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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松龄与淄邑漕弊

2020-10-28邹宗良

蒲松龄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漕粮淄川知县

邹宗良

摘要:淄邑漕弊由来已久。康熙四十八年(1709)俞文瀚署理淄川知县印篆,与新任漕粮经承康利贞狼狈为奸,以市石作斛石,并巧立名目征收各项杂费,盘剥百姓,民不堪命。蒲松龄多年以来一直为清除淄邑漕弊奔走呼号,康熙四十八年更是奋起与俞文瀚、康利贞进行了坚决斗争,使俞文瀚摄篆中途被撤换,康利贞被革职。此后,蒲松龄又两次阻止康利贞复任漕粮经承,为保护淄川百姓的利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蒲松龄;淄邑漕弊;漕粮经承;俞文瀚;康利贞;高鉷;吴堂;王士禛;谭再生

中图分类号:I207.419    文献标识码:A

一、淄邑漕弊的由来

清代社会,丁有丁徭,田有田赋,也就是把国家征收的赋税分别摊薄在了可役人丁和百姓耕种的土地之上。丁徭与田赋加在一起,称为“地丁银”或“正项钱粮”。按照一定的比例,正项钱粮中一部分缴纳的是粮食,称为“本色”;另一部分则折算为便于长期保存的银两上缴国库,称为“折色”。

随正项钱粮从百姓手里一同上缴的,还有部分加派。加派本来是按照不成文的陋规收取的,理由是从各家各户收上来的粮食,在存储、运送的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损耗,这些损耗要由缴纳正项钱粮的百姓来分摊;而百姓缴纳的散碎银两,要由地方官负责倾铸成银锭上缴国库,在匠作倾销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火耗,火耗同样要由上缴银两的百姓负担。实际上,真正的损耗数量是微不足道的,加派的绝大部分被地方官员当成了办公费用和私人的开销。

在山东、河南、湖南、湖北、江西、江苏、安徽、浙江八个省份,百姓在缴纳正项钱粮的同时,还负有缴纳漕粮的义务。所谓漕粮,也就是经由大运河运往京师或通州的粮食。漕粮与田赋一样是按地亩征收的,不同的省份,或同一省份的不同州县,缴纳漕粮的数额各不相同。

随漕粮一同上缴的,也有部分加派。这部分加派在山东被称为“润耗”(《淄川县志》写作“闰耗”,义同),同样是按照不成文的陋规收取的。

据乾隆《淄川县志》卷三《赋役志·田赋》记载,淄川一邑的漕粮正额为米一千五百馀石。在康熙十一年(1672)至康熙二十六年(1687)唐梦赉等纂修《淄川县志》的时候,加派的润耗为“漕粮项下,奉文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伍两、米伍石,共该闰耗银伍拾玖两陆钱伍分伍厘贰毫陆丝玖忽、米伍拾玖石陆斗伍升伍合贰勺陆抄玖撮”, [1]448-449数量是不多的。

淄川是山邑,全境多半属于山地,而且远离运河,距运河边上缴纳正项钱粮和漕粮的德州、临清粮仓接近五百华里。通过陆路运粮到德州、临清,路途崎岖遥远,交通工具落后,给税粮的缴纳带来了极大不便。乾隆《淄川县志》卷三《赋役志·田赋》在论及淄川百姓缴纳正项钱粮和漕粮的苦累之状时说:

山左苦累,莫大于临、德仓米与水次漕米三项。盖山国不通舟楫,经制额编脚价不足以供车驴之用,又虑雨湿难赔也。其去临、德水次,邻近之州县与通河道之处,殊不觉苦;独去仓漕太远者,自故明以来,大率官发脚价,民间听其从便,合伙往籴,不过完米而止。然官役往往执官收官解之成法以难之,曰:此私籴也。呜呼,谁知此苦哉!

今临清仓米,已经抚院张具题改折;德州仓米,又经抚院钱具题改支兵饷,此二患,可谓永除矣。独是漕米一项,如淄川者,共米壹仟伍佰馀石,经制额编脚价贰佰伍拾馀两。淄川去德州将五百里,山县不能行车,每雇驴一头可驮米斛斗壹石,每驴一头须雇价制钱玖佰文,尚恐不足。今按额编脚价,每石米止该银壹钱柒分,每驴少脚价钱柒佰叁拾文。壹仟伍佰石之米,共少脚价钱壹仟壹百馀千。此项所少钱何处出办?而且壹仟伍佰头之驴,一时村庄店房无处容宿;偶遇雨霰骤至,山河阻隔,米湿则水次不收,米坏则官民难赔……目今尧舜在上,稷契在傍,倘俯采民隐,其漕粮递运太远之州县如淄川者,改使尽纳银;其逼近德州之州县,及通河路、有舟楫之处,费轻如江乡者,改使尽纳米。是米不少颗粒,银不少丝毫,一转移之间,而国计民生交有赖也。[1]450-451

乾隆《淄川县志》卷三《赋役志·田赋》的以上言论,其实是康熙二十六年(1687)修纂县志的唐梦赉等人代淄川百姓发出的吁请。如上所言,因為两位山东巡抚尽职尽责,淄川等地百姓正项钱粮缴纳之苦,分别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和康熙二十六年(1687)得以免除。康熙二十四年九月初七日,时任山东巡抚张鹏具疏题请:临仓米麦,各州县解运维艰,穷民苦累难述……临清、济宁近水二处仍征本色,以备支给,其馀米麦,应请改折。十一日,奉旨依议。[1]773-774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七日,时任山东巡抚钱珏又具疏题请:济、兖二府各州县,额解德、常二仓本色米二万五千二百馀石,各属道里远近不一,应著议就近兑支……自康熙二十六年为始,永为定例。十三日,奉旨依议。[1]774

在淄川一邑,除了正项钱粮缴纳之苦已经解除,百姓的漕粮缴纳之苦在张嵋任淄川知县时也得以解除。盛编《聊斋文集》卷九所收《淄邑流弊》一文,曾这样称颂张嵋在漕粮征收一事上实施的便民利民之举:

康熙二十五年,仁和张石年莅淄,事事务恤民力。念零星各籴,不如阖县总籴之省,因改为官收官解,每十月遣人赴德探视米价,回报公庭,以斟酌其多寡而征之。时德州市价每石八钱一分,而斛斗较市斗小三升五合。以此除去,每斛石得六钱,遂按六钱征收;此外并无杂费,仍当堂发给脚价。省民财又省民劳,于是欢声腾起,至今犹祠之也。 [2]1388

张石年名嵋,石年为其字。乾隆《淄川县志》卷四《官师志·续秩官·知县》载:“张嵋,字石年。仁和人,贡监。康熙二十五年任。精明有才干,邑中百废俱举。雅意文献,邑乘重修于二十八年。升巩昌府同知。淄人同故明吴江沈公立祠尸祝之,号曰‘沈张二公祠。” [1]513张嵋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来任淄川知县,至康熙二十八年(1689)升任巩昌府通判,乾隆《淄川县志》称其“升巩昌府同知”,其说小有差误。

张嵋把淄川百姓一家一户分散到德州籴米缴纳漕粮,改为由县里派人敛银籴米,统一缴纳到仓。具体做法是每年十月派人赴德州看行市,询米价,回来之后在县学明伦堂当众报明在德州籴米的价格,由知县和各方代表一起议定每斛石的银价,将收银数额分摊到各家各户。收齐银两之后,再由县里派人携至德州,在德州籴米,缴纳入仓。官收官解的结果是省去了邑中百姓的长途运送之苦和奔波之累,为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因此被淄川百姓建祠纪念。

长期以来,研究者多依据上引蒲松龄《淄邑流弊》和《请清漕弊呈》等相关记载,说张嵋改淄川县漕粮征收为官收官解在康熙二十五年(1686)。其实若深察此事,可知官收官解一事在唐梦赉等纂修《淄川县志》的康熙二十六年(1687)尚未实施,不然的话,这一重要的便民之举就被唐梦赉等载入县志并予以称颂了。今乾隆《淄川县志》卷三《赋役志·田赋》、卷四《官师志·国朝秩官·知县》都是当年唐梦赉等纂修的文字,两处俱未载张嵋将漕粮缴纳改为官收官解一事,说明他的这项改革,应施行于他任淄川知县的后两年,即康熙二十七八年间。

然而,张嵋建立起来的淄邑漕粮官收官解的合理化、秩序化程序并没有维持多久,破坏者即是后来出任淄川知县的一任任的贪官。当时做地方官的人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羡馀”,也就是税收加派的收入,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做知县的自然很难放弃漕粮加派这块肥肉。张嵋升官离淄之后,淄邑漕弊遂逐渐生成。盛编《聊斋文集》卷九《淄邑流弊》记载当时的情况说:

