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势与国际法的关系研究
2024-09-29纪维宣
摘 要:均势是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重要概念,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它长期作为处理主权国家间关系的一般准则。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中,后者往往过于关注自由主义范式,而有所忽略了均势等概念。本文从英国学派的异质多元主义立场出发,立足于国际社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回顾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的国际关系历史变迁,试对均势与国际法的复杂关系进行梳理,并阐述均势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表明:均势与国际法的关系变化根源于国际政治思想内涵的变化,而客观历史进程则佐证了均势原则对国际秩序和平与稳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本文拟提出一种以均势原则为核心的和平秩序主张。
关键词:均势;国际法;国际社会;异质多元主义
中图分类号:D8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4)09 — 0071 — 10
均势是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重要概念,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它长期被用作处理主权国家间关系的一般准则。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过程中,后者往往过于关注自由主义范式,而对均势等概念有所忽略。本文认为,在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程新变化背景之下,有必要进一步认识均势与国际法的关系。首先,这一关系的解释应依托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范式,并立足于异质多元主义立场;其次,这一关系受到国际体系的三种思想传统和国际社会演替的深刻影响,因而其历史关系复杂且模糊;再次,这一关系的变化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均势的欠缺与未来国际秩序中均势的重要性。
一、 研究缘起与文献综述
(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范式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源于冷战结束后美国国际关系学界对法律的重新发现,并在20世纪末期逐渐发展出理性主义、建构主义和自由主义三种研究模式。从学术接受度与学术界影响力的角度出发,这一研究范式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界并未获得主流地位,而其影响力亦局限于美国学术生态,并遭到欧洲国际法学界的激烈批评与否定①。
国内学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范式兴起于千禧年后,并以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和《国际社会科学杂志》共同举办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合作研讨会” ②为重要标志,这一种研究范式得到了国内学界权威的认可。而2010年末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中心的成立与次年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杂志的创办,则可视为该范式在国内发展的新高度。但是,该研究范式在国内学界亦陷于同国际学界似的冷淡位置,仅少数学者热衷于该方法,且研究成果的影响力有限。不过,在国内学者们兢兢业业的学术创作与交流下,此范式研究亦取得颇多重要成果,使笔者有望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看得更远。
近年来,该领域研究成果丰硕,以王逸舟、刘志云、徐崇利等学者为代表,围绕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交叉理论、法学科建设,以及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现实发展等主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在交叉理论领域,学者们普遍将国际关系理论作为研究基础,探讨国际法的同议题,例如,何志鹏在《立异与求同:中国国际法立场的国际关系解读》①一文中,以理性主义视角阐释了国际法的双面性与中国对国际法采取两种截然不同立场的原因;徐崇利在文章《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②中认为,在建构主义理论下,国际法由于主权平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以及约定必须信守等基本原则,构成了国际社会文化结构的一部分,甚至是基础部分;刘志云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视角出发,探求国际法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③。在学科建设领域,学界普遍认为当前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对话呈现出前者多行输出主义,而后者多采拿来主义与工具主义的现状,并进而围绕跨学科方法论进一步创新的问题,表达了部分观点④。