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国分离”到“家国一体”:面向家庭的村庄公共性再造路径
2024-06-15王传发
[摘 要] 家国关系是理解村庄公共性流失与再造的一个重要本土视角。在传统熟人社会中,家庭内部伦理及其扩展是村庄公共性建设的动力源泉。家庭本位中所蕴含的公私观念具有伸缩性,使得村庄公共性建设缺乏与国家治理结构的良性沟通渠道。近代以来的村庄公共性建设强调国家与农民的直接对接,以理性化的科层体制打造行政公共性,克服家庭的公私跨越难题,这造成了村庄公共性流失的后果。当前的村庄公共性建设,应当重视家庭这一内生性基础,同时以理性的科层行政为前提,以群众路线作为沟通理性科层治理与传统家庭伦理的桥梁。在行政公共性的基础之上,实现村庄公共性的“再家庭化”。“再家庭化”的村庄公共性建设实现了从“家国分离”到“家国一体”的转型,既能够克服传统家庭伦理的公私跨越困境,又可以避免科层治理的形式主义空转。
[关键词] 村庄公共性;家国一体;家庭本位;再家庭化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4.05.005
[中图分类号] C912.82;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4)05-0048-1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村规民约实施中的社会诚信机制研究”(22YJC820044);贵州省法学会重大课题“党建引领新时代贵州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研究”(GZFXZD001)。
作者简介:王传发(1997—),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这一论述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将农民“组织起来”,提升农民在基层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与公共参与度。村庄公共性是锻造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前提条件与社会基础2。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国家对农村的资源投放与财政支持力度逐渐加大。强国家时代的公共资源下乡使当前村庄公共性问题备受关注。资源下乡以项目制的形式缓解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不足,使得农民丧失了“组织起来”的动力;而农户缺乏组织与动员,又会使国家公共资源供给无法有效地匹配村庄内生性需求。由此,如何能够使国家资源下乡与农民组织能力提升相得益彰成为一个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关键问题1。而这一问题的本质则是村庄治理的公共性,即公共资源的配置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且公共资源的配置过程能够获得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可2。
如何才能够使下乡的国家公共资源契合乡村内生需求,并进一步转化为乡村社会“组织起来”的内生动力呢?从比较视角来看,东西方的社会公共性建设往往是从“去私化”展开的,而无论东西,“私”往往是与家庭或家制密切相联的,在西方政治思想的源头之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均认为因家庭而生成的自然情感会“妨碍在城邦中构建普遍化的友爱关系,这一自然情感是公和私对立的源头”3。在中国的本土语境中,社会公共性建设往往与“家”和“国”联系在一起,“公”是由“私”来界定的,从家庭父子、兄弟亲爱之“私”向外进行伦理推展可以得到国家之“大公”。既往的村庄公共性研究,忽视了深嵌于家国关系之中的农民具有伸缩性的“公私观”,而将村庄公共性简单地理解为一个制度或社会文化问题,进而形成了“国家—社会”二分的研究取向,这样的村庄公共性研究难以真正地深入农民的日常生活世界。农民的“家”既是农民向外同村庄及国家发生关联的中介,又是农民实现日常功能生产与生命价值创造的根本所在。本文拟从“家国关系”这一中国本土视角入手,分析村庄公共性流失的原因,并进一步探寻村庄公共性再造的基本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一)村庄公共性再造的两种既有研究进路
村庄公共性再造,在当前的学术界大致形成了两种研究进路,一种是建立在国家视角下的外源型发展模式,一种是立足于乡村社会基础之上的内生型发展模式。
村庄公共性再造的外源型发展模式认为,村庄公共性与国家权力的介入程度、介入方式息息相关4。一些研究者从村庄治理体制切入,期望通过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5、壮大农村集体经济6、完善村庄社会组织7等方式促进村庄公共性发展;亦有研究者寄希望于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通过发展基层协商民主8、加强党建引领9、完善党的群众工作10等方式,以组织公共性联结国家与社会,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11。
