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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戴维·米勒的代际正义继承性责任

2024-09-29王虹帅

理论观察 2024年9期

摘 要:代际正义理论是全球正义视域中的重要分析范式,旨在协调代际之间的关系,解决代际之间的正义问题。基于民族提出“继承性责任”的戴维·米勒是这一进路的主要代表。米勒提出的继承性责任具有一定的可调适性,为解决历史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但这一理论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继承性责任承担者和履行者不一致可能导致一些国家回避历史非正义行为的责任;其次,证明国家身份认同长期存在的困难并不能成为回避责任的理由;最后,民族自决制度不能代替主权国家。由此而言,米勒以民族为中心的继承性责任理论是值得商榷的。

关键词:代际正义;继承性责任;民族国家;共同体主义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4)09 — 0081 — 06

全球正义视域中的代际正义理论是阐释代际关系的重要分析框架,“代际正义理论有诸多阐释理路,譬如,契约主义、共同体主义和后果主义 (以及其所包含的功利主义) 等就经常被学者用于分析代际正义问题。”①本文所关注的是责任理路对代际正义的阐释。英国法理学家哈特、美国哲学家汉娜·乔纳斯等学者从法律和道德两大方面区分了不同类型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②、“能力责任”③、“正式责任与实质性责任”④。但是直接将这些责任定义和标准运用于代际正义理论阐释时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先前世代的行为对当今世代的影响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今世代为先前世代的行为负责是因为人际关系还是积极义务?代际正义理论中道德责任居于什么样的位置?对此,英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尝试以民族为中心构建“继承性责任”理论,进而解决代际正义问题。代际正义的责任阐释进路一般有两个分析趋势:一是面向未来探讨当今世代与未来世代的责任关系,罗尔斯是这种面向的主要代表之一。⑤二是面向过去探讨先前世代和当今世代的责任关系,米勒的继承性责任主要是面向过去的分析视野,是这一进路的代表。本文首先探讨代际正义中聚焦先前世代责任的阐释进路,然后关注米勒以民族为中心进路的“继承性责任”的构建,进而分析其对代际正义问题的阐释效果,最后反思继承性责任阐释进路的不足。

一、过去世代责任的阐释理论

在面向过去世代责任上,戴维·米勒与汤普森既有相同,也存在一些差异。米勒主张以民族为中心连结先前世代、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探讨代际正义中继承先前世代责任的可能。基于此,米勒首先需要回应以国家为中心进路的责任阐释理路以及共同体主义直觉与自由主义直觉的冲突等问题,以便为进一步构建其继承性责任理路消解理论障碍。

米勒将民族定义为具有理性认同、更广泛的伦理义务、谨慎的政治主张等三个特征相互支持的具有内在逻辑的共同体。①因此,他以民族性的三个特征连结先前世代、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论证民族共同体对其祖先的行为负有责任,也就使历史非正义行为责任的继承获得正当性。米勒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以国家为中心进路的合理性,毕竟“国家作为正式建构的实体,不管在人事方面怎样变动都会持续存在很长一段时间,因而在严格意义上谈论它的继承性责任不会有问题。一个国家现在似乎可以对其在1800年所做的事负责,正如个人可以对他人生中很早以前做过的事负责一样 。”②与以国家为中心相比,米勒给予民族概念更高的认可。首先,他意识到以民族为中心进路相较以国家为中心进路将面临更大的困难,但他给出一个似乎很有吸引力的理由:“历史上的许多非正义事实上并不是由国家造成的,而是由民族或以民族的名义行动的个人造成的”。③他认为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前,某些民族就已经存在,并且很有可能正在为了组建一个民族国家而斗争。即使一个民族已经建立了国家,也不用为该民族所做的每件事都承担责任,而且在米勒看来这种事情似乎有些勉为其难。米勒列举了殖民冒险家的殖民活动为理据,“殖民冒险家的殖民活动可能需要得到相关国家的默许,但是在这之后所发生的事情主要是由这些殖民者自己,以及这些殖民者所属民族的利益和世界观来决定的。”④其次,米勒将国家公民身份内置于民族共同体内部,强调正义职责的民族属性,换句话说,继承性责任需要民族共同体的确认,而不是国家的确认,“只要国家的边界与民族的边界相互吻合,人们之间就既是作为同等的公民,也是作为同胞相互联系的。在后面这种身份中,他们承认相互满足需要的正义职责是在民族文化内部得到确定的,而这些职责将会逐渐被结合到公民身份本身的定义中来。”⑤最后,米勒认为以国家为中心进路需要证明国家的长时间的身份同一性存在较大困难,而在这一点上,以民族为中心的进路明显占有优势。因为国家要想证明其长时间的身份同一性存在较大困难。为了避免诘难,他首先排除了英国和美国,因为这两个国家的变化都是渐进的,没有被中断过。而后米勒断言其他欧洲国家的历史在1750年以来都发生过巨大的断裂,包括领土扩张和收缩以及政权更迭等。汤普森与米勒的不同之处在于,她认为跨代政体是一个穿越时间的保持有组织实体的政治社会,这个政治社会有其自身的行为能力并作为代表为其行为负责。世界的主导政体是民族国家,但这个术语也可以用来描述半独立的、政治的有组织的共同体。例如,土著民族、跨国联邦或一个想象的未来世界国家。⑥从政治意义上看,跨代政体并非对以国家为中心进路的否定,它的范畴相较国家更加广泛,不仅包括民族国家而且涵盖了其他非国家形式的政治组织。虽然汤普森与米勒的理论存在一些差异,但是总体来说,在应对先前世代责任的分析趋势上,米勒和汤普森有更多的相似立场。