迨后大令频易,则漕蠹日生。每石增至八九钱,渐至一两一二钱;至康熙四十七八年,遂至一两七八钱。杂费之多,已三倍于正米。淄民由此而困,而岁岁增加,尚无底止。当民解时,漕粮一千五百石,其书帕杂费不过二百金而已足,今则数倍于昔矣。如脚价等银,二百馀两皆于大粮内支发,今则倍其数以派诸民。昔年临清仓米七百馀石,该脚价一百二十馀两;德州南城米六百馀石,该脚价一百三十馀两。自奉旨临米改折,德州改兑,则两项全消,而所省脚价等银仍应解部,与民无与。今则临米帮解、德米部费各二百馀两,皆于漕粮中征之。窃思不解而何以用帮?不到部而何以有费?如此等类,不可指数。名目日多,因而米价益贵。民欲仍受自解之劳,而亦不可复得。[2]1388-1389

面对淄川县漕粮杂费加派年年增加的状况,蒲松龄多年以来一直在与贪官污吏们说理论辩,为百姓的切身利益不断进行斗争。盛编《聊斋文集》卷五有一篇《为漕弊日烦呈》,就是蒲松龄因漕粮征收之弊写给知县的呈文,其文云:

为漕费日烦,祈加详审察,以恤民命事:窃照淄川去德州不满五百里,米价必无悬殊。淄米较往年为至贵,每大斗钱五百七八十文。一斛斗止大斗之二升七八合耳,约直钱一百六七十文,可买银七分馀,则是每石止应直馀银七钱零,而杂费反至九钱零,则费浮于米矣。因而里井惊疑,苦不聊生。昔年民解时,正米外而有书帕以及铺垫、洒夫等一切杂费,多不过三百两。后改官解,增至五六百两,民已苦其太甚。今合县正米一千五百石,杂费至一千二百馀两。不知何处消此多金,便年年定为常规?会议之日,生未得预闻其故。请谕经承,明示杂项名目,以解众惑。今年秋成甚俭,老父母岂弟君子,岂忍重困斯民,但恐为妄造名目者所蒙蔽耳。仍祈老父母留神详察,略赐减除。不妨转申上台,为民请命。合县感恩。[2]1242-1243

这里所说的“今合县正米一千五百石,杂费至一千二百馀两”、“每石止应直馀银七钱零,而杂费反至九钱零”的杂费加派,说的是随漕粮加派的杂费上涨至每斛石八九钱银子的状态,大约时当康熙四十二年(1703)至康熙四十四年(1705),高五云任淄川知县时的漕弊状况。也就是说,在康熙四十二三年的时候,蒲松龄就已经在为漕费加派之重向知县呈文请命,为清除淄川漕弊鼓与呼了。

康熙四十五年(1706)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陕西清水县人韩遇春来任淄川知县。乾隆《清水县志》卷八《人物·皇清》有韩遇春的小传:

韩遇春,字曦先。为诸生时贫甚,读书有“箪瓢陋巷”之风。芒屩走千里应试,不以为劳。举康熙甲子乡试,庚辰成进士,选授翰林院庶吉士。其所作艺文,邑中人多诵法。后改授山东淄川县知县,有政声。囊无馀赀,归惟琴鹤自携,依然儒素而已。[3]176-177

这个乾隆年间其桑梓间人撰写的韩遇春小传,说韩遇春在淄川知县任上“有政声”,与真实情况大异;特别是说他自淄川秩满归里,“琴鹤自携,依然儒素”,记载显然有误,因为乾隆《淄川县志》卷四《官师志·续秩官·知县》记载:“韩遇春,清水人,庚辰科进士。康熙四十五年任,四十八年卒于官。” [1]514而事实也证明了韩遇春是卒于淄川知县任上的。

在韩遇春任淄川知县的数年之间,他先是把漕粮的杂费由每斛石八九钱增加到一两二三钱,后来又增加到一两六七钱。其贪蠹之状,则被蒲松龄载入了《聊齋文集》。

请看下面两段文字,一为盛编《聊斋文集》卷四《与孙爻文转示吴县公》:

……漕之大害不在此也。吾邑自张公改民解为官解,当日止收正米之价,每石不过六钱,脚价等银,当堂发给,人人称颂……此后每易一官,必增一二分。韩公初任,加至一两二三钱;至临终之乱命,则至一两六钱,而怨声以作。[2]1137

二是盛编《聊斋文集》卷五《恳减米价呈》:

为恩减米价,以苏民困事:窃照水次米价,往年每石不过一两一二钱至三四钱而止。唯去岁凶荒,米价腾贵,韩老师在任,派至一两六钱,贫民已不堪命。[2]1238-1239

对于韩遇春一再增加漕粮杂派数额的贪蠹之举,蒲松龄在上引《淄邑流弊》以及《淄邑漕弊》二文中也有明确记载。

二、康熙四十八年的漕粮征收(上)

康熙四十八年(1709)的漕粮征收,是在利津知县俞文瀚署理淄川知县印篆之后开始实施的。

因为前任淄川知县韩遇春因病死在任上,清政府匆促之间难以派出新知县接任,所以省里的巡抚、布政使等大员委任利津知县俞文瀚临时代理淄川知县一职。而俞文瀚到淄川县做代理知县,正好赶上了本年漕粮征收的时间。

汪冠卿《介绍新发现的几篇聊斋呈文》一文,查证出了康熙四十八年署理淄川知县的俞文瀚其人。其文云:

这八篇佚文,有的是呈俞县公或吴县公的,有的是呈孔学师的……在《县志》中,紧接韩遇春任淄川县令的就是吴堂。哪里来的这个俞县公?是作伪者随意捏造出来的吗?不是的。我们从蒲松龄的《请表彰贤迹呈》中发现有这样几句话:“利津知县俞,署淄三月,比粮派米,昼夜劬劳,并未暇有一丝遗爱留在民间。”这与此抄本《又投俞县公呈》中所说“无以摄篆之民,视为膜外”就对起来了:原来俞某是在韩遇春死后、吴堂来接任前这段时间代署淄川县事的。查《利津县志》,此人名俞文翰。[4]328

乾隆《利津县志续编》卷五《职官志·知县》,有俞文瀚其人的记载:

俞文瀚,监生,浙江萧山人。康熙四十八年任。[5]45

将乾隆《利津县志续编》与蒲松龄的数篇呈文合观,可知韩遇春卒后署理淄川县事的人就是本年刚刚就任利津知县的俞文瀚其人。汪冠卿文云其名“俞文翰”,其说未确。

其实,蒲松龄的《请表彰贤迹呈》一文,不仅指明了韩遇春死后署理淄川知县印篆的是俞文瀚其人,还透露出了俞文瀚署理淄川知县的具体时间。其文云:

利津知县俞,署淄三月,比粮派米,昼夜劬劳,并未暇有一丝遗爱留在民间。今移抵亏空,闻有修城、修文庙、修大桥以及文昌阁与仓廒等工。当莅任时,业已地冻冰坚,即仓廒亦难葺理,而况其他?[2]1236

蒲松龄《请表彰贤迹呈》云俞文瀚“莅任时,业已地冻冰坚”,按当地百姓的说法,是这时候地已经上冻了。淄博一带流传着这样的民谚:“大雪不封地,不过三两日。”意思是说,每年“地冻冰坚”的气候,一般情况下始于二十四节气中的大雪前后。但须要说明的是,蒲松龄在世的明末清初这段时间,整个世界都处于小冰河期,冬天气候严寒,现在的人是很难想象当时的寒冷程度的。考虑到当时特殊的气候条件,俞文瀚到淄川署印时的“地冻冰坚”起码要比现在提前一个月左右,当在立冬前后。检郑鹤声《近世中西史日对照表》,本年十月六日立冬,那么俞文瀚来署淄川县印篆的时间应该在九月下旬或十月初旬。

值得注意的是,每年的十月份,恰好是淄川县的官民人等议定漕粮折色银两以及杂费征收数额的时间。

盛编《聊斋文集》卷九《淄邑流弊》云:“康熙二十五年,仁和张石年莅淄,事事务恤民力。念零星各籴,不如阖县总籴之省,因改为官收官解。每十月遣人赴德,探视米价,回报公庭,以斟酌其多寡而征之。” [2]1388由此可知,淄川一邑“遣人赴德,探视米价,回报公庭”以及之后的官民人等会议征收数额,都在每年的十月期间;而蒲松龄等人得知本年漕粮以及杂费的征收数额为几何,同样也在十月期间。

康熙四十八年十月,俞文瀚署理淄川县事刚刚到任,即在接下来进行的漕粮征收上打起了绞尽脑汁增派杂费的主意。他的做法,一是故意混淆市场上买卖使用的市斗和征收漕粮使用的斛斗的区别,这样一斗之中,可以从百姓那里多收二升五合的粮价;二是巧立各种名目,把脚价、书帕等各种杂费大大增加。蒲松龄知闻本年漕粮折银的数额之后大吃一惊,随即写了《恳减米价呈》一文投递到县衙,其文云:

