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的融合发展
2024-07-01章志远
摘要:推动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两个法学二级学科的融合发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内在要求。对“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不断入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援引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与行政法律法规转介适用、党内法规保障行政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进行学理阐释和机制建构,共同构成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的具体形态。通过建构学术组织、开放实务资源、共享核心课程,能够实现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有组织”、“有品质”、“有高度”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内法规学;行政法学;融合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24)06-0077-0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这一伟大进程中,国内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共党史党建等相关学科中较为敏感的学者开始聚焦党内法规制度现象展开研究,形成了一大批富有影响力的理论成果。从研究对象的独立性和研究方法的独特性上看,党内法规学“已经具备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条件和特征”。(1) 笔者曾撰文主张“设置作为独立法学二级学科的党内法规学”,“从源头上解决党内法规研究者身份模糊、归属不清的现实难题,通过顶层设计的优化真正引领党内法规学成为‘显学”。(2)
2022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2024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知识体系更新演化的情况,编修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其中,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党内法规学”,新增为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第十六个二级学科;以行政法、行政法现象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行政法学”(之前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则成为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第四个二级学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中,新增的党内法规学和拆分之后独立的行政法学,都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以行政法学者的视角观察、学习、研究党内法规制度现象, 一方面,拓宽了传统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促进了中国自主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另一方面,为党内法规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部门法视角,拓展了党内法规学的研究疆域。在法学二级学科设置调整的大背景下,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刻不容缓。
一、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的意义
在法学学科体系内部,党内法规学与宪法学、法理学的关系十分密切。就当下国内法学界聚焦党内法规学研究的核心研究者群体而言,几乎都出自宪法学科和法理学科。如果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处于发展阶段尚需得到学理正名,那么在党内法规体系建成后则更需强化实施。作为公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公共行政的变迁必然会投射到行政法的发展之中。“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3) 在党政关系变迁的新时代,行政法学与党内法规学的共性特质日渐增多,二者之间的相互融合发展实属必要。具体而言,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的意义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大理论命题,并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置于“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同等重要的位置,确立了党内法规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与国家法律并驾齐驱的地位。“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4)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行政法与党内法规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局面的形成尤为重要。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党内法规则覆盖到党的领导方方面面,调整领域的重叠性和实施主体的复合性决定了二者之间必须保持相互融贯,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为例,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党的政策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并形成了特有的生态环境治理“政党法治——国家法治”结构。“生态环境政党法治与国家法治在价值和目标上具有统一性,同时也具有相互差异和功能区分,两者具有多样化的互联互动关系。”(5) 生态环境治理中党内法规与行政法互动耦合的实践,为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有益镜鉴,也对更多领域行政法与党内法规的融合发展提出了要求。
第二,是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客观需要。只有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6)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7)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来源、行使和监督救济的法律规范和原则,肩负着为行政权定规矩、划界限的使命;党内法规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和根本之策。行政法在依法治国、党内法规在依规治党中互补性作用的充分发挥,能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为例,一方面,需要通过包容审慎监管、涉企政策听取意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行政法制度建设加以规范;另一方面,需要通过规范政商交往、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予以保障。只有坚持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融合发展,才能实现法治政府与廉洁政府的协同推进,进而为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第三,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必然要求。“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8) 在传统法学二级学科中,行政法学是最能彰显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学科之一。无论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裁量基准、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基本概念的使用,还是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党政合署合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府院互动、诉源治理、党政同责等基本理念的推行,无不体现相较于域外治理而言中国大国治理“在治理理念、社会基础、目标定位、结构范式、运行模式等方面的差异”,也预示着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只有立足于中国治理现代化语境,才能彰显其自主性、创新性、融贯性”。(9)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自觉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内法规的作用随着党在国家的地位转型而不断强化,逐渐具有了法治属性,并已然蜕变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核心内涵。”(10) 作为制度形态新现象的党内法规及其体系化,是观察“中国之治”、“中国共产党之治”的绝佳窗口。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对各方面工作领导的不断加强,包括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治理、生态保护、市场监管、纠纷解决等许多领域的治理规范依据都呈现党内法规与行政法律法规二元结构并立的局面,党内法规的“公法”属性日益凸显。在这一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实现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的融合发展,对于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进一步增进法治自信都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
二、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的形态
近年来,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党内法规能否作为行政法渊源”为主题的代表性研究成果,集中体现了法学界在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方面的思考。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优化法学学科体系”任务,要求立足中国实际,推进行政法学“更新学科内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构建和完善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11) 立足新时代我国党政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的具体形态至少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不断入法的规范解释
