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时代元宇宙赋能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理论证立与制度调适
2024-09-20胡旭
摘 要:税收利益分享争议是阻碍飞地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为促进区域协同发展,需通过制度调适平衡飞入地与飞出地的税收利益。当前我国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存在体系不健全、标准不明确、协同度偏低、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数智时代元宇宙虚实共生、沉浸体验、群体创造等特性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相契合,能够提升税收公平度与效率并优化税收秩序,实现飞入地与飞出地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因而,应运用元宇宙技术健全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体系,优化分享标准,提升税收利益分享协同度并完善监管机制,从而减少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争议,推动税收利益均衡分享,实现飞入地与飞出地的“双赢”,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关 键 词:元宇宙;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标准
中图分类号:F812.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4)09-0106-13
一、问题提出: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困局凸显
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飞地经济是指两个相互独立、经济发展存在落差的行政地区打破原有行政区划限制,通过跨空间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开发,实现两地资源互补、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1]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表明我国鼓励飞地经济的发展。飞地经济的推广不仅增强了区域间经济联系,也在较大程度上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如20u8gTtcsqG830p1MouowqHA==22年3月深圳携手汕尾打造的康佳(陆丰)半导体光电显示及终端项目一期建设投产,截至2022年10月园区产值达5.35亿元,带动就业200余人。[2]在飞地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涉及两地政府间的产业转移,税收利益分享难免存在摩擦。如在江阴、靖江共建工业园区的合作中,随着合作的深入开展,刚开始达成一致的利益分配方案无法继续适用,此后双方仅注重自身发展的自由而无法达成新的税收利益分配制度,利益共享机制混乱无序,双方摩擦不断,直接导致飞地经济合作的失败。[3]因而,在飞地经济的运行过程中,需完善税收利益分享制度以疏通地方政府合作的“堵点”,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步伐。
元宇宙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链接点”,与数字经济相伴而生,具体是指以智能技术集群的深度融合为依托,以沉浸体验、虚实相融、开源永生、虚拟化身和独立生态为基本特征的一套数字化社会形态。[4]当前,元宇宙不仅指引着谷歌、苹果、腾讯等科技巨头的未来市场发展方向,也落实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发展战略中。如韩国首尔市政府制定了为期5年的《元宇宙首尔基本计划》,构建名为“元宇宙首尔”的平台。在我国,元宇宙应用的探索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上海、杭州、合肥、厦门等地都推行了促进元宇宙发展的系列政策,鼓励运用元宇宙至银行、购物、社交等领域。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也提出“加强元宇宙技术的融合发展”。面对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困局,我国可运用元宇宙技术再现税收利益的形成过程、测算各主体的贡献比例并监督利益的公平分享,从而破解区域经济发展利益分享难题。因而,笔者在分析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缺陷的前提下分析元宇宙赋能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逻辑与价值,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元宇宙技术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的融合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的协同合作。
二、桎梏约束: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的缺陷分析
在飞地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税收利益分享的冲突一直是阻碍地方政府合作的“顽石”。由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在体系、标准、协同、监督等领域均存在较大缺陷,降低了地方政府间经济合作的积极性,增加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阻力。
(一)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体系不健全