为恩减米价,以苏民困事:窃照水次米价,往年每石不过一两一二钱至三四钱而止。唯去岁凶荒,米价腾贵,韩老师在任,派至一两六钱,贫民已不堪命。今年淄邑二麦不登,秋田半熟,一年办二年之税,又一年纳二年米,民之憔悴已甚。今定价二两有余,草野传闻,惊丧魂魄,有不得不呼吁请命者。老父师初莅淄境,民情未必尽悉。如杂派诸项以为不可去,则件件不可去;以为可省,则亦件件可省。一则漕粮之脚价是也。盖席草脚价原动大粮,给发自官。后以往反千里,赔累甚苦,故不得已而折银往籴。既不用脚,而价乃无矣。所省之利,官则受之。即令脚价复出,亦官不获收此利耳,岂可复作杂差,各派里下乎?故曰可省。一则临仓之米价是也。凡运解银米,朝廷皆有脚价行粮。临米折入大粮,与粮同征,即与粮同解,则脚价无所用之。既无所用,则所省银两,还需解部耳,非另索诸民间也。故曰可省。一则渐增之书帕是也。书帕者,乃官长交际之名,非小民徭役之名。官之征米,其取诸民者,不无赢馀。故出一二以打点当路,此书帕所由名也。今既使民代办,民自不敢累官,而太重累民,当亦仁人君子所不忍也。况各项杂派,其无名目者甚多,不可以量为节省耶?恳祈老父师轸恤民穷,酌省民力。即不能遽复轻制,然自摄篆以来,一切不肯变易前规,漕粮之重轻,亦望因仍旧例。但求累不至死,即感慈母之仁;惟使受而可安,亦留甘棠之爱。[2]1238-1239

《恳减米价呈》历数本年官衙公布的杂派名目之荒唐可笑:一是脚价。脚价本来是发给百姓运粮赴德州仓使用的脚力钱,而现在官收官解,百姓缴纳的是折色银两,不再是雇了牲口运往德州仓的粮米。既然早就不运粮食、不用脚力了,哪里还有征收脚价银两的道理?再说了,脚价银两本来是官府从正项钱粮中支发给运粮去德州的各家各户的,现在不用运户雇牲口运粮了,不再下发给运户就是了,哪里有把脚价派作杂费从百姓手里征收的道理呢?二是临清仓的米价“帮解”。临清仓米属于正项钱粮,本来朝廷随征收的粮食数量发给百姓脚价。现在这部分赋税已经由缴纳米麦改成了征收折色银两,所以不再把脚价发给百姓,但同样也没有再从百姓手里征收的道理啊!关于漕粮的杂费包括带收临清仓米的“帮解”、德州仓米的“部费”,蒲松龄早在上引《淄邑流弊》一文中就已经据理辨其荒唐:“昔年临清仓米七百馀石,该脚价一百二十馀两;德州南城米六百馀石,该脚价一百三十馀两。自奉旨临米改折、德州改兑,则两项全消,而所省脚价等银仍应解部,与民无与。今则临米帮解、德米部费各二百馀两,皆于漕粮中征之。窃思不解而何以用帮?不到部而何以有费?” [2]1388-1389三是书帕。书帕的名目,本来就是官府交际使用的,从来都不是百姓徭役的名称。官府要在缴纳漕粮的时候拿钱打点收粮验粮的当路官员,让百姓出点钱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累民太甚,这恐怕也是仁人君子所不忍心做的事情吧?總之是你俞父母初来淄川摄篆,不了解此前漕粮征收的具体情况。你之前的县官韩遇春征收的漕粮杂派就已经很重很不合理了,即便是你不减少以前的重派,维持以前的加派也算是爱护百姓了,怎么能在重派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来一个雪上加霜呢?

蒲松龄投递的这篇呈文,显然并没有打消俞文瀚借漕粮征收一事大啖肥肉的贪心。于是,蒲松龄接下来又写了第二篇呈文,即收录于盛编《聊斋文集》卷五的《请清漕弊呈》。此文写道:

为请清漕弊,以苏民困事:窃炤淄邑水米,奉旨解纳本色,原无折征之例。纳户各领小批,赴德州籴米进廒,经承总收交兑,本县定例,行之已久。又自康熙二十五年,前任仁和张公,以为民间往籴,不无往反道路之费,人众费繁,不如总运之为省;每斗定价时值银六分,官收总运,杂费尽革,岁省民间数千缗;歌颂至今不衰,入名宦,建专祠,此其善政之大者也。是折征者,乃权宜便民之方,非以厉民也。比年以来,漕猾大蠹,蒙蔽官长,横敛使费,以渐而加至于每斗折银一钱五六分不等,竭万姓之脂膏,饱蠹役之溪壑,民困已极,无所控告。伏闻新议水米,照二两五分征收,心窃疑之:或正在斟酌之顷,抑亦其传闻之误?去年之数,已三倍于昔年;今岁之数,更陡加于数岁。加而又加,将长此之安穷;累而益累,岂慈母之能忍乎?窃以德州市斗,较斛斗[多]出二升五合。接年米价,俱炤斛斗,淄邑与邻近州县皆然,此不可更易者也。每石使费七钱七分,有无中饱?祈逐款清查,何者应派,何者应革,详请于上台,出示晓谕,庶国课易完,漕弊得清,而老父师之仁声载道矣。至于席草脚价银两,自三十九年以前,皆支发以为解费;三十九年未经支发,所有接年解部批回,祈查发公验,以破群疑。生等身列编氓,大歉之后,十室九空,漕米切己,不得不言。呈祈天台鉴照施行。[2]1252-1253

文中“斛斗”之后当夺一“多”字。证以前引的《淄邑流弊》一文,“二升五合”应作“三升五合”;这里作二升五合计算,已经给为官者征收漕粮留出了每斛斗多收一升的馀地。这篇呈交代理知县俞文瀚的文字,把漕粮加派直接称为“漕弊”,就事情的性质而言更加重了一层。《请清漕弊呈》自然还是给俞文瀚这位五日京兆留了面子的,那就是把漕粮征收的弊端说成是“比年以来,漕猾大蠹,蒙蔽官长,横敛使费”,说这种横征暴敛的事是下面的漕粮经承干的,作为民之父母的知县大人又怎能生此贪心呢?虽然顾及了知县的情面,但蒲松龄此文仍着重强调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在德州仓缴纳漕粮使用的是市斗,而市斗与百姓缴纳漕粮所用的斛斗大小不一,一市斗比一斛斗要多出二升五合的粮食。折算之后让百姓缴纳的米价从来都是按斛斗计算的,如果有意蒙混市斗和斛斗的差别,那存在的问题可就严重了。

俞文瀚有没有考虑到民情汹涌而听从蒲松龄的一再劝说呢?没有。在贪心和理性的天平上,俞文瀚显然是向贪心的那一边倾斜了。从俞文瀚那里没有得到任何的回音,蒲松龄又去找负责征收事宜的漕粮经承康利贞,并与其当众对质。康利贞妄造名目,本来就心怀鬼胎,面对蒲松龄的据理力争自然是理屈词穷。为了开脱自己的责任,他把以市斗当做斛斗计算粮价的责任推到了知县俞文瀚的身上。于是,蒲松龄再一次写呈文投交俞文瀚,这便是盛编《聊斋文集》卷五所收的《又投俞县公呈》。其文云:

为清厘漕弊,以苏民困,以留遗爱事:窃照淄川漕粮,自康熙二十五年张老父师改为官收官解,每年只按时价征收正米,漕累尽除,民到于今祠之。其后蠹役蒙官,渐生杂派:每石征银一两,渐增至一两三四钱。惟去年年荒米贵,费至一两六钱,此即从来最多之极数。今经承康利贞忽派至二两有馀。(切)[窃]思漕粮如故,何忽暴贵至此?总因老父师初莅淄土,民情势难尽悉,蠹民者喜得乘此间而售其诈。生等痛属切肤,不得不哀吁披陈:从来征米,皆以官解。今以德州市斗之价,直作斛价征收,每石已多派一钱七分;又漕粮项下,应于大粮内支发者,夹杂重派,每石科敛七钱五分;遂使漕费之多,与正米相等。害固在民,利亦岂尽归官?小民有尽之血力,纵可取盈;蠹役无底之贪囊,何时填满?生于某月日,曾(于)[与]利贞对众面质,逐款指其杂费之妄,伊亦遁辞智穷。至问其何故以市斗之价作斛价,则支吾自托,妄言罪不在己。不惟蠹民,抑亦欺官。生性古拙,不善刁讼。是非真假,敢与当堂对质。若目前偶创新科,则一岁之竭财有底;恐后此永成定例,则百年之贻害无穷。恳祈老父师出盖世之聪明,造福于淄,无以摄篆之民视为膜外。略一留神,真伪自辨。如使漕累全除,固世世留甘棠之爱;若得弊端稍去,亦人人感慈母之仁。[2]1237-1238