村庄公共性再造的内生型发展模式则认为,村庄公共性是由传统熟人社会的深厚底蕴所滋养与培植的1,通过立足于具有韧性的乡村传统文化、仪式2与村庄场域内的熟人社会资本,重新激发出乡村社会内生性力量,在熟人社会内部将乡村社会已然断裂的关系纽带重新连接起来,并以此为契机实现村庄公共性的再造。
以上两种研究进路皆拓宽了我们的视野,但仍存在不足。外源型发展模式将村庄公共性流变与重塑的理路纳入“自上而下”的国家治理转型脉络之中,却相对忽视了熟人社会本身的结构性影响,即村庄公共性的生产受制于熟人社会内部的权力—关系网络;内源型发展模式强调以“自下而上”的路径弥补外源型发展对乡村主体能动性的忽视,但对处于现代化转型与城乡融合发展阶段的乡村社会来说,完全不依赖外部力量的村庄公共性重塑模式过于理想化,可行性不强。这两种研究思路,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均受“国家—社会”这一现代化的二元对立分析范式影响,过分夸大了两种思路的对立,从而忽略了社会变迁的复杂过程并简化了现实情境中正式权力与其施加对象之间的复杂关联3。
实际上,近年来很多旨在重塑村庄公共性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模式,看似是现代化的治理方式,但其发挥治理效能的深层逻辑却是非常传统的,国家与政府在治理制度的设计上突出了对乡村社会中内生性治理传统的转化4。政府通过自上而下赋能赋权的方式,激活乡村社会内部的治理资源并实现其对社会行为的正面引导,内外力量联动从而使重塑公共性具备可能性。像浙江桐乡三治融合的“桐乡经验”、湖北宜昌的“家庭诚信档案”、贵州龙里的“家庭文明积分”等社会治理创新模式,笔者发现其实现村庄公共性再生产的深层逻辑,是对农村家庭及其背后的家庭伦理的运用,以“家”作为社会治理的抓手来增强社会治理能力。伴随着现代社会转型,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逐渐消逝,但作为意义归属与功能生产的“家”却几乎未发生过改变。时至今日,推动一个人充满社会生命力的本源性动力依然来自家庭。从社会文化意义上来讲,一个人的社会生命根植于自己的家庭结构中,脱离家庭很难体验和获得本体性的生命价值。因此,本文欲从村庄场域中的小农户“家庭”与家庭本位伦理思想出发,探究农民家庭与村庄公共性的联系,以及国家是如何通过“家庭”开展公共治理的,借此寻求一条迈向“家国一体”5的村庄公共性建设的道路。
(二)找回“家庭”:村庄公共性重塑的“第三条道路”
无论是外源性的国家视角,还是内源性的社会视角,立足于“国家—社会”这一现代化范式的村庄公共性研究更多强调的是国家、社会与村民个体的关系,村民在面对国家和村庄时,被预设为一个理性的独立个体,一个被抽象为丧失身份特征的自然人6。事实上,村民从未独立地面对国家与社会,其往往是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形式融入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去的。哪怕是在对家庭伦理冲击最严重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家庭仍然是国家施行总体性治理的抓手。正如徐勇所指出的那样,“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型传统”7。在熟人社会中,农民生活逻辑是在“农民—家庭—村庄”的关系结构中定义的,家庭是农民之“私”与村庄之“公”互动与沟通的重要媒介。当下的村庄公共性建设应该重视家庭传统及现代化冲击下的家庭结构转型,通过对家庭“传统的发明”1实现国家基层治理的目标。
潘光旦早在百年前便指出:“要认识中国社会而不认识中国家庭,就好比要一个人进屋里却先把门关上。”2家庭之所以在中国具有特殊性,是因为“家”在社会结构中的意义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基础。近年来,政治学界和社会学界都发出了“找回家庭”的声音,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了3,以往学者对家庭的研究侧重于家庭内部关系及其与国家权力的互动。伴随着研究的深入,家庭逐步建立起了与基层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关联。周飞舟通过对儒家经学典籍的解读,发现了传统中国家庭“一本一体”的家庭构造、“将心比心”的差序格局4与“推己及人”的家庭伦理是实现“公私”转圜,生产社会公共性的关键所在5。肖瑛指出,家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大致可以分为对象/工具、主体、价值源泉以及方法四种,从“家”的视角可以反思现实社会治理并推动社会治理转型6。付伟进一步指出,家庭本位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底层逻辑7,在基层社会承担着动员居民自治、激发社会活力从而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的作用。家庭伦理是社会底蕴的核心,“家”是基层社区治理的社会性基础8。
“家”好似一座无形的桥梁,架起了代表国家外来人(公)与村庄农民(私)的通道。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家风家教的重要性,便是希望通过国家对家庭伦理的引导与塑造,实现其与现代治理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通约性,在乡村传统社会权威与公共规则式微而新的社会秩序尚未建立的当下,以家为媒连接国家与乡村社会。这也为国家依托农民家庭及其所承载的伦理底蕴实现乡村公共性重建提供了新内源发展9的可能性。当下学界虽然关注到了家庭本位对村庄公共性重塑的作用,但往往倾向于宏观的历史梳理与儒家经典理论考察,而忽视了“家”在具体社会结构下的真实样态及其运行过程。理论上“中国文化中的家是一体的、亲密的,四海之内只要将心比心、心心相通之处就是家之所在”10,但是作为“私”的家庭伦理究竟能够向外延伸多远呢?这仅仅是为家国一体、公私融贯提供了一种伦理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缺乏两者间良性互动的制度保障。村庄公共性建设的关键恰在于如何通过国家力量的引导构建一种实现家国互动、公私融贯的长效机制。
