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取物比兴”说发微
2024-08-07陈香
摘 要:在宋代《诗经》学“疑古惑经”思潮的影响下,欧阳修撰述《诗本义》以图达成对《诗经》真正的“正义”。“取物比兴”是欧阳修解《诗》的核心观念,这实际上是基于《诗》文本的一种“言–意”关系的思考和“六义”之“比兴”的言说实践。欧阳修对“取物比兴”特作了“但取一义”的规定,造成了对《诗》作为一种“文学文本”之感发本质的限制,并影响到了欧阳修的诗歌审美鉴赏实践。在以陈廷焯为代表的常州词派关于“比兴”的言说中,可以看出其说对于“但取一义”的补正。
关键词:《诗本义》;“取物比兴”;“但取一义”;常州词派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794(2024)03-0008-06
作者简介:陈香,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论与文化(湖南 湘潭 441105)。
意义是语言实践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中国先秦时期就进行了“语言–意义”关系的探讨,并提出了“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立象以尽意”等命题、看法。[1]278,291其中“立象以尽意”这一观念无疑构成了中国文化语境中语言实践最基本的内理结构,《诗经》作为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自然也不例外。而从“诗言志”(《尚书·虞书·舜典》)命题的提出开始,“言–意”关系的有关思考便不可能同“诗”摆脱干系。如在“诗言志”基础上衍生出的“诗言意”(《史记·五帝本纪》《汉书·司马迁传》)“诗缘情”(陆机《文赋》)诸说就是对“诗”的“言-意”关系思考的结果。自战国儒家解《诗》(可以《毛诗训诂传》为代表)独标“兴”体①后,《诗经》之“比兴”和“言-意”关系便被紧密地联系起来。孔颖达直言:“凡《易》者,象也,以物象而明人事,若《诗》之比喻也。或取天地阴阳之象以明义者……或取万物杂象以明义者。”[1]27即认为《诗经》之“比兴”是《易传》“象者像也”思维的横移②。换言之,这是从“言–意”关系的角度展开的对《诗》内理结构的考察。
北宋以降,在疑古惑经的思潮下,《诗经》学研究也迎来了区别于“《诗经》汉学”的新研究范式及热潮,出现了以诗说《诗》、以理论《诗》、以史证《诗》等新的说诗路径。[2]35而显然,这些都是立足于“言–意”关系的思考而对《诗经》文本展开的新言说方式。欧阳修《诗本义》的“取物比兴”说,同样可以视为一种基于“言–意”关系的思考而进行《诗经》“本义”探求的言说。学界对《诗本义》的关注主要聚焦于其“诗分本末”“据文求义”“以人情解《诗》”的诗学创见及阐释。代表性成果如顾永新《欧阳修学术研究》[3]就对欧阳修探求本义的路径进行了“四步”归纳;陈战峰《欧阳修〈诗本义〉研究新探》[4]则考察了《诗本义》的经学史意义及阐释方法上的不足;此外曾祥波《〈诗〉本义的呈现——从“诗史”阐释到“民谣”阐释》[5]一文则指出“欧阳修追求的‘诗本义’与汉、唐注疏的‘诗史’阐释传统只有‘可能性’的程度差异,没有本质区别,只能视为微调而非颠覆。”简言之,学界似乎专注于欧阳修求取《诗》本义的阐释特征,而对其阐释路径中的“取物比兴”这一核心方法论前提颇为忽略③。事实上,欧阳修《诗本义》立足“言–意”学理的“取物比兴”的阐释路径,正是对“诗六义”之“比兴”的一种言说,这实丰富了“比兴”这一中国特色诗学范畴的宋代构成,应当予以重视。
一、《诗本义》及“取物比兴”的撰述背景
