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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漕运专门化发展与粮长制的衰落

2024-07-04区天

新楚文化 2024年14期
关键词:漕粮

【摘要】明代漕运运输方式共经历三次转变。无论是支运法、兑运法还是长运法,其发展的趋势均表现出百姓解运税粮的距离不断缩短、军运逐渐代替民运等特点。就在漕运运输方式由民运向军运的专门化转变的过程中,明初负责征收、解运税粮的粮长制却因为漕运方法的改变而不断衰落,进而影响农村基层里甲制度的运作,并最终影响了明廷对农村地区的统治。明廷对农村地区控制力的下降,亦与明代漕运的发展变化、粮长制度存在缺陷及粮长制衰落有着内在联系。

【关键词】漕运;漕军;漕粮;粮长制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4)14-0015-03

【DOI】10.20133/j.cnki.CN42-1932/G1.2024.14.004

明代的漕运对明王朝的统治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学界对于明代漕运制度的研究已取得许多丰富的成果。黄仁宇较早地对明代漕运体制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指出稳定性是漕运体系运作的一大特点,他也认为运河上的运军组织的设立削弱了粮长制度[1]。张程娟则对明代运军的来源进行研究,探讨了明代削藩与运军不足的问题[2]。吴滔、张春芳则在《明代漕运“运法三变”新探》中通过研究细节,重新探讨了支运法与“三运之法”的继承关系[3]。而对于明代漕运体系发展是如何令粮长制衰落的具体状况仍有待深入探析。

一、漕运的专门化发展

明代漕运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专门化的过程。从具有军民联运,以民运为主的支运法开始,逐步向兑运法、长运法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专门专职的运军逐渐接替百姓运粮的义务,百姓运粮交兑的距离不断缩短,漕运成为明代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海运到支运:军民联运

出于对战事的需要,明代初期就已经使用海路运输粮食。“洪武元年北伐……中书省符下山东行省,募水工发莱州洋海仓饷永平卫。其后饷北平、辽东为定制”[4]1915。而随着战事向北方不断延伸,从事海运的士兵不断增多。明成祖登基后,迁都北京,而供应北京的粮食却成为一大难题。永乐初,朝中许多大臣建议使用卫河将粮食运输到北方。“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陈州颍岐口跌坡,别以巨舟入黄河抵八柳树,车运赴卫河输北平”[4]1916。此方法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在淮河用船运粮到黄河北岸的八柳树,二是在八柳树从陆上运粮到卫河,三是再从卫河将粮食转输至北京。从淮河、沙河到黄河的这一河段水情复杂,多浅滩、跌坡,需用运载量较大的船只将税粮运到陈州颍溪口,以提高运输效率,然后再用载重较轻的浅船(200石以下),用人力拉纤的方法运上跌坡,以适应该河段复杂的水情,然后再换大船运入黄河。而从八柳树到卫河的陆运,则发河南民夫充役,从陆上用牛车运至卫河南岸。也就是说,这一段路程为民运。从卫河转输至北京这一段,则由运军负责,出现军民联运的情况。此外还有德州仓运,所谓德州仓运,即济南府和济宁州的税粮由车夫陆上运到德州仓,再由运军将德州仓的税粮用船经卫河运至天津、北京。据何乔远所记:“其北则德(州)仓所储为一运,三运岁合二百五十万石有奇。”[5]可见德州仓运是永乐初年重要的税粮运输方式。综上来看,海运、卫河转运、德州仓运共同构成了永乐初年的税粮运输体系,运输方式也表现为军民联运。而在永乐元年,卫河的转运达150万余石,是同年海运49万余石的3倍多,这体现了卫河转运出色的运输能力。永乐初期军民联运局面的出现也说明了运军开始参与到民运税粮的过程,为支运法的推行打下了基础。