二、传统熟人社会中的“家”与伦理公共性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家”是村庄公共性建设的基础。家庭伦理基于血缘与地缘关系的长期稳固性向整个村庄拓展,并构成了整个自然村落情感维系、利益联结、行动与关系建构的基础。村庄公共性以“拟家化”的伦理形式得以展现。
(一)家庭本位下的村庄伦理公共性
“国之本在家”,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根基在家庭。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并非局限于一个家户,而是指代一个以男性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单位。在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具有强烈的安土重迁观念而缺乏流动性,这使得家族往往又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关联。在传统中国社会,自然形成的村庄往往也是一个家族,村庄既可以称为基于家族血缘关联的地域共同体,也可以称为拥有固定空间的家庭共同体,即家、家族与村庄是一体同构的。村庄是一个扩大的家,村庄公共性建立在家庭的公私观念基础之上。在强大的血缘和家族认同观念的整合下,村民的公私观念呈现出公私融通的“连带性”特征1,村庄“公”的力量可以通过家族直接介入农民的家庭生活,私人意志与个体需求缺乏制度性的表达渠道,这使得处在不同生产关系中的农民仍然相互往来、守望相助,阶级关系和阶级身份的观念受到抑制。因为家族内部的利益联结与情感联系,使得农民家庭不可能进行纯粹利己主义的行动,必须要为了村庄内部的长久关系互动而考虑村庄公共秩序与社会规范。家族内部基于祖先信仰的情感认同以及为了子孙利益长远打算的世代力量,使得以父子亲爱之情表达出的“私”能够推己及人形成共同圈子的“公”——连带的公2。
熟人社会中的村庄公共性建立在家庭“私”的基础之上,是基于血缘与地缘关系的整合,使得家户之间形成社会关联,村庄关系的“拟家化”使得家庭中“私”的伦理如同水波一般沿着关系划定的半径层层推演开来。
(二)村庄伦理公共性的基础与具体表现
村庄伦理公共性的基础在于扩大的“家”,即家族。在传统熟人社会,小农经济独自抵御社会和自然风险的能力太弱,为了满足日常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必须要过聚族而居的生活。家族是村庄中的经济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司法共同体和价值生产共同体3。经济共同体实现了家族内部的利益联结,牵一发而动全身,具体体现在家族内部同居共财,各家户将自己的部分私产拿出来共有,形成“公业”,包括公有地、宗祠、祖坟山。在一些大家族内部还会形成义庄,来保障族人的基本生活、周济贫困、照料鳏寡孤独4。家族内部互相帮工,确保以充足的劳力在农忙季节抢夺天时,顺利地完成每家每户播种、插秧与收割的任务。在红白喜事中,家族内部通过礼物的流动互惠互助,基于乡土社会“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5的人情循环能够帮助每一个处于重大发展阶段的家庭渡过难关,进而顺利地完成家庭的再生产。政治共同体则体现在县以下治理的宗族模式,小农户通过宗族力量同国家权力发生联系,由此形成中国传统的“双轨政治”模式6。家族内部的“法律”即家规族法亦是村规民约,通过家法来约束村民的无公德行为。家法作为村庄中明晰化的公共规则,对每一个村民的行为做出了道德要求,违反公共规则的村民将会遭遇到刑罚乃至驱逐出村的重罚,这使得村庄内部的集体行动成为可能。司法共同体则表现为家族审判与宗族内部的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国家司法提倡“无讼”的和谐理念,主张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家族内部,往往赋予家族内部的耆老名宿一定的审判权力,如明代官方所设的申明亭便是乡村里老调处民间细故纠纷的综合性司法场所1。在此基础之上,家族实现了对其内部每一个家庭的规训,家庭成员通过家庭内部的双系抚育及世代间的教育,自幼便对家族充满了责任意识与情感认同,其人生价值的实现来自于家族内部其他成员的社会评价。村庄公共性因此建立在家族伦理共同体的基础之上。
(三)基于家庭伦理的公共性难以回应国家治理