⒈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立法权配置混乱。在飞地经济的运行模式中,飞入地地方政府需要向飞出地地方政府转移部分甚至全部管辖职能,且合作区管理结构也承担着飞地经济的开发、建设与管理工作。当前我国并未对于飞地经济进行专门立法,税收管辖权处于模糊地带。实践中合作区管理机构虽然可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而制定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其性质属于派出机构而非一级政府,自然不享有地方立法权,难以对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问题做出明确、合理、有效的规定。[5]并且,飞出地地方政府在飞地经济的建设过程中主要提供技术、人才、经验,园区建设地并非属于飞出地的管辖范围,此时由飞出地制定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违背了立法基本原理。同时,飞入地多数情况下属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立法经验相对不足。面对税收利益,其可能基于本地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而设置立法壁垒追求更多的财政收入,激化飞入地与飞出地的矛盾。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立法权配置混乱导致飞入地与飞出地经济冲突显化,增加了区域经济合作的阻力与障碍,甚至可能导致飞地经济模式流于形式。
⒉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规则精细度偏低。据统计,当前我国已颁行81部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直接相关的文件,为飞地经济区域合作模式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其中58份文件主要以原则指引为主而未指明分享税种、时限及比例,如《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仅提出区域产业合作税收利益分享坚持利益共享的原则。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是一个特殊性较强的复杂问题,除了分享原则外与分享税种、分享比例、分享时限、税款测算、征管支持等联系密切。现行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规则并未明确规定上述要素,导致实践中飞入地与飞出地易发生税收利益的冲突,降低地方政府间经济合作的积极性。
⒊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规则评估机制缺失。当前,我国已颁布了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诸多文件,在指引原则、分享比例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做出了必要指引。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并未实施对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规则的评估机制。加强对经济法领域的立法评估是提升立法质量,强化社会认同,回应社会诉求,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途径。[6]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规则的评估可重现飞入地与飞出地的利益版图,及时获取两地对区域合作税收利益分享模式的不同意见,为后续规则优化提供必要参考并促进区域经济合作。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规则评估机制的缺失间接增大了现行规则与立项状态之间的差距,甚至激化了飞入地与飞出地的利益冲突,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埋下难以估量的隐患。
(二)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标准不明确
⒈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税种模糊化。当前企业运营需要承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十余项税种,且我国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央地共享税三类,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如何分配构成对飞入地与飞出地的双重影响。各地区政府间分配税收利益,需要依据税种差异以及飞入地与飞出地的贡献程度选择最适合在区域间分配的税种。[7]在飞地经济分享税种方面,11份文件规定应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但也有立法规定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可视情况返还项目投资方或合作园区管理机构①,飞地经济共享税种存在差异。这增加了飞地经济中飞入地与飞出地利益博弈的空间,甚至增大央地财政收入受损的风险,增加区域产业转移的阻碍。
⒉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比例不清。税收利益分享比例在飞地经济运行过程中时刻挑动着飞入地与飞出地的“敏感神经”。对于飞出地而言,飞地经济带来的是本地企业的转移与税收利益的减损。当前区域内本已存在较为激烈的税收竞争,飞地经济的构建与运行则会进一步削弱飞出地的竞争力。对于飞地经济税收分享比例,有8份文件规定原则上5:5,但也有不同的声音。如《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自投产形成的收入原则上按照前3年6:4、后2年4:6的比例在飞出地与飞入地间分享。同时,部分地方立法做出了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补充性规定。这虽然扩展了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协商的空间,但也间接增加了飞入地与飞出地的利益博弈力度,增加了区域经济中产业流通的阻力。
