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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亮点解读

2024-06-19谢良鸿

人力资源 2024年5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出资公司法

谢良鸿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较于原《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现行公司“三会一层”治理架构、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等作出了重大调整。企业要想提前做好应对,至少要厘清以下问题:

★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有哪些影响,企业应如何应对?

★新《公司法》生效前,股东必须做好哪些准备?

★新《公司法》对董监事有哪些新的要求,如何提升其履职能力?

★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如何优化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机制?

接下来,笔者就对这几个问题一一进行解读。

公司治理理念的改变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新《公司法》强调了董事会的作用和责任,明确了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他们在公司决策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尤其是对股东会经营职权的削减、对监事会有条件取消、对高级管理人员权限归董事会授予、在董事会内部设置“会内有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等,无不体现了我国的公司治理理念正逐步走向以董事会为中心。这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和责任性,从而增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提升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再另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标志着我国《公司法》正式引入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必选项,公司治理结构进入了单双层并行的时代。

新《公司法》在三会治理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常态设置的基础上,有条件地破除了现行《公司法》三会制衡的组织结构,在公司的监督权中引入审计委员会的替代方案,并通过将股东会权利下沉至董事会,突出了董事会的中心地位。新《公司法》对治理结构规则的调整,增加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客观上有利于公司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架构。

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选范围也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扩大到董事、经理,这就意味着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其他董事亦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更加灵活。但需注意,担任法定代表人容易,辞任法定代表人难。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实践中要求比较严格,不少司法判例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经过公司决议、履行法定变更程序,这使得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逃脱责任变得更加困难。

强化股东权益保护

新《公司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强调了对股东权益的全方位保护,这使得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更加注重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和运作方式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以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新《公司法》倡导公司治理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意味着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更加多元化——除了股东外,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也应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共同决策和监督公司的运营。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还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新增了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准用规则及适用条件;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复制权及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可以说,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诸多创新和完善,不仅明确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完善了股东诉讼制度,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等。这些变化对于提升股东地位、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董监事责任

现行《公司法》仅原则性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对什么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却没有进一步阐释。新《公司法》填补了这一空白,明确要求董监事必须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就“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履行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和原则。

就“忠实义务”,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就“勤勉义务”,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新《公司法》还额外规定,对于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事实董事”,同样适用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这意味着,董监事不仅要对公司和股东负责,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监事需要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及时向股东和公众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和财务状况,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此外,新《公司法》还加大了对董监事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不仅董监事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声誉损失和职业前途受影响的风险。

扩大出资形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这大大减轻了企业货币出资的现金压力,但对于非货币出资也有明确的要求。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作价,避免过高估价减少企业出资;评估确定的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出资,这一变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也促进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转化。同时,新《公司法》要求企业公示股东的出资情况,这一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透明度,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同时也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公司法》还明确了未实缴出资的责任,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更灵活

新《公司法》简化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的程序,为股东行使转让权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资本运作方式,提高了股权的流动性,有助于企业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实现企业转型升级。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大大简化了股权转让的流程,提高了转让的便利性。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这一规定保护了不愿意接受新股东的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为转让方提供了保障。

现行《公司法》下的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权,实际上只具有中间过渡意义,因为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话,就必须购买,否则视为同意。但其他股东也只能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强行贱卖股权。只要股东能顺利按程序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必然是同意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只要求将完整的股权转让信息,即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允许其他股东在三十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的出台为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不仅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了治理效率,而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促进了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这对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信誉,保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公司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公司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策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以适应日益复杂和多变的市场环境。

作者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新兴经济产业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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