宋代之前的《诗经》阐释,基本遵循《序》《传》《笺》以及《疏》所构建的学术研究路径。也就是说,宋以前的《诗经》学研究主要是围绕注疏之学而展开,且对《诗》“本义”④的解读总是与政治教化相关,多牵合处,难以取信。这种言说路径一直持续到了宋初,皮锡瑞就指出:“经学自唐以至宋初,已陵夷衰微矣。然笃守古义,无取新奇各承师传,不凭胸臆犹汉、唐注疏之遗也。”[6]但主流之下必定不乏“潜流”的暗动,“自唐大历年间以后,唐之学者如施士丐、韩愈、成伯玛、沈朗、丘光庭等人,或以己意解经,或擅改经文,这就带来了《诗经》学史上不同于《诗经》汉学注重章句注疏之学的怀疑思辨之风。”[2]17宋初的《诗经》学虽未彻底摆脱汉学之风,但脱注言经之势已经抬头。
欧阳修就对所谓“正义”作过指摘,其言:“唐太宗时,始诏名儒撰定九经之疏,号为正义,凡数百篇。自尔以来,著为定论,凡不本正义者,谓之异端,则学者之宗师,百世之取信也。然其所载既博,所择不精,多引谶纬之书,以相杂乱,怪奇诡僻,所谓非圣之书,异乎正义之名也。”⑤看来,欧阳修也注意到了《诗经》汉学解《诗》所得之义的“不合时宜”,《诗》的真正“本义”亟待探寻。《四库全书总目》载:“自唐定五经正义以来,说诗者莫敢议毛、郑,虽老师宿儒亦谨守《小序》,至宋而新义日增,旧说几废,推原所始,实发于修。”[7]欧阳修《诗本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风气已开,影响所及,宋之学者就多“各出新意解经,蕲以矫学究专己守残之陋”[8]。如苏辙《诗集传》就质疑《诗序》之可信程度,郑樵《诗辨妄》也对《诗序》发出诘难,更甚如王质《诗总闻》一书竟删去《诗序》!可见宋代《诗经》学研究新变之势。既如此,学者对《诗经》的解说自然要求从一些新的角度切入。事实上,这种探寻《诗》真正的“本义”的研究路径,正是一种对《诗经》文本“言–意”关系的思考和表现,欧阳修《诗本义》及其提出的“取物比兴”说亦即如此。
先秦两汉对“诗言志”命题的解读基本紧扣政教而言,如《左传》《孟子》等众多先秦典籍对《诗》“断章取义”的诸多“赋诗言志”实例。魏晋“文学性”的自觉使得“诗缘情”说被提出并得到展开。至唐孔颖达综合前说,他“扬弃”了《毛诗序》的“情志合一”⑥说。较之汉儒强调“志”(“情”)的集体、政教属性,孔疏则是开始走向对面,更为重视“情”(“志”)之感发特性,且大大削弱“情”(即“志”)的政教属性,令其更加偏重于个人之“常情”。其言:“在己为情,情动为志。”[9]并以“诗者,人之志意之所适”为说诗前提。孔疏有云:
正义曰:“上言用诗以教。”此又解作:“诗所由诗者,人志意之所之适也,虽有所适,犹未发口,蕴藏在心谓之为志,发见于言乃名为诗。言作诗者所以舒心志愤懑,而卒成于歌咏。”故《虞书》谓之“诗言志”也。包管万虑,其名曰心;感物而动,乃呼为志。志之所适,外物感焉;言悦豫之志,则和乐兴而颂声作;忧愁之志,则哀伤起而怨刺生。[10]
可见,《毛诗序》“发乎情止乎礼义”的限定到了孔颖达这里已经松动了,他将《诗》所感发的“情志”的范围扩展到“万虑”之级。孔颖达对《毛诗序》“情志合说”(重“志”之人伦教化)的“扬弃”无疑是中国文学领域“人性”与“文学性”(章培恒)日渐凸显的表现,同时也为后人脱离政教风化、以文学本位解《诗》奠定了理论前提。
欧阳修“以人情解诗”的方略很难说未受孔疏的启发。《诗本义》曰:“诗文虽简易,然能曲尽人事,而古今人情一也。求诗义者,以人情求之,则不远矣。然学者常至于迁远,遂失其本义。”[11]54在这种理解下,欧阳修自然要去关注《诗经》文本真正要传达的“情”(亦即诗歌言语之“意”)是什么,以及又是如何即以何种形式传达等方面的问题。而在这些方面,孔颖达无疑也为他奠定了理论基石。孔颖达云:“感物而动,乃呼为志。志之所适,外物感焉。”故欧阳修在解诗的时候,就尤为重视《诗经》文本之“物”与“义”的关系。于是就有诸如“此意,诗虽无文,但诗既言鹊成巢之用功多而鸠乃来居之,则其意自然可见”[11]9之类的话语——此即欧阳修“取物比兴”说的具体言说实践呈现,这一实践又可以视作一种“言-意”关系的思考。欧阳修撰《诗本义》目的在于“正失”⑦,而其解《诗》以求“本义”的方法,则是紧紧围绕“取物比兴”的观念而进行的。