“以宗族认同与家庭伦理来实现村庄公共性的社会治理模式与国家能力的提升具有不可通约性,两者之间构成了无法兼容的矛盾体。”2帝制中国的统治合法性是建立在家庭伦理之上,民众对“家”的认同程度往往强于“国”。对于大量生活于底层的普通民众来说,他们甚至只知有“家”而不知有“国”,时常发出“帝力于我何有焉”的感慨。面对这样一个依靠强大家族文化支撑的泛道德化社会,其民众的弱组织形态可想而知。潘光旦曾就中国的大家庭制提出批判,在他看来,大家庭制使中国的主流思想均围绕着“宜家宜室”而推演开来,向外不能推至社会和国家,向内不能关怀个人,甚至是压抑个人的。此种家制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负面作用是其发展出来的自私自利之心影响了广泛的社会团结3。按照费孝通早年对“差序格局”的解释,在传统熟人社会中,“乡村家庭的契洽关系常限于家庭和家庭所扩大出来的家族之中,一出了这个圈子就入了‘何必曰道义,惟利而已的领域……中国缺乏公民观念,除了血缘和裙带之外只有互相为用,都是手段,讲不了道义”4。社会公共性是以个人之私为推演始点的,社会之公并未通过制度加以规范,而是以己为中心的家族伦理的自然延伸。这种伸缩自如的私德模糊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差别,可以助推牺牲大家成就小家甚至个人的现象发生5。在熟人社会中,因农民公私观念的伸缩性,公共性虽然可能以特定群体利益的面目出现,其实质却是对更大的公共性的牺牲和对利己主义的遮蔽6。
三、乡村治理的“去家化”历程与村庄公共性的流变
自近代以来,中国深重的民族危机使知识界开启了对传统文化的系统性反思,首当其冲的便是家庭伦理。知识精英们将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概括为“家庭本位”7。在他们看来,正是作为封建产物的“家”造成了中国积贫积弱的局面,“家”也由此从佑护其成员的温暖港湾遽变为束缚自由的牢笼,甚或被视为阻碍国家民族发展的桎梏8。国家治理的目标在于“驱除家庭伦理,建立理性化的治理体系”9。这一宏观历史背景无疑影响了近代以来的乡村治理,国家主导下乡村治理的目标在于“去家庭化”,建立村民与国家的直接联系,以行政力量建立自上而下的计划性公共秩序,并用它取代以往通过家庭伦理建立起来的内生性公共秩序。“去家化”的乡村治理,使得村庄公共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伦理公共性逐渐退出村庄治理的正式场域,在非正式场域中以家庭互助的形式而存在。在村庄治理的正式场合下,行政公共性确立了一统的地位,虽然成功跨越了家庭伦理下乡村治理的公私跨越困境,但却使得村庄公共性建设走向了“家国分离”,这只会使村庄公共性进一步流失。
(一)“去家化”的乡村治理
家庭的“圣凡一体”结构使得这种立基于家庭伦理的村庄公共性得以维系。但是自近代民族危机以来,家庭便成为传统和现代性之间斗争的关键场所1。国家主导下的乡村治理以培养社会化的公民为己任,鼓励个体从家庭中出走,提倡契约神圣,强调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这使得家庭的神圣性遭到破坏,家庭从村庄公共领域逐渐退回到以核心家庭为主导的私域之中,家庭生活愈发私密化。乡村治理的“去家化”历程实际上是国家不断向基层社会渗透,以农民的国家认同取代家族认同的过程。国家期望打破宗法伦理所造成的基层社会中的“机械团结”局面,扭转社会“一盘散沙”的困境。这一过程在新中国成立前,尚属于对家庭制度进行批判的思想准备阶段,家庭的社会基础并未遭到根本的动摇。新中国成立后,指向家庭情感的集体化政治运动,使得村民被整合进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村集体之中。村民个体的生产生活皆不再由家庭分配,而是由集体组织来分配。集体彻底取代了家族,行政指令取代了家庭伦理对村民的社会控制。家庭生活的过度政治化,客观上推动了家庭内部代际关系的平等,家庭神圣的观念被彻底摧毁。自此,乡村治理彻底达到了“去家化”的目的。
由家庭伦理推演开来的村庄公共性,在国家能力较弱的帝制时代尚具有积极意义。正如苏力所言:“在农业社会农耕剩余不足以支撑一个深入整合和规制社会的‘大一统,皇权缺乏相应的财力与技术能力为基层社会提供公共支持,乡村以宗族为代表的准公权力,聊胜于无,恰好满足了基层需求。”2但是当国家基础性权力提升并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下乡之际,“家庭本位”下的村庄公共性却可能因宗族主义、帮派主义等观念,形成以私利聚结的集体,这些集体在社会上形成“孤岛效应”,减弱了社会公共性,增加了国家深入基层社会的成本,从而成为国家资源下沉、实现“家国同构”的阻碍因素3。孙中山先生将这种社会现实描述成“一盘散沙”。村庄公共性是国家与社会公共性的一环,其应该同国家与社会公共性形成有机统一,按照家庭伦理中“家国天下一体同构”的推演逻辑来说,家庭之“私”可以成就村庄之“公”,而村庄之“公”也可以达致国家之“大公”。但这一颇具伸缩性的公私秩序并非由制度加以保障,“家国一体”在传统社会主要是一种社会文化构造,而缺乏家国互动的制度渠道,因此常常不可靠。
与此同时,从村民迈向国家公民,其公民权利也难以在家族内部得以实现。家族内部各个家庭间的利益联结与连带责任4存在侵犯村民个人权利的风险。面对宗族内部的无公德个人,惩罚举措往往是以整个家庭作为对象的。家庭连带的惩戒机制将宗族内的公共性问题变成了家庭内部的问题。家庭责任连带虽然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但是极易伤及无辜,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在强调民主与平等的现代社会是不具有正当性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连带后果牵涉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时,其合法性就需要推敲。它可能构成一种不当关联,违反了‘不当联结禁止的公法原则”5。从村民的权利保障与国家资源下乡两方面来看,乡村治理如果想要迈向现代化并与国家治理相契合,必须要走向“去家化”的道路,但是失去家族整合后的权力真空又该如何来填补呢?至为重要的村庄公共秩序与公共治理认同又该如何实现呢?