在论证继承性责任理路的合理性时,米勒对自由主义直觉与共同体主义直觉之间的冲突做出了回应。米勒并不赞同从自由主义直觉角度来解释继承性责任,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自由主义直觉,或者是个人主义直觉。个人主义者坚持个人仅仅对他或她个人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引起的事负有责任。“自由个人主义通过把个人与他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割裂的方法把个人放在与共同体对立的优先位置上,把个人看作是权利的抽象承担者。”⑦米勒承认自由主义直觉在当代自由主义社会中很有吸引力,但是自由主义直觉和共同体主义直觉充满了张力。⑧与自由主义直觉相比,共同体主义直觉与米勒的集体责任概念存在内在的同一性。⑨民族责任是一种集体责任,共同体是一个成员之间共同认同的集体。米勒将共同体主义直觉和集体责任概念相关联,以便民族继承性责任的逻辑论证。麦金泰尔对基于共同体主义直觉的继承性责任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我在生物学上是我父亲的儿子,但是我不能对他所做的事情负有责任,除非我选择承担这种责任。我在法律上是一个特定国家的公民,但是我不能对我的国家所做的或曾做的事件负有责任,除非我选择承担这种责任。”?輥?輮?訛对于自由主义直觉和共同体主义直觉的矛盾冲突,米勒认识到只有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才能顺利地构建其继承性责任理论。

二、继承性责任理论的构建

米勒对上述冲突做出的回应是基于责任主体和情理两个层面,以民族转向个人、个人转向民族、共同体主义直觉、个人法理四个维度构建继承性责任理路,并希望以此支持共同体主义直觉所包含的责任,进而抵御自由主义直觉对共同体主义直觉的侵蚀。

米勒和汤普森在积极应对先前世代的责任问题上,立场是相似的,但是二人在解决历史上非正义行为问题上有所不同。汤普森认为“一个政体常被认为是一种延续几代人的可以为它过去的行为负责的代表。”①米勒认为矫正历史错误的逻辑应该面向过去,而汤普森的逻辑是面向未来。②米勒的继承性责任侧重历史非正义行为发生那个时刻所产生的责任,他认为应该区分矫正历史上非正义本身的要求与对那些生活在绝对贫困状态中的人承担补救责任的要求。然而问题是,他认为被要求加以矫正的那些伤害与非正义不一定会使受害者陷入绝对意义上的糟糕处境。另一点需要澄清的是二人在使用“民族”这一概念时也存在差异。米勒用“‘民族’一词来指称由一群人建构的实体,他们分享共同的民族认同,并且渴望他们实际上可能喜欢或不喜欢的政治自决制度。”③所谓“民族自决”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政治功能,但绝不意味着这种自决制度代表主权国家。④与此相比,汤普森认为“一个民族就是一个具有制度结构的政治共同体,它就是一个国家”。⑤显然汤普森的“民族”概念涵盖民族国家实体,在政治功能上可以通过条约对其他民族作出正式承诺。但是从现实国际政治体系来说,所谓“民族主权”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正式承认。因此,汤普森的观点既倾向于以国家为中心进路的继承性责任,同时又超越以国家为中心的分析范畴,试图涵盖一些非国家实体的政治组织。米勒对汤普森的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汤普森不能说服“那些认为公民应该能够共同决定他们将承担何种责任的民主制度的支持者。”⑥米勒认为这些公民只愿意信守他们自己共同做出的许诺,但是不想参与代际间承诺的实践。如果将二人的观点加以比较,汤普森实际上没有说服倾向自由主义直觉的人们。因此米勒认为汤普森所谓“信守代际承诺是道德上的要求”的观点是一个空洞的断言。道德责任只有以正义为前提才能够得到确定。⑦

