释、道三教在论争中逐渐融合,直接影响到中华文明的发展方向,也影响了律典制定的整体格局。程树德提出北魏律法“大率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8〕449的命题;陈寅恪称北魏律法“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9〕107。可以看出,北魏律法在起步阶段承袭汉制,后期则汇集多家〔10〕,冶汉、魏、晋律于一炉,以“综合比较,取精用宏”〔9〕124著称。因此,中原传统律学、魏晋玄学思潮、儒释道的融合,都或多或少地为北魏政权制律提供了思想或技术的指导。其中,律学提供立法技术,玄学提供制律方法,佛学提供内在机理。
(一)中原律学的技术指导
中国古代法律知识谱系构建自汉代起,转变为依儒家经典讲解、注释律典条文的学问,史称“律学”。两汉律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浓厚的儒学经义色彩,包括指导思想、注律根据及司法解释,皆遵从着经学的原则和学术方法。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律学已得到较大发展。一方面,就大环境而言,汉末以来至魏晋时期,儒家经学受到佛、道的有力挑战,经学权威的削弱给律学发展创造了较为宽松的学术环境,律学逐渐独立化,在法律注释与律学专论等方面获得了巨大的进步,针对律学的重要问题、法理精神、立法原则进行阐述,对逻辑化法律术语进行辨析,对律典体例编排进行探究,丰富了律学的内容,为后世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编纂提供了极大的经验积累。另一方面,作为经学附属的律学带来了律典立法技术的完善和篇章体例的进步,但并未完全摆脱正统儒学的影响。少数民族政权统治北方时期,大部分汉人南渡,但也有不少尚未南迁的汉人,在统治者以汉法治汉人的治国理念影响下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并以其具备的传统儒学素养对律典制定提供了重要帮助。在汉族律学家的参与下,北魏政权在修订律典的过程中,注重吸收中原传统律学的成果,并注重通过律典强化正统地位。与南朝“王与马共天下”恰恰相反,自北魏政权建立之初,皇权就以一种十分强势的姿态展现,在强大的皇权作用之下,自秦代建立的职业化官僚群体再次发挥作用,不仅重构了传统官僚制度模式,而且在律典制定方面注重学习效仿汉制,推动法律儒家化,塑造出设计精湛的律典体系。南北诸律之优劣,形式上体现为完善的律典,而本质在于皇权势力的强弱。
(二)魏晋玄学带来的律典简化运动
玄学最早指的是五术,包括山、医、命、卜、相等实用生活指南,经由魏晋人士结合社会局势,将玄学五术归纳为“名教与自然”关系的主题。魏晋时期是玄学最为兴盛的阶段,在魏晋人士看来,玄学的现实意义在于融合的儒、道、释三家。儒家以“玄理”为本,发表玄论和玄言,着重探讨抽象的本体;道家则体现为“玄妙”之风,“道可道,非常道”,以简单的语言阐述深奥之理;佛家则追求“玄静”,即追求精神上的超迈与宁静,自由和玄远。其本来意义是从经验哲学出发,完全是用于指导日常生活的技术经验,体现了中国传统哲学一贯坚持的实践理性,而在政治的裹挟之下,玄学从日常生活进入了政治世界,用来解释政治兴替,转而成为国家意识形态。东汉以来名实不副的政治现状让儒家知识分子十分尴尬,礼法之名的虚伪性日渐暴露,玄学基于中国传统哲学实用主义的考虑,采取重审儒家名教的“辩名析理”之法,对儒家发起挑战,成为解决儒家信仰危机并推动儒家理论提升的良法。在佛教引入华夏之后,佛教的造化观和众生平等之观念动摇了儒家建立在“亲亲尊尊”原则上的礼义秩序,加上道家的“任自然”之风再次兴起,玄学开始转向自然,试图重寻自由生命的意义,以及探寻“人间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规范秩序”等关涉统治基础的答案。
