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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民成俗:传统中国的普法宣传

2024-06-13宋伟哲

检察风云 2024年11期
关键词:律令朱元璋普法

宋伟哲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全民知法、守法则是法律实施的关键。自法律诞生之日起,普法宣传就成为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漫长的中国法律史上,人们对于普法宣传的认知也在不断变化。明清时期,普法宣传被纳入国家法典,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传统中国的普法宣传具有独特的魅力,为提高古人的知识文化水平,维护社会安定作出了贡献,是今天普法宣传工作的良好镜鉴。

悬法象魏

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就有了普法宣传的雏形,即“悬法象魏”。据《周礼》记载,“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悬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乃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所谓“象魏”,即是古代宫门的高楼。每年新春伊始,朝廷把法律禁令悬挂在宫门高楼上,让百姓知晓遵守。此外,朝廷还要派出“布宪”之官,到四方去宣讲法律。值得一提的是,吕思勉先生曾指出,“魏”是“阙”,即宫门高楼之意;而“象”,是指法律。象悬于魏,即是象魏。为什么把法律称为“象”呢?吕先生也作了阐释,远古时期文字不发达,百姓也大多不识字,所以“象”应当是“刑人之象”,即图画,“画刑人之状,以怖其民”。到了后来,才逐渐把图像转化为文字形式。

由于史料的缺失,三代以前法律宣传的具体面貌今天已很难知晓。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法制状况日渐成熟,留下了不少文史资料。当时,各国的法律大多不向世人公布,而是藏之秘府,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者子产“铸刑书”,即把法律铸在鼎上,向国人公开。这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也是一次重要的普法活动。当时,以晋国大夫叔向为代表的许多人都反对子产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必然会引发纷争,扰乱秩序。子产不为所动,最终实现了郑国的富强。到了公元前513年,晋国也开始铸刑鼎。孔子表示反对,发出“晋其亡乎,失其度矣”的哀叹。

虽然遭到诸多反对,可实践证明公布和普及法律的确有利于富国强兵。随着法家学说的兴起,特别是商鞅变法的成功,法律宣传开始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汉承秦制,虽然推崇儒家学说,实际上却是“外儒内法”,非常重视立法和司法工作,并且提倡在执法中教化百姓,这其实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在印刷术普及之前,书籍数量稀少,普法工作往往以官府张贴布告为主,官吏负责讲解,百姓围观学习,口耳相传。

讲读律令

明清以前,朝廷虽然也展开普法宣传工作,但总体而言,方式比较单一,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有限。到了明清时代,普法宣传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之所以如此,与明太祖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和极力推动有着密切关系。朱元璋出身寒微,文化程度不高,但非常重视立法和普法工作。底层苦难的经历让他对基层生活了如指掌,使他对普法的重要性有独特认知,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其中“讲读律令”条款的设立,成为中国普法史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大明律·吏律》“讲读律令”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从明朝开始,科举考试采取八股取士的办法,唐宋科举考试中的明法科被废除,官吏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这一条款的设立,有利于提高鞭策官吏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第二部分规定,“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治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第一部分规制的主要对象是官吏,第二部分则是针对百姓,鼓励他们熟悉法律,并且开出了奖励措施。依照当代法学中的“软法”理论,国家法中的鼓励性、宣示性条款属于软法范畴,此条法律应当属于古代法律中比较罕见的软法性条款,这种鼓励可以给百姓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由于免于处罚只是针对那些过失、受连累等主观恶性不强的犯罪行为,并未破坏法律的公正性。

第三部分规定,“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禁止官吏随意破坏法律,造成执法不公。此处量刑很重,是朱元璋要求子孙后代对《大明律》“一字不改”祖训的直接体现。就当时的立法水平而言,“讲读律令”条款内容清晰,责任明确,做到了“软硬结合”,具有可操作性。也正因为如此,清军入关后,《大明律》中的“讲读律令”条款也被保留到了《大清律例》之中。颇为遗憾的是,随着吏治腐败,讲读律令条款到了王朝中后期并未得到良好执行,沈家本先生就曾批评其“沦为具文”。乾隆年间,有官员表示“律例条款繁多,难概责以通晓,奏请删除官员考校律例一条”。乾隆帝最终否决了这个建议,他指出“诚以律例关系重要,非尽人所能通晓,讲读之功不可废也”。

在法律实践中,普法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古人早有深刻认知。为此,朱元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宣传方式也由悬挂张贴向主动传播转化。洪武三十年(1397),年已七旬的朱元璋发布《圣谕六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和百姓知晓,朱元璋用近乎白话的方式发布谕旨,他要求将这项举措下沉到每个乡村,以实现其教化善治的政治理念。“每乡每里各置木铎一个,于本里内选年老或残疾不能理事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儿牵引,持铎循行本里。如本里内无此等之人,于别里内选取,俱令直言叫唤,使众闻知,劝其为善,毋犯刑宪。其词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如此者每月六次,其持铎之人,秋成之时,本乡本里内众人随其多寡,资助粮食。如乡村人民住居四散窎远,每一甲内置木铎一个,易为传晓。”此外,朱元璋还设立了乡里老人制度,由这些人负责调解基层的矛盾纠纷,在分担政府压力的同时,也起到了宣导教化、普及法律的作用。

圣谕广训

清朝建立以后,对明代法制几乎全盘吸收,顺治帝将朱元璋的《圣谕六条》重新颁行天下,让基层广泛宣讲。顺治之后,康熙帝六下江南,多次前往明孝陵谒陵,写下了“治隆唐宋”的高度评价。康熙帝非常认可朱元璋的《圣谕六条》,在此基础上,康熙皇帝将这一圣谕扩展为《圣谕十六条》,颁行天下广泛宣讲。它的具体内容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在《圣谕十六条》中,有多条内容与法律、诉讼密切相关,其中“讲法律以儆愚顽”一条,即是当时的普法宣传条款。

雍正皇帝即位之后,继续大力推广《圣谕十六条》。雍正帝做事向来一丝不苟,为了引起官民重视和便于基层宣讲,他亲自为每条圣谕撰写了六百字左右的阐释短文,总计一万字,这便是著名的《圣谕广训》。在对“讲法律以儆愚顽”条的阐释中,雍正帝写道,“法有深意,律本人情。明其意,达其情,则囹圄可空,讼狱可息……见法知惧,观律怀刑。如知不孝不弟之律,自不敢为蔑伦乱纪之行;知斗殴攘夺之律,自不敢逞嚣凌强暴之气;知奸淫盗窃之律,自有以遏其邪僻之心;知越诉诬告之律,自有以革其健讼之习。盖法律千条万绪,不过准情度理。天理人情,心所同具。心存于情理之中,身必不陷于法律之内……时时以三尺自凛,人人以五刑相规,惧法自不犯法,畏刑自可免刑,匪僻潜消,争竞不作。愚者尽化为智,顽者悉变为良,民乐田畴,兵安营伍,用臻刑措之治不难矣。”将深奥的法理融于平淡的生活,今日读来也令人赞叹。

雍正帝亲自为每条圣谕撰写了阐释短文,总计一万字,这便是著名的《圣谕广训》

之后,清代学者王又朴写就《圣谕广训衍说》一书,几乎全用白话文写成。在每条阐释之后,作者还把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款用白话列明,告知违法相应的法律后果,此书受到广泛好评,成为向基层宣讲的重要参考书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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