米勒就共同体主义直觉对继承性责任支撑的逻辑论证进行了辨析,无论是他的“民族”概念,还是汤普森的“民族”(国家)概念,二人的代际正义理论在积极应对先前世代责任的立场达成一致。但汤普森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应对自由主义直觉给继承性责任带来的困境,也成为米勒要克服的又一个论证难题。

代际问题的困境越来越需要多学科协同解决,其中法理学可能有助于阐明如何从制度上确立长期责任。⑧米勒的代际正义继承性责任也持有一种开放的理论视野,他将逻辑进路从民族转向了个人,尝试从个人法理层面论证继承性责任的合理性。他参考了英国普通法和罗马法,探讨人们能否为自己祖先的过错承担责任,道德要求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如何对继承性责任产生影响。基于英国普通法的考察,米勒主要就诉讼期限和赔偿原则两个方面展开论证。首先他认为要求赔偿的诉求由于犯罪者的去世而终止这条一般性的规则并不是绝对的,“一个直接的限制就是,它不适用于财产的夺取。”⑨同时米勒还对布莱克斯通的法律主张进行了阐释辨析,并引用了英国1934年的一项法案。?輥?輮?訛米勒对法案要求补偿的诉求规定期限存在异议,因为时间期限与赔偿原则本身并不冲突,但是他至少从英国普通法角度找到了支持继承性责任的理据。随后米勒的论证从普通法转移到罗马法的阐释上来,从而为继承性责任理论寻求更有力的支持。罗马法规定只要继承人决定接受遗产,就意味着继承人不仅要继承利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米勒认为“普通法和罗马法都承认这样的核心观念,即犯罪人的继承人潜在地有为犯罪人所犯的过失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輥?輯?訛当然,两部法律都对此种涉及责任继承的法律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和完善,以达到最大化地符合现实情况。米勒除了从个人法理上寻求支撑点,同时也探讨了伦理意义上对继承性责任的支持。“就个人的继承权而言,法律和伦理都支持这样的一般原则,即要求人们承担对其祖先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的责任。”①责任的继承从道义上会获得伦理道德的支持,但是总体来说伦理道德的支持是较弱的。

三、继承性责任理论对代际正义的解释

继承性责任是否合理,需要对现实的解释力来做出检验,为此米勒从个人主义视角再次转回到民族视角,从理论逻辑转向实践逻辑。米勒以当今世代实际拥有的对于继承自上一代遗产的几乎是毫无限制的权利为前提,假定了民族对其遗产的继承是合法的,即所谓的“民族集体继承权”。②在此前提下,他尝试从继承性责任理路回应一系列现实的代际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理论对代际正义的解释力既有积极辩护的一面,也存在诸多争议之处。