在上一篇呈文《请清漕弊呈》中,蒲松龄就已经抓住了俞文瀚、康利贞本年妄增漕费的一个要害问题,那就是以市斗作斛斗,一斗之中,就多收取了二升五合的粮价。这次蒲松龄与康利贞当面对质,自然没有放过这一要害问题。康利贞对此难以作出解释,于是“妄言罪不在己”。所谓“罪不在己”,说得明白一些,就是这不是自己的主意,出此计策的另有其人。蒲松龄因此说康利贞“不惟蠹民,抑亦欺官”,等于是把话直接搁到了俞文瀚的面前:以市斗作斛斗蒙骗百姓这件事,康利贞说这是您老拿的主意呢,这种蒙骗欺民的做法,真的是您俞父母做出的决定吗?您做的可是淄川县的代理知县,不能因为做的是临时的官职,就不把淄川县的百姓当做治下子民了啊。

以上诸事,应该都发生在康熙四十八年十月初十日之前。因为俞文瀚、康利贞对蒲松龄的投呈、质询皆置之不理,不作答复,蒲松龄于是另写了呈文,决意前往省城布政使司衙门状告此事。

蒲松龄赴布政使司告状的消息,是收录于盛编《聊斋文集》卷四的《与李希梅》一文透出来的,其文云:

郡中一行,实非本意,只因向在城中见康利贞,以情理相告,彼既置之不理,初十日又公然不给一信,弟始决意西行。十五日到郡,听差者言之甚善,又有李云生、李会泗二体面人为之明辅,弟亦援之而乐于止。何也?弟生平未入公门,一投词遂失故步,一也;一出门则砚田荒芜,而又强携东人之仆马,久游于外,心不自安,二也;始终未见俞公,原欲赴郡一就见之,既不得见,则投呈未免过急,三也。若其坚执不肯少减,则是老夫之流年合當奔波,经承之臀腿合当梏械,阖县之漕弊亦合当清楚也。无可奈何,弟何惜一再往而(而字疑讹),不拔一毛而利天下哉!词呈一投,俞公即捐暮夜之金,我料藩台必不肯曰,市价当作斛价,二两一钱为不多也,何如?[2]1147-1148

因为十月是议定本年漕粮杂费征收数额的时间,过了此村即再无此店,所以蒲松龄不惜有此省城之行。其告状的呈文,应该即是盛编《聊斋文集》卷五收录的《请明米价,呈具布政司》一文,其文云:

为请明米价,以便完纳漕粮事:窃照淄邑水米,现年米一千五百馀石,带征四十七年水次五百馀石。正值征解之期,县差木铎某赴德州看米价,在明伦堂报明:市斗每石一两三钱五分,每斗较官斛[多]出二升五合,斛石价银一两一钱。经承康利贞朦官定价,以市斗作斛斗,多派银五百馀两。每石外加使费银七钱七分二厘,共派使费银一千五百馀两,不知是何款项?每石定价银二两一钱,较历年来米价加倍。恳祈仁明大老爷批明,应否遵照定数,以便完纳。额设轻赍、席草、脚价银二百六十两,应否支发以为解费,并恳明示。庶上不误国储,而下不累民生。现在征收,急如星火。匍匐上呈。[2]1240

虽然因为有“体面人”居中说和,蒲松龄又未知俞文瀚对本年漕粮加派的态度究竟如何,因而最终没有投递诉状,但他的态度是十分鲜明的,那就是据理力争,让俞文瀚、康利贞之流把妄增的漕粮杂派减下来,起码是本年不能再妄加名目增加杂费数额。如果他们“坚执不肯少减”,那么“老夫之流年合当奔波,经承之臀腿合当梏械,阖县之漕弊亦合当清楚”,自己对此并没有其他的路可以选择,只能和他们斗争下去,直到淄邑漕弊被清除为止。

以上是康熙四十八年的十月,在漕粮征收的询价、官民议定漕粮折算银两的数额以及杂派多少的阶段,蒲松龄与贪官俞文瀚、蠹吏康利贞斗争的情况。

三、康熙四十八年的漕粮征收(下)

对于淄川县的漕粮征收而言,每年的十一月和十二月,则是百姓把漕粮折算的银两以及杂费上缴官府和官府派人到德州籴米入库的时间。盛编《聊斋诗集》卷五甲午,有《十一月初五日,官征漕粮》七绝一首,可知十一月初五日正是县里与漕粮有关的银两起征的时间;而百姓们漕粮折算银两的完纳,也应该在十一月底或十二月初最终截止。盛编《聊斋文集》卷五《无题》有云:“生自去年十月赴试,止领银十两,其馀未蒙开恩。生石田遭旱,并无秋成。从来钱粮,无至冬不完纳者;今欠银四两,现蒙追呼,专待领银完纳。” [2]1234因为定例是“从来钱粮,无至冬不完纳者”,所以到了十二月,不仅百姓每户分摊的漕粮折色银两已经如数上缴,县里也已经派人到德州籴米缴纳入仓。当时的各个州县必须在十二月缴齐应收漕粮,为的是全国各地的漕粮船只在十二月底装载漕粮运往通州粮仓贮存。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在论及漕粮征收时也说:“漕粮的征收,10月份开始,通常在11月份结束,以便在12月份里准备起运。” [6]237当然这里说的是一般情况,与淄川一邑把漕粮和杂费全部折算为银两收缴,再到德州籴米完纳的情况有些不同。

十月份,蒲松龄接连向代理知县俞文瀚投递数篇呈文,吁请其不要将摄篆之民视为膜外,借漕粮征收一事榨取民脂民膏,并与漕粮经承康利贞对质论辩将市斗当作斛斗,并妄增杂费诸事,而且因此赴布政使司投递呈文告状。虽然因有人说和,告状未成,但蒲松龄为清除淄邑漕弊奔走呼号,对俞文瀚等人是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的。那么,经蒲松龄的一再呼吁,康熙四十八年淄川县的漕粮征收有没有出现变化呢?

变化还是有的,那就是俞文瀚为民情民意所迫,一改二十馀年来官收官解的定例,允许打算自己运粮前往德州缴纳的淄川百姓,可以自行前往德州仓缴纳漕粮。盛编《聊斋文集》卷五《投粮衙缓征呈》一文,就是蒲松龄为请求宽限时日,并请发给批文,让淄川县百姓赴德州缴纳漕粮而写的呈文。其文写道:

为宽地方之比,以便领批运米事:窃照淄邑水米,原收本色,旧例花户自运。比年以来,折征总运,苦于跋涉者,或以折银为便;苦于凑办者,或以自运为便。区区下情,实难划一。今蒙俞老父师明示,任民各择其便,具见慈父母如保,诚求曲体民情之意。但地方催纳,急如星火,生等虽欲自运,势不能待须臾。是爱民之政,将竟托之空言。呈祈老父母暫宽地方之比较,转申给批,赴德完纳,则俞父母之善政,亦即老父母之深仁矣。[2]1239-1240

十一月是往年官府催缴漕粮折征银两的大比之期,本年虽然因民怨沸腾,俞文瀚宣布征缴的方式有所变更,但催缴的日期当不会因此拖后。由此推断,《投粮衙缓征呈》就写于康熙四十八年的十一月间。

官府同意百姓自己运粮赴德州仓缴纳,是蒲松龄等人反漕弊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这里有一个大家心照不宣而无须明言的问题:无论是官收官解,还是百姓各家各户赴德州仓缴纳漕粮,大家都不会用毛驴驮着粮食前往德州,因为那样做不但苦累而且折本,是极不划算的一种做法。所以无论官民,到德州仓缴粮都是携带银两前往德州,在那里就地籴米缴纳入仓。

这个官府和百姓都不说破的做法实际上隐藏着很多玄机:官收官解,则米价的盈馀和摊派的杂费尽为官中所得,这其实是俞文瀚求之不得的事情;而变更为百姓自己赴德州缴纳漕粮,那么虚高的米价和各种杂费就分摊不到自己头上,官府从百姓身上就捞不到什么。

淄川县编户众多,各家各户情状不一。即使官府允许百姓一家一户赴德州缴纳漕粮,前往德州的也不会是淄川县的全部编氓。这样,尽管有部分百姓可以通过去德州仓缴粮的方式不再受官府的盘剥,但大部分人手不便、出门不便的编户家庭依然要像往年那样按官收官解的办法缴纳漕粮,无奈地接受官府的各种加派。平心而论,蒲松龄作为一介书生,一个淄川知县的治下之民,他的奋起斗争虽然不能使得全县的百姓摆脱贪官污吏的盘剥,但他已经为此尽了自己的全力。