玄学崇尚佛教简单质朴的修行生活,以及道家放浪形骸的自然(自由)秩序,认为律学应当不再受经学支配。这是玄学带给律学“发现独立自身价值”的价值论启示。那么,应如何完成律典脱离繁琐经学的任务?必须要从精简律典入手。于是,玄学为简约律典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引,即用“执一统众,以简驭繁”的方法来化约繁杂的律法,对传统经学影响下繁杂的立法模式发起挑战,为革新简约律法提供了契机,直接作用于作为南系法标杆的《晋律》的制定,也间接对《北魏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自《晋律》开始,历代立法水平优劣之评价多以律典简明与否为标准。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条文虽增加了约200余条,但仍维持了《晋律》20篇体例;《北齐律》条文已有949条,但将20篇压缩为12篇,以使整体篇目更为简明。这样的简约化律典运动一直到唐律的500余条,明律的490余条。清代采用律例合编体例,然维持帝国运行的基本法条数仍在2000余条,基本上保持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规模。
(三)“文成复法”与佛教文化的熏染
佛教进入中国,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为沉浸在儒、道思想中的魏晋思想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传统哲学的道路。北魏政权时期,佛教文化通过“文成复法”得到了发展和传播,作为其时的典型主流文化,不能说对其时的法律、法典编纂全无影响。
北魏建国前,汉地佛法已相当兴盛,北魏政权建立后,初代帝王虽崇佛法,但将重心放在与巩固政权直接相关的政治与军事建设上,并未对佛教文化的推广付出心力。与中原汉族政权不同,拓跋鲜卑在建都平城之初,除推崇正统儒学之外,还喜好黄老佛经。北魏政权建立后,非常重视与汉族士人的合作,其中,不少士人以道家为信仰。《南齐书·魏虏传》中提到,“佛狸(太武帝)已来,稍僭华典,胡风国俗,杂相揉乱”〔11〕990。这也是此时期鲜卑文化比较典型的特质。可以看出,北魏初期佛家与诸家杂相糅乱,并未形成一支统一的文化力量。而佛道之间相互排斥使得佛学一度消颓,至文成帝拓跋濬即位之初颁复佛诏,推崇佛法,佛教经北魏初期的萎靡不振之后迅速崛起。在执政者、朝廷权要人物、上层僧侣的孜孜努力下,北魏平城时期开凿石窟、兴建寺庙、完善僧官制度、发展寺院经济、组织译经活动,规模宏大、影响深远,成为中国佛教发展史上的一次高峰。
北魏崇佛,固然可视为汉化之一端,但在拓跋氏看来,或许也是强调自身文化与中原有别,彰显自主性之一端。例如北魏佛教造像,向为后世赞誉,别具一格,对中原文化影响深远;再如这一时期的佛教寺院既具有鲜明的宗教功能,又兼具社会功能,其教育方式对世俗学校和世俗教育产生了影响。作为外来宗教,传播是其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而本土化则是能够获得更大范围传播的重要方式。为适应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和文化要求,北魏平城时期的佛教有意识地以一种主动姿态兼容儒、道思想,唐长孺先生指出,“由于信仰佛教的士人早已接受名教和自然合一之说,所以很快地就利用过去‘将无同’的办法,简单承认周孔与佛相结合”〔12〕327。儒释道的碰撞与融合、差异和联结,建立了以强大皇权为后盾、以都城平城为中心的北魏文化系统,在北中国迸发出全新的生机与力量,推动了北魏制律的方法与内容革新,影响到整个北方法制的建设,“使北方社会走上了一条独特的历史道路,并最终构成了走出门阀政治、通向重振的隋唐大帝国的历史出口”〔6〕。
三、制律范本的产生:《北魏律》与北朝诸律
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表现出来的进程,意味着这一时期“业已持续涌动着一种明显的制定法自觉和实践,遂使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逸出了秦汉以来因循的轨道,也以此展示了一个延续至隋唐而波澜迭起的制定法运动的开篇”〔13〕。在这个过程中,北朝诸律的宏观创制,为这一制定法运动塑造了经典的制律范本。
(一)从《北魏律》到《北齐律》
北魏统一北方后,重建汉人官僚行政体制,改定律令,确立皇权政体。天兴元年(398年)北魏太祖拓跋圭基于前代“刑网峻密”,重新修订科令,以崇尚简易为原则,后经约100多年的修律,至孝文帝在位(471—499年)期间终成《北魏律》。《北魏律》参考曹魏律和《泰始律》的篇目体例,共20篇,唐朝即已失传。根据《魏书》《通典》《唐律疏议》等记载,其可考篇目仅有15篇。《北魏律》的颁行,一改北魏初期“礼俗纯朴,刑禁疏简”“临时决遣”的法制状况,成北系律典之经典。