(二)集体取代“家庭”与村庄的政治公共性
在传统家族依靠伦理整合塑造村庄公共性失效之后,国家权力承担起了塑造村庄公共性的重任,但也造成了村庄公共性建设过程中的“家国分离”。新中国成立后的集体化运动,从组织结构上实现了乡村治理的“去家化”,并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将“去家化”推向了顶峰。人民公社通过国家强制力破坏了乡村社会自身原有的自组织能力,如有机的传统、习俗、宗族组织等,并将乡村社会的人同质化。公社化运动作为国家视角下的现代化工程,决定其成败得失的关键在于“国家要找到有能力从村庄抽取资源的组织手段”。组织动员能力强大与否的关键在于用代表国家之“公”的权力的组织网络来替代以“私”的家庭伦理而展开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公社化运动并不寄希望于在传统家庭伦理的基础上构建公私融贯的制度渠道,进而使村庄的伦理公共性包容国家治理;而是采取了一条极端的路线,即破坏家庭伦理及其物质基础,以国家的意识形态来重新形塑村庄公共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村庄宗族结构被国家的政治权力冲击为碎片状态后,以群众路线为指导的党群关系成为乡村社会的黏合剂,集体组织构成了凝聚乡村社会的制度框架1。在社会主义的集体制度之下,农民不再是以家族身份的形式发生地缘与血缘的关系联结,而是依靠自身的阶级成分和所属集体的成员身份来参与村庄中的公共事务。在这种情况下,村庄公共性便不再是由家庭之“私”向外进行伦理推演而来的了,“私”被阶级话语揉碎而失去存在的空间,国家的“大公”以其在农村基层设立的行政机构,即“小公”进行落实,通过党的组织网络向基层渗透进行政治保障,村庄公共性成功地实现了扎根乡土而面向国家开放2。我们可以称高度依赖国家权力与政治意识形态保障的村庄公共性为政治公共性。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框架之下,集体依托全能式的国家管理模式集中控制了乡村社会的各种资源,农民的生活、生产、教育、医疗、文化均依附于集体和公社。乡村公共性的意涵在于村民间的利益联结与情感联结,公社集体建立起农村社会基本的福利保障制度满足了村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人民公社以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宣传使农民的主体性被激活,为农民提供了生活与生产的意义系统,这使得他们相信自己劳动的意义所在3;更为重要的是人民公社的经营分配模式降低了组织动员民众进行公共品供给的成本,按照“先国家、再集体、后个人”的基本分配原则,使得“集体可以在认为需要时,决定提取较高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比例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政府也可以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组织农村劳动力承担土壤改造、农田水利、修筑道路等公共项目”4。至今,一些从集体化时代走过来的老人,都对这种政治公共性充满了归属感与认同感。但我们必须要看到,政治公共性虽然消除了家庭之“私”与国家治理的紧张状态,但却使得地方层次上的社会整合从属于国家层次上的政治整合,民间性的社会整合力量付之阙如,使得村庄的政治公共性不仅僵化且运作成本负担过大,终于伴随着自上而下的总体性组织系统与国家对资源的全面垄断从社会领域退出,政治公共性也便丧失了其应有的社会整合能力5。
(三)行政取代“家庭”与村庄的行政公共性
步入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生活重新正常化,国家的总体性治理退场之后,家庭再次受到重视6。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费的征缴和农民“两工”(义务工和积累工)的责任,都反映了依托家庭本位的村庄公共性建设。但伴随着农业税费的取消,乡村治理的“去家化”问题再次凸显。在国家的直接行政管理与大规模高强度的社会动员退场后,村庄社会的内生性权威与社会规范缺位,而市场经济主导下的经济理性与现代化的消费观念却席卷了乡村社会。市场为农民带来了就业机会与人身的自由流动,这使得农民个体有机会走出封闭的家庭与熟悉的社区,并在经济上摆脱对家庭的依赖。经济理性一方面使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发生转型,造成了家长权威的没落与代际紧张,这使得家庭走向原子化与核心家庭化;另一方面也使得家庭与村庄社会的关联弱化,过多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反而会成为家庭生活的负担,不利于家庭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实现家庭的再生产。在这种情势之下,村庄内生供给公共品能力大幅度降低,以家户为单位的村民自治制度无法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来有效地组织农民,尤其无法应对受市场理性影响的“钉子户”。这使得以家庭为单位筹工筹劳的村庄公共性建设难以为继,以行政技术主导的“项目制”开始下乡,国家试图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对接农民,构建村庄的行政公共性。
总之,家庭不再构成村庄公共性的媒介,其作为私人生活场域的功能越发凸显。国家越发地倚重官僚科层体制以“行政吸纳自治”的形式构建村庄的行政公共性1,维系村庄公共秩序。乡村社会的行政公共性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一切行政活动来增进村庄公共利益2。行政公共性以其独有的科层理性能够扭转以家庭本位为基的伦理公共性“公私不分”的问题,但当前的村级治理行政化体系却存在着单向度重视行政程序控制而忽视治理责任担当的问题。面对国家项目的落地,村级治理要做的并非组织与动员群众,而是要时刻回应上级的要求并记载留痕,以求在发生小概率事件时减轻自身责任。国家资源落地伴随着标准、规范与程序、监督检查的下乡,乡村治理的主要工作就是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接受上级的督察与考核。这使得资源下乡的安全性问题压倒了公共品与农民需求相契合的效用最大化问题。但由于农民家庭变成了受益者,不再是村庄公共品供给的负责者和参与者并不对村庄公共品资源负有责任,因此也没有动力对这些不契合村庄内生需求的公共品发表看法,村民成为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客体而非主体3。这样一来,不仅使得国家的资源被浪费,而且也难以使农民建立起对村庄与国家的认同。
四、村庄公共性“再家庭化”的基础与路径取向