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领域,学界以重塑更加公正的国际政治新秩序为导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路径,为我国外交政策与外交实践提供学理支持,例如学者李寿平⑤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不改变现行国际法结构体系的基础上,赋予了国际法治变革“以人类为本”、合作共赢、包容发展的价值观念;学者蔡从燕⑥驳斥了以七国集团为代表的RBIO(Rules-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主张,并点明了坚持ILBIO(International Law-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主张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学者黄进⑦指出了在百年未有之变局背景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时代要求。
综上所述,在过去二十年来跨学科研究中,我们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国际关系理论为观念为基础,以国际法为载体,以谋求更加公正的国际政治新秩序为研究目标的范式结构。从范式优化的角度出发,以多元主义理念取代传统的单一主义思维或有助于研究解释性的增强。当代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为追求科学简约而选择性地放弃了部分解释能力。因此,本文拟从异质多元主义立场出发,以秩序研究为目的,以国际关系史为主线,以主权国家行为和国际法法条为观察样本,探究近代国际关系形成以来均势与国际法的历史关系演变,并期望能够发掘出均势在百年未有之变局的当代价值。
(二)均势理论与国际法
均势是国际关系学科的核心念,其通常意指国际力量的分布相对平衡。从国际政治学的历史发展来看,现实主义范式是对均势理论的最坚定拥护者,其假定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国家行为体的最根本动机是权力或生存,因此追求均势是维护权力相对平衡与维系国家生死存亡的最具可行性的手段。同时,现实主义范式与均势理论的特殊关系也导致三个误判。其一,错误地将均势假定为现实主义的终极目标:从爱德华·卡尔到肯尼斯·沃尔兹,现实主义范式虽然实现了由“权力根本动机说”到“生存根本动机说”的转变,但均势在这一理论范式中始终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从无限放大现实主义基本假定的角度出发,建立世界帝国或建立霸权才是贯彻现实主义思想的最终途径,而均势之所以得到推崇的原因在于将其付之于实践的可行性和预期成本与收益之比例。因此,从实现途径来看,现实主义范式本质上既鼓励国家维护均势,也鼓励国家追求霸权。其二,错误地认为现实主义无视道德与国际法的存在。这种误解是对部分现实主义者言论的断章取义,马基雅维利在告诫君主不要因侵犯他人财产而遭到憎恨时曾类比“人们忘记父亲之死比遗产的丧失还来得快些”⑧,卡尔在评价国际法的作用时也曾坦言“没有什么法律原则能够使人确定某一事件是否诉诸于司法方式加以解决”⑨,包括上述两则言论在内的现实主义观点,在实际上表达的是一种相对主义思想,即认为道德与法律从属于政治。事实上,现实主义从未否认道德与法律的作用,而是强调二者在维护秩序过程中的有限性。其三,错误地认为现实主义与均势完全等同于军事力量与暴力。摩根索认为国家权力的构成不仅包括地理、自然资源、工业生产力等内容,也包含民族性格、国民士气、外交质量等要素①,而后者显然是一种意识力量;现实主义的局限在于未对观念性力量做出较为系统系的论述,而这一任务最终是由自由主义与机制主义者补充完成的。1990年,约瑟夫·奈系统地提出了软实力的概念,认为硬实力是指通过威胁或者奖励让别人做他们不想做的事情之能力,而与之相对的软实力则是指通过吸引力而非强制手段让他人自愿追求你所要的东西之能力。另一方面,现实主义者也在丰富均势的内容,2004年,罗伯特·帕朴提出并阐述了“软均势”概念,认为软均势主要是运用包括国际制度、经济政策和中立地位的严格解释等在内的非军事手段来影响单极国的军事行动,相对于传统均势来讲,软均势具有不结盟、非军事的特征,但却有演变为传统均势的可能性②。
驳斥现实主义范式与均势理论的三个误解,有助于阐明本文进行均势与国际法的历史关系研究的两个基本前提,并进而证明本文研究的切实可行性。首先,均势是一种客观的国际政治现象,并不从属于某一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因此采取异质多元主义的立场将有助于增强本文的解释能力;其次,均势与国际法的关系较之均势或国际法与某一理论范式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当前世界政治的现状是国际社会较之均势更偏好于国际法,然这一政治现象却缺少一种合理的历史解释。
(三)国际社会说:探求均势与国际法关系的切入点
国际社会说最早由荷兰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其认为在无政府的国际社会中,虽然没有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的政府,但是可以存在秩序,而国际法是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③。该思想后来经过发展性阐释成为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并由该学派的集大成者赫德利·布尔进行了详细且系统地诠释。布尔认为,在现代国家体系的历史中,存在着三个相互竞争的思想传统,即霍布斯主义/现实主义传统、康德主义/世界主义传统和格劳秀斯主义/国际主义传统④。而从国际主义传统出发,自15世纪起,出现了三个具有传承性的国际社会,分别为基督教国际社会、欧洲国际社会和世界性的国际社会⑤。(见表1)
