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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运及其影响初探

2017-11-15胡雪萍

长江丛刊 2017年34期
关键词:运输政府

胡雪萍

明代漕运及其影响初探

胡雪萍

漕粮是明朝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明初,定都于南京,京城附近州县多产稻米且位于长江沿岸,漕粮运输相对便利。明成祖迁都北京以后,政治中心北移,北京地区人口骤增,加强了对漕粮的需求,如何将东南地区的漕粮运往京师,成为明朝政府的棘手之事。明朝历代君主对漕运都十分重视,制定了南粮北运的漕运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漕运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和发展。明代的漕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过巨大贡献,但是在漕运过程中也出现许多问题,加重了人民负担,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明朝统治的瓦解。

明代 漕运 漕船 漕粮

漕运是中国封建政府为满足其官俸、军饷和宫廷消费的需要,利用水路转输田赋的一种专门运输制度。它对于维持历代王朝统治的政治、经济生命,都有着至关重大的意义。明代漕粮是土地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政府规定:土地税以实物征收,只有在特特殊情况下,才实行钱币代替的缴纳形式;征收土地税要运输到政府指定的地方保管,关于运输的一切费用,由缴纳土地税的人负责;政府规定每省每府征收,数额一旦确定,只偶尔做出一些调整。

一、明代的漕粮

(一)明代漕粮的来源

明代征收漕粮的地区主要涉及浙江省、江西省、南直隶、湖广、河南省和山东省。有漕省份中,“南直隶、浙江、江西和湖广这四个省份,每年总共为京师提供324400余石漕粮,被称为南粮;河南和山东两个省,每年总共为京师提供755600余石漕粮,被称为北粮”[1]。在各省承担的漕粮中,南直隶的漕粮负担最重,而在“南直隶中,只苏州一府就有697000石,占到全国漕粮总数的17%,松江府有漕粮232950石,占到全国漕粮总数的5%左右”[2]。明代漕粮的主要产地是华北平原及江南地区。

(二)明代漕粮的运输

明代的漕运可以分为支运、兑运和长运。

支运法。开始于唐开元年间的漕运改革,支运法是历代行之有效的漕运方法之一,先是由粮户自备船只,将漕粮运送到政府指定的粮仓,接着由官军分段接替运输依次运送到京城。支运法实际上还是军民分任劳役。“支运法民行其四,军行其六。”[3](卷434)明代政府也曾规定“支运者不出当年之民纳,纳粮者则不供当年之军支。”[4](卷61食货志·漕运)即承担支运的粮户,可以不用缴纳当年的税粮,而缴纳税粮之民,则不用亲自服支运之役,这种运输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无酬劳役。

兑运法。宣德六年(1431年),鉴于支运常常使江南地区的支运者往返接近一年,有误农业生产,陈瑄建议改革漕运法,让江南各省的粮户运粮到淮安仓和瓜州仓,兑交给卫所,然后再由官军运输至北,粮户提供运费,这样官民两便,即为兑运法。这种运输方法最初与支运法同时进行,兑运法使粮户避免了遥远的运输之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负担,增加了官军收入,逐渐取得了绝对优势。

长运法。是“让运军直接到江南、江北的有漕省份取粮,然后直接运往京城或者其他的指定地方”[1]。这样粮户不再承担长途的运输之役,然而官军运输漕粮的路程却大大延长,因此政府令粮户在兑粮时给予官军一定数额的耗米和轻赍银。轻赍银是运船在运输过程中的“洪闸盘剥之费”。到成化十一年(1475年),淮安仓、徐州仓、临清仓和德州仓等都为改兑,官军长运也逐渐成为定制。

(三)明代漕粮的改折

漕粮改折的形式。明代漕粮的改折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改折的形式上,明初以征收布帛为主,正统以后,不仅征收布帛,也征收白银。而从成化开始,则主要征收白银。从洪武到宣德时期(1368—1435)是主要征收布帛的阶段。“洪武三年(1370年)九月,河南省和山东省运往西北的军粮,明朝政府允许其折征为绵布,这是《明实录》最早关于漕粮改折的记录”[5]。明初七十年多年间漕粮改折主要是以实物为主。正统至成化初期则是银布并征的阶段。正统初年,中央政府在东南等地区推行“金银花”制度。由此开始,全国各地漕粮改折白银的现象逐渐增多,“正统五年(1440年),准许江西起运至淮安和邳州等仓的漕粮‘减半折支银布’”[6](卷72,正统五年十月癸酉),这是漕粮折征为银布的记载。从成化八年(1472年)开始,每年征收漕粮四百万石以后,漕粮改折的形式从以前的银布并征改为全部征收白银,漕粮征收货币取代了实物。[7]

明代漕粮改折的原因。因水旱灾害等自然原因而改折。严重的自然灾害是明代中期以后漕粮改折的一个重要原因。弘治时期,随着灾害的加重,折征数额也在逐渐增多。如弘治五年(1492年),“户部大臣叶淇指出,苏州、松江等府连年因荒灾而歉收,仅苏州府就改折漕粮五十万石,每石漕粮折白银一两”[8](卷79,食货志·漕运)。自此开始,明朝政府将苏州的折征方法逐渐推行于全国。正德年间因灾害而改折的数额还在不断地上升,如“正德三年(1508年),浙江因自然灾害严重而折征的漕粮达到四十万石,占到浙江省漕粮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三”[9](卷44,正德三年十一月壬午)。而到了嘉靖年间,折征的数额则达到了明代的最高水平,“嘉靖十四年(1535年),东南省份各地灾害异常的严重,户部准其本年的漕粮折征数额为一百五十万石。”[10](卷119,嘉靖十四年九月辛酉)