⒊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时限差异化。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期限与飞入地、飞出地的预期财政收入密切相关。一般而言,飞入地倾向于缩短而飞出地更愿意延长税收利益分享期限。9份飞地经济现行文件规定以10年为期分享税收利益,但实践中也有差异化的选择,如《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5年利益分享期。差异化的税收利益分享期限增大了飞出地预期税收利益受损的风险,降低了飞出地产业转移的意愿,增加了飞出地、飞入地利益冲突的可能与区域产业迁移的难度。
(三)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协同度偏低
⒈飞地经济企业迁移地方政府征管衔接不畅。在飞地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企业迁移需要先在迁出地办理清税注销,再去迁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耗时最少也需要数个工作日。但企业运行往往是不间断进行的,在此期间发票开具、税额抵扣等事项可能无法办理,给企业日常运营、现金流保障与税收缴纳带来不可忽视的障碍。针对此问题,纵然诸多文件已规定“迁出地税务机关推动信息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介入手续”等举措,但囿于地方税务机关信息泄露风险与部门利益保护等因素,迁入地与迁出地税务信息共享的规则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这较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转移的税收风险与飞地经济运行的税收阻力,增大了区域内产业转移与经济协同的难度。
⒉飞地经济地方政府税收考核结果合理性存疑。飞地经济的运行意味着迁出地税收利益的减损与迁入地税收利益的增加。当前税收收入属于地方政府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飞地经济模式下产业迁出地的积极性往往不高。虽然当前《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合作方在政府内部考核时可对GDP、税收等指标协商划分。但实践中由于区域飞地经济的统计归口不在同一地点,并且飞入地与飞出地之间存在非此即彼的税收利益冲突,税收收入考核结果协商划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这不仅直接激化了飞地经济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的税收收入矛盾,也降低了飞地经济地方政府考核结果的合理性与公信力,难以提升区域产业转移的质量,削弱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实际效果。
(四)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监管机制不完善
⒈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监督力度不足。由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的测算与统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明确的监督主体才能对其分享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当前飞地经济运行的监督主体主要为人大、纪委、监察委等部门,对区域产业流转工作进行多领域的监督,且飞地经济税收利益转移事项须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实践中,税收利益的核定、征收、统计保密性与专业度较高,上述部门即使拿到飞地经济的税收数据也难以做出利益分享公正度的客观判断。并且,上级税务机关属于飞地经济产业专业的监督部门,但受制于日常工作的繁杂、迁移企业数量较大、利益分享判断标准模糊等因素,其难以全方位履行监督职能。同时,新闻媒体、纳税人虽然属于税收监督主体,但由于与其日常生活几乎没有联系,其监督效能难以发挥。
⒉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监督渠道受限。一般而言,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数据主要通过地方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官网进行公示,其他监督主体难以获取某个迁移企业具体、真实、可信的“第一手数据”。如早于2019年安徽省宣城市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两地政府合作共建“宣城·新塘羽绒产业园”并投产,但该产业园的税收整体数据与分享方案并未充分公开。这导致监督主体即使怀疑税收利益分享不均也难以提出充足证据,增加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难度。同时,税收属于地方政府的“钱袋子”,人大、纪委等部门的监督可能带来飞地经济税收利益的转移进而引发与迁入地或迁出地的矛盾。这导致政府监督部门不敢轻易行使税收监督权,甚至导致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监督机制流于形式,难以发现不当的利益分享行为,反向增加区域资源合理配置的阻力。
三、技术引入:数智时代元宇宙赋能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理论证成
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的缺陷易诱发迁入地与迁出地的冲突,难以达到促进区域资源合理配置的理想效果。元宇宙是数智时代的新兴技术,其优势恰好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的缺陷相契合,能够提升税收利益分享公平度与效率并优化区域税收秩序。