英国学派对国际关系理论渊源的类型划分与对国际社会及国际主义的重视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框架的借鉴,因此,本文将以国际体系的三种思想传统和国际社会的演替为重要历史节点,并侧重讨论由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传统所共同塑造的均势与国际法关系。通过借鉴布尔的异质多元主义思想与国际社会说,本文希望提供一种自圆其说的历史性回答。
二、均势与国际法的历史关系演替
(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均势与国际法的共同起点
均势观念诞生自15世纪50年代的意大利城邦体系,彼时亚平宁半岛的五个主要国家威尼斯、佛罗伦萨、米兰、那不勒斯和教宗国奉行保持大致平衡的外交观念与政策传统,即确保主要国家之间的实力对比大致相当,没有一个大国成为全意大利的主宰,也不去蓄意消灭其中一个大国而扰乱全局的平衡①。而通过1494-1559年的意大利战争,随着西班牙、法国、英国、奥地利等大国相继涉足意大利事务,均势观念自意大利传播至整个欧洲,并成为摧毁查理五世建立普世帝国梦想的原因之一,然而彼时各国间的均势多为实践而非理论上的阐释②。
均势在欧洲国际关系体系内由理念到实践的系统性运用发生于三十年战争期间,法国红衣主教黎塞留以“现实主义”为原则,通过幕后操纵与正面干涉的手段,为路易十四时期法兰西的欧陆霸权奠定基础。1618年,波西米亚发生的掷出窗外事件终结了由《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带来的帝国内和平,并成为三十年战争爆发的导火索。随着天主教联军在白山战役取得决定性胜利,出于反对哈布斯堡家族在中欧的霸权和保护新教徒的目的,丹麦、瑞典两国在法国的支持下相继插手德意志事务,但却为华伦斯坦领导的军队所击败③。1635年,黎塞留领导法国正式介入德意志宗教战争,并联合新教同盟共同击败天主教联军,再一次终结了哈布斯堡家族的野心。1648年,天主教同盟与新教同盟签署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条文明确了加尔文宗、路德宗和天主教在帝国内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并要求皇帝承认帝国诸侯享有主权和外交权,因此极大的削弱了哈布斯堡家族的权威,进而维持了欧洲的均势局面,国际关系亦步入近代。
血腥且漫长的三十年战争同样推动了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在宗教改革时代,天主教与新教徒之间彼此视其为异端,极端者以毁灭异端者为目标。1572年8月24日,法国天主教徒对因亨利四世④婚礼而聚集来的胡格诺教徒展开屠杀,其遇害者有2000人之多,被后世称之为“圣巴托洛缪大屠杀”。另一方面,天主教联军统帅华伦斯坦奉行以战养战的军事思想,纵容士兵肆意抢掠,故其军队被冠以“蝗虫”之名。三十年战争的残酷深刻震撼了荷兰人格劳秀斯,并因而促成了《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的面世,在该专著中,格劳秀斯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原则,并讨论了国际社会、正义战争、战争合法行为等概念,凭借对国际法的贡献,格劳秀斯被后世誉为“国际法之父”。以三十年战争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共同起点,近代国际关系与近代国际法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
(二)基督教国际社会内:均势与国际法紧密结合、息息相关
自15世纪以来,欧洲国际体系内部已形成以基督教价值观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尽管这一时期的理论家们没有明确告诉我们谁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也没有阐明基本的构成原则或者会员标准⑤,但通过明确国际社会的有限范围,研究表明:从表象上来看,基督教国际社会内部,均势与国际法相辅相成、紧密结合;从本质出发,在国际政治思想的构成中,现实主义传统渐居于主导,国际主义传统居于次,世界主义传统居于末。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后,均势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欧洲各国间的心照不宣演变为诠释一国行为的正当理由,这一变化也侧面反映了现实主义传统在彼时国际政治思想界地位的攀升。在均势原则由国际潜规则转变为成文国际法的过程中,路易十四时期的称霸与反称霸战争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正是法国由均势维护者向霸权国的身份转换,使得欧洲诸国在惊惧与恐惧中选择了均势。遗产战争与法荷战争是法国为均势所束缚的开始,尽管法国在战争中略有获利,但来自英瑞荷三国同盟和哈布斯堡家族的干涉表明其愈发为欧洲诸国所敌视。1685年,路易十四颁布《枫丹白露敕令》,却招致了新教国家的仇恨与反法大同盟的建立。“太阳王”逐渐陷入到了百余年前哈布斯堡家族的查理五世皇帝所面临的困境,即一个无法击溃的法兰西,现在为威廉三世领导的尼德兰所取代;以霸权为终点的战争道路上,法国正在一次又一次的取胜,但敌人却一次又一次的增多。1697年的《里斯维克和约》标志着法国霸权的衰落,法国不得不归还部分此前对外战争所获得的领土;另一方面,受威廉三世入主英伦的影响,英国开始以大国身份介入到欧洲事务的决定议程中。1700年,病入膏肓的卡洛斯二世最终决定由其侄孙法国的安茹公爵菲利普继承西班牙王位,这旋即招致欧洲诸国的反对;随着法军进驻尼德兰地区,法西联盟与反法同盟的战争正式爆发,前者支持卡洛斯二世的遗嘱,后者则支持奥地利哈布斯堡家族的查理大公①。1711年,查理大公继承了其兄长的奥地利与皇帝头衔,因而战争迎来转机,英、荷等国既不希望波旁家族独占西班牙,亦不想见到第二位“查理五世”。1713-1714年,交战双方最终签署了《乌德勒支和约》和《拉什塔特和约》,在条约实践中,西班牙被肢解,英国夺取直布罗陀港,波旁家族继承西班牙本土及其海外殖民领,哈布斯堡家族则获得了西属尼德兰与大部分意大利的土地;在条约原则中,势力均衡概念被第一次正式写入条约,均势原则正式成为欧洲国家互动的基本准则。
