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风险点及对策的探讨
2024-08-06刘艳杰
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出口高精尖技术产品及服务也随之迅速增长,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在鼓励企业大胆“走出去”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如何有效地做好出口退税税收筹划,便成为很多出口企业所关注的重点。尽管目前许多企业积极加强出口退税方面的学习,但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本篇文章针对甲高新技术生产型企业出口实务现状,客观地分析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解决方案为同类企业提供相应参考。
关键词:出口退税;生产企业;纳税申报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15.014
0绪论
鉴于目前我国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发展的需要,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业务也随之增加,在出口退税方面也出台一系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实务操作便极其重要。但在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使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时能更准确了解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实操,本篇文章针对甲高新技术生产型企业出口实务现状,客观地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解决方案,以便为同类企业提供相应参考。
1出口退税相关政策
1.1出口退税办法
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出口退税设计的原理为增值税尽可能实现零税率,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目前我国出口税收政策包含既免又退、只免不退、不免不退,详见表1。
1.1.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方法
(1)免、抵、退税含义:免→免征增值税、抵→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部分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退→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抵、退税适用范围:只有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享受免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适用免抵退税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是直接享受免税政策。因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购货的成本不能退税,只能出口免税,另外,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3)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免、抵、退”税计算方法:1.当期无购进免税原材料:五步法。
第1步,“剔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FOB(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2步,“抵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剔税”数额)一上期留抵税款(当期销项税额指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指全部进项税额)。
当余额大于0:即本期应纳税额;当余额小于0:则需进入下一步。
第3步,“参照数”(涉及产品物理形态的变化,例如,由原材料加工为产成品):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第2步与第3步相比,取小)
注意:2>3时,第2步减第3步=下期留抵税额
按绝对值比较
第5步,免抵税额=第3步减第4步免退税
1.1.2外贸企业——“免、退”税方法
(1)免、退税含义:免→免征增值税、退→出07bbaee1b2ca6fcab370ab78f029806f口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适用免退税税收优惠。
(3)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对应的采购进项税额,以采购进项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为退税依据,全额予以退还。
1.2出口退税相关数据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对外经济数据,2022年度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420678亿元,比上年增长77%。其中,出口239654亿元,增长105%;进口181024亿元,增长43%。货物进出口顺差58630亿元,比上年增加15330亿元。对“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总额138339亿元,比上年增长194%。其中,出口78877亿元,增长200%;进口59461亿元,增长187%。依据中国商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贸易额实证模型,无论在长期还是短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对出口退税的刺激作用都是敏感的,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会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增长,带动产品贸易额的增加。
1.3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涉及的部门
1.3.1出口企业对外涉及的部门
出口企业对外涉及的部门包括工商局、商务部、外经贸局、海关部门、外汇管理局、中国电子口岸的数据中心以及国税局。工商局: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外经贸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加工能力证明;商务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海关部门:办理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名录登记,工作目的:接受海关的出口信息和银行的收汇信息,比对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匹配;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办理电子口岸系统,出口结关数据查询与下载以及相关报关单信息;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国税局的退税申报系统。工作目的:将企业出口信息及其各项数据进行录入。分为外贸和生产企业两大系统,操作步骤不同。
1.3.2出口企业对内涉及的部门
出口企业对内涉及的部门包括销售部、生产部、研发部、报关部、货运代理部、财务部。销售部:负责招揽客户、开拓市场、签订进出口合同、确定合同内容以及签订合同;生产部:生产成品、采购成品、保证货物质量、完成货物工艺;研发部:高新技术出口企业涉及软件、技术服务;报关部:负责货物进出口海关的报关、报检;货运代理部:负责办理货物进出口空运、海运、陆路运输;财务部:办理出口申报退税,将以上部门资料汇总,事前风险判断,事后申报退税。
1.4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流程
首先应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申请进出口权需要先到工商局增加相关的进出口经营范围,然后到外经贸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企业就拥有了进出口权。另,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即日起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须办理备案登记。其次,海关报关出口;再次,外汇局进行外汇核销;最后,去税务部门进行申请退税。
2出口退税风险点
经过认真研究生产企业出口相关税收政策,结合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实际情况,整理外销出口货物的企业类型、成交方式、入账时间及依据、纳税申报、支付国外费用、外汇汇率的确定等业务流程,对外销货物的成交方式、入账时间及依据、支付国外费用、汇率的确定进行概述。
2.1出口企业类型选择的风险点
对于生产类型的出口企业,物料采购若产生足够的进项,可选择生产型的企业出口适用免抵退的申报。而外贸企业则适用免退税办法,企业可能因选择不恰当的出口企业类型而导致企业不必要损失的风险。
2.2外销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风险点