由于文献的缺失,我们不知道蒲松龄在康熙四十八年十月之后,有没有再次赴山东布政使司,就淄邑漕弊一事投递呈文,但署理淄川知县印篆的利津知县俞文瀚没有待到新任淄川知县吴堂到任即被上司撤换则是事实。上引的《请表彰贤迹呈》云“利津知县俞,署淄三月……并未暇有一丝遗爱留在民间”,可见其署印的时间不长。

与俞文瀚卸任署理淄川知县印篆事差不多同时,淄川县漕粮经承康利贞也被革职。盛编《聊斋文集》卷五《求革蠹漕康利贞,呈投吴县公》云:“……漕粮经承康利贞,乃淄之积蠹也。四十八年充应漕粮房,妄派杂费银两,米价增至二两一钱有零……正费之外,尽饱溪壑;割官害民,莫此为甚。本年蒙藩司侯大老爷访知蠹状,行文到县,于署印济军厅高老爷任内革除,并追吏单在案。” [2]1241盛编《聊斋文集》卷四《与张益公同上谭无競再生进士》则说:“……康熙四十八年,康利贞为漕粮经承,妄造杂费名目,欺官虐民,每石派至二两一钱零……阖县皆为切齿。四月中,藩台访其蠹状,行文到县,使不得复入公门,大众闻之,无不欢腾。” [2]1138

由《求革蠹漕康利贞,呈投吴县公》《与张益公同上谭无競再生进士》二文所叙的事实,可以知道在俞文瀚之后,有位“济军厅高老爷”曾在吴堂就任之前署理淄川知县印篆。

“军厅”是清军厅的简称。清代的府级机构,在知府之下设同知一名。同知主要负责清军即管理本府辖区内与军队相关的事务,一般在府衙之外另设衙署,故同知衙门或同知本人,皆可以称为清军厅,简称军厅。《求革蠹漕康利贞,呈投吴县公》文中所说的“署印济军厅高老爷”,指的就是接替俞文瀚署理淄川知县印务的人,此人高姓,正式的官职是济南府同知。

道光《济南府志》卷三十《秩官八·国朝·济南知府》有云:“按《通志》云:‘山东府州县卫职官,济南知府一员,总捕同知一员,□捕通判一员。” [7]1又同书卷三十《秩官八·国朝·同知·康熙》:“高鉷,四十七年任。” [7]3据知此时的济南府同知为高鉷,起码在康熙四十九年的四月,他已经接替俞文瀚署理淄川知县事,并且在代理知县任上将漕粮经承康利贞革职。

《求革蠹漕康利贞,呈投吴县公》所说的“藩司侯大老爷”,为康熙四十九年刚刚到任的山东布政使,汉军正白旗人侯居广。侯居广上任伊始就做了两件事,一是撤换了署理淄川知县印篆的俞文瀚,另派济南府同知高鉷到淄川署印;二是在高鉷到任之后,“访知蠹状,行文到县”,指令高鉷革除了康利贞漕粮经承的职事。侯居广雷厉风行地将俞文瀚撤职,康利贞革职,与蒲松龄曾到布政使司状告他们不无关系。

康熙四十八年淄川一邑的反漕弊斗争,参加者不止蒲松龄一人,但蒲松龄无疑是这次斗争的带头人,是战斗在第一线的人。他们的斗争不仅使得赴德州缴纳漕粮的部分百姓免遭俞文瀚、康利贞等的压榨盘剥,而且使得山东布政使侯居广在了解了俞文瀚的贪蠹之状后及时地免除了他代理的淄川知县的职务,并且行文到县,将俞文瀚的帮凶漕粮经承康利贞一并革职。可以说,蒲松龄等人反漕弊的斗争取得了重大成果。

四、关于漕粮经承

淄川一邑漕粮款项的征收与到德州籴粮缴纳入仓,向来是由县里的漕粮经承一手操办的。康熙四十八年,淄川一邑的漕粮折银和各种杂费增加到每斛石二两有馀,决定者自然是将“摄篆之民视为膜外”的贪官俞文瀚,时任漕粮经承的康利贞作为其帮凶同样难脱干系。那么,漕粮经承究竟是个什么职事?担任漕粮经承的人又具有何等身份?

在清代,州和县是最小的行政单位。县的长官是知县,全面负责一县的地方行政事务。知县一般有三类属官,分别为佐贰官员(县丞、主簿)、首领官员(典史)和杂职官员(巡检、驿丞、税课司大使、仓大使、闸官、河泊所官等)。县里的属官是按一县之事的繁简程度而设的,如有的县设置县丞、主簿和典史,但有的县则不设县丞和主簿,知县之下就是典史。此外,每个县有两位教育官员,分别为县学的儒学教谕和儒学训导。

官员之下,县级机构的人员构成还有两个层次,分别是书吏和衙役。

书吏所在的机构为六房。六房为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其中吏房掌管在本县做官吏的人员以及本县在外做官吏的人员的档案与信息,户房负责征收赋税以及与钱粮、户口有关的事务,礼房负责祭祀、学校、科举、礼仪、旌表等事,兵房负责皂隶、民壮、马快、驿传的档案等事,刑房掌管案件、囚犯、捕快、仵作、狱卒等的档案以及保甲等事,工房掌管城池、官舍、仓廪、监狱、驿站、道路等的修缮等事。

其实,清代的县级办事机构,六房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有人指出,很多县里办事机构不止于六房,往往有七房乃至十几房之多。如山东广饶县,清末民初有吏、户、礼、兵、刑、工、监法、杂课、招、柬库、承发、税契等十三房;山東馆陶县,“因户房事繁,增置粮房司漕粮征收事项,经承一名,经书八名,散书十二名”,即把漕粮征收一事从户房中单独分立出来,另设粮房一房。[8]43-60

衙役所在的机构主要为三班。三班为皂隶、快手、民壮三班,是县衙内外充任内勤和外勤的衙役。其实有些县在三班之外还有捕班。四班之外,又有门子、禁卒、牢役、仵作、库卒、仓夫、轿夫、伞夫、扇夫、锣夫、灯夫、更夫、铺兵等从事各种杂役的衙役。

漕粮经承,具体地说就是一县漕粮事务的负责人、经办人。六房或其他各房的负责人都有经承之名,漕粮经承与他们身份、地位相同。经承之下,六房或其他各房还有许多听命于他们的办事人员。

中国很多朝代都有“官箴书”,就不同时代的官箴书而言,清代人所写的这类书籍数量是最多的。官箴书是为官者进入仕途的必读入门书籍,既包括对为官者进行道德操守教育的内容,也包括对某一官职的职责和具体事务的介绍。当年那位请赵执信指点诗作而受到赵执信羞辱,身为谏官衔恨参劾赵执信等在国恤期间观剧,致其“可怜一曲《长生殿》,断送功名到白头”的黄六鸿,于其晚年所撰的《福惠全书》即清代官箴书中颇为有名的一种。《福惠全书》卷三《莅任部二》有“考经承”一项,其文云:

经承者,经历其事而承奉其所行也。若事之始末不明,则苟且塞责,何谓之经?若奉行之登答不楚,则朦混致对,何谓之承?故僻小省分,荒凉州县,凡奉到上行,经承作稿,每至蒙此而下,竟自阁笔。即审过词状,该房叙招虽有看语为据,莫识从科。鸿昔承乏郯、东二邑,均受此累。所以设考经承之法,大堂扃户,按其所掌出题。词义略通、字迹稍清者,陟之;其交白卷、类涂鸦者,黜之。殆后人思自励,渐次成章者多矣。然彼岂果勉于笔墨哉?盖非从事经承,无所弋获耳。倘该房有老成熟练,笔虽非所长,亦留协理,总期有益于公而已。[9]47-48

黄六鸿说,县里的经承,就是自始至终经历某事而且承上官之命奉行其事的人。如果不清楚这件事情的始末根由,就会办事敷衍,潦草应付,这就谈不上是经;如果应对没有条理,办事没有逻辑,就会处事没有章法,一味地糊弄应付,这就谈不上是承。有很多做经承的文化水平有限,在写公文的时候,写了开头的套语就再也写不下去了,自己在任郯城、东光知县的时候,就受到手下的经承们文化水平不高的拖累。所以黄六鸿建议,知县选用经承应该经过考试,既要考察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文字书写的优劣,也应该注重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

漕粮经承从性质上说属于书吏一类,是户房或粮房的负责人之一。就其身份而言,包括漕粮经承在内的各房经承都是在编的准公务员。他们的任期一般为五年,任职满五年的书吏可以参加省里的考试,通过考试者可以进入官场,成为各府、州、县的首领或杂职官员。

实际上,很多书吏任职满五年之后也不愿通过考试进入官场,去做一个品级低微甚至没有品级的最下层的官员。他们往往以改换姓名等方式继续留任,因为与担任最下层的官员相比,担任书吏可以获得更加丰厚的收入。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一书就此举过一个例证:在有的州县,通过赋税征收得来的那部分溢出正额的加派银两,在州县官、长随(州县官雇佣的跟班)和书吏之间是按照这样的比例瓜分的,州县官占60%,长随占10%,经办此事的经承则可以分到30%。[6]52-53