然而,由需要两次换船、黄河频繁改道等原因使得卫河转运曲折多艰,明廷需要更优化、更有效的税粮运输方式。永乐九年(1411),明成祖命宋礼等人开浚会通河。永乐十年(1412),宋礼上奏请求将镇江、凤阳、淮安、扬州四府税粮70万石定拨徐州仓交纳,而徐州和兖州定拨30万石在济宁仓交纳,且差发近河、徐州等卫所旗军1万名,工部再拨与500艘200料的浅船,支运法初具雏形。经过三年的发展,永乐十三年(1415),明廷议罢海运,转运里河。明廷首先将分散的漕船集中于会通河,用3000艘漕船将淮安的漕粮运到山东的济宁,再用2000艘漕船把济宁的漕粮运往通州,每年共运四次。平江伯陈瑄执掌漕运事务后,又进一步优化了支运法的军运环节,明确指定了各部运军负责支运的地点和范围,明代支运法体系正式形成。而专门专职的运军数量不足、被调用别差却成为支运法实行的阻碍。

(二)支运到兑运:支兑相参

即使到了宣德初年,运军被用于别差的情况也很常见。由于修理殿宇、建造先帝陵墓等原因,运军多被调遣,难以专职于漕运。宣德四年(1429),宣宗命工部尚书黄福与平江伯陈瑄共议复支运法,后又命群臣商议。最终商议的结果是:江西、浙江、湖广民运150万石税粮于淮到仓,原本苏、松、宁、池、庐、安、广德民应运250万石粮到徐州,增加24万石,共274万石,而原本应天、常、镇、淮、凤、太、滁、和、徐民应运150万石粮到临清,增加70万石,共220万石,山东、河南、北直隶则直接运往北京。也就是说,相比于原来的支运法,此次商议的支运法增加了民运到徐州、临清的税粮,民运的距离相比于永乐十三年实行的支运法的距离是增加的,出现了舍近求远的“远运格局”。为了解决远运的困难,南直隶巡抚周忱与陈瑄提出了由百姓运税粮于淮安、瓜洲仓交兑的办法:“忱与平江伯陈瑄议,民运至淮安或瓜洲水次交兑,漕军运抵通州。淮安石加五斗,瓜洲又益五升。其附近并南京军未过江者,即仓交兑,加与过江米二斗。衬垫芦席,与折米五合兑军。或后期阻风,则令州县支赢米。设廒于瓜洲水次,迁米贮之,量余米给守者。”[6]4213周忱和陈瑄提出办法,具体操作是把淮安、临清、徐州的民运仓口集中到淮安和瓜洲,让百姓在这两地交兑,改变百姓原先需将税粮运往徐州、临清交兑,从而缩短民运的距离,以解远运之困,并以耗米补偿运军,兑运法开始实行,但明廷并没有强制要求百姓进行兑运,允许百姓自己运输税粮到各大仓口,由此形成了支兑相参的局面。由于兑运法为百姓在淮安、瓜洲交兑税粮后,运军支粮直运北京,省去了在各大仓口转运的麻烦,加之明廷固定运军加耗,百姓大多数乐意选择进行兑运税粮。

(三)兑运到长运及长运之后:派兑州县

成化七年(1471),出现了改兑的提议。时任应天巡抚滕昭建议罢淮安、瓜洲的兑运,由江北的卫所过江前往江南州县水次交兑。经过户部的讨论,滕昭的建议获准并施行,官军前往江南州县水次交兑。随着官军前往州县水次交兑漕粮,军民联运格局被打破。运军接管了漕粮运输,但同时漕粮的征收和交兑仍然由粮长完成,运军们需要与负责征收粮食的粮长们在州县水边的仓库进行交兑,因此,漕运卫所与需要交纳漕粮的州县之间就形成了派兑关系,而在派兑关系得到确定后,官军长运成为定制。然而,军民私兑导致了漕运延期和派兑混乱。据赵世卿的记载,江南纳粮大户逼军私兑、刁难运军,造成运军欺压百姓:“至于嘉、湖、苏、松粮数独甲江南,纳户率皆豪右,甚且亲识大姓贿投门下,应兑粮米,颗粒不行进仓,大书告示,逼军私兑,稍不如意,任凭军官停船守候,屡谒门墙,经月不兑。有司明知,而不敢问。夫民既恃势以凌军,军安得不挟众以虐民,是鼓噪之衅,宁独启自运官,实亦不肖有司畏徇强御,破坏漕规,激使然耳。”[7]

江南苏、松、嘉、湖等地区的纳粮大户没有把漕粮运到州县水次仓,而是让运军前往大户家进行私兑,导致负责交兑该地区漕粮的漕运卫所为了不受惩罚,转而去寻找容易交兑的漕州县,形成“一卫派兑多县”的局面。虽然早在嘉靖时期就针对私兑现象制定了惩罚条例,但私兑仍屡禁不止。