出口货物价格成交方式包含:FOB(离岸价格)、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以FOB计算。在签订外销出口货物合同时可能存在以其他成交方式,从而在计算出口退税金额时出现计算错误。
2.3入账时间及依据存在的风险点
销售货物确认收入,应依据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进行记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收入的五步法模型: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内外销需分别记账,免抵退税相关账务明细账需留存备查。对于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来说,出口硬件设备的同时还包含一些定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以及后续的维保服务,企业存在以关单申报时间为计提收入依据,提前或延后确认相关收入的情况,实际出口时间或与关单申报时间不一致。
2.4纳税申报存在的风险点
2.4.1未及时在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导致企业损失部分税金
退税申报系统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个不同的模块。对于出口退税的申报需在次年4月30日前征期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得补申报,从而导致企业税金方面的损失。
2.4.2未选择合适的期间申报
若当期税金为正数,即当期为应纳税额,则导致企业多缴纳免抵税额部分的附加税,从而减损企业净利润的风险。
2.5支付运保费及佣金存在的风险点
运保费以及佣金,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应与客户确定与之相关的运保费,以及佣金由谁和按多少的比例承担。且佣金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有5%的限额,超过部分需纳税调增。不同的方式可能引起企业的承担额外成本的风险。
2.6外汇汇率存在的风险点
增值税销售额折算汇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折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汇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面临目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企业需合理确定销售折算汇率,避免由此带来巨大的汇率变动风险。
3出口退税筹划——以甲高新技术企业为例
3.1出口企业类型的选择筹划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营出口产品,涉及到的产品类型一般包括硬件、软件、技术维护服务、系统培训服务以及后续系统维保服务。硬件在整体出口中的占比较低,技术服务部分出口适用免征增值税,虽占比较高,但此部分对出口类型选择影响不大。此外,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去商务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案例1:甲高新技术企业自产货物及服务自营出口至非洲某国,出口货物(服务器)商品代码:8471412000,FOB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汇率为7,征税率13%,退税率是13%;物耗成本为人民币150万元,进项税195万元,其中,与外销对应物耗成本为人民币80万元。当月内销货物100万元人民币,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口服务含定制开发软件及相关维保服务FOB价格:80万元(甲高新技术企业位于市区)。
案例2:甲高新技术企业无对外出口贸易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服务器)商品代码:8471412000,FOB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汇率为7,征税率13%,退税率是13%;物耗成本为人民币150万元,进项税195万元,其中,与外销对应物耗成本为人民币80万元。当月内销货物100万元人民币,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口服务含定制开发软件及相关维保服务FOB价格:80万元(甲高新技术企业位于市区)。
由此,经过上述案例分析,甲高新技术企业选择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方式较合适。即存在留抵税额的情况下,选取生产型出口企业类型对企业有利。高新技术生产型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税负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类型。
3.2成交价格筹划
甲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既约定为FOB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以FOB价为退税依据,避免由CIF价调整至FOB价而导致出口退税金额计算错误。
3.3入账时间及依据筹划
甲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出口至非洲的产品含硬件、定制开发软件、培训服务以及后续的维保服务。收入的确认依据收入会计准则进行相关确认,对于按时确认收入的硬件、定制开发软件、培训服务,以客户签发的货物验收单为入账依据。而维保服务则按照履行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3.4纳税申报筹划
甲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退税系统,在次年4月30日之前,选择合适的纳税期间进行纳税申报,即在纳税所属期存在留抵税额较多的情况下在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若当期为应纳税额,则还需缴纳免抵税额对应的附加税。
3.5运保费及佣金筹划
甲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即已约定价格为FOB价,运保费已剔除,避免计算出口退税时产生错误。佣金为明佣,需单独额外支付,且为5万元,不需做纳税调增,境外客户在境内无机构或代理机构,此部分需由甲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以及预提10%的所得税,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5÷(1+6%)×6%×(1+7%+3%+2%)=032万元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1+6%)×10%=047万元。
3.6外汇折算汇率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折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汇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甲企业结合自身企业特点,汇率选择销售当月1日的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折算销售额,避免因汇率变动较大而导致的汇率风险。
4结论及建议
4.1对外
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企业应合理判断国际形势,结合企业自身产品的特征,合理确定客户地区。对于出现不可抗力风险较大的地区,如战乱、党争风险较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尽量减少这些区域的市场拓展。
4.2对内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内控制度
(1)加强与对外部门的联络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外经贸局、外管局、工商局、海关、税务局、商务部等部门。便于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退税税收政策,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快速判断对企业自身的影响程度;
(2)重视提高各个相关部门员工的素质,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教育,充分了解外贸出口的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业务员,使其充分了解“假自营真代理”业务的风险,使其确保业务出口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对于财务人员,应培养出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财务团队成员,重视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以及道德素质,建设培养高水平的财务团队;
(3)建立完善健全新增客户及供应商的审查,以及客商信用机制管理,对于风险较大的客户,应执行严格的审查体系,降低期后回款的风险;
(4)保管出口相关业务的真实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货运提单、发票、出口备案登记证书等业务单据,以便后续留存备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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