蒲松龄《求革蠹漕康利贞,呈投吴县公》云:“……漕粮经承康利贞,乃淄之积蠹也。四十八年充应漕粮房,妄派杂费银两,米价增至二两一钱有零。” [2]1241似乎淄川县的漕粮征收事宜也已从户房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了一个漕粮房,但由于文献阙如,此事究竟如何尚难以确知。蒲松龄《与孙爻文转示吴县公》一文又云:“漕粮之害,一甚于高尚,益甚于李合经,去年康利贞则腰缠万贯而逃。” [2]1137-1138可知高尚、李合经、康利贞三人都曾出任过漕粮经承的职事。由于书吏一般都是由本地人担任的,高尚、李合经和康利贞应该都是淄川一邑的人。

对于康利贞其人其事,这里有必要多说几句,以进一步澄清一些研究中存在的含混不清的说法和前后矛盾的问题。

其一,康利贞出身于淄川县的康氏家族。

王敬铸纂修的《淄川乡土志》中列有《氏族》一目,介绍了淄川县的大族和有社会影响的家族的情况。他首举的淄邑大族,为南孙、北韩、西毕、东王。四族之外,又举在城宦裔,“翟、高并称”;其在乡者,举张姓、赵姓、蒲姓;其馀则为“道口之安,佛庄之吕,南坡之唐,道开之丁,昌城之邹,明水之胡,磁窑坞之陆,永和庄之贾,创宿之谭,龙口之司、之张,车宋二庄之车、之宋,寨里之成,圈子庄之刘、之戚,王村之杨、之牛,苏家庄之苏,袁家庄之袁,徐家庄之徐,营子庄之李,孟机庄之冯,河东庄之解”,并亚圣后裔洪沟、良乡庄之孟。在王敬铸所举的著名氏族中未见有康姓之名,可见康氏家族在淄川一邑算不上是大族、望族。[1]1161-1162

然检乾隆《淄川县志》卷五《选举志》,明清以来,康氏家族考中举人者有康孔禧、康家逊,成为贡生的有康永贞、康引禧、康克登等人。康永贞与康利贞,当是此家族中同一行辈的人。这说明在蒲松龄生活的时代,淄川康氏家族虽然算不上淄川县里的大族,但在邑中还是有一定的地位和势力的。

其二,由于蒲松龄在一些文章行文中使用的措辞,如“康熙四十八年,康利贞为漕粮经承,妄造杂费名目,欺官虐民,每石派至二两一钱零”, [2]1138等等,遂有人认为康利贞是康熙四十八年淄川县漕粮加派的首恶元凶,其实不然。

漕粮加派一事,向来都是从中获利最多的知县本人一力主张的,蒲松龄也说,“此后每易一官,必增一二分。韩公初任,加至一两二三钱;至临终之乱命,则至一两六钱,而怨声以作。” [2]1137就拿康熙四十八年的漕粮加派而言,康利贞因为熟悉邑中漕粮征收之事,为署理淄川知县印篆的贪官俞文瀚出谋划策、甚至提出加派杂费的各种名目、数额的情况应该是存在的,但他的作用仅限于谋划,决定权并不在他的手上。即便是俞文瀚本人主张如何加派,也要通过会议议定的形式和邑中缙绅等人达成某种利益方面的平衡。也就是说,漕粮加派如何决定,康利贞本人并没有发言权和决定权,他充其量不过是代理知县俞文瀚在漕粮征收一事上的主要帮凶而已。

其三,因为蒲松龄说康熙四十八年康利贞曾“腰缠万贯,赴德不归”,“腰缠万贯而逃”,所以有人认为康利贞在漕粮征收中获利最多,攫取了杂费银两的大头。那么作为漕粮经承,康利贞从康熙四十八年的漕粮征收中获取了多少民脂民膏?身为代理知县的俞文瀚又从中贪获多少?

蒲松龄的《请明米价呈具布政司》一文是他向布政使司告状的呈文,其中列出了以下具体数字:

康熙四十八年,淄川县漕粮征收数额为“年米一千五百馀石”;因为去年遭遇灾荒,漕粮征收未完,所以另加去年未完的漕粮“五百馀石”。两项合计,本年的征收数额为两千馀石。

这两千馀石是征收赋税所用的官斛之石,不是当时市场买卖通行的市石之石。二者的区别是,每市斗“较官斛[多]出二升五合”,那么每市石较官斛之石多出粮米二斗五升。

本年德州市的米價为“市斗每石一两三钱五分”。按每市斗较斛斗多出二升五合计算,斛斗每石粮米“价银一两一钱”。

俞文瀚、康利贞征收漕粮“以市斗作斛斗”,每斛石多派银二钱五分,那么两千馀斛石粮米,“多派银五百馀两”。

各项杂费,每斛石派至“使费银七钱七分二厘”。两千馀斛石粮米,“共派使费银一千五百馀两”。

这样算下来,康熙四十八年应收漕粮两千馀斛石,折算为银两为每斛石“价银一两一钱”,应收正常漕粮折银的数额为两千二百馀两。

俞文瀚与康利贞通过“以市斗作斛斗”的方式“多派银五百馀两”;通过妄增杂费的方式“共派使费银一千五百馀两”。两项合计,漕粮正额之外的加派共银两千馀两。

此外还有一个变数,就是上节所说在蒲松龄写了《请明米价呈具布政司》,赴布政使司投递呈文中止之后,经过斗争和交涉,俞文瀚被迫同意愿意民运民解的编户,可以自己运粮赴德州仓缴纳。这实际上是蒲松龄等人为那些有条件赴德州缴粮的百姓争取到了一个不受盘剥的机会。自己到德州仓缴粮,缴的就只是正额漕粮,什么“以市斗作斛斗”,什么巧立名目的杂费就没办法分摊到自己身上了。

由于各家各户情况不同,能腾出人手到德州仓缴粮的人家大约还是少数。尽管是少数,俞文瀚他们计划榨取的两千馀两银子,最终还是不能全部到手,要被打上一部分折扣。

最后这不足两千两的银子,便是俞文瀚、康利贞费尽心机蒙混市石和斛石大小不同、巧立各种名目所榨取的民脂民膏的全部数额。如果按瞿同祖所说的县官占60%,长随占10%,经办此事的经承占30%的比例瓜分,俞文瀚大约能获取千两上下,康利贞大约能分得四五百两。当然,康利贞还要从自己瓜分的银两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其手下帮办具体事务的经书、散书等追随者的报酬。

五、康熙四十九年的漕粮征收

新任淄川知县吴堂大约是在康熙四十九年的夏季到任的,此时连续两任代理知县俞文瀚、高鉷要与新任知县吴堂办理交接手续。俞文瀚为移抵亏空,在交接县务时冒称其署淄期间有修城墙、文庙、大桥、文昌阁及仓廒诸工作,抹杀前贤修筑的事迹,蒲松龄闻讯后,写了《请表彰贤迹呈》明辨此事以正视听。此文前有节引,其意未全,今全引如下:

为表(章)[彰]贤迹,以存公道而防冒结事:窃照因公那移,必得士庶甘结,始足凭信。利津知县俞,署淄三月,比粮派米,昼夜劬劳,并未暇有一丝遗爱留在民间。今移抵亏空,闻有修城、修文庙、修大桥,以及文昌阁与仓廒等工。当莅任时,业已地冻冰坚,即仓廒亦难葺理,而况其他?且城垣倒敝,乃康熙二十六年张公修,大桥乃三十年赵公修,俱有石碑可考;文昌阁则四十八年韩公修,有监修贡生王某、赵某可问。以消署印之罪愆,人心亦慰;而掩循良之旧迹,士论不平。恐有不肖,假具閤学甘结以实其事,则公道不彰。且圣庙倾圮,现议募修。正望老父师详请宪台,捐金助理,听其一并开销,则事将终废。恳祈老父师据呈转申,一不没贤侯之遗爱,一可举圣庙之大功,万姓欢心,閤学戴德。[2]1236-1237

吴堂下车伊始,初来乍到,于淄川县的情况还不熟悉;蒲松龄于此时及时上呈此文,不仅使得俞文瀚在淄川大捞一把,巧立名目移抵亏空的企图破灭,还前贤以公正,而且让上台进一步了解、认识了俞文瀚其人的贪婪面目。检乾隆《利津县志续编》卷五《职官志·知县》,俞文瀚之后的利津知县为李昌期,四川富顺人,康熙四十九年到任。也就是说,俞文瀚任利津知县只有一年的时间,在与淄川知县吴堂办理交接手续的当年就因事去职了。虽然《利津县志续编》没有说明其去职的原因,但他在淄川代理知县期间的表现如此恶劣,很难保证其在利津没有贪劣之迹,所以并不能排除他受到参劾而被罢官的可能。