此一时期的均势具有明显的偶发特征,这一方面要归因于当时的军事技术,漫长的拉锯战使得战争双方均无力彻底征服彼此,而持久战引发的财政压力最终则迫使两方罢兵言和,大同盟战争与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皆是如此。另一方面,国家利益的概念依旧模糊,其既代指着王朝利益,又涵盖着民族国家利益,加之专制君主们的个人偏好,使得“均势”的实际运作极不稳定。1717年,西班牙的第一位波旁王朝君主菲利普五世②在其妻子的影响下,决心收复在《乌德勒支和约》中失去的意大利领土,然其举措不仅遭到英、荷、奥三国的抵制,亦遭到当时摄政法国的奥尔良公爵菲利普二世的反对,后者担心菲利普五世的胜利会导致法国王位的易手。1720年,在四国同盟的干涉下,菲利普五世不得已最终妥协。尽管有着种种意外的缘由,但均势原则基本得到了有效地贯彻,且愈发地人为化。
国际社会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严格意义上而言东北欧的部分国家并非国际社会的创始成员国,尽管它们已凭借基督教具备了成为此社会成员的资格。值得留意的一点是:国际社会范围的有限扩张,并未改变以国际法维护欧洲基本均势的规则,普鲁士的崛起与波兰的悲剧充分佐证了这一点。波兰的“大洪水”与对皇帝的忠诚,使普鲁士逐渐具备同奥地利争夺德意志领导权的可能性。自中世纪以来,欧洲长期反对一个团结且统一的大德意志的出现,因而德意志的领导权问题必然导致欧洲各国的干涉。1740年,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爆发,法国希望借机肢解奥地利而支持普鲁士对西里西亚地区的诉求,在历经8年后,战争以玛利亚·特蕾莎的妥协告终。1756年,互生嫌隙的普法、英奥四国互换盟友,以此“外交革命”为重要标志,特别是作为传统宿敌的法奥两国的短暂握手言和,现实主义外交与均势原则得到了进一步强化。1763年,以《胡贝尔图斯堡和约》为结局,普鲁士最终在幸运之下保留了在德意志的特殊地位,尽管奥地利依旧是德意志的领头羊,但其在德意志的相对力量已有所削弱。俄罗斯是国际社会的新成员,自大北方战争击溃瑞典以来,其在欧洲的地位日趋显著。作为基督教国际社会的融入者,俄罗斯在夺取出海口的过程中,基本遵循了均势原则。在叶卡捷琳娜大帝统治时期,俄罗斯在东南欧的扩张,必然引起普奥两国的恐惧,因而共同瓜分波兰成为了一支最好的安慰剂。1772年、1793年、1795年,基于补偿和均势,波兰最终为三国所分食,消失在欧洲的政治地图上。
总而言之,在基督教国际社会内,伴随着欧洲国家间的互动,均势原则逐渐强化:其脱胎于意大利城邦体系,在意大利战争时期逐渐深入人心,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时期观念上的习惯法转变为《乌德勒支和约》中被正式写入的成文法,伴随着新的国际社会成员的加入,均势原则的作用范围亦随之扩大。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均势与国际法实现了紧密结合,尽管彼时均势的实现具有偶发与人为并存的特点。而在更深层的领域,均势与国际法的特殊关系则反映了现实主义传统占据国际政治思想主导的事实,为了进一步挖掘二者间关系,本文认为有必要考察国际社会之外的世界。
(三)国际社会之外:国际法反对均势,并维护霸权与帝国
欧洲的国际法实践,特别是波兰的悲剧表明均势原则似已盖过一些今天人类社会所公认的基本国际道德,例如民族自决权,这招致了后世对均势理论的谴责。然而,放眼于当时的世界:首先,相较于基督教国际社会,非国际社会更缺乏道德要素;其次,以国际社会为分野,形成了在基督教国际社会中,国际法维护均势,在非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反对均势的状况;再次,国际法的双重标准表明均势是欧洲的特殊产物。
在17世纪,国际社会的范围虽有所扩张,但其辐射空间却并未跨越海洋,尽管开拓者的船队已在大西洋西岸建立起广袤的殖民帝国。这隐含了一个事实,即殖民地从属于欧洲体系,但并未获得国际社会的准入资格。对于欧洲殖民者的恶行,想必已无需过多语言上的赘述,事实上今天美国的印第安人依旧遭受着歧视。本文的研究意在证明:较之于蔑视原住民生命的殖民地,坚持均势原则的欧洲至少有限的尊重了部分普世道德。
莫德尔斯基的长周期理论①认为,自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以来,国际秩序已历经葡萄牙周期、荷兰周期、两个英国周期和当前的美国周期。倘若聚焦于早期殖民扩张时期的权力转移,便可发现其过程几乎完全由强权所主导:在新阿姆斯特丹,城市被迫更名为新约克;在魁北克,米字旗代替了鸢尾花旗;在印度,莫卧儿帝国日渐衰落,而为东印度公司所取代。包括1763年《巴黎和约》在内的大多条约表明,在殖民者有所染指的非国际社会区域,国际法反对均势并在事实上维护霸权。
在尚未被西方所征服的地区,情况似有所区别,但这主要表现在帝国统治形式多于霸权,而非均势的存在。当然,均势状态也可能偶然出现,例如我国战国时期形成的“天下之士,合从相聚于赵,而欲攻秦”,不过,这一均势状态的存在时间较短,且并未成为一般性国际规则。从基督教国际社会到欧洲国际社会发展过程中,国际社会外世界的客观历史事实是帝国的交相罔替:中原大地,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但尊卑有序的朝贡体系依然继续沿用;日出之国,德川家消灭了丰臣家,并以幕府将军的身份统治着;奥斯曼帝国虽自1683年的维也纳战役后日渐衰落,但其仍旧是伊斯兰世界无可争议的领袖。
一言以蔽之,非国际社会的政治现实佐证了现代均势原则是欧洲政治特殊产物的论断,由此本文得以明确均势与国际法紧密关系的有限范围,并肯定西方现实主义传统在欧洲政治思想的主导地位是均势与国际法紧密结合的深层原因。本文进而推定:正是随着启蒙思想引领了世界主义传统的复兴,加之国际社会的进一步演替,改变了均势与国际法的关系。
(四)欧洲国际社会:两个国际体系、两种思想传统、两类国际法
大西洋两岸革命的爆发使世界焕然一新,其一,革命标志着由基督教国际社会到欧洲国际社会的一个质变:这个时期的理论家所论述的国际社会,在价值或文化意义上是属于欧洲的,而不是基督教的。人们很少提或者不再提基督教世界或者神权法为国际社会的粘合剂,宗教誓词也不再是条约的内容。“欧洲”一次已经开始被使用……国际社会即欧洲联盟,非欧洲国家只有符合欧洲人所制定的文明标准之后,才能被允许加入其中②。其二,革命预示着世界主义传统的复兴,在美国和法国革命之后,有关国际合法性的主导原则已不再是王朝原则,而是民族国家的或大众的原则……过去那种被国际认可的通过王室婚姻来获取领土的方式,已经被全民公决的方式所取代,世袭原则已经让位于民族国家的自决原则③。据此,本文的观点认为,欧洲国际社会内形成了美洲体系与欧洲体系两部分,而自由主义革命的不同结局,导致前者由世界主义传统占据主导,推崇反对均势的国际法,后者由现实主义传统占据主导,推崇维护均势的国际法。
