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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研究

2024-08-06陈伟曹益臻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15期

摘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关键在于其特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相对较高,风险分担主体缺失、分担机制失衡、分担路径单一。本文在界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等核心概念基础上,系统阐述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形成过程、分担机制,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的分担主体,以及政府引导型、市场主导型、社会参与型风险分担路径。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分担;分担路径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15.058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切实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中小微企业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力量。科技部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达363354家,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共同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13.4万件,同比增长24.2%。但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正面临资金短缺、融资渠道少等现实发展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其“重资产”质押物不足、“轻资产”质押融资风险较高,前者属于客观属性,后者则属于市场属性。基于此,从市场角度构建“一险同体、多元共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体系,并进一步明晰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形成过程、分担主体、分担路径等问题具有现实价值。

1文献回顾

国内外学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的研究大致经历了概念界定、分担机制、实践总结三大阶段。

(1)在概念界定阶段,自卡普佐夫(Kapzov)1649年首次提出“知识产权”概念以来,国外学者皮卡第(Picardie)对知识产权的权力范围进行了界定,翁里普尔雅塔特(PicardionRipuyatat)、金姆(Kim)和索恩(Thorne)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价体系,从此拉开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理论研究。自我国相继出台《担保法》《物权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概念、类型、特征进行了界定和分析,初步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概念体系。

(2)在分担机制研究阶段,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解决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缺失直接导致“融资少”“融资难”。其研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的思路大致分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分担主体进行论述,基于估价政策设计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二是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分担成本视角,基于博弈论模型设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三是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分担方式视角,基于层次分析法设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3)在实践总结研究阶段,国内外学者发现,美国金融体系的运作弹性强,本身便可发挥协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功能,不需要政府引导资金去向,更加强调功能管理,而非业务管理;韩国知识产权局与韩国友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韩国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签订协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对中小企业所持的技术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合格的企业无须固定资产担保即可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日本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对技术倾向性较高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支持、扶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内目前除了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推出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展业通”“智融通”业务外,其他商业银行都是单独零星的贷款服务。

显然,上述研究成果为进一步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但难以有效回答我国现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形成过程复杂、分担主体缺失、分担机制失衡、分担路径单一等新问题。本文在界定相关核心概念基础上,系统剖析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形成路径、分担主体、分担机制、分担路径,旨在推动金融安全赋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2理论构建

2.1核心概念界定

(1)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最新标准如下:科技方面研发人员占比(10%)、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2%)或成本费用占比(10%),以及知识产权类别与规模应达到最低条件;规模方面应满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等基本条件。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是指在利用发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常随知识产权融资的估值、保值、还款等环节而转移或变换。按风险发生的不同领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可分为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不同类型风险的分担主体、分担路径差异较大。

2.2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形成过程与分担机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实质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风险延续,其形成过程可概括为“技术链—融资链—风险链”三链融合,其中技术链是风险源,融资链是风险传播中介,包括知识产权估值、保值与质押融资还款等环节;风险链是风险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其中,技术风险常存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估值环节与还款环节,主要来源于技术研发失败或技术欺诈;市场风险常发生在估值环节与保值环节,主要来源于技术市场波动或市场缺失;法律风险常发生在保值环节与还款环节,主要来源于相关法律认知不足或执行不到位,详见图1。

图1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形成与分担过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的实质是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在利益相关者间的转移,重点在于求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博弈的均衡解。具体来说,在各分担主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分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的新价值前提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与政府部门主要分担估值环节与还款环节的技术风险,技术评估机构与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主要分担估值环节与保值环节的市场风险,商业银行与法律机构主要分担保值环节与还款环节的法律风险。显然,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的分担机制常以市场力量为主导,法律风险的分担机制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社会力量则贯穿于整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环节。

3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主体主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估机构、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商业银行、法律机构、政府部门等“六大主体”,各主体在不同风险环节的功能定位与效用函数差异明显、问题各异。