吴堂到任之后,康利贞又施展手段请人举荐,被吴堂任命为本年的漕粮经承。于是,蒲松龄等随即展开了第二次驱逐蠹吏康利贞的斗争。

盛编《聊斋文集》卷四收录的《求革蠹漕康利贞,呈投吴县公》一文,叙述了本年康利贞复任漕粮经承与再被革职的情况:

为恳遵宪典,永革蠹役事:窃照漕粮经承康利贞,乃淄之积蠹也。四十八年充应漕粮房,妄派杂费银两,米价增至二两一钱有零,本朝七十余年所未有。正费之外,尽饱溪壑;割官害民,莫此为甚。本年蒙藩司侯大老爷访知蠹状,行文到县,于署印济军厅高老爷任内革除,并追吏单在案。今又钻营,复任漕粮经承,合县震惊,如闻虎至。蒙老父母神明烛奸,知其利害营谋,非奉公守法之人,革去经承,为淄除害,生等不胜欣幸。但恐利贞占衙门为窟穴,以嚼民为生涯,巧计钻营,再求复用。重役犯科,载在律典;宪票革除,案卷可据。呈祈老父母剪恶除根,永行褫革。庶淄民之膏血,免归蠹役之囊橐,万姓欢呼,感戴宏慈矣。[2]1241

既然“本年蒙藩司侯大老爷访知蠹状,行文到县,于署印济军厅高老爷任内革除,并追吏单在案”,在正常的情况下,在布政使司衙门有了案底的蠹吏康利贞,是没有刚刚被革职随即复任漕粮经承的机会和可能的。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新任知县吴堂重新起用他担任漕粮经承?个中的原因较为复杂,蒲松龄《与张益公同上谭无競再生进士》文中有“今闻其厚赂显者,荐使复其旧任,想一啖人肉而不忘其美,故不惜重金以购之也,闻者莫不失色”一段话, [2]1138可以说是道出了个中原因。

有人认为,康利贞康熙四十九年(1710)“厚赂显者,荐使复其旧任”,“此显者即应是王士祯”, [10]57-58笔者以为不然。原因是《求革蠹漕康利贞,呈投吴县公》与《与张益公同上谭无競再生进士》二文说的都是康熙四十九年康利贞经人推荐,已然再次出任漕粮经承一事;而康利贞请王士禛出面来举荐他,则是为了“明年”即康熙五十年(1711)出任漕粮经承一事。也就是说,曾有“显者”在康熙四十九年吴堂到任之后荐康利贞复任漕粮经承,吴堂碍于这位显者的情面,并不情愿地公布了对康利贞其人的任命,但没过多久,康利贞即被吴堂革职。

由当年的情况推断,康利贞复任与再被革职之事发生在这年的十月之前。十月至十二月,已有他人在康利贞被革职后继任漕粮经承并履职办理漕粮征收事宜,而此时方有康利贞请托王士禛,求王士禛举荐他于“明年”任漕粮经承之事。也就是说,康利贞谋任漕粮经承,实际上经历了三起三落的过程,研究者对此不可不察。

當吴堂顶着压力将康利贞选定为本年的漕粮经承之后没有多久,却又能够“神明烛奸,知其利害营谋,非奉公守法之人,革去经承,为淄除害”,这中间肯定同样有外力的推动作用。蒲松龄等人视康利贞为蠹虫,为蟊贼,肯定是不甘心让康利贞再任漕粮经承以蠹民的,估计康熙四十九年在阻止、驱逐康利贞再任一事上,蒲松龄等人同样经历过一番激烈的斗争和较量,只是因为记载的阙如,我们对此事的经过已经不甚了了了。

《求革蠹漕康利贞,呈投吴县公》的写作时间,应在康利贞再次被革除漕粮经承职事之后不久。此事的始末缘由双方都应该心照不宣,故蒲松龄在投递知县吴堂的呈文中没有言及。既然康利贞已经被吴堂“革去经承”了,蒲松龄为什么还要写这篇“求革蠹漕康利贞”的呈文呢?作者的用意应主要体现在后面数句上:“但恐利贞占衙门为窟穴,以嚼民为生涯,巧计钻营,再求复用。重役犯科,载在律典;宪票革除,案卷可据。呈祈老父母剪恶除根,永行褫革。”虽然康利贞已经再被革职,但这件事说不定还会有什么反复。按照当时的法律,书吏犯罪,知县无论是纵容还是不察,同样要受到从罚俸到革职不等的处罚。[6]91-92康利贞犯有前科,其罪状有律典可按,而且他在高鉷代知县任上被革职,那可是按山东布政使侯居广的宪票执行的,此事在布政使司是入了档,存有案底的。所以蒲松龄写此呈文的用意,当是在于委婉地提醒新任知县吴堂:老父母您可别再犯糊涂,徇什么人的私情让他再次卷土重来。康利贞前有案底,如果再任再犯,不仅他本人要受到惩处,老父母您同样是要受到牵连的。

一年一度一循环。在经历了康利贞再任与再被革职的一段曲折之后,康熙四十九年的漕粮征收仍然在十月份开始,官府先是派人赴德州看米价,再与邑中有身份者共同议定折征银两的数额以及杂费。在议定之前,蒲松龄以孙爻文的口吻写了《与孙爻文转示吴县公》文:

一县公务,独劳跋涉,未得奉望,殊为歉耳。米价七钱,即报八九钱,亦无不可,漕之大害不在此也。吾邑自张公改民解为官解,当日止收正米之价,每石不过六钱,脚价等银,当堂发给,人人称颂,此兄所悉知也。此后每易一官,必增一二分,韩公初任,加至一两二三钱,至临终之乱命,则至一两六钱,而怨声以作;去年则权官如劫,更不堪言矣。漕粮之害,一甚于高尚,益甚于李合经,去年康利贞则腰缠万贯而逃。小民有尽之血力,纵可取盈,蠹役无底之贪嚢,何时填满?官不知为民贼,而视为良臣,牢不可破,如何如何!昔年民解时,仆曾亲身解之,故深悉其利弊。其中杂费,惟当年差粮衙在德州收兑,故与之安家银二十两;又两处书帕七十两;闰耗银六十两,遇闰月则增银十四两;至德州洒夫等项,共得二百两。除此之外,种种名目,皆经承之妄造也。今议价有日矣,学中诸友,以仆忝一日之长,日有三五辈登门请托,望于会议时一发直言。仆思神君在上,止须预陈,不当面争。兄既蒙选择而使言之,必当有益,即不能顿复旧额,但得如韩公之初价,亦万姓之福,可以谢同人,对衾影也。[2]1137-1138

孙爻文其人,爻文为字或号,其名待考。虽然尚不知其人名为谁何,但蒲松龄这封代写的书信,题名用的是“示吴县公”的说法,而不是自己向知县建言所用的“呈文”的方式;信中更是两次称吴堂为“兄”,而不是自己所称的“老父师”。凡此种种,皆可证孙爻文的身份为邑中缙绅者流。由他出面向知县关说漕粮征收的加派额度,等于是道出了县中缙绅对此事的态度,其份量自然要比蒲松龄本人的呈文重上许多。

就拿本年康利贞再任与再被罢免漕粮经承一段曲折而言,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了,但蒲松龄与孙爻文在《与孙爻文转示吴县公》的信中依然重提此事,以“漕粮之害,一甚于高尚,益甚于李合经,去年康利贞则腰缠万贯而逃。小民有尽之血力,纵可取盈,蠹役无底之贪嚢,何时填满”的语言知会淄川知县吴堂。康利贞是本地人,与吴堂并没有什么沾亲带故的关系,既然前面已经经历了一场风波,而淄川县的缙绅对康利贞其人又态度鲜明,康熙四十九年的漕粮征收,铁定是与康利贞无缘了。

孙爻文答应用这样的方式知会新任知县,以自己縉绅的身份为一邑百姓说话争利,可见他与蒲松龄一样,是个关注公众利益而且出以公心的人。蒲松龄与孙爻文在此信中向吴堂提出的要求是,“即不能顿复旧额,但得如韩公之初价,亦万姓之福,可以谢同人,对衾影也”,而所谓“韩公之初价”,也就是信中所说的韩遇春初任淄川知县时,于漕粮每斛石加杂费至“一两二三钱”的加派额度。

关于康熙四十九年的漕粮征收,《与孙爻文转示吴县公》之外,未见蒲松龄再写其他呈文。这说明吴堂这个人还是比较有头脑的,本年他再次起用康利贞任漕粮经承,只是因为他难以驳某位“显者”举荐的情面,但他知道去年的代理知县俞文瀚在漕粮征收一事上由于贪婪太过引发了众怒,当时就闹了个灰头土脸不说,而且现在很可能已经被免职走路了,所以他不想也不敢重蹈俞文瀚之覆辙。由于去年的“权官”俞文瀚殷鉴不远,《与孙爻文转示吴县公》一文又以缙绅的名义给他划出了道来,所以吴堂在漕粮征收的问题上也就没有什么非分之想,在征收的过程中也没有逾矩。康熙四十九年的漕粮征收,就这样在平稳中度过了。