为了改变派兑混乱的局面,明廷开始进行派兑改革。万历初年,漕运总督王宗沐对派兑制度进行了改革:“自隆庆七年为始,以后将应运漕粮,听漕司亲派,及分布全单,每帮各给一纸,备开某卫运官几员,领船若干只,旗军若干名,运某府州县兑改正粮若干石,自派粮文到之日,运官即会掌印官整点军船,造册送赴所在有司。”[8]3694王宗沐先将各把总长官的派兑权力全部收回漕运衙门手里,而后再列全单,全单制度更有效地明确了漕运卫所与府县的关系:某卫所应由几名运官、几名旗军领运几艘船前往某府州县兑粮几石。同时,王宗沐将已有卫所和州县的派兑关系进行认定,意味着即使一个卫所派兑多个州县明政府也同意,但经过认定后,漕运卫所派兑的州县不得随意更改。此后明廷曾短时间恢复过轮派,张程娟指出:尽管明朝在定派和轮派中反复,但都希望派兑制度能够走向定制化,因此,即便是轮派法也蕴含“定派之意”[9]。

二、粮长制的衰落

首先,漕运的实行使粮长制衰落。运法的改革缩短了粮长们运输税粮的距离,在漕粮未改为运军负责前,解运工作对于粮长来说最为繁重,而漕粮改由运军负责后,粮长只需把漕粮从里甲处征收后,打包运往州县水次仓交兑运军,粮长的主要职责由解运变成了征收。这可由顾鼎臣所上的疏中得到证实:“一曰催徵岁办钱粮。成、弘以前,里甲催徵,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临收……近者,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户,但立限敲扑粮长,令下乡追徵。豪强者则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鸡犬为空。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不免变产补纳。至或旧役侵欠,责偿新佥,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几数百人。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其实收掌管粮之数少,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州县一年之间,辄破中人百家之产,害莫大焉。”[10]1898-1899这不仅仅说明了粮长职责的转变,更进一步显示出粮长职责转变后对农村基层管理的破坏。一方面,豪强大户充任粮长下乡催收,用大斛征收税粮,且多索取,迫使小户变卖家产以纳粮,民户甚至变卖家产也无法足额交纳,只得逃亡。另一方面,明中后期粮长实行朋充制,粮长数量激增,大户拖欠的税粮多由中户所担任的粮长来赔垫。时间一久,中户亦因无力赔付而破产。无论是民户逃亡,还是中户破产,都体现了粮长催征对农户逃亡、农村组织瓦解所造成的破坏。同时,由于正统以后规定漕军不参与训练、守备,专门负责运输漕粮,漕军逐渐成为专门化的运输队伍。漕军熟悉河道水情,精于驾驶、修理漕船,专业技术要求很高,普通百姓难以符合这种要求。且漕军接管漕粮运输后也要承担无法按时、按质将漕粮运输到北京的责任,让粮长们从沉重的责任和远距离的运输中脱出身来,粮长们也乐意让漕军接管漕粮运输。可以说,一方面,专业化的漕军比非专业的粮长能更多、更快、更高效地将漕粮从南方运到北方,这是促使粮长的职责由解运漕粮向征收漕粮转变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粮长乐意将漕粮交给漕军运输,以转移漕粮运输延期、漕粮质量不过关的责任,也是粮长职责改变并衰落的原因。

其次,田赋折银使粮长制进一步衰落。自嘉靖中期始,明廷开始实行一条鞭法,许多赋役项目被折成银两,百姓需要将银两自封投入银柜中,再由府州县官指派胥吏解运。以会稽县为例,赋役折银后,要求赋税银两达到500两以上就要由首领官等人负责运输,而300两以上500两以下则由殷实的候缺吏员运输。政府不需经过粮长就能征收赋税,故而对粮长的需求大为降低,粮长制进一步衰落。

可以说,明廷对农村地区统治能力的降低与粮长制的衰落不无关系。明代漕运经过不断改革向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运军取代了粮长成为漕粮运输的主力。粮长的主要职责由解运变为征收,就使得粮长在征收漕粮环节进行挪用公粮经商、强迫中小户垫付税粮等操作,加剧农村贫富分化和中小户破产逃亡,并导致里甲制度解体,明廷对农村控制力降低。