二、《诗本义》“取物比兴”说的内涵
欧阳修“取物比兴”说的字样,大致从《诗本义》以下篇章中见出:
《关雎》篇:“上言雎鸠,方取物以为比兴。”[11]1
《螽斯》篇:“诗人偶取其一以为比尔。”[11]4
《鹊巢》篇:“古之诗人取物比兴,但取其一义,以喻意尔。”[11]9
《墙有茨》篇:“诗人取物比兴,本以意有难明,假物见意尔。”[11]23
在这里可以明确见出,《毛传》肇始便常用的以“喻”言“比兴”的理解方式,在欧阳修这里依然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即从诗的内容(本义)言“比兴”。同时,欧阳修所言说的“比兴”聚焦在了一个关于文本之“物”与“意”的内理结构上,他正是借助对《诗经》文本这一结构的考察,以解诗之“本义”。亦即,这是“言-意”关系思考的在《诗经》文本上的具体言说,而这种认知,正是“立象尽意”思维的具体表现。叶朗提出:“‘赋’、‘比’、‘兴’这组范畴,是对《易传》的‘象’这个范畴的进一步规定。更精确点说,‘赋’、‘比’、‘兴’这组范畴,正是对《易传》所提出的‘立象以尽意’这一命题的进一步规定。”[12]欧阳修提出的“取物比兴”一说即是如此,其逻辑是:诗人借助于外在的“物”的某一方面的特质做喻,从而使诗人之意(或诗文之意)得到切实的传达,准确地把握到“物”被取用的那“一义”,是解得诗之“本义”的关键所在。
因而,欧阳修尤为重视考察《诗经》文本中的“物”,更准确地说,是重视考察“物”和“意”的联系程度,即其所谓的“类”⑧或“不类”,从而据以解诗之“本义”。具体而言,欧阳修认为“物”和“意(义)”要“同类相求取以自比”[11]10,而不能是“曲为比兴又汗漫而不切”[11]92。这在《诗本义》的体例上就可见出,文中出现的“论曰”部分即是披露毛、郑之说存在的“不类”之说,“本义曰”部分则是“断以己意”进而说明实际的“类”之所在。比如《竹竿》一诗,毛、郑“常以淇水为比喻,诗曰:‘籊籊竹竿,以钓于淇。’毛谓钓以得鱼如妇人,待礼以成为室家。”但是,欧阳修却主张:“竹竿之诗,据文求义,终篇无比兴之言。”其理由正是“取物比事,既非伦类,又与下文不相属。”[11]25这即是欧阳修对毛、郑二人“曲为比兴”的披露,在欧阳修看来,这是一种“类不作配”的解说,并非诗的“本义”,即“引譬不类,非诗人之意也。”[11]22既然诗另有本义,毛、郑之说自然也就谈不上所谓“比兴”了。那么,为何会产生这种情况呢?欧阳修以为,这是没有准确地区分出诗人所取“物”的具体特性(即“一义”)的缘故造成的。于是他特作“但取一义”的规定。即,要从诗人所取之“物”的众多性质中,分辨出诗人取用的那具体的“一义”,这样一来,才能够不为“物”的众多性质所扰乱,才能解得诗之“本义”。但是,如何才能把握到这“一义”呢?欧阳修主张“据文求义”(见《竹竿》篇),即要结合文本语境,欧阳修说:“且诗之比兴,必须上下成文,以相发明,乃可推据。今若独用一句,而不以上下文理推之,何以见诗人之意?”[11]60此外,立足于文本语境的基础上,还要合之以“人情”与“今之物理考之”⑨,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到诗人所取之“义”,才不至造成诗“本义”言说的牵强比附。
首先,他认为“物”在传“意”时,要能够经得起“今之物理考之”,否则“诗人假之,何以明意理?必不然也。”[11]19在其解《诗》之本义过程中,欧阳修多循此法。如《破斧》篇就云:“诗人引模拟物,长于譬喻,以斧斨比礼义(案:此即毛、郑之说),其事不类,况民之日用不止斧斨,为说汗漫,理不切当,非诗人之本义。”[11]14又如《草虫》篇亦云:“论曰:草虫、阜螽异类而交合,诗人取以为戒。而毛、郑以为同类相求,取以自比大夫。妻实已嫁之妇,而毛郑以为在涂之女,其于大义旣乖,是以终篇而失也。”[11]10案此,例中毛、郑之说何以言“比兴”?又何以谓之“本义”?