因兵荒、民困等社会原因而改折。东南地区的农民起义以及倭寇侵扰而造成经济破坏,同时也危及到漕粮运输的安全。明朝政府对兵荒破坏过的地方不得不实行改折,也借此缓解社会矛盾和农民负担。如 “正德六年(1511年)十月,户部下令,各兵荒破坏过地方的漕粮,宜实行折征,山东等残破州县兑军米折银十万石”[9](卷80,正德六年十月辛丑)。明朝中期倭寇对于东南沿海地带的侵扰,破坏了农业生产,更威胁到漕运路线的安全。民困是指从明朝中期以来,政府苛重的赋役,特别是运役和河役的日益繁重,造成了东南地区“田荒民逃(困)”的现象。如“万历八年(1578年),由于东南地区出现了严重的田荒民困形势,明神宗下诏准许浙江等处漕粮暂时折征二百万石”[11](卷78,万历六年八月壬午)。

二、明代的漕员

(一)漕员的设置

明初,在中央设置了京畿都漕运司,设置漕运使掌管漕运,之后罢漕运司,另外设置漕运总兵负责漕运。“景泰二年,设漕运总督于淮安,与总兵参将同理漕事”[12]。在基层组织中,设立粮长制度。粮长制度是明朝漕粮征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出现于洪武四年(1371年),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别若干粮区,区设粮长。粮长主要由本区域内纳粮最多的粮户担任,粮长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这一区域内漕粮的征收和运输。同时,政府通过粮长加强了对基层民众的控制。

(二)明代漕军制度

洪武时期,定都南京,旨在改变当时政治和经济重心分离的局面,京城离经济重心较近,又接近长江,江南地区水网密布,漕粮在运往京城的过程中路程较短且极为便利。明成祖迁都北京以后,摆在明朝政府面前的紧要任务是如何将东南省份的漕粮运往京城,于是大运河成为了连接南北的主要通道。自永乐十三年(1415年)支运法实行以来,漕军就应运而生,成为了运输漕粮的主要力量。宣德五年(1430年),政府实行“南军转漕,北军备边”,南部的军队变为漕运军队,既保证了漕粮运输安全,又减轻了粮户运量负担。从此漕军逐渐开始职业化发展,成为明代中后期漕粮运输的主要力量。

三、明代漕运的影响

(一)明代漕运的积极影响

加强了明朝政府的封建统治。明朝政府通过漕运将东南地区巨额的漕粮运往京师,不仅确保了京师皇室、官僚和军队的粮食需要,而且拱卫了京城,加强了明朝政权的统治基础。漕运事业的蓬勃发展,也加强了明朝中央政府对东南地区的政治统治和国家的稳定。以军运代替民运,其用意正是为了维护对东南地区的控制。当然,实行北军戍边,南军运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东南地区农民的运输负担,保障了东南地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

促进了各地区之间商品的流通。大运河的疏通促进了大运河沿岸和南北交通的发展。大运河上,除了行驶有漕船,还有商船。江南还是棉纺织业的中心,其生产的布匹流通,则完全依靠大运河来实现,“棉花泛舟而运至南,布则泛舟而运至北”[13]。除此之外,还有茶叶、纸张、瓷器等大宗货物,通过大运河运输。由此带动了一批工商业城镇的发展。山东临清,洪武初期,置德州仓于此地,宣德年间,又增建临清仓,到了,景泰年间,又建新城,称为大运河南北交通的咽喉之地,逐渐发展成运河沿岸著名的商业城镇。

(二)明代漕运的消极影响

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明初,漕粮需要粮户亲自运输,粮户长途跋涉花费甚多,到成化初年运夫不堪重负,逃亡增多。成化八年(1472年),明代征收漕粮的数额固定之后,全国共有漕粮为400万石,分摊于东南六省的农户身上,即便遇到兵荒灾害,农田遭到破坏而绝收,漕粮也不允许减免,最多只能是折征,折征也主要是折银缴纳,改折最晚是正统元年(1436年)的“金银花”制度。而改折也有相当严格的条件,遇有严重的自然灾害,方可改折。如天启年间,江西省受灾八成以上,明政府才准许改全折,受灾七成以下,允许改半折。另外是地区极为偏远,运输困难的才准许改折,沉重的漕运压力加重人民的负担。

在漕运中滥用民力激化了阶级矛盾。农民常在农忙时节,被抽调去服河役,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例如“天顺年间(1457—1464年),都御史崔恭俢治南直隶的运河河道,征调农夫多达数十万;万历年间(1573—1620年),工部侍郎曹时开凿朱旺河,征调山东、北直隶和河南等省丁夫数十万”[1],当时,漕时为了使河道早日竣工,又广泛征调民夫,民怨沸腾,漕运制扰民,愈加严重。

四、结语

漕运在春秋中期即已产生,经历各个朝代的发展完善,到明朝时期,已有相当完善的漕运体系,为保障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明朝君主对漕运的正常运行也在不断调整,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当然,漕运是上层阶级剥削平民百姓的一种手段,在各种苛捐杂税的繁重压力之下,百姓生活苦不堪言,也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

[1]彭云鹤.明清漕运史[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131,137,156.

[2][美]黄仁宇.明代的漕运[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

[3][明]陈子龙,徐孚远,等.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清]王鸿绪.明史稿[M].

[5]鲍彦邦.明代漕粮折征的形式及原因[J].明史研究,1992(第二辑).

[6]明英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1982.

[7]明宪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1982.

[8][清]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9]明武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1982.

[10]明世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1982.

[11]明神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1982.

[12]刘清平 .明代漕运史浅谈[J].历史研究,2005(Z1).

[13][明]徐光启.农政全书[M].长沙:岳麓书社,2002.

西北民族大学)

胡雪萍(1991-),女,汉族,河南周口人,历史学硕士,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方向:史学理论与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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