北魏后期为应付动乱局面,魏孝武帝太昌元年(532年)诏曰:“前主为律,后主为令,历世永久,实用滋章。”于是令执事之官四品以上集于都省,“取诸条格,议定一途”,此后,格取代律令成为主要法律形式。不久北魏分为东魏、西魏,与南梁三分天下,彼此征战而无暇顾及律令编修,因此一直沿用北魏末期的格,直至兴和三年(541年)才颁定了著名的《麟趾格》。北齐文宣帝时(550—559年)“议造齐律,积年不成”,于是只得重新刊定《麟趾格》,作为正刑定罪依据,格由副法上升为主法。北齐中后期,政局渐稳,格虽为“通制”,但律令才是法律之正统。早在北齐初期就有人反对废律用格,至北齐武帝河清三年(564年)方制成《北齐律》,才使以格代律的局面告终。
《北齐律》是在崔昂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由封述、赵彦深、魏政、阳休之、马敬德等一大批律学家共同参与,历10余年完成,共12篇949条,另说为963条,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于世。其中,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一篇,改宫卫为禁卫,将宫廷警卫扩至关禁;增加违制,完善了吏制的规定。北齐之后,北周因崇尚西周礼治和法度,所以仿《尚书》和《周礼》修律,至武帝保定三年(563年)修成《大律》,共25篇1537条。因《大律》仿《尚书》《周礼》,杂采魏晋诸律,削足适履,左支右绌,令律典“今古杂糅,礼律凌乱”。就此而言,《北齐律》克服了南朝律的繁芜,且不似北周刻意仿古,注重礼律并举,又在罪名与刑制上皆有创新。因此,隋朝虽承北周,然“其律独采齐制而不沿周制”〔8〕521。
总体来看,北朝少数民族统治者由于本身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在各家融合的基础上,不会太拘泥于传统儒家伦理的约束抑或刻意回避撼动祖法,加之传统律典条文对于少数民族政权来说并不十分适用,需结合实际加以变通,因而可以既大刀阔斧地简化律典,又精雕细琢地调适条文,在立法改革上较南朝更为彻底。以北魏拓跋氏政权为代表,为以律典彰显统治权威,加快统一,更是在法典化方面不断精进。
(二)北朝诸律的宏观创制
北朝制律之所以优于南朝,其主要表现是为中华律典的后续发展提供了三个范本的律典模式:一是《北魏律》(495年编纂),共20篇832条。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该律将《泰始律》的户、兴、厩以及保卫皇权(宪制)提前,且扩展了620篇,这是历经一个世纪的汉化成果,毕竟从胡汉对立到胡汉交融需要时间,为后世少数民族移植外来法提供了时间上的参照(约100—150年)。其延续了《泰始律》20篇的体例,条文增加了约200余条。从篇名来看,有两个改变:将九章律“具律及其后3篇”直接提到了前5篇之前,且将增加的“卫宫和违制”提到了“户兴厩”之前,以进一步确保皇权安全。在刑名的设计上,胡汉杂糅,鞭刑乃胡族刑罚,门诛和禁锢乃汉人刑罚。此外,北魏进行了其他司法改革,如设立尚书以分廷尉之权,还如创设宫阙登闻鼓直诉制度,可使皇帝直接受理民众冤案,或与游牧民族君王能同百姓广泛直接接触有关。
二是563年颁布的“繁而不要”的北周律。倾向于保守的宇文氏直接追溯周礼,形成了25篇1537条的律典规模。该律将“祀享、朝会、婚姻”这种源自于礼的古老制度前置,礼律功能相混,无比凌乱,且不切实际,难以适用。不过,这是“婚姻”首次单独出现在律典篇目中,为后世的“户婚”单独成篇提供了参照。且该律将程序法后置,形成了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律典格局。北周重用关中谋士苏焯,推行周官制度,以吸引汉族士族阶层支持认同少数民族皇朝统治的政治需要,首开中国传统律典只是表面文章之先河。廷尉赵肃仿《尚书·大诰》制定《大律》,篇名中的“祀享、朝会”乃西周祭祀朝觐仪式的翻版,但内容过于庞杂冗乱,条文数量较《北魏律》增加了近一倍。曾任司法官的赵肃难以实现将深晦的儒学经典与律典巧妙的结合,最终忧愁交加,只得辞职。
三是紧随其后(564年)编纂的北齐律,共12篇949条。在《北魏律》基础上增加了100余条,并将20篇压缩为12篇,基本保持了《北魏律》的体例。条文相较于《北魏律》更多,则是因北齐汉化程度更高的缘故。12篇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且出现了“婚户”合一的篇章,同时还将杂律置于篇末,作为兜底。这说明此时的“杂律”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杂”,而且可以囊括程序法上的“杂”,相较于始于“法经”的“杂”及其九章律更加科学全面。《北齐律》创制了“重罪十条”,乃隋唐律“十恶”之渊源。《北齐律》主要起草人封述,乃河北大姓,先祖累世为西晋、前燕、后燕、北魏各代高官,封述长期担任大理寺卿,精通律令,如此才能成就《北齐律》为隋唐律之蓝本。