其次,“物”传“意”时还要“近人情”。“近”者,即要符合人之常情,而不是悖逆之。《出车》篇云:“毛、郑谓《出车》于牧以就马,且一二车邪,自可以马驾而出。若众车邪,乃不以马就车,而使人挽车,远就马于牧此,岂近人情哉?又言先出车于野,然后召将卒,亦于理岂然?”[11]54这里,欧阳修是在强调“物”之于“意”要贴切、自然,要能合常理、逻辑顺畅。故其在解《螽斯》篇时言:“论曰:螽斯大义甚明而易得,惟其序文颠倒,遂使毛郑从而解之,失也。蛰螽蝗虫类微虫尔,诗人安能知其心不妒忌?此尤不近人情者。”[11]4又如《鸳鸯》一篇云:“且鸳鸯非如是雁之类,其肉不登爼,非常人所捕食之物,今飞而遭毕罗,乃是物之失所者。”[11]82根据欧阳修“取物比兴”说,诗人取“物”之“一义”而“喻(见)”诗(诗人)之“意”,在所引诸例中,毛、郑之说并没有把握到诗人所取“物”的那“一义”,其本义自然不见,自然需要“正其失”。
欧阳修通过考察《诗经》文本中的“物”的诸多性质,参照诗的上下文语境,并合以“人情常理”,从而找到“物”被用来“喻(见)”诗之“意”的最合适的那一具体性质,即最“类”的性质,从而推出诗之“本义”。这样一来,欧阳修的“取物比兴”说自然也对接受者一维提出了要求。就接受者来说,其言:“不知鸟兽之类,安能知其诚不诚。”[11]49亦即解诗者要有一定的关于文本所取之“物”的相关常理和认知,这样才能依据诗文,知晓诗人“但取一义”之所在,诗之“本义”方见。可见,作为欧阳修解《诗》求其本义的核心观念,“取物比兴”说从创作者的角度出发和展开,最终又关涉到了接受者一维,兼顾了创作者和接受者两个角度,颇成体系。但是其“但取一义”之设定,又使得这一兼顾并不充分。
三、《诗本义》“取物比兴”说的反思
欧阳修“取物比兴”说是《易传》“立象尽意”思维的横移。欧阳修正是围绕着“取物比兴”“但取一义”“以喻(见)意”的思维,建构了求取“本义”的解《诗》路径。其聚焦于“言-意”关系的探讨,遵循“但取一义”的准则,进而求取诗之“本义”。欧阳修以为,这样可以使毛、郑那些比附政教且“本义”牵强的解《诗》之说“得以论正”。在这种意义上讲,《诗本义》对于宋代《诗经》学研究的影响自然深远——这种“据文求义”并合以“人情物理”的解《诗》方法,是其对于毛亨、郑玄“或失疏略、或失于谬妄”[11]151之见的具体纠正。欧阳修将其疑古辨伪的治学态度付诸实践,相对于《诗经》汉学的政教化的章句注疏而言,《诗本义》无愧于是宋代《诗经》学研究开山之作。不过欧阳修“取物比兴”的言说也存在着不小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但取一义”的设定上。此说对于毛、郑的牵强处确有纠偏之用,即可以制止《诗》“本义”的泛滥言说,但同时也形成了枷锁,进而影响到了主体的文学创作和欣赏实践活动。
(一)“但取一义”对文学实践的束缚
“但取一义”是对《易传》“象者像也”思维的实际运用和极端化理解。欧阳修遵从“取物比兴”的观念解诗,这是“立象尽意”思维在诗学上的具体运用,这是不可否认的。不过其所谓“但取一义”“以为比兴”的言说设定,显然是一种思维横移时产生的极端化理解。钱锺书先生对于《易》之“象-意”关系和诗之“物-意”关系二者作过极为准确的区分:
《易》之有象,取譬明理也,“所以喻道,而非道也”。求道之能喻而理之能明,初不拘泥于某象,变其象也可;及道之既喻而理之既明,亦不恋着于象,舍象也可。到岸舍筏、见月忽指、获鱼兔而弃筌蹄,胥得意忘言之谓也。词章之拟象比喻则异乎是。诗也者,有象之言,依象以成言;舍象忘言,是无诗矣,变象易言,是别为一诗甚且非诗矣。故《易》之拟象不即,指示意义之符(sign)也;诗之比喻不离,体示意义之迹(icon)也。不即者可以取代,不离者勿容更张。[13]