(一)数智时代元宇宙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的逻辑契合
⒈虚实共生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增长要求相契合。元宇宙的发展经历了“虚实共生-虚实莫辨-真元宇宙时代”三个阶段。在元宇宙世界里,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障碍被打破且已在身份认证、经济系统、社交平台等领域实现了深度融合。在元宇宙的视觉场域中,人们不再局限于实践中的身份而是可以以其虚拟分身进行娱乐、游戏、工作和创新。而在技术层面,基于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脑机接口以及XR等技术的支撑,元宇宙与现实世界实现了虚实融生。[8]在飞地经济的运行模式中,迁出地往往基于土地、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局限而将部分企业迁至外地,且迁出的企业往往属于利润空间较小的产业。[9]元宇宙可模拟多种产业布局与迁入地资源的契合模型,估算飞地经济企业转移后可能带来的税收利益,并在多种模型中选择出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迁移方案与经营策略,从而克服地理距离困难,保障飞地经济产业迁移后税收利益的持续增长。[10]与此同时,元宇宙空间中已出现真实、有效、有序的经济体系,网络虚拟人拥有的数字资产与真实世界具有一定的相通性。飞地经济运行中,迁移企业在元宇宙空间中的运行也会带来虚拟财产的增长并适度转移至真实世界中,从而在真实与虚拟的双重维度实现税收利益的持续增长,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
⒉沉浸体验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要素公平分配相契合。元宇宙并非完全虚拟的技术,而是呈现具身性色彩,即以真实感知为基础在镜像世界、虚拟仿真、数字孪生等技术为基础创造出的平行于现实世界的独立空间。[11]沉浸式体验指元宇宙借助VR虚拟现实设备增强用户交互性,达到沉浸感最强的内容展示的效果。[12]在元宇宙的世界里,用户能够化身为某一虚拟主体进行沉浸式社交并感知网络环境下的成功感受、利益分配格局与变迁路径。[13]在飞地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作为理性主体,会充分权衡其要素投入和利益分享。[14]此时利益分配的失衡属于阻碍区域产业要素合理流通的“拦路虎”。元宇宙沉浸式体验特征允许用户化身为迁入地或迁出地政府部门、迁移企业、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部门等角色,并在虚拟空间中感受企业迁移带来的成本变化、税收压力与利润空间,切实感受到飞地经济产业迁移带来的税收利益增减,从而减少迁入地与迁出地在税收利益分享方面的矛盾,提升社会公众等主体对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事项的监督积极性,推动区域产业迁移经济利益的公平分享。[15]
⒊群体创造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监管扩围相契合。个体意识和创造是元宇宙空间的基础,在充分尊重个体意愿的前提下形塑了更加广阔的元宇宙空间。在此空间中,共创、共治、共享成为成员的基本常识,并且在元宇宙中用于享有充足的自由进行财务挖掘与作品创造。进言之,在元宇宙空间内,用户通过虚拟人对话等功能参与虚拟场景活动并即时进行互交感知,最大限度地激发用户的使用兴趣、创造灵感与分享欲望,从而通过共同创作与相互监督实现对元宇宙空间的协同管理与共享创新。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问题难以破解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参与主体较少且积极性偏低,社会公众等主体虽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活动存在一定联系但受制于信息获取困难等因素而难以开展监督活动。在元宇宙空间中,飞地经济成为众多成员共同参与的活动,税收利益分享事项需要接受全部成员的共同管理。同时,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政府监督部门等主体可通过虚拟身份的设置参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虚拟场景活动,测算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差异化方案对其利益的间接影响以提升对区域产业流转与个体利益关系的了解度,从而提升对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活动监督的积极性、参与度与管理能力,督促区域税收利益的合理分享。
(二)数智时代元宇宙赋能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价值涵摄
⒈收益共享:元宇宙促进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公平分享。税收公平一直是学者们的关注重点,其判定标准集中体现在受益原则(benefit principle)和量能原则(ability-to-pay principle)。[16]严格来讲,税收公平不仅仅局限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公平,也要求税收利益能够公平分享。地方政府间飞地经济税收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贡献度的衡量失准,飞入地与飞出地对税收利益增量的贡献值难以测算。元宇宙空间的运行以数据为基础,能够数化市场交易活动、产品利润空间与税收利润含量,实现区域税收利益的公平分享。首先,元宇宙可精准描绘飞地经济产业迁移前后的税收利益变化图谱。元宇宙并非凭空想象的虚拟世界,而是与实践活动完全同步的数字空间,其运行以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为技术底座。飞地经济运行过程中,数字孪生技术能够再造产业迁移的数字图景,区块链技术可以核实真实、互联、可信的交易活动,人工智能技术助推实现对迁移企业税收活动的即时监管。这有助于生成飞地经济产业迁移税收利益分布格局的变化图景,为迁入地与迁出地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必要、真实、客观、可信的数据依据。其次,元宇宙助推飞地经济税收利益的有效补偿。在飞地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迁入地与迁出地可能都认为自己承担了一定程度的成本与损失。在元宇宙空间内,迁入地与迁出地可通过角色互换体验对方的利益变化,提升对对方利益格局与产业选择的理解度,平抑双方的利益分配不公平感并促进飞地经济发展利益分享规则的调适,从而减少飞地经济税收利益补偿的阻力与障碍,促进区域产业要素的合理流动。