综上,家庭伦理与国家权力是构建村庄公共性的两大要素,但两者所建构的村庄公共性却造成了“家国分离”的困境。家庭伦理在公私间的自由伸缩,使得村庄公共性与家族主义、帮派主义混为一谈。而依靠国家权力建立的政治公共性却企图彻底摧毁内生性的家庭伦理,建立国家一统的“大公”,但终因成本过高而失败。村庄行政公共性虽然以去人格化与理性化的科层官僚体制保证了国家“大公”与村庄公共性的有机融合,却难以回应村民的实际生产生活需求,最终导致村民主体性丧失。因此,如何将家庭伦理与下乡的国家权力相结合,在克服农民公私跨越困境的同时,又能够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增强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是村庄公共性建设的必由之路。农民家庭的乡土韧性、行政公共性对于国家“大公”的制度保障、群众路线的柔性沟通以及资源下乡所提供的经济基础为村庄公共性的“再家庭化”,实现“家国一体”提供了可能性。
(一)农民家庭的乡土韧性
家庭伦理想要继续在村庄公共治理中发挥作用,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保证农民家庭的在村,即农户家庭对村庄生活具有长久的预期。这一长久的生活预期实际上与农民家庭结构的现代转型息息相关。长久的村庄生活预期是家庭同村庄公共性相联系的元动力所在。转型期的农民家庭结构与家庭形态的现实调适,使家庭的发展越发地取决于在城—村两个方向上的稳固扎根。家庭不仅无法摆脱乡村,而且在现代化压力之下家庭自身的功能之维被激活4,面向城市的家庭发展动力与潜能往往取决于扎根农村的留守家庭是否具有稳定性,这使得家庭的利益与村庄深深地绑定在了一起。长久的村庄生活预期构成了家庭推动公共性生产的元动力,这激活了“父子一体”家庭伦理推己及人、将心比心的功能,使得为了子孙的世代力量能够得以激发。
转型期的农民家庭为了应对现代化的风险与挑战,减轻市场经济下的发展压力,实现家庭资源积累能力的最大化,往往倾向于代际间的家庭整合。农村中的家庭形态一般表现为“三代直系家庭”,而其家庭结构则在城乡之间铺展开来呈现出空间分割的状态。有学者指出,转型期的三代直系家庭在家庭结构上呈现出“拆分型”的特征,是“流动家庭”同“留守家庭”的结合。年轻夫妻组成的“流动家庭”往返于城乡之间,而老年父代和年幼孙代组成的“留守家庭”则以村庄为生活中心1。这种家庭结构被学者称为“一家两制”2。亦有学者在“一家两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教育城镇化的“一家三制”,即在三代直系家庭内部形成以孙代教育为中心的家庭劳动力配置模式,其家庭形态具体表现为“年轻男性在大城市务工、年轻女性在县城或乡镇陪读、中老年父辈留守农村务农”3。无论是“一家两制”还是“一家三制”,农民家庭的基础与根基均是在乡村社会之中。以务农为业的老年父代留守家庭构成了家庭发展能力稳步提升的基础,如果这一基础发生动摇,那么家庭的再生产环节便会发生断裂。
农村中留守的家庭,不仅仅为城市中的流动家庭提供了经济基础,更是作为退路与情感寄托而存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之所以能够在大城市中安心务工,是因为村庄里留守的家如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险一样,给其安全感。并且农民工工作的周期性和不稳定性,使得他们在城市缺乏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可以回到留守的家进行农业生产。同时,城市生活并无法使漂泊的农民工真正地扎下根来,相反城市生活中的快节奏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陌生感使农民工作为原子化的个体无法产生情感认同。许多学者观察到农民工努力挣钱,在城市中省吃俭用,目的就是为把钱寄回家里,供子女读书上学以及日常开销。维持他们努力工作的元动力在于“亲子一体”的情感结构,而这种情感的物质载体便是农村中的家。通过村庄中留守的家,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家庭成员同村庄建立起了联系,对家庭的情感寄托也会自然而然地投射到村庄之上,形成对故乡的价值认同。留守的家使得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家庭成员对村庄生活产生了长久的生活预期。如果没有这一留守的家,那么原子化的村民根本不可能同村庄发生任何关联。
(二)行政公共性作为“公”的制度保障
家庭伦理在村庄公共性中的作用发挥,离不开行政公共性的保障。虽然在乡村治理的正式领域,国家主导的公共秩序排斥“家”的存在,“家”作为私的代名词,一直无法正式地进入公的领域。但是在村庄的非正式领域中却随处可以观察到“家”同村庄公共性的联系。村民间自组织的公共性建设往往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家庭在村庄中的长远生活预期决定了家庭参与公共建设的动力所在,也是推己及人的家庭伦理启动的关键。但是我们也会发现这种家庭间自组织公共性存在着如下弊端:
一是家庭联结对村庄整体的离心倾向。村庄中的家庭联结,往往是在村民小组或宗族内部展开的。无论是村民小组还是宗族,对村民的家庭来说都构成了熟人社会,其内部的互通有无也可以满足村民的日常需要。但在这种情况下,也极易滋生出村庄中的宗族主义和帮派主义。这种公共性生产,虽然在宗族内部或小组内部产生了团结,但也极容易同村庄中的其他自组织在边界处发生冲突与摩擦,甚至会发生以邻为壑的事件,从而影响到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宗族内部或小组内部的家庭联合,同整个村庄的公共性相比仅能算“私”。国家的政策规划在下乡的过程中,总会与宗族(小组)利益产生摩擦,这时宗族(小组)内的各家庭便会同整个村庄发生对抗,产生离心倾向。
二是家庭联结的组织失灵问题。家庭联结依赖高度的人格化管理,缺乏常态化的规划与运行机制。在田野调研中,常常会听村民谈及,一个宗族(小组)能不能搞好,关键在这个房头(小组)内部有没有能人。有能人带头,那么家庭间的联合便会产生巨大的集体行动能力;如果没有一个能够挑头的,那么各家庭之间的利益分化便无法得到统筹。这种高度的人格化管理,对组织者本身的协调能力和社会权威度要求很高。在利益协调过程中,如果有一家不同意,那么整个工程项目便很难进行下去。组织者为了公共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必须带头做出牺牲。这种牺牲往往是经过理性计算建立在单个家庭利益基础之上的,受家庭利益联结的密度和广度影响。这种公共性注定是小范围的,且转型期乡村的利益多元,众口难调,协调本身也是一个费力不讨好的任务,这使得家庭间自组织的公共服务往往因无人愿意担责而难以为继。以上决定了家庭联结所提供的公共品往往是低效率、低水平和碎片化的。
而行政公共性则是村级治理行政化过程的结果,一方面使乡村治理权力重构,这集中体现在村干部的公职化与村级组织的行政化上。公职化的干部与科层化的组织均构成了行政体系渗透到乡村的组织载体,这无疑强化了行政所代表的国家对村级组织的影响。村庄中以宗族为代表的“小公—大私”则无法对村庄的公共治理造成阻碍。另一方面,也使得乡村治理责任重构,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之下,行政体系下沉同时也意味着以更加制度化的方式回应农民公共服务需求,通过行政手段建立更加规范、统一的公共服务体系,以改变基层长期靠家庭联合进行的低水平、碎片化公共服务。