《易》之“象”同诗之“象”在“明理”的旨归上是共通的。但其区别在于:“《易》象”可以不同,却依然能传达同一意义;“诗象(物)”却不能改动,诗“依象以成言”,“象”变了诗也就成了另外一首去了。欧阳修不能说没有明白这一分别,不然也不会对作为“权威”的毛、郑之说质疑——二者常将诗中之物“曲为比兴”而言诗,这对欧阳修来说,本义已失,“别为一诗矣”。但是,他却将诗“变象易言,是别为一诗甚且非诗矣”的观念极端化、扭曲化,即《诗》之“本义”只有一个,以为诗人在创作之初就是“但取一义”以“喻(见)意”尔。无疑,这忽视了诗尤其是诗中之“物”的感发本质。“但取一义”之准则在一开始就束缚了“接受者”的能动性,这也是对“兴”的漠视。“但取一义”即意味着,《诗》中之“物”对于接受者而言,其在感发上的多样性、多维性已然不重要了,只要接受者能从中把握到诗人所取用的那“一义”,那么《诗》的本义就不言自明了。换句话说,这种思维认为,《诗》中之“物”,只是具体的“一义”的化身,“物”的其他特性,即使具备感发功能,也不再重要,也传达不了“本义”。很明显,这种言说僵化了接受者的思维,将文学活动仅仅看作固定意义的流动,显然不符合文学活动的实际情状。
欧阳修“但取一义”的主张显然也对他具体的审美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六一诗话》载其赏梅尧臣诗云:
梅圣俞尝于范希文席上赋河豚鱼,诗云:“春洲生荻芽,春岸飞杨花。河豚当是时,贵不数鱼虾。”河豚常出于春暮,群游水上食絮而肥,南人多与荻芽为羹,云最美,故知诗者谓祇破题两句,已道尽河豚好处。[14]11
所谓“常出”“多与”“已道尽”数语,显然是前述《诗本义》解诗路径的外延。实际上,由于受到其“但取一义”之意识的影响,即使合以“今之物理”“人情”赏诗,鉴赏主体也未必就能获得作品所谓唯一“本义”。《六一诗话》就载有欧阳修对梅尧臣诗的误解案例:
圣俞平生所作诗多矣,然公独爱其两联云:“寒鱼犹著底,白鹭已飞前”又“絮暖鮆鱼繁,露添莼菜紫”。余尝于圣俞家见公自书手简,再三称赏此二联,余疑而问之,圣俞曰:“此非我之极致,岂公偶自得意于其间乎?”乃知,自古文士,不独知己难得,而知人亦难也⑩。
其所以误解者,或即“但取一义”意识之影响。欧阳修也并非没有认识到“但取一义”对“取物比兴”的束缚,不然也不会在《文集》中感慨“披图所赏,未必得秉笔之人本意也”,他也就不会十分赞赏梅尧臣“作者得于心,览者会以意,殆难指陈以言也”的观点。但是,从北宋诗学“崇道抑情”的倾向(欧阳修的诗和词在个人感情的饱满程度上就存在一种“分裂状态”)来看,对其“但取一义”之说似乎也能理解——欧阳修被苏轼称为“今之韩愈”,“醉心于‘道胜’‘道纯’之文”[15],《诗经》作为“圣人经义”,自然不能允许“本义”被繁杂化言说。
(二)关于“但取一义”的修正
欧阳修“取物比兴、但取一义”的观点限制了“物”和“意”之间的灵活性,这归根于他在言说“比兴”时和唐人一般的“难分状态”[16]。在解诗过程中,接受者一维的能动性被束缚了,《诗》的感发本质也被简单化了。欧阳修的“取物比兴”说的这种局限,在清代常州词派关于“比兴”的言说那里,找到了纠其偏的答案。常州词派并不认同“但取一义”,他们从接受者的角度去思考“比兴”内部的“言-意”关系,认识到接受过程与创作过程的差异,即意义的错位性、偶发性、多样性,而不是固定、单一、不变的交互流通。
