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2024-09-22胥翼
【摘 要】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及“十四五”规划的出台,我国经济进入绿色低碳发展的新阶段,环境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与环境问题直接相关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问题也一同受到了关注。当前,我国仅要求重污染行业企业及重点排污单位强制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而对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则缺乏相关约束。对此,论文采用博弈论方法,对我国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博弈论;非重污染行业
【中图分类号】F224.32;F275;X1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4)07-0036-03
1 引言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正式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这标志着环境问题上升至国家战略规划的核心层面,推动我国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的新纪元迈进。在此背景下,众多企业逐渐认识到绿色低碳发展对于维护自身利益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至关重要性,纷纷主动对外公布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等非财务绩效指标,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当前,我国环保法规体系已对重污染行业及重点排污单位提出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然而,对于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而言,尚缺乏明确的约束性规定。因此,如何有效拓展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广度与深度,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一大挑战与机遇。综上所述,本文基于博弈论视角,分析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实践中与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策略互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旨在促进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使之更有效地服务于绿色经济的发展与低碳社会的构建。
2 相关概述
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质量,作为评估企业环保表现的重要依据,直接关乎其利益相关者在作出决策时所能获得的信息完整性和可靠性。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披露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环境管理状况和绩效,从而帮助企业利益相关者作出更加明智和负责任的决策。环境信息披露是为了提高公众对于环境污染信息及企业环境治理水平信息的获得性,是企业“绿色”程度的重要评估基础[2]。目前,我国对于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机制没有形成,所以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公开环境信息以企业自愿性为主[3]。此外,在环境信息的披露过程中,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混杂,没有统一的披露标准更缺乏权威机构的审查。
近年来,政府一直深化改革,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治理,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法规,尤其针对上市公司。政府监管成为推动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关键力量,确保环境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提升。由于政府监管部门人力物力有限,但上市企业数量众多,无法及时有效地对每个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管核查,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很大问题,包括披露内容不完整、披露方式不统一、披露的信息质量和可比性较差等。政府环境监管的目的在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制,然而环境处罚对企业环境遵从是否会产生威慑效应,取决于环境规制过程是否会对企业风险、成本和收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企业积极塑造低碳、绿色、环保的社会形象显得尤为重要,这一趋势促使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便对于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而言,其周边社区成员亦因关注自身健康利益,而愈发重视这些企业的环境污染状况及治理措施。此外,社会舆论的广泛传播也无形中为非重污染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环境责任压力。因此,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不仅能够有效增进公众对其环保实践的了解与信任,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外界舆论对企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3 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环境资源的消费者除了每个自然人,还包括依靠环境资源进行生产或产品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因此,环境资源的相关利益主体相当广泛,环境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包括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等。这些利益相关者所追求的目标不同,因此会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推动或抵制环境信息的披露。
3.1 企业与政府部门
在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若其活动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由于该领域往往缺乏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规定,这些企业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选择不公开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数据,以此掩盖其环境行为的不利后果。此举旨在维护企业形象,规避监管机构的审查,并逃避可能的法律制裁。为应对这一挑战,政府部门会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及标准,旨在规范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由此本文构建了一个典型的博弈模型,其中政府部门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作为博弈双方,各自根据对方的策略选择来调整自己的行动方案。政府部门通过监管来维护环境法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企业则需权衡真实披露与虚假披露之间的成本与收益,包括潜在的声誉损失、法律惩罚及监管成本等。此博弈过程深刻影响了企业环境行为的透明度与合规性,同时也考验着政府部门监管政策的科学性与执行力。基于以上分析,对于政府部门和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之间的博弈,政府部门有两个策略分别是监管和不监管,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也有两个策略分别是真实披露环境信息和虚假披露环境信息。
假设在非重污染行业中,企业若选择真实披露其环境信息,将收获正面效益P,但需承担环境改善与信息披露的直接成本E;相反,若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且选择隐瞒真相,进行虚假披露,则能暂时性地获得额外收益P1。针对此现象,政府部门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旨在强化监管,其执行此政策的成本为C;若政府部门选择不实施监管,则可节省C1的开支。一旦政府部门发现企业的虚假披露行为,将对企业处以F的罚款,而企业本身还将面临F1的额外损失,如声誉损害等。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政府是否监管,企业的虚假披露行为均会对政府造成C2的负面影响,如公信力下降等。在此背景下,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真实披露的概率为α,而虚假披露的概率为(1-α)。相应地,政府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为β,不监管的概率为(1-β)。此外,政府部门成功识别企业虚假披露的概率为θ。基于上述设定,表1为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博弈矩阵。