国际政治的发展常不遂人愿,美国革命作为19世纪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革命的先声,其成功却来自于对均势原则的维护——英国在1763年的和约中收获太多,故招致法国、西班牙、荷兰的干涉,在欧陆,俄国号召建立起了“武装中立同盟”,以对坑英国的海上封锁,而美国独立后的政治现实是:通过1794年《杰伊条约》,美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成员被平等地接纳,并与英国保持了较为良好的关系④。同时,北美革命的蝴蝶效应点燃了欧陆革命之火,加冕为帝的科西嘉人致力于摧毁旧秩序,并以民族主义重绘欧洲政治版图——由此诞生了意大利王国和莱茵联邦,但1815年滑铁卢战役后欧洲则回归到人为均势主导的政治局面。
维也纳体系运转的客观事实表明,人为化的均势能够提供较为长久的和平,在维多利亚时代,欧陆大国间长期保持着和平状态,克里米亚战争则是唯一的特例,俄罗斯在两海峡的优势地位严重威胁了欧洲均势,以至于其为神圣同盟的盟友所背弃。进入维多利亚末期,世界政治形式愈发明朗:首先,1884年的柏林会议明确了列强瓜分非洲的一般原则,世界从此再无列强未染指的净土,从国际社会的概念出发,这意味着在全球化的世界下,非国际社会已悉数臣服于国际社会。其次,美洲体系的崛起已成现实,北方的胜利使得英国的幻想彻底破灭,此后英国基本上放弃了遏制美国的企图,并着手以现实主义的精神承认美国在其建构的美洲体系中的优势地位①。1889年,云集西半球所有独立国家代表的第一次泛美会议在华盛顿召开。在接连抛出“和平共处”与“谋求友好贸易”的诱饵后,美国在会议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达成一项帮助解决纷争的仲裁协定;提出一项建议,即修建一条连接南北美洲的铁路;建立了泛美联盟的雏形②。泛美会议反映了美洲体系的两个特征:其一,以主权国家和平相处与国际贸易促进各国人民福祉的世界主义传统思想;其二,以美国为中心的地区霸权主张。
(五)世界性的国际社会:均势与自决杂糅的国际法
随着18世纪以来世界主义传统的复兴与民族自决原则的逐渐普世道德化,均势原则遭受到冲击与挑战。基于布尔的观点,世界主义传统假定国际关系的本质是潜在的人类共同体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因而驳斥了现实主义与国际主义传统国家中心论的观点,即世界主义传统认为个tsSQHZqk/NkQor47Yri3ZMr68r15MrZMjm4SvtZT3kE=人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单位,而国家体系的意义在于作为中介载体为人类提供福祉,并最终促成世界社会的形成。从世界主义传统解放人类的角度出发,凭自决权利自由决定本民族的政治地位,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行为便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正义性。但是,各民族所拥有的人口、所占据的土地却并非恒量,不同的民族文化与习俗使世界存有大小民族之分成为常识,这意味着民族自决原则的贯彻将自然而然地造成民族国家间权力的失衡,并导致均势原则失效。
正如基辛格所言“再没有其他国家像美国一样,既绝对坚持决不容许外国干预美国内政,又如此一厢情愿地认定美国的价值观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在日常的外交活动中没有比美国更务实的,但在追求其历史传承的道德信念上,也没有比美国更具理想主义的国家”④。当强大的美国欲将世界主义价值观输出至全球各地时,第二个英国世纪时期美洲体系与欧洲体系的分野便随之消弭,并导致了一种现实主义均势原则与世界主义自决原则相杂糅的国际法的形成。一战后国6z6YmIOkXlKGe7/VZMSuRUFZ+OR2LwHD1SUgvwEwFyk=际秩序的重新塑造源自对上述两原则的妥协,在当时,这似乎预示着国际社会已实现“终结所有战争的战争”的目标,但如今后世则习惯将战间期的国际政治现象称之为“二十年危机”。
1919-1939年的政治现实佐证了均势与自决原则的结构性冲突,并含蓄地证实了由世界主义与现实主义传统共同主导的国际政治思想塑造出的国际秩序的不稳定性。首先,对均势与自决的暧昧态度使战后国际和约勾勒出一个仇恨与矛盾并存的世界:其一,协约国以民族自决原则赋予了波兰、捷克等民族建立国家的正义性,但却明确禁止德奥合并,这似在说明自决原则只适用于部分民族;其二,以南蒂罗尔和阜姆问题⑤为代表,均势与自决的冲突甚至分化了战胜国阵营,意大利最终带着被暗中捅刀的胜利悻悻退场;其三,战败国和苏俄被排除出国际和会,此意味着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建立伊始便缺乏制度合法性,杂糅的国际政治思想有限地为几个战胜国所接纳。其次,欧陆国家在战间期陷入到维护均势或尊重自决的两难境地,处于均势原则,20年代,捷、罗、南三国在法国的支持下组建了“小协约国”以防备“旧同盟国”的崛起,但德国进军莱茵兰与德奥合并两事件却加速了“小协约国”的瓦解;在自决原则的辩护下,进军莱茵兰不过是德国人走进了自己的后花园,而德奥两国的合并则是19世纪中期大德意志方案的付诸实践罢了。再次,由战后和平会议与战间期国家互动形成的国际秩序违背了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来欧陆均势与和平的根基,即一个分裂且虚弱的中欧:诚然,德国作为战败国遭到了严重削弱,但与之相对的则是哈布斯堡君合国的崩溃,奥匈帝国既是欧洲多极均势中的一极,又是阻止德国向东南方扩张的第一道屏障,而当东南欧分裂为几个国家时,一旦德国有崛起之势,便可轻易向其施加影响,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的屈服即是如此。