⒉效能增加:元宇宙提升飞地经济税收效率。效率是经济学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许是唯一中心问题)。[17]而税收对效率的影响是税收政策中最令人关注的问题。[18]税收效率原则强调降低税收法律制度运行中的成本耗费,着眼于以最小化的征管成本实现最大化的财政收入,追求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比例最小化,强调国家税收系统的费用最小化、调控作用最大化。[19]飞地经济意味着产业在不同地点迁移,迁入地与迁出地不仅需要税收资料的交接,也直面税收利益的增减,此时税收利益减损地的配合意愿必然降低,降低区域产业有效流转的效率。首先,元宇宙有效提升飞地经济行政效率。飞地经济运行过程中,数据“鸿沟”的存在与合作意愿的低迷是区域税收效率的“绊脚石”。在元宇宙空间内,飞地经济的涉税数据可通过关联信息的相互印证而推导得出,迁移企业的税收信息成为元宇宙成员中“公开的秘密”,迁入地与迁出地的税收征管协同度与绩效评价合作意愿随之提升。同时,元宇宙空间中成员身份的互换为迁入地与迁出地理解对方的税收决策提供了情景支持,间接提升了区域内各地税务机关数据共享与征管合作的积极性。其次,元宇宙可有效增强飞地经济的经济效率。一般而言,经济运行模式越规范则市场效率越高,反之则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元宇宙的应用以明确的立法为指引,技术应用立法的内容扩充与评估开展可有效限制其应用范围与方式,为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且元宇宙空间中用户数据获取与场景体验功能助推社会主体突破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数据桎梏,减少行使监督权的阻力,督促飞地经济产业迁移与利润分享活动规范开展,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效率。
⒊规律遵循:元宇宙优化飞地经济税收秩序。秩序是人类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20]“税收秩序是涉税各方在税收活动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与规则的总和”[21],可从静态与动态双维度来考量。税收静态秩序注重对既有规则的维护,而税收动态秩序更加强调适时调适规则以回应社会发展。[22]在飞地经济运行过程中,税收收入的增减必然带来迁入地与迁出地的利益冲突,挑战既有区域财税利益分享格局的同时难以弥合现有规则与实践诉求之间的差距。元宇宙通过数据记录与测算精准衡量各地对税收利益的真实贡献度,并反向推动相关规则的调适,从而实现飞地经济税收动态秩序与静态秩序的双赢。首先,元宇宙推动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静态秩序的优化。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新兴技术应用至实践属于不可逆转趋势,借助元宇宙力量破解区域税收利益分享难题也属于必然选择。区域协同发展税收制度的优化需以实践需求为依据与导向,在既有规则中嵌入元宇宙元素以推动税收利益的均衡分享可优化区域经济税收静态秩序,促进税收利益分享制度体系的完善。其次,元宇宙促进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动态秩序的优化。不同产业的差异化特点决定了使用僵化的利益分享规则必然引发迁入地与迁出地的矛盾。元宇宙以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技术为技术基础,能够精准记录飞地经济各迁移企业的产品结构、生产成本、利润空间、利益总量等数据测算迁入地与迁出地的利益增量贡献率,并以此为依据设置差异化的分享比例与期限,从而缓和迁入地与迁出地阻碍产业转移的消极意愿,推动市场要素在区域内的合理配置。
四、未来探索:数智时代元宇宙赋能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制度调适
数智时代元宇宙虚实共生、沉浸体验、群体创造等特征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困局破解相契合,预期能够提升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公平度与效率并优化区域经济税收秩序。因而,应积极运用元宇宙技术优化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一)健全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体系