即为使己方收益最大化,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以α*的概率真实披露其环境信息,而政府部门以β*的概率进行监管。
由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分析可知,政府部门对非重污染行业企业虚假披露环境信息的罚金、监管成本及发现概率均影响其真实披露的概率。增加罚金将显著提升真实披露概率;提升监管水平虽能增加识别虚假披露的概率,但也提高了监管成本,进而可能降低真实披露概率。因此,为增加真实披露概率,应加大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并降低监管成本。同时,政府部门的监管概率受企业环境支出、虚假披露罚金、额外收益及损失影响。企业从虚假披露中获取的额外收益越高,政府监管力度越大;反之,若罚金高、损失大,则虚假披露减少,监管力度降低。此外,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额外成本越高,其真实披露意愿越低,进而促使政府提高监管概率。
3.2 企业与社会公众
环境信息作为衡量企业环境管理绩效与贡献的重要指标,其质量不仅反映企业内部治理的精细化程度,还对外彰显着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契合了广大投资者群体对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期望。鉴于此,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资源并扩大融资规模,倾向于积极展示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正面成效,而可能GBZo+mXPj8deXJ+b6twRAvVeDSKqhSIxukcVGY6xld0=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掩饰或美化措施,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冒险进行不实信息的披露。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社会公众作为重要的资本提供者,会细致审视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以此作为评估投资风险与价值的重要参考。投资后,他们亦会持续监督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动态,确保信息透明度与真实性。一旦发现企业存在环境信息虚假披露的嫌疑,投资者将可能采取撤回投资并向相关监管机构举报的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及市场秩序。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构建了社会公众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之间的策略博弈框架。在此框架下,社会公众拥有投资或不投资的两种选择,而企业则面临真实或虚假披露环境信息的两种策略。
假设在非重污染行业中,当企业遵循规范并真实披露其环境信息时,其总收益为R,但需承担环境支出P。在正常运营下,企业从社会公众投资中获取的收益为R1;若企业选择虚假披露,则可能从社会公众处额外获得收益R2,但此行为伴随着隐藏真实信息并制造虚假信息的成本C。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其核查企业环境信息的成本为E。在得知真实信息的情况下,社会公众的投资将带来净回报T。然而,若企业虚假披露且该行为被社会公众以γ的概率发现,社会公众将撤回投资并遭受E1的损失,同时,企业也将因此面临C1的额外损失。在此背景下,企业选择真实披露的概率为α,选择虚假披露的概率为(1-α);社会公众决定进行投资的概率为β,不进行投资的概率为(1-β)。基于上述设定,表2为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博弈矩阵。
即为使己方收益最大化,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以α*的概率真实披露其环境信息,而社会公众以β*的概率进行投资。
由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分析可知,企业真实披露环境信息的概率与社会公众的损失、虚假披露被发现的风险正相关,而与公众的投资净回报负相关。社会公众的损失越大、虚假披露被揭露的风险越高,企业真实披露的概率就越高。同时,社会公众的投资概率也深受企业行为影响:企业披露虚假信息的成本高昂时,其真实披露倾向增强,从而吸引更多公众投资;反之,若企业从虚假披露中获得的额外收益显著,则更可能铤而走险,导致公众投资意愿下降。此外,企业真实披露所需承担的高额环境成本亦会削弱公众对企业的信任,特别是在信息壁垒存在时,公众难以辨识风险,进而降低投资概率和意愿。因此,为促进真实披露,社会公众应提高警惕,加强信息核查,以保障自身利益并促进市场透明度提升。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本文基于博弈论视角分析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总结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一般、内容单一、参考价值较低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惩罚较弱。应加大对政府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不尽责的惩罚力度,这有助于政府部门对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降低企业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可能性。第二,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认识水平有待提高。虽然社会公众享受环境的生态效益,是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者,但是社会公众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活动,且社会公众内部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认识水平参差不齐。
4.2 建议
4.2.1 政府部门层面
第一,健全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当前,国内大多数企业对环境信息的重视程度较低,披露方式存在差异,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仍有提升空间,而环境信息披露体系也存在不足。因此,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健全环境信息披露体系,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信息的报告标准和方法,从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从而使公众能够获取更加准确、全面的信息。第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依据市场经济现状,制定明确且实际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要求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也全面披露环境信息。通过精准监督,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推动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合规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强化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知情权,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第三,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由于我国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偏低,不足以遏制其隐瞒信息的利益驱动。政府应强化监督执法,确保企业合规披露环境信息,并对违规者实施严厉的法律制裁,以提升法规遵从度。
4.2.2 社会公众层面
第一,强化媒体监督效能,深化公众环保认知。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普及加速了环保理念传播,促进了公众环保意识提升。非重污染行业企业若虚假披露环境信息将损害品牌声誉,加大舆论压力。因此,提升公众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认识,既助力环保目标达成,又促使企业规范披露。社会各界协同努力,有助于共筑绿色文明风尚。第二,增强投资者对环境信息的需求意识。非重污染行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价值,不仅是满足政府监管要求,更需要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深度需求。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会详细分析环保罚款、治理费用等数据,全面评估环境风险,指导投资决策。因此,应鼓励投资者参与环境监督,利用市场力量推动企业环境责任履行,促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金龙,黄润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宣示 以更大力度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N].光明日报,2020-09-30(007).
【2】方颖,郭俊杰.中国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是否有效:基于资本市场反应的研究[J].经济研究,2018,53(10):158-174.
【3】王微.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基于博弈论视角[J].财会通讯,2021(14):105-10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