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难点及路径
2024-08-19刘在青
摘 要:检察机关做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是有力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当前,涉民营企业违法犯罪多发,部分民营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合规制度建设较为薄弱、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足,与此同时,部分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意识及举措不强。检察机关应依法惩治破坏营商环境违法犯罪,通过引导检察人员精准适用涉民营企业政策理念、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等强化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以深化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精准运用检察建议促推民营企业综合治理,开展“订单式”服务企业法治宣讲及涉民营企业案例宣讲等法治宣讲活动,搭建联动各方的沟通渠道等,深化“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关键词:检察机关 民营经济 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护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文拟结合调研成果梳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与不足,并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实践有所裨益。
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有力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具体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立足检察职能针对性做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跟进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是必须肩负的重大职责和使命。
(二) 有利于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民营企业发展基础天然相对薄弱,更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而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监督防范侦查机关利用不恰当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监督纠正审判机关不公正审判和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维护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近年来,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民营经济也需要持续转型升级。当前,民营经济中中小微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许多企业体量小、人员少、经营模式单一,更关注短期营利,容易忽视守法经营的安全底色,不利于长远发展。检察机关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民营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法治服务,有助于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与不足
经走访调研、座谈交流、案件翻查、文献调查等,笔者发现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尚面临以下问题与不足:
(一)相关违法犯罪多发破坏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环境
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时有发生。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2.1万人,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9428人,起诉行贿犯罪1.4万人。[3]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手段实施行贿围猎、串通竞标、虚假宣传、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严重扰乱相关区域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许多民营企业深受其害。
(二)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与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从民营企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和笔者了解的一些涉企案件看,一些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员工不懂法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畏法,对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认识和防范不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经营、规避风险的能力还不强。民营企业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企业自身利益情况并不鲜见,但受民营企业自身不报案、管理不规范致证据固定难等因素影响,有相当比例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调研中,有的企业反映,员工滥用企业名义对外承揽项目难以处理,企业人员私自将本单位业务转给他人谋取利益甚至截留挪用应收账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企业在合规制度和内控体系建设方面较为薄弱。中小型民营企业多处在成长过程中,传统家族式经营模式比较普遍,较少注重系统性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三是欠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规定,但调研发现,有的民营企业“重开发、轻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对研发阶段的商业秘密缺乏系统性的保护措施。比如,笔者所在院曾办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由于涉案企业保密措施有效性不足,被告人赵某某在该企业任职期间私自将一张装置设计图(图中有关参数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存储于移动硬盘内,并于离职后带离企业,导致该设计图脱离企业控制、陷入随时可能被披露、使用的危险状态。
(三)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意识及举措有待进一步增强和完善
一是部分检察人员对涉民营企业政策理念理解把握不够精准。有的检察人员在面对具体个案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时,不能妥善处理涉民企案件,在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对涉企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开展精准监督等方面存在本领恐慌,距离能动履职标准要求还有差距。二是司法办案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诉讼质效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很多中小微民营企业来说,诉讼周期过长会影响其资金流转和业务发展,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经营成本过高。调研过程中,一些民营企业对提升司法办案质效、缩短办案周期、提高结案率提出具体需求。三是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内外部部门之间对接衔接不够有力。首先,检企直接沟通交流渠道较少。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若不涉及涉法涉诉案件,一般不与民营企业直接关联。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很难对辖区企业经营中的具体困难、法律需求等做到情况熟稔。调研中,民营企业普遍希望检察机关建立检企对接渠道并提供更多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检察服务。其次,检察机关内外部衔接协作力度不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涉及各地区、多部门,其中检察机关肩负着司法保障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使命。从新时代更高要求看,检察机关围绕民营企业经济保护工作开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效能还未充分释放,与政府主管部门在协作配合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三、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路径思考
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是生产力、竞争力,是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关键因素。[4]针对前述问题和不足,检察机关应深入开展“检察护企”行动,从保护目的出发,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民营企业案件,从“惩、护、治、教、联”五个维度打造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检察样本”。
(一)增强“惩”的力度:依法惩治破坏营商环境违法犯罪
一是依法打击各类涉企违法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点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走私等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重拳整治虚假破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立案监督等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二是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积极与纪检监察等联系对接,强化检察对下业务指导,通过加强监检衔接、加大提前介入力度等方式,依法严厉惩治各类商业贿赂犯罪,有力震慑腐败分子和“围猎者”,推动全面构建“亲”“清”有度的政商关系和公平参与的良性竞争秩序。三是加大检察侦查力度。加强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侦查职能,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侦办力度,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
(二)提高“护”的精度:从检察供给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引导检察人员精准适用涉企政策理念。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引导检察人员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案人员罪与非罪界限,区分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的案件类型、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等不同情形依法妥善行使检察环节不捕、不诉决定权。组织检察官结合本人办理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对有关涉民营企业政策理念进行阐释,用身边案影响身边人,引领、促进检察人员在具体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努力让经营主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5] 二是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持续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以罚代刑等选择性执法行为。常态化推进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民事“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案件的监督力度,持续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裁判执行监督,推进解决涉民营企业“执行难”问题,营造诚信经营环境和社会环境。三是着力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探索开展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监督,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综合司法保护,以检察之为助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完善检法协作机制,持续加强与知识产权部门的沟通联系,融入并引领构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社会”大保护格局。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三分院”)为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检察集中管辖职能,依法惩防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专利权、著作权等犯罪;聚焦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推行“检察官+特邀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专家智库”联动协作办案模式,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三)拓宽“治”的广度:积极促推民营企业综合治理
一是深化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积极拓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范围,着力提升精准度和规范性。重点围绕民营企业涉走私类、税务(票据)类等犯罪案件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前延后伸”,做好合规监管各环节衔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环节全流程适用,助力营造更具包容性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更多家族式民营企业向现代化企业治理模式转型。二是精准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民营企业规范治理。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推动抓末端“治已病”向抓前端“治未病”转变,针对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发现的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以及类案反映的行业监管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企业进行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培训,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四)延展“教”的深度:多形式开展涉企法治宣讲活动
一是开展“订单式”服务企业法治宣讲活动。积极与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对接,由检察机关专业化法治宣讲团队结合民营企业特定需求开展法治宣讲服务,助力提升企业家法律意识和企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引导企业向现代化企业制度转型,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例宣讲活动。在常态宣传基础上,举办涉民营企业案例宣讲活动,通过短视频、微课堂、网络直播、检察开放日等多种形式,讲述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常见多发涉法涉诉案事例,助力民营企业提升法治化经营水平。
(五)提升“联”的温度:搭建便捷高效的沟通渠道
一是改进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方式。加强与企业的常态化、全过程联系。以天津三分院为例,聚焦“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探索畅通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细化做实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机制、专门通道、专题调研、专属区域、专岗接待、专人跟踪、专员回访、专项宣传“八专举措”;通过联合有关部门在辖区部分高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区等设立“企业家法治会客厅”“检察联系点”等,搭建检企直接交流对话平台,精准靠前对接企业法治需求、了解市场前沿法律需要,点对点、面对面、实打实帮助企业解决涉法涉诉难题,让企业在“家门口”就能直接表达诉求、反映问题,以一个个园区、开发区营商环境改善示范带动全域营商环境整体提升。二是强化检察一体履职。在政策把握、案件处理等方面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互补互联互通优势,统一涉民企案件司法办案标准。上级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推动、指导下级检察机关更好开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凝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合力。三是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与审判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等对接联系,宣介检察之为和检察职能,积极推动检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各项举措与其他机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