雅尔塔体系在诸多方面修缮了旧秩序的弊端,在实际运作中,其表现为欧洲的人为均势化与亚非拉地区的去殖民化,从国际政治思想的角度出发,这反映了现实主义传统地位的有限强化。或许从严格意义上而言,美苏两极格局的形成呈现偶发均势的特征,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制度安排与对德国分区占领的规划表明了新秩序的设计坦率的吸取了过去的经验与教训,而对东欧国家边界的调整则佐证了自决原则的有限性,即在法理复杂的争议地区,民族主义只能带来冲突,而非和平。世界主义传统思想更多的作用于前殖民地地区,苏伊士运河危机事件中,美苏两国心照不宣的态度表明:尽管两国在意识形态等诸多领域互为敌手,却在肢解英法殖民体系上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当越来越多的殖民地独立为现代化的主权国家时,世界性的国际社会便逐渐形成,而在这样一个整体性的世界,国际法本身即蕴含着一些有时相互矛盾的原则,幸运的是这样的秩序依旧正常运转着。
(六)今天的世界:更具世界主义传统的国际法
冷战的悄然结束打破了现实主义与世界主义传统相杂糅的制度安排,而美国超级大国的地位则使单方面输出价值观成为可能,因此国际法不可避免地被赋予了更多的世界主义思想。裁军领域均势原则的淡化是这一变化的直观表现,70年代美苏间的《反导条约》与《SALTI》①遵循着“等量裁军”原则,但冷战末期达成的《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②则依照“不对等”原则进行,当2001年布什政府宣布退出《反导条约》时,国际军控的平衡状态业已崩溃。以民主和平论和利益和谐论为指导思想,通过强大的软权力,美国竭力输出“历史终结”之论调。“橙色革命”与“阿拉伯之春”表明了世界主义传统对国际法的一种鄙夷态度,即为贯彻先验性的自由主义主张,主权至上原则亦可被打破。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秩序亦遭到质疑,1999年,北约发布的新《联盟战略概念》删除了“依据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维持欧洲战略平衡”等相关内容条款,彻底摒弃了联合国授权作为组织域外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使北约由一个防御型联盟变成了一个进攻性对外干涉组织。
然而,近年来国际政治的现实表明,更具世界主义传统的国际法带来了更加不稳定的国际秩序。2022年的俄乌冲突、2023年的巴以危局、2024年的也门危机正在呼唤着现实主义传统的回归,国际社会正在从女权主义、环保主义、和平主义的迷梦中醒来。冷战后极不稳定的国际秩序证实了两个观点:首先,人类对世界价值的追求是多元的,将某一价值拔高至世界价值追求的至高无上之地位不过是一部分人的诉求,并不能得到世界人民的认同,此为世界主义传统每似有主导国际政治思想情形时,国际秩序却愈发不稳定的原因;其次,美西方推崇的世界主义传统是以立场为导向经过人为改造的思想,其假定全球化与自由主义将创造全人类共同福祉的同时,隐晦地将西方至于全球产业链上游与世界政治的中心地位。均势与国际法的复杂关系表明:或许今天的国际秩序不过是美国机缘巧合之下缔造的偶然局面,从最基本的稳定与和平秩序出发,本文的观点认为有必要重新发现均势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
三、 均势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均势的历史价值
首先,均势原则是欧洲国家间互动的特殊产物,其最大的历史价值在于:“不列颠治下的和平”提供了以均势国际法促和平的成功案例。在宗教改革时代,尽管均势原则逐渐为各国所接受,但战争与冲突却始终是发生在欧陆的常量。与和平具有密切联系的因素是均势的逐渐人为化,当欧洲的政治家们意识到维持欧陆国家间势力平衡的现状能够促成欧洲的和平秩序时,均势便由偶然发生的产物转变为人为建构的造物。因此,当均势原则被正式写入《乌德勒支和约》时,欧洲对均势的推崇便由自发上升到自觉。特别地,当一个无条件投降的法国以一种极其包容和宽松的条件被纳入到欧洲协调之中时,一种基于势力均衡的和平秩序便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从收益与成本的角度出发,人为均势以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方式实现了较为长久的国际和平秩序。“不列颠治下的和平”所为人诟病的一点是仅仅小德意志方案的实施便改变了中欧孱弱且分裂的政治现实,但19世纪的人们并不能、也不可能意识到民族主义的恐怖威力,况且,在事实上英国也带来了比美国更为长久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均势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在根本上存在不可通约性,这是二十年危机出现的原因之一。维也纳体系塑造的人为均势为欧洲带来近百年的和平时光,倘若一战后对国际秩序的重塑能够合理的尊重过去的历史经验,人类文明本有机会避免开始于30年代的惨痛悲剧。一场帝国主义间狗咬狗的戏码,最终却将德国皇帝苛责为战犯,德国人在巴黎和会的会场之外期待着获得法国人在1815年的待遇,但残酷的现实则是《凡尔赛和约》这道坚固的枷锁。一个强势的中欧是现实主义均势被打破的直接原因,而凡尔赛体系却进一步制造了中欧地区的权力真空,并给予德国一个合理的复仇借口。二战后,虽然通过分裂与削弱德国的方式,中欧的问题得到了有效处理,但东欧与南欧地区的民族与领土争端问题在今天却依旧悬而未决,并作为潜在的冲突隐患而存在。
再次,对均势的批判常常出于道德立场,但国际社会并不存在道德楷模,均势原则亦并非抛弃道德。人们对均势最大的批评常见于其对民族主义思潮的抵制,以致维也纳体系带来的和平秩序遭到忽视。但正如上文所言,19世纪的人们并不能、也不可能意识到民族主义的恐怖威力,而民族主义亦不能带来 “结束所有战争的战争”。在欧洲西部地区,国家边界的相对稳定,使将某一民族团结在共同政治实体下的理想蓝图成为可能;但在民族分布错综复杂的地区,民族主义则会加剧矛盾的诞生,1912-1913年的两次巴尔干战争深刻地佐证了这一点。另一方面,进入20世纪,民族主义愈发成为一种新道德力量,其假定对本国利益的维护是道德使然,由此人类目睹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带来的血腥与残暴。今天,生活在西亚的库尔德人依旧没有建立属于自己的民族国家,对于他们的独立主张应给予道德上的谴责还是支持?立场原则或许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世界主义者与国家主义者间的相互中伤根源于二者对秩序价值的不同追求。对此,本文主张一种和平秩序理念,即以小成本的均势原则谋求大国间的和平,以维系国际秩序的基本稳定。
