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服务
2024-08-06胡冬勤
摘要:优化营商环境,是我国进一步推动经济改革的重要保障。通过以广东省中山市为例,考察其营商环境的法律服务现状,存在着营商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工商联及商协会作用与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需要从4个方面进行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服务,一是健全制度,提升法治水平;二是贯彻落实政府机构改革,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三是完善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体系,提供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四是充分发挥商协会在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关键词:营商环境;地方发展;法律服务;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15.071
0前言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遇到了一次社会大转型期。然而,近年来粗放型、低创新性、劳动密集型经济发展到达瓶颈,改革进入深水区,需要向精细型、创新型、高智能附加值的经济转型发展,这个阶段属于小转型期。而法律是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服务是小转型期的有力推手。
法律服务当中一个焦点是营商环境的法治化。2019年10月国务院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于同年12月颁布实施《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近3年多来,我国在营商环境法治化道路上迈出诸多重要步伐,营商环境法治化已属于各省市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关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研究是近年来的热点,梁平、马大壮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评估及其实践进路》、高泓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内涵与路径》从理论整体进行研究,裴然、侯冠宇的《营商环境赋能数字经济:影响机制与提升路径》切合数字经济进行研究,更接近时代脉搏,胡青青的《佛山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思考》以一个地方为例说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重要性。本文将关注点放在法律服务主题,并且以广东省中山市为研究对象进行细化研究,希望从中找到普遍的相同点,以及地方的差异性。
1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的现状
我国的营商环境是指营商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成立、经营、生产、销售、退出等经营行为所需要的社会环境。法律规范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4个维度。而给营商环境赋能可分为政府能力驱动型和开放水平主导型。无论哪种类型,政府在其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考察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的法律服务是否优良,地方政府诸多举措、政策均在研究范围之内。
江苏省多地为改善营商环境推出诸多举措。首先,苏州市在国内首发《苏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出台《苏州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以法治手段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覆盖,在全国率先探索“区块链+公证”应用模式,完善知识产权跨区域快速协同保护及海外维权机制。其次,无锡市检察院出台扶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司法局与工商联共同开展“法律助企”及“法律进商会”专项活动,并提供专项经费;依托“互联网+”,在市民中心等法律服务需求密集之处设立无人律所;市政府、人才办、司法局联合举办“太湖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财政专项拨款培养优秀涉外律师及其他行业的优化领军人才,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最后,常州市打造全国首家非公经济全生命周期法治护航中心、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心等法律服务平台,成立法律风险大数据分析研判团,专门为非公经济提供菜单式、一站式全生命周期服务;司法局发布《外商投资环境法治报告》并出台IdF8qbp02PuiIrYORSXfuw==《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打造最优营商法治环境的意见》,为外商投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广东省珠海市在2020年制定《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以营造粤港澳大湾区最优质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推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珠海打造为粤港澳大湾区最优质城市。譬如,打造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制定《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推动涉港澳民商事公证便利化;设立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快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和网络平台建设等。
广东省中山市位于珠三角西岸,粤港澳大湾区内,曾是“广东四小虎”之一,在城市竞争的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完善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山市参与大湾区建设?本文以中山市为研究对象,从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体系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状进行考察。
首先,中山市具备较为成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自2013年以来,中山市多措并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服务进村居、进校园、进企业、进工会、进党政机关;成立中山市律师调解中心,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各项公共法律服务举措均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市司法局正在尝试从优化企业法律服务中寻找着力点,推动法律服务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其次,中山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现状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中山市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2013年中山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2019年中山市发改局印发《中山市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2020年2月,中山市政府发布《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对企业减轻负担、加大支持、优化服务、强化保障等方面共20条具体措施,涉及租金、税收、社保和融资等;2024年1月1日,中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中山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位居省内前列。中山市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2019年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排名第一,在2020年度考评中位居全省前列。第三,商协会参与中山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山市总商会成立了市、镇区、行业三级商会法律服务站,打造了“法商服务在线”“商会法律服务直通车”“中山法商论坛”“法律服务进百企”“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全覆盖”“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培育”等6个法律服务项目,形成《中山市商会法律服务产品库》《中山市商会法律风险防控报告》《中山市商会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汇编》法律服务成果。已有37个商协会设立了调解委员会。
2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的存在问题
广东省中山市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虽然成效显著,但仍面临诸多困难与问题。
2.1营商制度建设不够健全
营商制度建设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今年苏州出台《苏州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北京市出台28条优化营商环境新条例;厦门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广东佛山出台管理规范加速培育电商新业态。中山市虽于今年初正式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但相关举措同质化明显,未充分体现中山本土的民情和商情。