由于北方统治者(隋)没有汉代士大夫忠诚于祖制的拘束,因此,即便是隋代继承北周立国,但因北周律的今古杂糅,难以适用,也可弃而不顾,转而选用战败国(北齐)的法典作为模板。这对于巩固北朝立法成果,推进中华法典在隋唐的发展大有裨益。
四、律典细节的推进:南朝诸律与南北协同
南系法当以施行235年的晋《泰始律》为代表,《泰始律》是这一时期影响非常大、持续时间也最长的一部法典,北系法则以《北魏律》和《北齐律》为代表,但彼此之间并非毫无联系。
(一)南朝诸律的文本贡献与司法革新
在律典结构和逻辑上,北朝没有任何历史包袱,可以尽情创新立法结构,故而有20篇、25篇、12篇这三种创新形式,相较于南朝制律更胜一筹。由于《泰始律》宽简周备,所以南朝无需作更多的改革创新便能直接承袭,这是南朝诸律创新不足的原因所在。然而南朝并非乏善可陈,自《泰始律》后,张斐和杜预二人的律注显然有更广泛的接受空间。早在南齐时期,统治者就曾试图把张斐、杜预的注解合为一书,提高律注的地位,但因其国祚较短,未能实现。这一做法是唐律将律文和疏议合二为一的最早渊源,南朝律典适用中沿用了自汉代开始的注律习惯,对注文仍保持相当程度的依赖性。因此,南朝律条繁杂是因为继承《晋律》,而将《晋律》的注疏作为律条。刘宋一直沿用晋律令,并通过诏令对晋朝的一些涉及伦常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造,未再颁布新的法典。由于距《晋律》颁行年代已久,南齐很难像刘宋继续沿用《晋律》,因此在《晋律》的基础上开展修律,将张斐、杜预为《晋律》所作之注编入律典,但并未公布。梁则在此基础上,统一张斐、杜预所作之注,将其上升为律条;陈则沿用梁法,鲜有新意。总之,南朝法律虽以繁冗著称,但由于其将律注与律文合并使然,从律条总量来看,并未繁于《晋律》过多。从某种意义来看,齐、梁两代将注合并于律典正文的想法虽然失败了,但却启迪唐人,为唐律的完备与定型贡献出“律疏”这一形式,成就了《唐律疏议》。
南方为证明其政权所得的合法性,在律典的制定方面承继《晋律》,并未将过多注意力倾注于律典简约化的努力上,但并不能说明其律典创新度不高。相反,南朝相较北朝局面更为安定,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使得南方政治环境更为务实,在律典的司法实践方面也作出了许多创新性贡献。例如,《梁律》缩小妇女连坐范围,开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又如,革新刑讯之法,创立“测罚”之制与“测立”之法,借助罚站和挨饿的方式来获取证据。测罚测立的发明乃梁陈对刑讯之法的贡献,并非伤及肉体的体罚和伤及身体的刑讯(鞭笞)结合起来,为的是获取口供。古代以“德主刑辅”为治国之本,刑罚之用并非仅停留在处罚上,还包括教育和预防。获取真实口供,目的是让犯罪人“认罪服法”“心服口服”,这样才能起到教化的作用。沈家本曾评价道,“测罚之法,惟梁陈用之,上测有时,行鞭有数,以视惨酷之无度者,实为胜之”〔14〕508。
(二)南北协同:刑制创建完备
旧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的转变当是魏晋南北朝共同推进的结果。曹魏设立死、髡、完、作、赎、罚金与杂抵罪等七刑37等。《晋律》取消完、作,开始采用死、髡、赎、罚金、杂抵罪五刑。刘宋广泛使用“流徙”刑,梁代进一步受到佛教儒家化影响,将流刑用于普通人犯罪,解决了汉代肉刑改革后生刑与死刑之间跨度太大的问题,并使用鞭杖刑。南梁废除了晋代以来的“腰斩”,文明程度大大进步。北魏采用死、流、徒、鞭、杖等五刑,北齐基本沿袭。北魏和东魏仍有宫刑,至北齐正式被废。北周将杖、鞭、徒、流、死等五刑分为25等,并且均可按规定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同时将流刑按照远近分为5等,按照距皇畿2500里起,每加500里为一等,且依等各加鞭笞,数量有差,隋代将其作为参考基准。
五、余论:“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之说辨析