最后,复兴的均势传统可能是未来国际秩序的最大公约数。今天,我们可以坦然地指出世界主义传统的逻辑漏洞,其假定了一个完全利益和谐的世界,并先验性地将西方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视作奔向未来的唯一通路,却将世界政治的其他要素置若罔闻。在人类众多的价值追求当中,和平或许并非最至关重要的要素,但却是最基础的条件。“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只是一种浪漫主义的表达,站在最务实的立场,均势原则至少以大国和平求得世界之有限和平,并进而保障了多数人的生命权以追求世界政治中的其他。
(二)均势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研究表明,均势与国际法的紧密结合将有助于国际秩序的和平与稳定,这意味着一种可能遭受批评与指责的对国际法双重标准,即遵守维护均势原则的国际法,并反对巩固美西方霸权的国际法。当前,这一双重标准近似于“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观点,但主流思想往往强调联合国制度的正义性作为动机,而本文的主张则源自于对均势原则的推崇。
同时,结合均势同国际法的历史关系,本文拟对可能复兴的均势原则提出一些推论。其一,新均势依旧首先强调物质性特征:国际法的历史变化证明了大国在其中的特殊地位,客观上讲,对小国主权的尊重源自于大国的怜悯,因而未来复兴的均势依旧将通过大国之间的平衡来实现。其二,新均势将注重观念性力量的作用:“软权力说”指出了“软性同化式权力”的巨大价值,这使得大国间的行事主张将更注重能否得到其他国家的自愿服从,道义现实主义提出了以“王道政治”取代“霸道政治”,进而实现世界权力的转移的可能性,从这一角度出发,大国或将摒弃双重标准的“霸权”立场,而改以“王道”为互动原则①。其三,大国对观念力量的重视,将促进新均势在道德层面的进步:随着大国对“软权力”的重视,大国的整体行为偏好将由国家主义向世界主义有限倾斜,这将使得国际社会中“得道者多助,而失道者寡助”的和谐成为可能。
四、结语
本文致力于为均势与国际法的关系提供一种自圆其说的解释,但在客观上仍存有两点不足。其一,本文以国际社会的演替为历史主线讨论均势与国际法的关系,故行文难免有欧洲中心论之嫌;其二,本文所探讨的国际法多为战争和约,因而对国际法中的和平要素稍有忽略。从基督教国际社会到全球性国际社会的关系研究表明:均势与国际法的关系变化根源于国际政治思想内涵的变化,随着18世纪以来世界主义传统的复兴,均势同国际法的关系愈发疏远,但缺少均势原则的国际秩序反而更加脆弱。而均势的历史价值则表明了以均势国际法促和平的可能性,基于人类对世界价值的多元性追求,由均势带来的和平至少为人类追求世界政治的其他要素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因此,本文拟提出一种以均势原则为核心的和平秩序主张,其表现为对国际法的双重标准,即遵守维护均势原则的国际法,并反对巩固美西方霸权的国际法观点。最后,本文拟对可能复兴的均势原则提出一些推论,首先,新均势依旧首先强调物质性特征;其次,新均势将注重观念性力量的作用;再次,大国对观念力量的重视,将促进新均势在道德层面的进步。
〔参 考 文 献〕
[1][法]费尔南·布罗代尔.文明史:人类五千年文明的传承与交流[M].常绍民,冯棠,张文英,王明毅,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
[2][美]亨利·基辛格.大外交[M].顾淑馨,林添贵,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12.
[3][英]赫伯特·巴特菲尔德.历史的辉格解释[M].张岳明,刘北成,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4][英]亚当·扎莫伊斯基.波兰史[M].郭大成,译.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9.
[5][英]卫克安.哈布斯堡王朝:翱翔欧洲700年的双头鹰[M].李丹莉,韩微,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
[6][英]帕特里克·尔福.奥斯曼帝国六百年:土耳其帝国的兴衰[M].栾力夫,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
[7][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M].张小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8][意]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君主论[M].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9][英]E.H.卡尔.二十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M].秦亚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