⒈调整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立法权配置。立法主体掌握着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运行的“指挥棒”。首先,应适度允许合作区管理机构进行飞地经济税收领域的有限指引。作为产业转移的直接管理者,合作区管理机构能够掌握企业迁移后的经营状态与利润格局,可对迁入地与迁出地的税收利益分享事项进行适度指导。为避免合作区管理机构进入立法“禁区”,其可在元宇宙空间内进行试验性立法,鼓励元宇宙成员通过角色选择与互换体验拟立法规则的合理度,降低立法成本的同时通过虚实共生选择出与飞地经济运行实践最相契合的规则,从而保障合作区管理机构规则的合理度,为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提供合理、可行、可信的指引。其次,应允许飞入地与飞出地进行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规则的适度协商。提升本地经济活力是多地政府的共同追求,但各地政府因发展需求的强弱对税收利益减损的容忍度不同。[23]对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的争议,鼓励飞入地与飞出地在元宇宙空间内进行利益衡量,通过沉浸体验预设多种税收利益分配方式测算两地产业流转的配合积极性与合作意愿,追求飞入地与飞出地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并将上述税收利益分享方案演变为实践运行方案,从而提升区域经济合作立法权配置的灵活度,进一步释放区域经济合作的活力。
⒉提高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规则精细度。法律规则的精细度直接影响着其可操作性与社会公信力。首先,在相关立法中鼓励使用元宇宙等新兴技术的推广使用。法链可基于智能合约实现法律与代码的深度融合,为其实践应用规则的制定奠定必要的技术基础。[24]对于元宇宙等信息技术,可在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郑州市元宇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立法或政策中表明支持元宇宙技术应用的态度,鼓励应用新兴技术破解实践难题并持续完善技术应用的风险控制体系,为元宇宙技术实践应用的推广提供基本的立法指引。其次,进一步细化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规则。具体而言,在飞地经济运行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税收利益分享的企业类型、关联税种、详细比例、持续时间、数据支持等规则,并允许地方政府使用元宇宙等新兴技术提升税收利益分享结果的公平度,从而为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的运行提供明确、具体、可行的依据,缓解飞入地与飞出地的利益冲突,促进区域经济要素的合理配置与有序流转。
⒊构建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规则评估机制。法治评估对法治发展具有参与、监督、检验、规范、指引等作用,是新时期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动力。[25]首先,积极应用元宇宙技术至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评估制度。法治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以全面、客观、真实的实践数据与精准的计算方式为依托。元宇宙以区块链、数字孪生、虚拟仿真等技术为支撑,能够全面还原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方式与结果,并通过虚拟空间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从而在元宇宙空间内绘就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的运行效果图,为相关规则的调适提供即时、真实、可靠的信息参考。其次,构建定期的元宇宙赋能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评估机制。市场运行规则的瞬息万变决定了规则的高频、定期评估方能呈现其实践效能,实现“立法-实施-评估-立法”的反馈闭环。飞地经济迁入地与迁出地的相对力量与利益空间的不断变化需要通过制度效果的评估得以呈现,可以以季度、半年或年度为期在元宇宙空间内开展评估活动,为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机制提供动态的完善建议。
(二)优化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标准
⒈明确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税种。税种是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指南针”。首先,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应以所得税为主。从税种性质划分来看,增值税不宜作为区域协同的分配税种。飞地经济模式中创造、迁移企业是利润增量的主要来源且飞入地与飞出地对该利益增量均有一定的贡献值,此时划定所得税为分享范围更加符合其利润生成模式。同时,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遍布全国甚至全球,依据当前的数据管理水平建设全球范围的元宇宙可行度不高,而以企业或个人为索引借助元宇宙的科技力量破解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难题具备扎实的实践基础。因而,将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范围限定在直接税范围内,并构建元宇宙空间直接税分享模型,预估迁入地与迁出地的税收利益,为两地的利益协商提供必要的前期时间,有助于缓解两地的利益冲突。其次,完善所得税要素分配制度。在飞地经济运行过程中,固定资产、人力、信誉的剩余价值均属于飞入地或飞出地的资产贡献与税收利益分配标准。[26]在分享飞地经济税收利益时,应积极应用元宇宙的数据采集、记录、清洗、计算、应用等功能测算出各贡献指标对应的利益数额,从而为飞入地与飞出地税收利益的均衡分配提供必要的数据要素分配依据,提升分享结果的公正度与公信力。