“比兴”发展到清代,已不再是《诗》的专属,而是作为一种普遍的艺术特质,受到广泛言说。常州词派就以“比兴”论词。如张惠言认为词之本质近于“诗之比兴”[17]60;谭献“以比兴为本”[18]35论词;陈廷焯有言“伊古词章,不外比兴”[19]1等等。事实上,常州词派论“比兴”和包括欧阳修在内的大多数学人一样,都是立足于“立象尽意”的“言-意”关系思考而展开言说的。如张惠言的《七十家赋钞目录序》载:“夫民有感于心,有慨于事,有达于性,有郁于情,故不得以者,而假于言。言,象也。象必有所寓。”[17]18不过,他们关于“比兴”在“言意”关系上的思考显然弥补了欧阳修“但取一义”的不足。相比于欧阳修,他们更加重视“兴”的感发作用,尤其是对于接受者而言,他们重视读者接受的能动性。这在陈廷焯关于“比兴”的言说中极为明显。
陈廷焯对于“比兴”是这样认识的:
写怨夫思妇之怀,寓孽子孤臣之感,凡交情之冷淡,身世之飘零,皆可于一草一木发之。[19]5
感慨时事,发为诗歌,便已据理上游,特不宜说破,只可用比兴,即比兴中亦须含而不露。[19]38
显然,陈氏以为,诗之“比兴”,其本质就在于牵引读者领会“难言之意”。从这一角度来看,陈氏所言之“比兴”,具备刺激接受者思维、促使其入无限之境的意味,而不是囿于一端。事实上,这种理论上的认识,在他之前的周济那里就已经有了立足于具体文类的言说。周济论词有言:“夫词,非寄托不入,专寄托不出。一事一物,引而申之,触类多同。”[18]12在这里,所谓“寄托”,即指“文意”,而这种“文意”,又有两种情况,即“入”和“出”——所谓“入”者,是针对创作一方而言,即“意感偶生,假类必达”;所谓“出”者,是针对接受者一方而言,即“虽铺叙平淡”“而万感横集”。如此理解显然同欧阳修之“但取一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周济很清楚地认识到了文学活动的特性,即“夫缀文者情动而词发,观文者披文以入情”(刘勰《文心雕龙·知音》),文学的接受绝不可能是单一、固定意义之间的移动和交换。周济亦云:“初学词求有寄托,有寄托则表里相宜,斐然成章。既成格调求无寄托,无寄托则指事类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18]4可见,文学活动接受者一方的能动特性在这里已被清晰体会。相反,欧阳修《诗本义》“但取一义”的“比兴”言说思维却只注意到了“有寄托则表里相宜”这一层面,而且还将“此物此志”僵化、程式化了。稍后于周济的谭献亦坚持“以比兴为本”论词,且主张“作者之用心未必然,而读者之用心何必不然”[18]19的审美鉴赏论。作为常州词派的“集大成者”,陈廷焯对此说得更为明白。陈氏言:“风诗三百,用意各有所在,仁者见之谓之仁,智者见之谓之智,故能感发人之性情。”他还说:“而喻可专指,义可强附,亦不足以言兴。”[19]158-159而所谓“专指”“强附”恰是欧阳修与毛、郑之说各自的偏求表现。常州词派诸家的这种认识,是明确结合创作与欣赏的实际,而且还是从理论的高度言说“比兴”的。以这种思维去解诗,较之于“取物比兴”“但取一义”“以喻(见)意”的思维,或许更能解得诗之“本义”。毫无疑问,这可以看作常州词派对欧阳修“比兴”言说的纠偏,也是其对于中国“比兴”诗学的重要贡献。
[注 释]
① “标兴”不是《毛传》所独有的特征,而应是战国儒家《诗》传中较为通行的解《诗》之法。(见:冉雪立.“毛公独标兴体”新诠——以《毛诗》序、传关系为考察中心[J].中国典籍与文化,2023(3):15-26.)