[10][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第7版)[M].徐昕,郝望,李保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1][美]罗伯特·基欧汉, [美]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M].门洪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12][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增订版)[M].苏长河,信强,何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13][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M].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14]秦亚青.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思想渊源[A].//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 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研究文集(第二版) [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15]阎学通.世界权力的转移:政治领导与战略竞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16]赵银亮.自由主义和平论再批判:逻辑悖谬与当代转向[J].学术界,2023(09):198-209.
[17]陈一峰.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不可通约的跨学科对话?[J].中国法律评论,2021(03):116-126.
[18]王逸舟.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问题研究的一个前沿切入点[J].中国社会科学,2007(02):132-134+207.
[19]何志鹏.立异与求同:中国国际法立场的国际关系解读[J].中国法律评论,2021(03):138-149.
[20]徐崇利.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J].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20,(00):1-57.
[21]刘志云.国际法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09):65-72+5.
[22]刘志云.复合相互依赖: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发展路径[J].中国社会科学,2007(02):138-140+207.
[23]徐崇利.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历史与现状[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11):88-112+158.
[24]刘志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学科结合——中国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J].国际政治研究,2011,32(03):68-80+195.
[25]王江雨.中国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一个交叉分析的研究进路[J].中国法律评论,2021(03):93-115.
[26]李寿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国际法治变革:逻辑证成与现实路径[J].法商研究,2020,37(01):44-56.
[27]蔡从燕.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J].中国社会科学,2023(01):24-43+204-205.
[28]黄进.百年大变局下的国际法与国际法治[J].交大法学,2023(01):6-19.
[29]焦世新.“软均势论”及其实质[J].现代国际关系,2006(08):57-63.
[30]周桂银.意大利城邦国家体系的特征及其影响[J].世界历史,1999(01):71+73+75+77-78+72+74.
[31]周桂银.意大利战争与欧洲国家体系的初步形成[J].史学月刊,2002(11):47-53.
[32]崔建树.霸权转移的周期逻辑——莫德尔斯基国际政治长周期理论及其缺陷[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12):24-32+3-4.
[33]Hedley Bull & Adam Watson: 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M]. 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
[34]Adam Watso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M].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1992.
[35]Martin Wight: International Theory: The Three
Traditions[M]. New York: Holmes & Meier,1992.
[36]Martin Wight: Power Politics[M]. New York: Holmes & Meier,1978.
[37]Barry Buzan:An Introduction to the ENGLISH SCHOOL of Internaitonal Relations[M]. Cambridge: Polity,2014.
[38]Barry Buzan & Richard Little: International Systems in World History Remaking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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