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入宪,既为“党的领导”入法提供了充分的宪制依据,也为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融合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2019年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0年制定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都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总则之中,实现了“党的领导”原则的正式入法。这一立法举措将党的意志及时转化为国家意志,有助于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的改革趋势相契合。有鉴于此,有学者甚至认为未来的行政法总则必须对“党的领导”规范作出周全的表达。(12) 从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上看,“党的领导”入法为党内法规中“党的领导”的规则性内容提供了明确而稳定的规范保障,积极回应了党内法规中的“党的领导”要求,进而为党的领导活动或者党组织的活动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
“党的领导”不断入法的事实也引发了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问题的深层思考,即如果所有的行政法律法规仅仅基于纯粹的政治正确需要而直接写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否存在泛化、庸俗化党的领导的潜在风险,是否会模糊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之间的调整对象边界。国家法律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可适用性特点,“党的领导”入法需要考虑特定法律的性质、目的、对象和价值,增进“党的领导”条款的可解释性和可执行性。以《行政复议法》第3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例,该条具有丰富的规范内涵:一是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13) 的具体指示要求落实到位;二是要将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三是要确保行政复议人员配备、场所装备等资源配置落实到位。因此,把握“党的领导”入法的内在规律,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条款的规范功能,是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必须直面和解释的首要问题。
(二)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对党内法规的援引适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治国理政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已成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任务。随着大量党政联合发文、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具体行政领域规范力的不断加强,一种“党政联合治理”的新模式正在生成。在依法行政的规范外延上,作为独立规范类型的党内法规逐渐被行政执法活动援引适用,构成了行政法中一类独有的法治现象。除了各类党政融合式的机构(如信访部门、网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等)因其自身固有属性必须执行党内法规外,即便是纯粹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时常需要适用国家法律之外的规范依据。以党中央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和生态保护领域为例,严格监管的依据已经拓展到诸多党政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将坚持“安全第一”、“问题导向”、“预防为主”、“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共治共享”作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为制度抓手,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这一重要文件与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起,共同构成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依据。在生态保护领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对国家法律起到了补充、细化的作用,构成了行政执法的重要规范依据。如何消弭依法行政与依文件行政之间可能形成的紧张关系,如何在特定领域协同发挥好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不同作用进而实现良善治理的目标,是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应当直面的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过程中也开始援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呈现“司法不介入”、“界明争议概念”、“加强释法说理”等三种典型样态。(14) 作为政治属性鲜明的法治实践活动,行政审判对党政关系的新变化较为敏感,引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案件受理、审查依据和裁判说理的情形逐渐增多。人民法院在起诉审查环节,可能面临党政联合发文能否纳入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范围、党务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实现制度衔接等问题;在案件审理环节,可能面临国家法律供给不足时对相关党内法规的参照适用问题;在案件裁判环节,可能面临党内法规制度规范如何融入裁判释法说理的问题。例如,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范围的判断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以中共江苏省委为制定主体并以党委文号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15) 在被告职权的审查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援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各级河长对侵占河道的行为有管理的职责”的规定,判定被告黄石街道办事处依法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16)这些鲜活的行政案例,既展示了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真实效应,也提出了援引适用的对象、边界和功能等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同样是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亟待形成的法治规范解释框架。
(三)党内法规与行政法律法规之间的转介适用
作为两类性质不同但又彼此勾连的规范类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适用存在“规范分立”和“规范互嵌”两种情形。就前者而言,还可细分为党内法规调整为主型、党内法规补充国家法律型、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合一型。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校外培训治理为例,目前的规范依据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6月和 2021年7月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这两份党政联合制发的文件成为最直接的规范依据。以生态环保领域为例,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最重要的规范依据。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经由局部试点后于2018年全面推行,将县级环保部门调整为上级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管理、调配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从而形成了党内法规补充国家法律适用的新型治理结构。以信访制度为例,202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随之被废止,信访工作最直接的规范依据呈现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规合一的状态。这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调整事项上的不同规范依据关系及其蕴涵的内在机理,应当成为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着重回答的问题。
党内法规与行政法律法规之间的规范互嵌现象,则是二者深层内在关系的又一重要表现形式。一方面,国家法律法规成为党内法规的制定依据或转介适用指引。例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1条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又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内法规中涉及国家法律依据和转介条款的规定,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形态,也带来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理解适用中出现的分歧调适问题。另一方面,国家法律法规中也开始出现转介适用党内法规的条款。例如,《乡村振兴促进法》第42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党务信息公开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国家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等概念的扩张性解释,消弭混合性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面临的规范紧张问题。(17)对这些转介适用技术的研究,能够拓展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认知视野,是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的重要议题。