(三)以群众路线沟通家庭伦理与科层体制
政治公共性虽然伴随着总体性社会的消逝而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其中重要的组织动员手段——群众路线,则因基层组织背后党政体制的存续而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继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效。党政体制蕴含了社会主义传统与科层组织传统的辩证关系,群众路线这一社会主义政治传统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其实现了党同群众的情感联结,以人格化的党群关系约束了科层组织的事本主义逻辑。科层体制往往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而群众路线则可以通过党群联系,实现自下而上的社会动员,依托社会自治力量,以柔性治理的方式挖掘村庄中的非正式治理资源。群众路线为科层体制同传统家庭伦理的融合架起了桥梁。
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基层工作人员为了减小公共治理的阻力,调动农民参与的主体性,往往会在工作实践中同农民建立“拟家化”的社会关系,如周飞舟在调研中发现驻村干部在调动村庄懒汉脱贫致富积极性的过程中,便是同懒汉建立起了“干父女”的拟家化社会关联,从而将国家的政策转译为家庭内部的亲情伦理,使懒汉觉得自己要给子女争光1。当村庄中的公共事业遇到来自村民方面的阻力时,村干部总是会在做工作的过程中将公共事业同家庭成员的个人命运前途相关联。如在村庄中的环境卫生保持工作中,村干部总是会同村民讲,“如果搞不好房前屋后的卫生,不光村里脸上无光,这还会影响到家里孩子以后结婚找对象。别人看到村子破破烂烂,哪个愿意嫁到这样一个村里的家庭呢?”这样一套做工作的话术,便使得村庄的公共事务转化为了家庭内部事务。而其中的关键则在于,基层干部不仅受行政科层的“理性牢笼”所禁锢,具有职业化、非人格化、标准化、价值中立等特点;更是党政体制中的一员,受党政组织与党性伦理的影响。这使得其可以深入群众之中,关注现实,发现群众所认可的治理模式,并对理性化的行政管理进行变通。
(四)将国家下拨资源同农民家庭建立联系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使得国家的公共资源持续地向乡村社会转移,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利用下乡资源,调动农民家庭的积极性,使之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是构建“家国一体”的村庄公共性的关键。如一些省市,政府部门不具体为村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仅仅向村庄提供一个可以建设项目的清单,将相关资源下拨至村庄,形成虚拟集体资产,由村庄通过村民议事会进行公共服务决策、建设和监管1。这样做有一点好处,便是将国家资源同各家各户间建立起了强联系,家户不再认为这些资源仅仅是国家资产,而认为自己家庭对这些资源也有监管义务。这样一来,实现了公私转化的村民便会在村庄涉及资金使用的公共事务中积极地参与。而村庄内部自己组织的公益事业,往往是由一户一票来决定的,这也使得国家的资金最终会同各家各户的实际利益相关联。刘亚秋在社区调研中发现基层社区公共事业的开展常要同家庭发展利益相契合2。村庄公共性的开展只有同家庭发展利益相契合,才能够对村民进行有力的社会动员。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村民对互助养老中心、儿童娱乐广场的建设往往会很上心。因为互助养老中心的建设可以帮助村民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儿童娱乐广场的建设则充分考虑到了家庭为了子孙的世代力量。当然了,这一家国两顾举措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监督下乡与基层党组织的强责任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国家资源下乡的效用最大化,增强农户对国家的心理认同。
五、迈向“家国一体”: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建构
资源下乡的意外后果说明,国家无法通过单一的行政手段来打造村庄的公共性,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无论是从中国的历史语境还是从现实社会语境出发,村庄公共性的状态均非现代化概念中的个体同国家与社会的直接关联,而是一种公私难解难分的状态,这种状态从根本上讲是受传统的家国关系之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个体化进程虽然开启,但是乡村社会中的个体却始终无法彻底逃离作为精神归属与意义生产的“家”。农民的家顽强地扎根于乡土,作为流连于城乡间的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最后堡垒。家庭伦理仍然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功效,如费孝通所言,“一个人能够自动认识到他在他的家庭或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他有一种安全感,因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给他的那部分职责,他便可以指望体系内的其他成员反过来也对他履行应尽的职责”3。家庭伦理在村庄场域中的拓展,使得这种“私”的责任可以外化为家庭互助和村庄公共性建设的潜在动力。事实上,在田野中也常常可见在村庄的非正式领域中家庭间联合从事公共事业的场景。这充分说明,虽然今天乡土中国正逐渐远去,寄希望于传统乡村道德共同体的建设已不具有现实性,但是其仍具有恒常不变的厚重社会底蕴,这一社会底蕴便是“家”。国家权力如果想要顺利下乡,就必须在尊重乡村社会传统的基础之上,寻找到能够实现国家权力与乡土社会相契合的媒介。“家国一体”的传统治理智慧便可资借鉴。国家治理通过以农户之家及背后的家庭伦理为抓手,实现了制度化的公私融贯,既将农民组织了起来,实现了主体性发挥;又使得乡村社会向国家治理开放,增强了农民的国家认同。家庭所蕴含的情感秩序,使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不再局限于器物与组织层面,而是实现了一种情感的共通与共融,这种“家国一体”的村庄公共性建设思路,超越了西方社会个体化的公共性建设路径,为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打下了坚实的情感根基。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家国一体”的村庄公共性建设克服了传统“家国一体”格局的伦理伸缩性,这可以突破血缘共同体或地缘共同体对村庄公共性的制约与限定,在扎根村庄社会基础的同时又能够建构面向国家治理开放的村庄公共性状态。“再家庭化”后的村庄公共性并不是单纯地依赖家庭本位下传统的乡土伦理来维系,而是在融合了国家制度因素的条件下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实际上,村庄公共性的“再家庭化”就是基层组织依托党政体制所独有的群众路线将家庭伦理重新嵌入非人格化的科层体制中的过程。如果说党政体制代表着下乡的国家权力,那么国家权力对家庭伦理的吸收与家庭伦理在村庄公共治理中的回归,则在村庄的公共性建设活动当中形成了“家国一体”的格局。村庄公共性建设呈现出从“家国分离”到“家国一体”的转型轨迹。
