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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传统文化塑造有爱家庭模式

2024-07-11程匀江晨瑜吕锐冲

百花 2024年4期
关键词:优秀传统文化

程匀 江晨瑜 吕锐冲

摘 要:有爱家庭模式是平等民主和睦新型家庭关系的高度概括,与《朱子家训》倡导家庭亲睦的思想不谋而合。本文分析《朱子家训》穿越时代的魅力以及历史沉淀的精华,结合现代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以《朱子家训》的传承为立足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为例,着力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打造有爱家庭模式。

关键词:优秀传统文化;有爱家庭模式;《朱子家训》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瑰宝,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基,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想、精神和道德规范。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不断汲取世界各地的文化精华,不断创新和演化自己的文化体系,形成了独特而卓越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1]《朱子家训》作为儒家道德信仰的家训典范,既是朱熹理论研究的高度概括,也是中华优秀文化儒家思想代表的充分展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本文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专门立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例,分析其中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连接性与局限性,在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批判性与继承性、传统性与时代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等原则。这意味着我们既要尊重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和精神价值,又要理性地审视其不足之处,进行批判性思考和创造性转化,发掘追求家庭和睦的大背景下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平等的现状,提出塑造平等、民主、和睦的有爱家庭模式。[2]

一、烛照传统文化根源

《朱子家训》倡导家庭和睦、为人处世和善,这与我们建设有爱家庭的目标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朱子家训》为实现这样的目标提供了一个理论上的指南。建设当代有爱家庭,也能在社会上形成良性循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来看,人类所追求的是一个有爱美满的社会,它要求人与人之间诚信以待,人与自然平衡统一,这与《朱子家训》所推崇的为人处世之道有着极为相似之处。

朱熹非常注重礼仪纲常,讲究社会分工,重视家庭秩序,强调忠孝一体、长治久安。“父之所贵者,慈也。子之所贵者,孝也。兄之所贵者,友也。弟之所贵者,恭也。夫之所贵者,和也。妇之所贵者,柔也。”这是《朱子家训》中朱熹在家庭方面对族人的规劝。《朱子家训》在夫妻关系上含有特定时代的一些封建观念,即“夫之所贵者,和也。妇之所贵者,柔也”。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虽说宋朝女子的社会地位在历代封建王朝中是最高的,但其地位仍远远达不到男女平等这一高度。因此,即使在当时已经算是具有前瞻性意义的《朱子家训》,也难以摆脱深刻烙印在百姓心中的重男轻女思想。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第1041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婚姻家庭编中,男女平等是基本原则,其强调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性别如何,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拥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丈夫和妻子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也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内容。现代家庭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地位,夫妻共同建设家庭,可以分工不同,但不应有偏见。在这一点上摒弃了妻子对丈夫绝对服从的传统观念,这是区别于以男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朱子家训》中“夫之所贵者,和也。妇之所贵者,柔也”,显然与我国《民法典》及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相悖。如果要沿用《朱子家训》的精神指导建设当代有爱家庭,就需要对一些不符合我国现当代所倡导的价值观的内容进行修正转型,以保证建设活动的时代性。

在家庭中,亲情关系是最为重要的,而这种关系的核心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动。父母对子女的珍视表现为慈爱和关怀,这种情感是建立在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和呵护之上的。子女应该珍视父母的养育之恩,要时刻关注和照顾父母的身体健康,尽自己所能孝敬和尊重父母。兄长对弟弟的珍视则表现为友爱和照顾,这种情感是基于兄弟之间的血脉相连和共同成长的经历而产生的。弟弟应该尊重和依赖兄长,要时刻关心和照顾兄长的需求和安全,以表达对兄长的敬意和感激之情。《朱子家训》用寥寥数笔点明了有爱家庭的重要内涵。“慈”“孝”“友”“恭”虽蕴含了封建阶级礼仪,但只要不把其作为纲常之礼,也同样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大同。只需将《朱子家训》中的夫妻伦理稍作修改,比如夫妻双方应和睦、柔顺,即可作为当代有爱家庭的核心内涵。《民法典》第1043条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规定与《朱子家训》的要求基本一致,甚至对其进行扬弃处理,移除了《朱子家训》中的封建糟粕思想。若将《朱子家训》的内容引入有爱家庭建设中,便既能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当今社会努力实现中国梦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形势下,重视有爱家庭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家庭有爱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我们要重视有爱家庭建设,从每个家庭做起,让家家都有好家风、家家培育文明人,把个人梦、家庭梦融入中国梦之中。

二、激活现代法律灵魂

《朱子家训》中传统家庭美德崇尚和合、仁爱,注重家庭声誉和家国情怀,这与新时代对建立有爱家庭模式以及促进法治和德治融合发展的追求高度契合。

家风是家庭建设时所形成的立身之本、处世之道,其间所积累的教化经验理应得到大众的重视与学习。在《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中,能看到家庭在社会秩序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要对彼此保持忠诚,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和意见,并通过爱与包容建立和谐的婚姻关系。这样的互动能够为家庭注入温暖,使家庭成员感受到安全和幸福。家庭成员之间也应该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中国优秀传统家风家教思想在家庭和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建设,并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了家庭、家教和家风的重要性。家庭构成社会的核心,健康的家庭文化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这是民族兴盛和国家繁荣的关键因素。家风入典充分体现了当代法治对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规范,更好地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同时鼓励人们培养优良家风,构建稳定的家庭生活秩序,提升家庭幸福指数,这将对整个国家和社会起到良性的示范引领作用。