⒉划定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比例。分享比例是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分界线”。首先,运用元宇宙技术测算飞地经济飞入地与飞出地的贡献价值并确定分享比例。在元宇宙空间内,数据链接、虚实共生等功能决定了任何经济行为均可具化为数字。飞地经济的运行意味着企业的重建与迁移,市场利润的消亡、变化、增长成为必然现象。在元宇宙空间内再现虚拟的飞地经济运行轨迹,并测算出其税收利益增量构成中飞入地与飞出地的贡献量,从而为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比例的确定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减少飞入地与飞出地的税收利益争议。其次,允许飞地经济企业在适当范围内调适部分行业的税收利益分享比例。各行业对多种资源的依赖度是不同的,如重工业主要依赖资源而科技公司更依赖高新技术。对此,应运用元宇宙技术评估多行业对各类资源的依赖系数,并结合飞入地与飞出地的资源配置计算其贡献量,从而计算出更加合理的税收利益分享比例,提升飞地经济税收分享结果的公正度与公信力。
⒊确定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时限。明确的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时限可为飞入地与飞出地的产业合作划定有效的“休止符”。首先,运用元宇宙技术测算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合理期限。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起于企业迁移终于飞出地影响消亡。可在元宇宙空间内通过沉浸体验等功能生成迁移企业对飞入地与飞出地依赖度的变化图,测算飞出地资源支持影响力消失的平均时长并确定为税收利益分享时限,从而提升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公平度并优化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秩序。其次,结合行业对飞出地的粘性设置差异化的税收利益分享期限。在各行业的利益形成格局中,飞出地的贡献度是不同的。如人力资源导向型产业对飞出地的依赖较小,而科技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依赖时间较长。对此,应在元宇宙空间内孪生飞地经济迁移企业的数字形态并以行业为类型分析其对飞出地的依赖期限,从而以行业为标准设置差异化的税收利益分享期限,提升飞地经济的税收效率,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三)提高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协同度
⒈提升飞地经济企业迁移征管衔接度。税收征管的有效衔接是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均衡分享的“保护伞”。首先,提升飞入地与飞出地的涉税信息共享程度。在飞地经济运行过程中,飞入地与飞出地受制于利益博弈可能出现数据鸿沟现象。对此,可在元宇宙空间内构造飞地经济运行的税收利益虚拟场景,并通过用户身份互换、群体参与等功能允许飞入地与飞出地获取对方涉税数据,从而提升两地之间的数据共享度与利益分享度。其次,允许飞地经济企业迁移期间在飞入地与飞出地均可进行税收征管活动。在涉税信息共享的前提下,飞入地与飞出地已具备审批迁移企业纳税申请的数据条件。应在元宇宙空间内设置专门飞地经济企业申请场域,处置权限平等地赋予飞入地与飞出地的税务机关,允许其在企业迁移期间共同处理税务事项,并允许迁移企业纳税申报的虚拟图景映射至实践活动,实现飞地经济税收征管的虚实共生融生,从而提升区域经济税收利益共享的效率。
⒉健全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考核机制。税收考核结果是飞入地与飞出地税务机关行为的“风向标”。首先,积极运用元宇宙技术确定地方政府税收考核数据。区域内产业资源的转移可能带来税收考核数据界分的争议。对此,可在元宇宙空间内构造虚实同步、数据链接、相互印证的飞地经济税收利益生成模型,并运用数据测算提供土地、人力、科技等资源地点的贡献构成比例,从而确定飞入地与飞出地的利益分享数额,推动区域经济利益分享的公正开展。其次,适度调适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考核要求。客观的考核要求能公正呈现地方政府的税收成绩。对此,应在元宇宙空间内模拟各种税收考核指标对飞入地与飞出地的压力指数,并结合两地的经济历史、发展状态、产业潜力等数据评价并调整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考核要求,从而为飞地经济运行提供更加合理、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促进区域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
(四)完善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监管机制
⒈提升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监督力度。充足的监督主体可督促飞入地与飞出地公正分享税收利益。首先,加强政府部门对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事项的监督。政府部门的监督能够为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主体戴上“紧箍咒”。应在元宇宙场域中允许人大、纪委、监察委、上级税务机关等部门通过角色互换等方式评判飞入地与飞出地税收利益分享的公正度,从而及时发现并矫正失当的利益分配方案,提升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配结果的公正度与公信力。其次,加强社会公众对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事项的监督。充足的信息与持续的参与是社会公众发现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问题的基础。在元宇宙空间中,新闻媒体与纳税人可获取飞地经济运行的“第一手数据”,借助角色互换功能体验飞入地与飞出地为税收利益增长做出的贡献值,从而依据实践数据与虚拟模型对税收利益分享提出客观、真实的建议,优化区域经济税收协同秩序。