米勒在代际问题上遇到了一些困难,但其为历史非正义行为责任的继承提供了理论依据。首先在对历史非正义行为带来的责任认同上提供了理论支持。米勒认为“人们不愿意道歉的潜在理由可能是,在道歉的同时,我们也就认同了那些做出了非正义行为的施害者。”③如果这种潜在的理由确实导致了那些政治家和国家领导人对历史非正义行为的责任有意回避的话,这种不愿意道歉的现象确实存在道义上的问题。米勒坚持认为“一个民族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它能够坦然地面对其历史记录中光明的一面和阴暗的一面。”④其次,继承性责任为矫正历史错误提供积极的辩护。简单说就是民族P虽然被压迫,但民族A的成员并未从这种压迫中获得任何利益。米勒通过继承性责任理路分析“跨代政体”不同世代之间的责任问题,不同世代通过责任连接成一个共同认同、政治自决、道德的共同体。这样的共同体既要尊重祖先的历史责任,也要承担为后代创造美好生活的义务。在他看来“一个想占有其先辈所提供的优势的民族也必须承担矫正其先辈之非正义行为的责任。”⑤从理论价值来看,米勒的继承性责任也积极推动了全球正义理论的发展。最后,米勒从集体责任角度为应对移民问题提供分析路径。当下,移民是很多国家都面临的一个困境,尤其欧美国家中,直接或者间接关涉到移民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以米勒的继承性责任理路分析移民的代际问题及如何对待后加入的某个民族的历史非正义行为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米勒给出了两种解释,其一是“移民者在加入某国时,就同意了很多要求,包括在必要时为过去的非正义行为进行赔偿。”⑥不过米勒也承认此种解释存在一定问题,这种继承性责任是否能延续到移民子孙后代存在争议,根据移民对民族债务的假定性同意,就要求移民承担民族责任是错误的。其二是“只要民族被视为一种集体实践,在其中,成本和利益都在国民中间得到公平分配,那么,每个国民都是集体责任的承担者”,⑦而且在面临集体责任的情况时,个人必须决定是否履行责任。这种观点也适用于国家这样的集体行为者,集体必须决定是否履行其应尽的责任,然后个人成员必须决定是否要做他们被集体要求做的事情。在涉及正义职责的时候,必要时集体有理由执行其决定。⑧因此就移民的代际问题来讲,继承性责任理路是否恰适,不仅在于移民在多大程度上公正分享了民族遗产,也关涉到作为个体有义务分担集体的责任。

从其存在的争议层面来看,继承性责任理路在应对以下三类问题时其阐释力是不充分的。首先,回应对实物或者资源的赔偿要求,即这些实物或资源是在过去被民族A非法掠夺的,同时民族P的成员在掠夺发生那一时刻,对这些实物或资源拥有明显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按照米勒的继承性责任理路分析,非法占有这些实物或者资源的民族A的那一代人就无权抢夺这些物品,同时也就意味着其不能将这些物品的所有权传给下一代。论证到此,民族P的诉求看似是无可争议的,但在实践中,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民族的当代成员各自所有权会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各自所有权资格如何确立等问题都存在广泛的争议。为应对实践中的障碍,继承性责任必须提供一套更精细的原则来加以解决这类问题。⑨但是米勒的这套精细原则还只是其假设,并没有清晰明确阐释原则的具体内容。其次,米勒假定的一套精细原则是否能扩展至历史非正义行为所涉及的非可识别物品还存在不确定性。即涉及的是“民族A的成员对民族P的成员的这样一种剥削,这种剥削使得民族A的成员不正当地变得富裕”。①最典型的例子是历史上帝国主义对殖民地的政治和经济上的剥削。然而,继承性责任在这一问题上的论证似乎有利于殖民者,其为矫正历史错误的辩护是乏力的。因此,以民族为责任主体并不是担继承性责任和履行相关责任的最恰当的选择。最后,矫正历史非正义行为对受害民族的当代成员处境是否产生积极影响存在不确定性。②米勒首先区分了两种人,即承受着非正义行为之实质影响的人和那些出于象征性的理由而要求赔偿的人。他以澳大利亚土著人的儿童及其子女视为前一类人,而将更晚的后代视为后一类人。米勒认为后一类人实际物质并没有受到影响,但其对历史上的非正义也有强烈的感觉,这两类人受非正义行为影响的实质存在道德意义上的差异,但是他并没有表明给予后一类人更有力的支持。

四、继承性责任理路是否可行?