作为中国法律史学筑基时期的一部扛鼎之作,近代法学家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一书对于汉至隋九个朝代所遗存的各种文献进行了逐一考证、梳理、甄别,分类辑录,形成了针对汉至隋九个朝代的丰富法律资料,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九朝法律的整体面貌,弥补了由于史料不足而对唐以前法制状况研究匮乏的缺憾〔15〕。在《九朝律考》中,程树德反复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在南北朝分裂之际,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朝之律对后世影响颇为巨大,提出“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8〕521之说。借此,程树德确定了分析魏晋南北朝诸律的南系、北系之概念框架,“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8〕449。此观点自20世纪20年代提出以来影响久远,南北朝律分优劣已成公论。
“北优于南”之观点的成立是建立在南朝、北朝比较的前提下,且是针对律典形式、立法技术等方面的比较,其比较标准,或者说对于律典的优劣感受是以内容、篇幅的繁简为标准的,这与为剔除秦汉两代繁苛庞杂的法律体系的影响有莫大的关系,立法简明与否也的确成为此后长时期历代王朝评价立法技术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北优于南”之观点并非基于对整体法制概况的论断。由于南朝法制史料的佚失,用于比较的样本较为粗疏,因此南朝的法制贡献也很难追寻到更多的细节。对于南朝诸律的考证,程树德提及有三难:“梁陈享国日浅,著述传世者稀,文集碑志,率多骈俪,风云月露,侈为芜词,不易征实,一难也。梁陈二书,不立刑法志,《隋志》于梁陈记载亦略,二难也。《书钞》《御览》诸书,间引晋律,而梁陈律特晋律之附庸,后人鲜援引之者,三难也。故考证梁陈二律,较汉晋诸律为独难。”〔8〕407可以看出,“三难”都指向南朝律典可供考证的资料寥寥。从这个角度来看,将南朝、北朝法律直接进行比较,难免会得出“北优于南”的结论。近来有学者为南朝的法制贡献正名,认为南朝诸律并非无所建树,北魏律之优并未一以贯之,而北周律也并非乏善可陈,因此对“北优于南”之说有所质疑。吕志兴教授对南朝的法制贡献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南朝律典在文明程度、编纂体例、制度创新等方面均不逊色于北朝,并提出内容是否“简要”不能作为评价律典优劣的唯一标准,程树德先生在提出“北优于南”的观点时,也并未对南朝、北朝法制之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逐项比较〔16〕。
笔者认为,若论律学之北盛南衰,程树德之看法不无道理,但在制定律典的成就上,则无法明确判定北优于南。陈寅恪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论证了南北系律典对中国律令体系发展的重要贡献,“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9〕111-112。在他看来,“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9〕111-112。由此可见,南北朝法制各有千秋,北系法在律典形式上整齐简明,更具优越性;南系法则在司法领域有所改革和创举。隋唐律典继承了北朝律典篇目的革新成果和南朝律典制度的发展成果,吸收了南北律典创制之精华。如此,我们可以说,成就隋唐如此精美的律典当是南北朝共同合作的结果,中华法系的形成与魏晋南北朝时期法文化的碰撞与法制创举有很大的渊源,正是魏晋南北朝律典的协同创新才成就了中华法系之隋唐经典。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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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梁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