村庄公共性的生产离不开农民家庭及其背后的伦理规范,但是以家作为社会底蕴的村庄公共秩序又不能排斥国家对乡村治理的深入。一方面,转型期的农村家庭,日益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其在社会公共治理领域的活力激发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需要借助外力,这便需要国家与行政力量的介入,重新在村庄公共生活中找回家庭;另一方面,仅着眼于传统伦理主导下的家庭动力机制,也极难匹配当下多元的乡村社会基础和开放的乡村治理情境。转型期村庄宗族的复兴与“再家庭化”过程,虽然带来了村庄内部的家庭联结,有利于集体行动能力的提升;但与此同时,也使得传统家庭伦理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特殊主义行为逻辑”在村庄场域内复兴,村庄中常常会出现将宗族或小组之私利作为“公”而侵害到村庄整体的公益。非人格化的行政科层制是抵制因家庭伦理而产生的农民的弹性公私观念,维护村庄整体公共利益的关键;党政体制下的群众路线是引导家庭之“私”走向村庄之“公”,避免行政理性与家私伦理产生冲突的柔性治理工具及组织手段。因此,村庄公共性的重塑应立基于家庭,但是应该超越家庭本身,整合伦理公共性、政治公共性与行政公共性,着眼于“家国一体”这一本土资源进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国家赋能赋权,实现“家”这一传统治理资源的创造性转化,最终使农民家庭跨越从“私”到“公”的界限,参与到社会公共性的建构中来。
责任编辑 申 华, 包 安
From the “Separation of Family and State” to the “Integration of Family and State”: The Reconstruction Path of Village Publicness Oriented to Families
Wang Chuanfa
[Abstr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amily and the state is an important indigenous perspective for understanding the loss and reformation of village publicness. In traditional communities characterized by familiar social ties, the ethical values within families and their extensions serve as the driving for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village publicness. The concept of the public and the private embedded in the family-centric approach is flexible, leading to a lack of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channels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of village publicness and the states governmental structure. Modern efforts to construct village publicness have emphasized direct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state and farmers, aiming to establish administrative publicness through rational bureaucratic systems, overcoming the challenges posed by the public-private divide within families, thereby resulting in the erosion of village publicness. Current initiativ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village publicness should prioritize the inherent foundation of the family while emphasizing a rational bureaucratic system as a prerequisite and using the mass line as a bridge between rational bureaucratic governance and traditional family ethics. By building upon the found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nes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familialization” of village publicness is achieved. This re-familializ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village publicness leads to a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separation of family and state to their integration, overcoming the dilemma of traditional family ethics concerning the public-private divide and avoiding the formalism and inefficiency often associated with bureaucratic governance.
[Keywords] village publicness; integration of family and state; family-centered; re-familia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