2.2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虽较早建立,但公共法律服务组织仍以律师协会为主,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鲜有参与。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大多于2015年以前形成,没有与时俱进,向民营企业全开放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较少,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服务产品匮乏,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产品更是空缺。
2.3工商联及商协会作用与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29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中山市总商会虽已形成部分法律服务项目及成果,但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仅停留在执行层面,而各商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反映行业诉求、保护企业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较少,且法律服务基本处于被动式、碎片化、无体系状态,未形成系统化、常态化法律服务模式。此外,因政府对商协会工作未给予足够重视与支持,导致商协会的功能及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3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的建议
3.1健全制度,提升法治水平
首先,强化制度供给,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利用中山在城市治理方面的地方立法权,加大公平竞争制度供给力度,在地方立法中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推动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梳理填补法规短板,对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以及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建立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健全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在制定、修订和清理涉企法规时充分吸收企业、商协会意见,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建议将梳理后的涉企保障措施及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制订和完善符合中山实际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举措。
其次,加快产业政策法治化,营造创新环境。从企业实力、人才组成、团队经验等各个方面,建立健全多视角、多维度的科技、产业项目评价机制,让各类型优质企业获得政策支持;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建设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继续深化中山知识产权保护优势,优化中山市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及成果保护体系,重点围绕古镇灯饰知识产权侵权争议规范快调快裁等机制,逐步实现行政裁决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营造有利于优质项目根植中山、促进科技创新的法治化创新环境。
3.2贯彻落实政府机构改革,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在行政审批、投资保护、跨境贸易、人才发展、项目实施等领域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利用大数据提高办事效率和便利度,在权限范围内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自主经营和自由发展。以法治化措施努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企携手重振虎威。
3.3完善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体系,提供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首先,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立法。以宽视野高标准统筹谋划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推动制定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有关领域的规则制定、政策衔接、资源配置等,制定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其次,推进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由中山市司法局牵头协调社会法律服务力量(如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律师协会、经信、商务、科技、公安、税务、人社、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联等),搭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心、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等法律服务平台;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将其纳入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工作体系,加强对外商投资、金融商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研发、创新,丰富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逐步实现法律服务网全覆盖;深化司法保障服务,进一步完善诉前调解、诉讼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多纠纷解决途径。
其三,加大政府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投入。不断健全以政府驱动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目录,进一步扩大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政府采购范围,并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设立专项资金,对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3.4充分发挥商协会在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首先,建立政府与商协会联系机制,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充分发挥工商联职能,着力激发商协会活力。将商协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依托商协会平台,汇聚行业力量、专业技术人才,为政府承担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项目及服务。
其次,加强商协会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律的研究,主动参与行业标准制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重大课题调研、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推动各项惠企扶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引导和帮助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其三,推动商协会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倡导商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建立会员企业诚信评价指标、评价办法和诚信档案;倡导商协会全面建立法律维权援助机制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调解组织,实现商协会调解与仲裁、诉讼等有效对接,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携手社会法律服务组织,引导商协会建立系统化、常态化法律服务模式,为会员企业提供清单式法律服务及产品,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
其四,完善民政局对商协会的考评指标及体系。建议民政局将开展行业调研、反映行业诉求、制订行业规范、产业政策研讨、提供常态化法律服务、会员权益保护及纠纷处理等方面作为重点考核指标,并对市级优秀商协会给予适当奖励。
4结语
在小转型期,市场主体单靠政策进行获利的机会少之又少,市场主体必须发挥创新能力,提高营商能力,才能经受时代考验。当然,以政府为驱动型来改善营商环境的模式将长期存在,因此,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政策等举措优化法律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是必要的。
本文的研究对象中山市是许多地方的缩影,它体现了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营商环境困境。对比各地对国务院营商环境优化条例的贯彻落实,我们得出一个比较令人担心的情况,即同质化严重。当然,各地以上位法为标准进行地方立法,雷同之处多,势所必然。然而,各地有各地民情、商情,差异化较少,说明许多举措并不是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的,这为营商环境的优化带来隐忧。采取强有力的法治化保障措施,加快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重构城市发展空间,是一条大主线,如何让细小的分支深入不同的土壤并生根发芽,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梁平,马大壮.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评估及其实践进路[J].法学杂志,2023,(6).
[2]胡青青.佛山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思考[J].法制博览,2023,(35).
[3]高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内涵与路径[J].学术前沿,2023,(23).
[4]裴然,侯冠宇.营商环境赋能数字经济:影响机制与提升路径[J].财会月刊,2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