三、缺乏保障的漕运体系

毫无疑问,漕运体系在明代财政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明廷却没有对漕运体系提供必要的保障以提高其南粮北运的能力。明廷反而在16世纪将运军的运输费用收归中央,这一做法进一步加剧了运军的困难,导致运军士兵负债加剧,随后出现运军逃亡。

运军需要进行艰辛、长时间的工作。由于长江以北的运河水量不稳定,载粮北上的漕船航行可以依赖的只是人力撑篙、拉纤。此外,运军在每年一月就需要到达各水次接运漕粮并开始北运,大约十个月之后才能回到军营,而期间大部分时间都在漕船上度过。永乐时期,平江伯陈瑄上言:“七曰专漕运各处官军每岁运粮北京,运毕已财刀殫乏。及归,又须修整坏船,下年再运,是终岁劳动,有可矜悯。而该卫所于其归又加他役困之,及当再运军之困者、未苏舟之坏者,未修公私俱坊。乞禁约各卫所运粮军士归者,不得别有后使。”[11]72-73可以看出,运军将漕粮运往北京并回到军营后也未能获得休憩,他们还需要修理漕船,而卫所又将其他役派给运军,使得运军全年无休。

运军也容易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盘剥和勒索。当运军前往水次接运漕粮时,缙绅和土豪们将粗米、恶米强行兑与运军;有的粮长将部分漕粮出售以谋利,而在剩下的漕粮中掺入沙子、水等,以维持重量。漕船航行后,一路上都要受到闸关、仓场胥吏的盘剥,特别是到了通州和北京仓场交粮的时候,由于粮长将沙子、水掺在漕粮中,通州、北京仓场的胥吏发现后会以漕粮质量不足为由要求运军重新交粮。运军不得不与京师附近高价购买粮食以满足仓场的要求。运军也因为高价买粮而背负上债务。到了明代后期,运军士兵的月粮常常推迟发放,即使发放也经常不足额。尽管明廷默许运军在漕运过程中夹带私货,运军的生活始终处于很低的水平。在16世纪前,这些额外费用,无论是银两还是粮食都全部交付给运军。然而,从16世纪开始,用银两支付的额外费被收归中央,不再分拨给漕军。由于待遇低下、债台高筑,越来越多的运军选择逃亡,而漕船缺乏修理,只剩9000余艘。

四、结语

明朝的财政部门着重关注税课的征收和运输环节,却忽视为运军创建有效的后勤保障体系和给予财政支持。明代的漕运体系经过专门化发展,已经具有稳定运输漕粮的能力。然而,下级部门要为上级部门提供服务,但上级部门却没有对下级部门进行帮助,最终使各项服务都造成浪费且难以为继。漕运只是缺乏保障的体现中的一种,整个漕运制度和运河管理难以从中央获得财政方面的支持,而这些管理费用由百姓和地方承担。明朝的问题在于,中央政府不但不承担运输漕粮的费用,反而从中收取费用。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财政支持,运军士兵进行艰苦的漕运,承担高额债务而逃亡,为了保证漕粮的供应明政府又不得不把百姓纳入运军以运输漕粮,以至于明后期运军大部分由平民百姓组成,漕运成为一种劳役。由平民百姓组成的“运军”又因为漕运艰苦而逃亡,“运军”缺乏又要佥派百姓充补,形成恶性循环,加剧了明中后期里甲制度的瓦解,明廷对农村地区的控制力也随之降低。

参考文献:

[1]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

[2]张程娟.明代漕运卫所中的藩王护卫军[J].中山大学学报,2019(04):62-72.

[3]吴滔,张春芳.明代漕运“运法三变”新探[J].史学集刊,2023(04):35-44.

[4]张廷玉.明史:卷79[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何乔远.名山藏:卷50[M].明崇祯刻本,1640.

[6]张廷玉.明史:卷153[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赵世卿.司农奏议:卷2[M].明崇祯刻本,1634.

[8]陈子龙.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2.

[9]张程娟.长运之后:明代中后期漕运派兑改革与卫所分帮机制[J].学术研究,2021(09):134-146.

[10]张廷玉.明史:卷78[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1]杨士奇,等.明仁宗实录[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

作者简介:

区天(2000.11-),男,汉族,广东罗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明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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