六、第三次驱逐康利贞

盛编《聊斋文集》卷四收录了蒲松龄致王士禛的书信一封,题曰《上王司寇书》,其文云:

尺书久梗,但逢北来人,一讯兴居,闻康强犹昔,惟重听渐与某等。窃以为刺刺者不入于耳,则琐琐者不萦于怀,造物之废吾耳,正所以宁吾神,此非恶况也,不知以为然否?蒙惠新著,如获拱璧,连日披读,遂忘昼曛,间有疑句,俟覆读后再请业耳。适有所闻,不得不妄为咨禀:敝邑有积蠹康利贞,旧年为漕粮经承,欺官虐民,以肥私橐,遂使下邑贫民,皮骨皆空。当时啧有烦言,渠乃腰缠万贯,赴德不归。昨忽扬扬而返,自鸣得意,云已得老先生荐书,明年复任经承矣。于是阖县皆惊,市中往往偶语,学中数人,直欲登龙赴愬。某恐搅挠清况,故尼其行,而不揣卑陋,潜致此情。康役果系门人纪纲,请谕吴公别加青目,勿使复司漕政,则浮言息矣。此亦好事,故敢妄及。呵冻草草。[2]1136-1137

这封书信,是蒲松龄为康熙四十八年、四十九年两度出任淄川县漕粮经承的康利贞其人而写的。康熙四十九年四月,康利贞被署理淄川知县的高鉷免除了漕粮经承的职事;当年十月之前,在新任知县吴堂手上又经历了一次再任与被免的过程。虽然已经两次被革职,但漕粮经承怎么说都是一份油水颇丰的职事。康利贞复任此职之心不死,或者是觉得以前所找的后台官职、身份还不够硬朗,于是又钻营到了免职家居的前刑部尚书、诗坛领袖王士禛那里。在求得了王士禛推荐他重新任职的举荐信之后,扬言将于“明年”也即康熙五十年再任漕粮经承。

蒲松龄闻讯之后,毅然给王士禛写了此信,历数康利贞在漕粮经承任上盘剥百姓、中饱私囊的事实,劝他收回对康利贞其人的举荐。出于对王士禛的尊敬,蒲松龄的话说得很是委婉:如果这个身为吏役的康利贞确实与您有什么关系,那么您让淄川知县吴堂给他另安排一份工作,端别的饭碗吃饭好了,惟独漕粮经承这份职事,却是万万不能再让康利贞来干的。

蒲松龄致王士禛的信,应该写于康熙四十九年的十月之后。作这样的判断,除了信中所言蒲松龄动笔时的情景是“呵冻草草”之外,还因为康利贞到王士禛那里求取荐书,为的是“明年”再任漕粮经承一事。前面说到,淄川县的漕粮征收,是每年的十月派人到德州看米价,回来后根据当年的米价议定征收银两的数额,十一月和十二月,则是编户到柜交银和解银赴德州籴米完纳的时间。康利贞说自己得到了王士禛的推荐,“明年复任经承矣”,这说明“今年”即康熙四十九年的漕粮征收已经与康利贞无关,而康利贞本人,也是在今年的漕粮征收所交银两数额已经议定,百姓们正在按数额缴纳银两的时候从德州回到淄川的。

邱少华先生在《关于蒲松龄“愤然致书王士祯”一事的分析与说明》文中,认为王士禛事实上并没有为康利贞写这样一封荐书,并列举出以下理由:(一)“查遍王渔洋先生的笔记、杂著及部分书札,没有与‘荐书有关的章节和片言只语。又查王渔洋一生交往过和提及的所有人物中,也找不到康利贞有关的人和事”;(二)以王士禛的“家庭教育、本人的素质素养,不会与康利贞这样的人物有任何交往”;(三)王士禛为官“洁己爱民,清廉自守”,而康利贞则是地方上的蠹吏,“从这一点讲,王渔洋不可能与康利贞有任何交往,也不会为康利贞写什么荐书的”;(四)蒲松龄致王士禛的书信写于康熙四十九年冬,但这一年王士禛卧病在家,初秋疝气变为疡症,呻吟床褥,其苦更甚。所以,“从王渔洋的体力、精神状态方面推断,万万不能给康利贞写什么荐书的”。[11]26-31

平心而论,我以为邱少华先生为证实自己观点所举出的理由,存在着一些绝对化的倾向。王士禛现存著述中没有这封荐书,这其实是很自然的一件事。因为不仅是古代作家,即便是今人编辑自己的文集,也会在文章去取一事上反复斟酌,自然是不会把一纸仅与俗人俗事有关的便笺编入文集的,此其一;其二,王士禛著述中提及的人物,怎么可能会是他一生中有过交往的所有人物?其亲朋故旧,发生过交往的各色人等,在著述中提及的仅仅只是少数而已,这种情况今人如此,古人同样如此;其三,说王士禛为官自律,操守廉洁,而康利贞是食民自肥的蠹吏,所以他“不可能与康利贞有任何交往,也不会为康利贞写什么荐书的”,这样的说法就未免绝对化了。前面说过,康家是淄川有一定地位的家族,而且康家与淄川不少大族联络有亲,通过亲串关系找到王士禛门上,也属人之常情。所以,并不能排除康利贞因为亲串关系而求到王士禛头上的可能;其四,是康熙四十九年王士禛因病伏床,从其“体力、精神状态方面推断”不能写荐书的问题。笔者以为,即使是在王士禛生病卧床的情况下,如果有人因为亲串关系上门求书,而王士禛因为亲戚的面子又不好拒绝,让儿辈代自己写封书信,盖上自己的图书以虚应故事,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从蒲松龄其后写成的《与张益公同上谭无競再生进士》看,作者说到康利贞,曾明言其“叛渔洋而营窟于先生之门”。笔者以为,这恰好说明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那就是王士禛接到蒲松龄的书信之后从谏如流,果断地收回了他对康利贞的举荐。所以,所谓“叛渔洋而营窟于先生之门”,实际上是说康利贞在王士禛那里最终一无所获,不得已而转投到谭再生的门下。

谭再生,字无競,是蒲松龄多年的县学同学,蒲松龄在《上谭无競再生进士》札中称与其有“四十年道义之谊”。他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應山东乡试中式,康熙三十九年(1700)登进士第,康熙四十七年(1708)闰六月就任湖广溆浦县知县,后来以丁父忧归淄川守制。服阕之后候补,直到康熙五十六年(1717),蒲松龄去世两年之后再任直隶隆平县知县。

盛编《聊斋文集》卷四有《与张益公同上谭无競再生进士》文:

数载专城,能为赵抚所称,则经济可知矣。吾乡巷无居人,遂使虎而冠者吞啖殆尽,不惟不敢声,并不敢息。康熙四十八年,康利贞为漕粮经承,妄造杂费名目,欺官虐民,每石派至二两一钱零,此亘古所未有,而自彼创之,阖县皆为切齿。四月中,藩台访其蠹状,行文到县,使不得复入公门,大众闻之,无不欢腾。今闻其厚赂显者,荐使复其旧任,想一啖人肉而不忘其美,故不惜重金以购之也,闻者莫不失色。适值老先生家居,方将共求为一邑砥柱,始知利贞即叛渔洋而营窟于先生之门者也。老先生出福苍生,处覆桑梓,且能驾驭之,必能进退之;亦勿失其吞啮之性,但使为猫,勿使为虎,可以改役别科,则其流毒有限。某等皆挑脚汉,福德无穷,皆老先生受之也。[2]1138-1139

民国《溆浦县志》卷十五《官师志一·职官·知县》云:“谭再生,山东淄川进士,康熙四十七年闰六月任。” [1]199《与张益公同上谭无競再生进士》称谭再生“数载专城”,那么他任溆浦知县起码在两年以上,以丁父忧回到淄川的时间应该就在康熙四十九年(1710)。这封书信云“四月中,藩台访其蠹状”而不言“旧岁四月”,其作期也应在康熙四十九年岁杪之前。

与前引《上王司寇书》如出一辙,此书札规劝谭再生“且能驾驭之,必能进退之;亦勿失其吞啮之性,但使为猫,勿使为虎,可以改役别科,则其流毒有限”,总之是不要举荐康利贞再任漕粮经承,放纵其扼此要害,乘便鱼肉荼毒阖邑百姓。从后来的情况看,谭再生收到此信虽然心中不悦,自此对蒲松龄心怀芥蒂,但并没有再荐康利贞出任漕粮经承一职。

这样,蒲松龄自康熙四十二三年开始的致力于清除淄邑漕弊的斗争,至康熙四十九年的年底终于画上了句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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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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