(四)党内法规对行政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18)法律实施活动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明确为法治政府建设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提出“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的任务;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将“党保证执法”明确为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作为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载体,理应在促进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方面发挥作用,这同样是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中的时代课题。
从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成果来看,党内法规对行政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保障机制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通过推行党政同责制度促进行政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在生态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党委政府责任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党内法规已经予以确认。二是通过推行督察制度促进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就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生态环保督察作出全面规定,有效发挥了督察制度的“利剑”作用。三是通过作出相应禁止性规定保障行政法律法规实施。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活动边界作出明确限定,确保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保障行政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上述推进法律实施机制的成功实践,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优势,是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的重要课题。
三、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融合发展的路径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科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新时代,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也经历了由边缘学科到显学的发展过程。在国家对法学学科目录作出适度调整的当下,推动党内法规学和行政法学两个最具中国特色的相近学科的融合发展至关重要,其具体路径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学术组织的建构,实现“有组织的融合”。一门学科的发展繁荣,不仅有赖于学者个人的辛勤耕耘,而且离不开相应学术组织的建构。特别是在我国行政主导型、学会建制型的学科发展格局中,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发展更需要国家在学术资源供给、学术话语争夺、学术议题设置方面提供组织支持。回顾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疆域不断拓宽、研究品位不断跃升的历程,“有组织的科研”是其中一条重要经验。目前,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之下,设立了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行政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等多个富有特色的分支研究会,对团结具有共同研究兴趣的行政法学者、促进相关领域研究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本属“小众”的行政检察近年来发展迅猛,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固有的讨论议题。为促进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的深度融合,可以参照上述模式设立新的专业委员会,使党内法规相关议题逐渐进入行政法学研究的视域之中,消除部分研究者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误解和曲解,在繁荣党内法规学研究的同时,反哺中国特色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重构。
第二,通过实务资源的开放,实现“有品质的融合”。“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19) 行政法学和党内法规学都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研究者只有掌握充分的法治实践素材,才能取得富有解释力和回应性的研究成果。回顾行政法学科的发展历程,研究者有组织的深度参与实务是其中又一条重要经验。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吸纳专家学者挂职担任副厅级领导岗位外,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学者参与法治督察和法治示范创建审核评估活动,司法部聘请专家学者参与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活动,各级政府聘请专家学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行政执法监督员,都为行政法学者躬身参与实践提供了宝贵机会。目前活跃在行政法学研究舞台中央的学者,几乎都有上述法治实践锻炼参与经历。遗憾的是,党内法规学研究者当下还鲜有机会接触一线实践。这虽与党内法规学本身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有关,但过度封闭的实践运转模式并不利于党内法规学的发展,也与《意见》“把握党内法规研究跨学科特点,统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规治党提供有力学理支撑”的要求不符。为此,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向党内法规研究者开放各类实务资源,通过挂职工作、参与办案、担任顾问、课题委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特别是青年学者能够从中提升学术获得感、参与荣誉感,实质性提高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品质。
第三,通过核心课程的共享,实现“有高度的融合”。《规划》指出:“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推进在部分高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强学科建设,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近年来,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山东大学等十多所高校相继开展了党内法规学专业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成绩。对国内首批14位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业绩的实证观察显示,涉猎党规主题的广泛性、原生学科思维的延续性和制度建设前沿的敏锐性,是其培养成绩的集中体现;独立发表高水平研究型论文能力的不足、回应党内法规建设现实需求能力的不足以及复合型高端专门人才综合能力的不足,是其培养隐忧的具体表现。党内法规学研究不仅需要有厚实的党史基础,而且还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特别是研究者要熟悉行政法学的发展脉络和研究方法。今后要不断优化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与行政法学核心课程的共享。一方面,党内法规学专业研究生应当深度学习“行政法总论”、“部门行政法”课程,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应当深度学习“党内法规学概论”课程;另一方面,要在两个专业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开设富有特色的“法治前沿”课程,融入党政关系变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人民法院裁判援引党内法规等前沿问题,通过课程融合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注释:
(1) 宋功德、张文显主编:《党内法规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3页。
(2) 章志远:《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三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年第4期。
(3)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页、
(4)(6)(7)(13)(18)(19)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6、169、113、274、45、177页。
(5) 陈海嵩:《生态环境政党法治的生成及其规范化》,《法学》2019年第5期。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9) 石佑启:《基于中国治理实践的行政法学命题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9期。
(10) 王勇:《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政法论坛》2024年第2期。
(11) 周佑勇:《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构造》,《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
(12) 金成波:《行政法总则中的“党的领导”规范:入法必要性及其展开》,《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2期。
(14) 罗露瑶:《裁判文书援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化研究——基于法律论证的视角》,《党内法规研究》2023年第2期。
(1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798号。
(16)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行终184号。
(17) 梁艺:《党务信息的认定及其例外公开规则——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的整理》,《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
作者简介: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上海,201620。
(责任编辑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