代际正义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就决定了继承性责任理路将会面临诸多难题,为论证其合理性,米勒在理论构建上做了积极的尝试,争取共同体主义直觉的支持。米勒从个人法理学维度抵御了自由主义直觉对民族责任的侵蚀,使继承性责任在理论论证层面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具体阐释代际正义问题时也暴露了部分问题。因此反思以民族为中心进路的继承性责任思路就有现实和理论方面的意义。

继承性责任承担者和履行者不一致,可能导致一些有过历史非正义行为的国家回避责任的理由。在责任的分配上,米勒将“后果责任”和“补偿责任”与历史责任的承担者和履行者联系起来,从而试图将继承性责任的承担者和履行者区分开,最终以民族为主体承担历史非正义行为的后果责任。其次,米勒依据“关联”理论中联系的相对强度将责任分配给已经以某种方式与P有关联的行为者,即通过“关联”理论,以国家为主体主要履行历史非正义行为的补偿责任。③因此米勒“更愿意把继承性责任的问题与民族(nations)而不是国家(states)联系在一起,但国家往往是应该履行因而产生的结果责任的实体,并不是历史责任的主要承担者。”④虽然米勒在责任的分配上做出了清晰的区分,但是这种区分只适用于单一民族国家,即民族的边界和国家的边界是相互吻合的。代际正义职责既在跨民族共同体文化内部得到确定,也在跨代国家公民身份的定义中确定,此时以民族为中心进路的继承性责任是可行的。然而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的边界和国家边界并不相互吻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国家才是最高主权的代表,意味着只有国家才具备承担和履行历史责任的基本条件。相反如果将继承性责任的承担者和履行者区分开,可能导致一些有过历史非正义行为的国家回避责任的理由。我们来考察米勒给出的这一理据的合理性,他认为殖民冒险家的活动虽然最初得到相关国家的默认,但后期所发生的事情就和国家没有什么直接联系了,而是与殖民者个人或殖民者所属民族的利益相关,也就意味着为历史殖民活动所造成的悲剧后果负责任的仅仅是这些殖民者个人,或者是一个非国家形式的民族共同体,而与那个曾经给予殖民活动“默认”的国家没有关系,既然无关也就意味着该国家可以既不用承担历史责任也不用履行后果责任,这一理据显然与全球正义的目标是相悖的。

证明国家的长时间的身份同一性困难并不能成为回避责任的理由。米勒认为许多非正义行为是由民族造成的,理由是当时的某个民族还没有建立或成为国家的一员。尽管其所谓部分国家历史出现过断裂,但每个民族始终在寻求建立一个国家或成为一个国家的一员,只有国家才具有合法的主权地位,受到国际社会、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承认和维护,国家能为民族的生存划定以国家作为防卫屏障的边界。从汤普森的观点出发,证明国家的长时间的身份同一性困难并不能成为回避责任的理由,无论政治变化有多大,政治和社会的连续性意味着责任是持久的,必须从一个政治实体传递给其继任者,即使是革命也不能取代所有的罪行或义务,人们可能会犹豫是否要让现在的公民为前独裁政权所犯下的罪行承担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这样做似乎是合理的,例如,期待德国公民为纳粹的罪行进行赔偿,因为现在的德国必须接受在世世代代的公民和共同体之间建立和维护正义关系的责任,这要求正视过去的错误,并对过去的错误做出补偿。⑤ 各世代都有责任维护制度和惯例,以此满足跨代的要求,跨代政体的代际交换以及他们所遵循的义务“不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伙伴关系,而且也包括死去的和尚未出生的人之间的伙伴关系”。⑥

民族自决制度绝不意味着代表主权国家,因此以民族为中心进路的继承性责任是值得商榷的。米勒认为“在特定地区组成民族共同体的人可以正当地主张民族自决,应该将使他们能够集体决定主要涉及他们自身共同体的事务的制度结构放在适当位置,”米勒甚至认为政治共同体并不必然是主权国家。①但是民族作为非国家形式不具备承担历史责任和履行后果责任的基本条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以主权国家为行为主体的国际惯例。假使承认民族主权,那么英国的苏格兰人,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人等等这样的民族就都有理据从以上几个国家分离出去,显然这些主权国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无论如何没有理由过分迷恋民族主权”,②以此来看,“民族主权”概念仍然充满争议,不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和国际秩序的惯例,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不承认“民族主权”并不导致不承认民族,民族无疑是确实存在的。而且,以民族为中心进路的继承性责任理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国家是民族权利的代表,无论是民族的历史责任,还是单一民族国家的历史责任,最终承担和履行继承性责任的实体更适合主权国家(既包括单一民族国家也包括多民族国家)。因此,以民族为中心进路的继承性责任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但并不是最恰当的选择。尽管如此,米勒以民族为中心进路的继承性责任理路是全球正义视域中代际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的阐释进路,其对于各国应对跨代义务,处理历史非正义行为所带来的责任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