② 直至清代,章学诚亦持这种看法,其《文史通义》载:“《易》之象也,《诗》之兴也。”又云:“《易》象虽包《六艺》,与《诗》之比兴,尤为表里。”(见:章学诚.文史通义(上)[M].叶瑛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4:19.)
③ 熊十力先生在《十力语要》里提过一种主张,即在一个思想文献里,凡一个词出现两次,就要特别注意。(转引自:王汎森.思想史研究方法经验谈[J].知识分子论丛,2014(1).)“取物比兴”及相关类似的话语在《诗本义》中数次出现,这或许就是分析欧阳修关于《诗》“本义”和“比兴”言说的关键切入口。
④ 东汉班固在《汉书·艺文志·六艺略》“诗”之小序处就齐、韩、鲁三家提出《诗》“本义”一说,且认为“鲁最为近之”。(见:李零.读《汉书·艺文志》[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29.)
⑤ 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奏议卷第十六《论删去九经正义中徽纬札子》,四部丛刊景元本。
⑥ “情志合一”是由《毛诗序》提出的诗学观点:“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见:郭绍虞.中国历代文论选(第一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5.)同时又有一个类似“前提”性的限定,即要求“发乎情,止乎礼义”。于是“情志”的具体所指,多指向了对人伦教化、政教礼义得失的观点和看法。从这里可以看出《毛诗序》是承认诗的感发本质且认为情与志是统一的。但其又尤为强调诗歌的政教功能,带有浓厚的宣扬政教、净化社会人伦的时代需求色彩。
⑦ 《四库全书总目》载:“是修作是书,本出于和气平心,以意逆志,故其立论未尝轻议二家。……尝曰:‘先儒于经不能无失,而所得已多矣。正其失可也,力诋之不可也。尽其说而理有不通,然后得以论正。予非好为异论也。’其于《诗》《易》多所发明。为《诗本义》,所改正百余篇,其余则曰:‘毛、郑之说是矣,复何云乎?’”(见:永瑢,纪均,等.四库全书总目[M].北京:中华书局,1965:121.)
⑧ 章学诚有言:“物相杂而为之文,事得比而有其类。”又言:“故学者之要,贵乎知类。”吕思勉对《文史通义·内篇·易教下》此篇评到:“其大义谓天地间事物,虽各各不同,然自有其相似之处,夫是谓之类。两物相类,此物即为彼物之象。……故章氏谓宜察天地自然之象,而衷之以理。”(见:章学诚.文史通义[M].吕思勉评,李永圻、张耕华导读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7.)这即是“取物比兴”这一探寻文本的“物-理”(或“物-意”)联系的阐释思路的另一言说。
⑨ 儒藏精华编(第二四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另,《六一诗话》载:“诗人贪求好句而理有不通亦病也。”(欧阳修,司马光.六一诗话 温公续诗话[M].北京:中华书局,2014:61.)这种“理”实际上就是《诗本义》中提及的“今之物理”“人情”等。
⑩ 欧阳修,司马光.六一诗话 温公续诗话[M].北京:中华书局,2014:69.另《唐薛稷书》载:“昔梅圣俞作诗,独以吾为知音,吾亦自谓:‘举世之人,知梅诗者,莫吾若也。’吾尝问渠最得意处,渠诵数句,皆非吾赏者,以此知披图所赏,未必得秉笔之人本意也”。(见:《欧阳文忠公集》卷第五《唐薛稷书》,四部丛刊景元本。)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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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钱钟书.管锥篇.[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20.
[14] 欧阳修,司马光.六一诗话 温公续诗话[M].北京:中华书局,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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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应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