家庭作为社会中最自然和最基本的单位,在《民法典》中被赋予了特殊的地位。第1045条进一步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定义,其依据是血亲关系的远近、家庭结构和生活联系的紧密度。这一规定将家族的概念纳入了家庭的范畴,其中包括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这对亲属、近亲属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强调了家庭作为一个特殊单位的重要性。这一法律规定的背后体现了现代法典与中国传统道德人文价值传统的契合。它在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同时,注重对传统家庭价值观的保护和传承,使传统价值与现实需求实现了有机衔接。

“父之所贵者,慈也。子之所贵者,孝也。兄之所贵者,友也。弟之所贵者,恭也。”这句话凝聚了中华民族对家庭关系的理解和重视,并通过孝文化的传承,在大众中形成了一种共同的文化心理。这种文化心理不但深入人心,而且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和尊崇,成为道德观念的重要基石。在现代社会,这种观念也被转化为法律规范,比如在《民法典》中,强调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抚养和赡养的义务。这与《朱子家训》的忠孝观一脉相承,体现了家文化中的“孝文化”。《民法典》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强调了父母与子女之间互负抚养赡养的责任,也对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予以了重视和规范。法典鼓励兄弟姐妹之间秉持着友爱的理念和谐相处,同时还规定了他们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传统文化与法治的融合,更蕴含了人文关怀与规范价值。[3]

司马光有言:“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中国古代传统的婚姻制度,是以“礼”为内容、男尊女卑为主干的宗法等级制度,丈夫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的地位。传统的夫妻一体主义体现了以家庭为本位的立法思想,财产方面,也只有家庭财产制,而无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文化和人的思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自由、平等和权利的观念不断增强。1950年,我国颁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它废除了传统婚姻财产制度,规定了一般共同财产制度,使受旧封建制度压制的女性得到解放。如今,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更是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一规定表明在财产管理上,夫妻共同参与、共同决策、共同执行、民主管理,可见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它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明确细致的规范,确立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原则。[4]

三、呼唤新型家庭模式

家教是养成美德的摇篮,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家庭和睦都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强调:“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对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而言,家庭稳固、家门和顺是社会稳定的基石。高度重视家庭的重要性,并致力于建设基于男女平等原则的新型家庭关系,将有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形成平等、民主、和睦的关系。

在封建时代,家庭关系往往强调固定的规矩和等级制度,这样的家庭关系更像是“顺从的和谐”,而且牺牲了家庭中女性的独立身份和平等权益。作为古代家族文化教育的典范,《朱子家训》开篇倡导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柔的家庭和睦准则,从“慈、孝、友、恭、和、柔”等方面对父子、兄弟、夫妻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做了重要阐述,指出家庭主要成员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主张在家庭环境中每个成员都应当有自己的定位,这对当时维护和巩固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于当代的有爱家庭建设也有借鉴意义。

平等是新型家庭关系的第一要义。自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中国家庭关系经历了显著的变革,由父权主导转向了夫妻双方享有平等权利。这一变化强调了家庭成员在人格、权益和责任上的平等,这也是社会向前发展的一个明确标志。在家庭环境里,每一位成员都具备独立思考、自我决策的能力,在个人尊严上他们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互动关系是构建和谐家庭的关键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曾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基本制度的核心。在这部法律中,婚姻自主权是关键词之一,它强调了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应当自愿、真实地达成协议,并在婚姻生活中遵守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准则。同时,该法还对家庭中女性的人身权、职业发展权、财产权、继承权和姓名权等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保护了女性在家庭中的权益。在家庭生活中,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应当扮演好相应的角色并发挥作用,平等地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民主是新型家庭关系的关键。在政治活动中,民主被视为人与人之间互动的基础,这一点在人类社会的多个方面也同样适用。家庭作为社会的核心单元,其成员间也应当追求民主的交流和管理方式。家庭民主意味着家庭成员在家庭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并共同参与决策和管理工作,无论身份地位。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17条提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民主家庭的治理核心是“平等的规则”。只有践行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清晰的家庭规则,民主家庭才会具备效力。家庭民主意味着包容与理解,应当采用合适的沟通方式让每位家庭成员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

和睦是新型家庭关系的要旨和归宿。以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为基础,现代社会中的“和谐家庭”是指寻求家庭成员、家庭和社会、家庭和自然相互协调。夫妻关系由封建社会的占有和依附关系逐渐转向互尊互爱、平等互助、携手前进、共建共享关系。另外,扶老携幼反映家庭成员间的互相关心与帮助,它是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孩子要关心、要孝顺、要照顾好父母,要尽好赡养之责,尽好人子之孝。家长要以身体垂范为本,严格要求每个孩子,做到循循善诱以培养他们积极向上、健康向上的价值观。在家庭审判中,同样应提倡以“和”为主导的司法理念,朱熹以“源头活水”为喻,力推无讼观,通过察言观色找准调解切入点,分析引发家事纠纷的复杂原因,借助社会力量开展溯源治理,追根溯源,对症下药,力求将家事纠纷化解在源头,尽量做到少讼、无讼。

四、结 语

有爱家庭模式是平等民主和睦新型家庭关系的高度概括,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关心、相互扶持,家庭与社会相互促进发展,家庭与自然休戚与共,建立家庭自然一体观念。社会各方应大力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重视和加强有爱家庭模式的建设。

(福建师范大学)

基金项目:2023年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司法审判视域下家风家教建设的实证研究——以朱子家训传承为径”(S202310394013)。

参考文献

[1] 余卫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两个结合”的科学内涵、辩证关系和实践创新[J].探索,2022(3):1-14.

[2] 高欣.马克思主义文化观视域下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双创”研究[D].贵阳:贵州师范大学,2021.

[3] 刘经靖,高艳.论《民法典》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0(2):64-72.

[4] 常迎春.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变迁考:传统婚姻伦理向现代契约理念的逐步过渡[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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