3.1技术风险分担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技术风险分担主体主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前者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需求主体与价值创造主体,也可能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起人或重要推动者,有义务提供知识产权的最新、最真实数据。一旦因为研发能力、信用缺失等原因导致知识产权估值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作为直接决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质量的关键主体,其通过知识产权信息与市场变动预测,提供各方认可的专业估值服务,在最大化获取咨询费等效用的同时,常根据效用大小承担评估错误而产生的技术风险。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技术风险分担主体主要面临政府参与技术指引、认可等环节不足,评估机构难以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求解博弈过程中的效用函数均衡解。如评估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与其风险分担比例的市场关联度较低,通常按照评估价的0.6%统一收取,约占实际融资规模的3%。

3.2市场风险分担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风险分担主体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前者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供给方、市场风险直接承担者,常以调整贷款利息、额度或期限,以及金融衍生品创新等方式,在融资获利的前提下分担来自市场端的融资风险。后者则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风险的识别者、分散主体,常以与质押融资利益相关者“对赌合作”模式,利用其内部常设的技术评估部门、市场分析部门、保险产品设计部门打造效用最大化保险产品,以此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波动风险。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风险分担主体主要面临政府对“科技银行”政策性支持力度较弱、方式单一等问题,如《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省级风险补偿标准仅为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此外,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动性、机动性不足,保险机构借助研究院、智库等专业性社会力量参与市场风险保险产品的广度、深度、效度有待提升。

3.3法律风险分担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担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与法律机构,前者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定者、推动者与最终解释者,以及国家技术创新战略的维护者,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过程中发挥着“指挥棒”作用,常以“惩罚性”角色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问题,旨在以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金融环境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后者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的解释者、运用者,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过程提供专业性法律咨询服务,并在收取咨询费的同时承担各个环节(尤其是还款环节)融资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担主体主要面临政府各部门间协调效率较低、特殊领域法律条文缺失或执行主体缺失,“法律知识价格”定价的市场标准、市场主体、市场机制运用不足,缺少社会相关力量的良性监督主体和监督机制。

4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路径

针对上述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主体问题,提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等三种类型的风险分担路径。需要说明的是,三种风险分担路径的主体、重点环节不尽相同,但基本目标一致,即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4.1政府引导型风险分担路径

政府引导型风险分担路径的重点在于提供良好的“知识型基础设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金融支持的保障性服务与落地性监管。一方面,利用政策性银行、担保机构、创投基金等自身经济力量对科技型中小科技技术创新方向给予精准指引,尤其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估值环节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支撑技术提供较高的风险分担比例,或在保值环节通过风险基金、专项基金、“天使投资”、财政贴息等政策性金融、政府财政力量,引导其他资金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另一方面,利用特殊行政力量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组织以及社会闲散资金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全过程,并通过制定适宜性政策为各个风险分担主体达成均衡解提供高质量服务。

4.2市场主导型风险分担路径

市场主导型风险分担路径的重点在于打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化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高效配置低风险的商业性金融资源。一是运用市场化运行机制打造集科技型中小企业、商业银行、评估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于一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主体群,并在质押融资保值环节、还款环节重点结合风险分担的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目标,采用风险分担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定价原则,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的效用函数体系,以此求解风险分担比例的最优解。二是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的市场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龙头”主体制定风险分担行业准入标准、信息披露标准、分担比例标准、反垄断标准等。

4.3社会参与型风险分担路径

社会参与型风险分担路径的重点在于整合社会资金、社会智库等各类社会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金融服务的社会性运行机制。一是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的社会性表达机制,即在质押融资的估值、保值环节依靠学术性民非组织、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新型社会组织,打造社会性融资风险分担信息分享的智慧平台,发布、识别与解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信息、政策咨询,推动市场型、政府型、社会型风险分担主体间的知识传播、信息共享、供需表达。二是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的社会性监督服务机制,即在质押融资的还款环节对风险分担的合理性、高效性进行社会性监督,并提供独立第三方的法律咨询、行业惩罚等专业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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