⒉扩展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监督渠道。畅通的监督渠道能够有效减小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阻力。首先,增加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监督的数据依据。数据的真实性、全面度往往与监督主体的积极性成正比。应在元宇宙空间内扩展飞地经济税收利益的数据范围,允许监督主体在虚拟空间内对上述数据提出疑问甚至质疑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作出合理解释或调整,从而减小实践中税务监督的运行成本,提升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的结果公平度与运行效率。其次,构建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监督信息的公开平台。合理的质疑应对是缓解飞入地与飞出地利益矛盾的“苦口良药”。对于飞地经济运行中的利益争议,可在元宇宙场域中通过虚拟模型展示利益生成与分享的机理,鼓励政府监督部门积极行使监督权并将上述监督回复进行类型化分析后在虚拟平台上进行公示,从而减小政府部门开展监督的压力,促进飞地经济税收利益的公正分享。
结 语
在飞地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税收利益的争议无疑是阻碍产业迁移的“拦路虎”。为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需通过制度调适平衡区域内各地政府的税收利益。当前,我国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尚存诸多问题,阻碍了区域经济要素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元宇宙是新兴且应用广泛的技术,其虚实共生、沉浸体验、群体创造的特性与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契合,能够提升税收公平度与效率并优化税收秩序。因而,应积极将元宇宙技术应用至飞地经济税收利益分享制度,通过数据手段测算飞入地与飞出地的贡献率,从而实现地方政府间税收利益的均衡分享,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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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Benefit Sharing in Enclave Economy Empowered by
Meta-Universe in the Age of Digital Intelligence:
Theoretical Justification and Institutional Adaptation
Hu Xu
Abstract:The dispute over tax benefit sharing is a stumbling block to the development of enclave economy.In order to promote the regional synergistic development,China needs to balance the tax benefits of flying-in areas and flying-out areas through institutional adaptation.Currently,there are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tax benefit sharing system of China’s enclave economy,such as unsound system,unclear standard,low degree of synergy and imperfect regulatory mechanis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ta-universe in the era of digital intelligence, such as symbiosis of real and virtual,immersive experience and group creation,are in line with the tax benefit sharing system of the enclave economy,which can enhance the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of taxation and optimize the order of taxation. It can realize the“greatest common denominator”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flying-in areas and flying-out areas.Therefore,China should use the meta-universe technology in improving the enclave economy tax benefit sharing system,optimizing the sharing standard,enhancing the synergy of tax benefit sharing and improving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reduce the disputes on enclave economy tax benefit sharing,promote the balanced sharing of tax benefits,realize the “win-win”situation between the flying-in areas and flying-out areas,promote the regional economy and the synergistic development of the region and promote the synergistic development of the regional economy.
Key words:meta-universe;enclave economy;tax benefits;sharing standards
(责任编辑:马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